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有皇帝使騎捕,今有彰化逮捕之亂——警察「假摔」的非法執法危機 | 吳忻穎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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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皇帝使騎捕,今有彰化逮捕之亂——警察「假摔」的非法執法危機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之當事人。 圖/法新社
示意圖,非本文所指之當事人。 圖/法新社

21世紀民主自由法治國的台灣,在今年3月31日的一則判決中出現這樣的內容:

被告得知總統於民國108年11月10日上午至彰化縣員林市之行程……隨身攜帶汽笛喇叭至……總統車隊返程路線等候欲按鳴汽笛喇叭陳情……。警方曾經因為這樣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警方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分局長在電話中(指示下屬)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妨害公務)現行犯逮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而以下史書文字則記載西元前100多年,君主專制的中國漢文帝時期:

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廷尉……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

——《史記》〈張釋之馮唐列傳〉

從國安局的「檢討」和「要求」說起

本文首揭《史記》〈張釋之執法〉的內容,對於中學以上的台灣人來說並不陌生,內容大意是:漢文帝出巡時進行交通管制,有一個人違反了交通管制驚動了漢文帝的馬,於是漢文帝派手下逮捕該人,交給當時的司法官廷尉張釋之處理,張釋之認為依照當時的法律,只能判處罰金。

接下來的故事則是皇帝不滿意這樣的結論,於是張釋之和皇帝辯論,主張天子和人民都要遵守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只能判罰金,就必須判罰金,不能因為人們衝撞了皇帝的馬,就要因此判得特別重。依照《史記》的記載,最後漢文帝不得不承認張釋之的決定是對的。

這段歷史的主旨是告訴我們「執法公平性」的重要,但我記得當年第一次讀這段歷史時,印象最深刻的倒也不是司法人員的公正性——因為我們所受到的教育就是執法者應該依法執法,這是理所當然的——反而是本文首揭那段看似不重要的「衝撞皇帝就要派出軍警逮捕」,對於成長於解嚴後世代的人們而言,實在難以想像。

而當時唸國中的我,也想不到在若干年後,這樣的劇情,會出現在21世紀民主自由法治國的台灣判決,也就是本文首揭之彰化地院判決中。

這則判決的事實背景是這樣的: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陳情。而被告的訴求涉及年改與「世代正義」議題,在當代台灣可能是少數意見,無法讓多數人支持,甚至在年輕世代競爭越來越激烈且賺錢不易的環境之下,給人貪得無厭的負面觀感。然而,就算不支持這樣的訴求,我們可以辯論或反駁,但不等於不准他們說話。

本案員警執法所依據者為《特種勤務條例》(主管機關為國安局),該條例第12條第2項明文規定:「安全維護區之劃定,應公平合理考量人民表現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與維安目的間之均衡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維護維安對象人身安全必要限度。」申言之,在總統「出巡」的路徑中採取的維安措施,也必須兼顧「人民表現自由」。

面對這種社會中少數聲音(也可能沒有辦法引起多數人支持)的抗議,政府上級是如何指示警察的呢?在本案發生前,國安局「檢討」警方,要求警方想辦法「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

簡單來講,就是不能讓總統聽到被告的抗議聲音。而喇叭到底有什麼「危害安全」的危險性?國安局要求警方不讓被告按鳴喇叭的理由是什麼呢?這則判決中,證人的證述是:「可能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看來,21世紀的總統駕車官,比2000多年前漢文帝的馬還要膽小。

本案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陳情。圖為判決書中檔案,被告邊喊著「我要陳情阿!」,邊沿斑馬線走到路中央。 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本案被告為退休員警,其訴求為「反年改」,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陳情。圖為判決書中檔案,被告邊喊著「我要陳情阿!」,邊沿斑馬線走到路中央。 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執法現場出現的「假摔」大戲

而警方高層面對國安局的壓力,有扛下來嗎?又想出什麼「逮捕技巧」了呢?依照證人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員林分局永靖分駐所所長的證詞:

被告先前在彰化縣進行陳抗,一貫模式就是在總統車隊經過時鳴放汽笛,我們曾經因為這樣被國安局檢討,國安局表示被告在道路警衛線上按鳴汽笛喇叭,可能造成總統的駕車官驚嚇,要我們不能讓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我也擔心被告對車隊投擲汽笛喇叭,才會在案發當天被告按鳴汽笛喇叭後,一再伸手要把喇叭頭給撥掉,制止被告繼續按,當天我也有接到指示要跟分區指揮官轉達,『如果被告在當場有推擠同仁,同仁就直接跌倒』。

