「犯蹕」國賠案——被扭曲的特種勤務條例、被踐踏的警方執法專業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此為示意圖,照片中人物與本文事件無關。圖/聯合報資料照片

筆者於今年4月〈古有皇帝使騎捕,今有彰化逮捕之亂——警察「假摔」的非法執法危機〉一文中,探討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的警察「假摔」案,有民眾在總統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上午至彰化縣員林市的車隊路線中陳情,卻遭警方搶奪喇叭,進而發生肢體衝突,其中有員警依照上級指示「直接跌倒」之後,逮捕陳抗民眾。警方之所以搶奪民眾的喇叭,依照該案中證人警官的說法,是因為警方曾經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無獨有偶,在該事件發生前的一個月左右,在國境之南的屏東也發生一起相似案件:陳情民眾在總統車隊行經路線中欲向總統陳情,在手上沒有武器、距離總統車隊尚遠的情況下,竟然遭到屏東縣政府警局員警以強制力帶至農會空地、並拉扯其手中的陳情標語帆布。該國賠案件經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國簡字第2號民事判決認定警方當時對原告(即陳情人)的執法手段不合法,因此判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應賠償原告新台幣15,000元,屏東縣政府警察局不服上訴,經屏東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國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有民眾在總統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上午至彰化縣員林市的車隊路線中陳情,卻遭警...

向總統陳情抗議,是「人民表達意見之自由」

在屏東縣警局的國賠案判決中,法院明確指出「人民本來就有表達意見之自由,被上訴人(指原告)既係為陳情抗議而來,乃屬正當目的,自應予以尊重」。

因此,警察等執法機關如果要對於人民的陳情權利予以限制,必須依照法律規定行事。不論依照《特種勤務條例》或《警察職權行使法》,國家必須遵守比例原則,亦即執法人員必須在「必要範圍內」,才能限制人民人身自由。

申言之,為維護總統的安全、避免產生意外之危害或滋擾,主管機關得對總統乘坐之交通工具、行徑路線及蒞臨場所等特種勤務地區,劃出安全維護區及設置安全設施,而特勤人員與特勤編組人員(包含共同執行特種勤務之警察人員)可以對該安全維護區內及欲進入區內之人員、物品、場所、交通、通訊及其他設備為必要之查驗、管制,但這些措施「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第2項)。

在這件案件中,經法院調查事實後,認定主管機關當時並沒有劃定安全維護區,而且原告當時在對向車道(並不在總統行經的車道),離維安對象行經車道尚遠,在沒有侵入安全維護區的情況下,就遭到警方施加強制力,警方這樣的措施不合法。此外,依照法院勘驗現場錄影光碟的結果,發現原告當時並無情緒激動、作勢衝向車道之情形,手上也沒有武器,且總統車輛當時並沒有行經案發地點,可見原告並無明顯立即的危害行為,因此警方採取的強制手段也沒有必要性,不符合比例原則。

而警方又主張原告過去「有驚擾維安車隊之紀錄」,所以要對他採取強制力,但法院認為,人民有透過陳情表達意見的權利,應該被尊重,如果過去原告有驚擾總統車隊的紀錄,那麼警方等維安單位可以在現場對他密切關注蒐證,但不能因為他過去的紀錄,而在沒有其他具體事證情況下,一概認為他以後都會無端滋事,而限制他未來的陳情等表示意見的自由。

向總統陳情抗議,是「人民表達意見之自由」。此為示意圖,照片中人物與本文事件無關。...

政治性指示凌駕執法專業

在之前彰化的「假摔案」判決中,法院也發現國安局的不當檢討與要求、警方高層與分局長的不當指令,甚至依照證人的說法,在該案發生前,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而警方在上級指示的壓力下,只能放棄執法專業、違背法律的規範,出手搶奪陳情民眾的抗議工具,造成民眾與警察的肢體衝突,甚至用「跌倒」的技巧將陳抗民眾以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

如果我們認真看到同時期彰化(2019年10月111月2)、屏東(2019年11月3)的這幾件判決,不難發現,在執行總統車隊的維安勤務時,不同地區的警察人員,不約而同地出現合法性與適當性都有問題的執法手段,也就是在陳情民眾沒有明顯立即的危害行為、甚至距離總統車隊還很遙遠時,「過早」地以公權力強制介入,或搶奪民眾的喇叭、布條,或將民眾包圍甚至拉離現場,而這些「太早出手」的舉動,不但與法律的規範與精神相違背,也不符合警察訓練的專業判斷。

不同地區警察單位在執行總統維安勤務時,都出現不當執法的「巧合」,很難不讓人懷疑,這恐怕已經不是部分地區警方的個別問題,而可能和「上意」有關——究竟是總統不願意看到人民陳情、還是部屬擅自揣摩上意,這是執政者比須重視、檢討與改進的——是否忘記過去執政黨在野時,爭取人權的初衷?

這幾起案件當事人所欲向總統陳情的主張,可能在我國社會中是少數意見,甚至可能是讓多數人不喜歡、厭惡的意見,而不被你我支持。但他們仍然有權利向政府表達其意見,而我國是法治國家,公務人員如果要限制人民的權利,必須在法律規範的要件下執行,也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執法。否則,今天政府可以以違法的方式限制少數人表達意見,那麼,明天也可以以違法的方式來限制全體國民表達意見——這是你我都必須戒慎恐懼的。

不需要太溫良恭儉讓……我相信未來政府也會有這樣的雅量。如果第一次聽不見,大聲一點;如果第二次再聽不見,你可以更大聲一點;第三次再聽不見的時候,你可以拍桌子。
——蔡英文(20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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