分局長在電話中著重在『如果有推擠就跌倒,直接用現行犯逮捕』這幾句,所以當天我才會到處向現場員警交代『如果有推擠的狀況就直接跌倒,後面的人用現行犯逮捕』。

這則判決在格式上和傳統判決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彰化地院法官勘驗多達37個員警以攝影機、密錄器等設備拍下的影像檔案後,使用司法院第三代審判系統,在判決中以圖片來還原案發當時的現場狀況,以圖片和表格來說明勘驗結果,最後認定:

被告剛開始遭警方團團包圍時,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動作,直到A警伸手碰觸被告、欲阻止其按鳴汽笛喇叭後,被告雖有『以左手輕推A警右手』的動作,但之後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A警,並持續按鳴汽笛喇叭,未刻意揮舞汽笛喇叭,或對A警有進一步攻擊舉動,又被告隨後雖有「以左手推向前方B警」的動作,但被告出手之力道既無法認定足讓B警倒地,亦未針對B警之身體重要部位,且被告身體確實無法承受劇烈碰撞,故被告上述各該行為,均應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目的都是在避免汽笛喇叭被搶走,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

又A警的食指雖有受傷,但係因其一再出手碰觸被告、試圖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才會導致自己受傷,難認被告該當傷害罪之主客觀犯罪構成要件;至B警雖因倒地而受傷,但無法排除其係配合上級指示,為了以現行犯逮捕被告,而在被告稍有推擠即直接順勢倒地的可能,基於罪疑唯有利被告原則,B警受傷結果亦難認與被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無從以傷害罪相繩。綜上所述,本案依公訴意旨所舉之證據,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亦即尚未達於可信為真實之程度,致本院未能對被告形成有罪之確信,則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自應對被告諭知無罪判決。

圖為判決書中檔案,被告拿著陳情書之左手向員警做出推的動作。 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圖為判決書中檔案,被告拿著陳情書之左手向員警做出推的動作。 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圖為判決書中檔案,畫面左方圈圍員警中,有一名警員向後跌倒。 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圖為判決書中檔案,畫面左方圈圍員警中,有一名警員向後跌倒。 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87號刑事判決

也就是說,在案發當時,警方已經以優勢警力將被告團團圍住,但A警因擔憂所屬單位再遭國安局檢討,於是出手阻止被告按鳴汽笛喇叭,不讓被告鳴喇叭抗議,且A警食指受傷,並不是因為被告主動攻擊,而是A警疑似動手搶被告的喇叭而自己造成的。被告想要繼續按喇叭,於是躲閃員警們的動作,並推擠將他團團圍住的員警,B警這時則「華麗的」跌倒了,接著員警們便以妨害公務的罪名將被告逮捕。

但是法官在仔細勘驗這些影片時,心細地聽到幾段關鍵的「內部指令」:

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C,要C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A警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C等情節。

這個「順勢跌倒然後逮捕陳抗民眾」的技巧,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叫做「假摔」。那在執法現場呢?難道把一個堂堂法治國家的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對於這樣的假摔戲碼,不少警職人員私下譏諷為「警界內馬爾」,更有不少員警嘲諷:「反年改學長一個大絕,周遭50公尺所有警察全數中招倒地,再馬上彈起來逮捕學長。」「一個退休警察秒殺所有在役警察。」

就像某些陳抗人士在警察根本沒有碰到他們衣角的情況之下,一邊直播一邊喊「警察打人」成為陳抗者人盡皆知的必備「教戰守策」一樣,這種警察自己摔倒然後逮捕陳抗民眾的「執勤技巧」,這幾年來在警界幾乎可以說是公開的秘密,而且似乎是從較多陳抗事件的北部地區發跡並一路往南,成為上級對下級、學長姊對學弟妹傾囊相授的奇技淫巧。

但本案合議庭認為,A的受傷既然不是被告主動攻擊所導致,B的跌倒也很可能是受到上級指示的「假摔」,因此基於「罪疑惟利於被告」的原則,應該判決被告無罪。

在這則判決宣判並公開後,警政署在第一時間發布新聞稿止血,指當時的員林分局長「於勤前教育時指示不當」,因此「由連江縣警察局督察長改調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秘書非主管職務」。

值得注意的是,B和所長C雖然在案發前有受到員林分局長「順勢跌倒」的指示,但依照判決所還原的事實,真正的導火線在於員警疑似有出手搶奪喇叭的動作,而在畫面中有疑似搶奪動作的A,是彰化縣警察局督察科督察員,其隸屬於彰化縣警察局而非員林分局,當時的彰化縣警察局局長則是特別擅長為執政者處理群眾運動而被封為「超越憲法的男人」的方仰寧

A在法院審理時向法官表示「案發當天我沒有參加勤前教育」,法院也認定隸屬不同單位的A未參加員林分局的勤前教育,並因為「所屬單位」(即彰化縣警察局)曾遭國安局檢討,故於案發時才會不斷出手碰觸被告、欲阻止被告鳴按汽笛喇叭。

事實上,類似的情況不只發生在員林分局,還有另一件早在去年11月3日便已經彰化地院另一庭的法官以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23號為無罪判決1。該案發生在本案前一個月,被告也是在總統車隊的路線中途等候,在總統經過時欲從隨身包包拿出高音汽笛喇叭及陳情書,但遭到彰化縣警局田中分局數名員警包圍,以圈圍方式阻止被告鳴喇叭。

而法官勘驗現場錄影時,發現兩名員警出手搶奪被告的喇叭,在被告的掙扎過程中,員警就受有「右側手肘擦傷之傷害」,但法官認為,被告並沒有主動攻擊員警,而是員警搶奪被告的物品才導致雙方有身體接觸,因此為無罪判決。

「順勢跌倒然後逮捕陳抗民眾」的技巧,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叫做「假摔」。那在執法現場呢?示意圖,與本文所述之事件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順勢跌倒然後逮捕陳抗民眾」的技巧,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叫做「假摔」。那在執法現場呢?示意圖,與本文所述之事件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執法之前,先要守法」

若你是軍警人員,請時時反思……過去許多邪惡的暴行,都起於軍警人員發現他們開始執行不尋常的任務。如果某天你必須面對相同的情況,請隨時準備好說『不』。

——《暴政:掌控關鍵年代的獨裁風潮,洞悉時代之惡的20堂課》,第七課2

警徽與制服代表的是法治國的榮耀,警察唯一服膺的,就是憲法與法令,對於上級違法的命令,你們沒有服從的義務。在服從的同時,請確認你們支持的到底是不是法律與良知。所謂的正義,是透過程序正義發現的實體正義,而不是服膺政策、績效、鄉民式的素樸正義。

——《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二部第八章3

本案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7號判決最特別之處,除了勘驗數十個檔案從而發現警方上級的不當指令,並擷取畫面且採用最新的第三代審判系統以圖文並茂的書寫方式來還原案發時的情境以外,更在判決末段附上「附記事項」,對於國安局的不當檢討與要求、警方高層與分局長的不當指令予以批評。最後,法官告訴我們:

本判決並非法官躲在舒適安全的象牙塔中,對身處高風險第一線的基層員警指手畫腳、刻意打擊警方士氣;相反的,正因出於對員警執法安全的重視和保護,本院懇切呼籲警界長官們,切勿對基層員警做出不當的指示或要求,也再次提醒每位堅守崗位、認真付出的員警們,你們應恪遵的對象,唯有『國家的憲法與法令』!

在法治國家,執法人員的行為必須先守法。如果執法人員不守法,或採取一些奇技淫巧來對付異議者,那麼,這個國家就沒有資格叫做法治國,非法治國的公務員的所作所為,也沒有資格叫做「執法」。

也許你我不支持本案被告的抗議內容,但是,今天我們必須討論的是程序正義的問題。如果因為不想聽到那些我們不喜歡的聲音,而容許國安局對警方施壓進行不合理的要求,甚至以「避免驚嚇總統的駕車官」此等荒謬的理由來濫用警察權,那麼,難保有朝一日,社會上的少數、弱勢族群面對多數暴力而走上街頭試圖爭取權利、為社會少數聲音發聲時,也會被警方「制止發聲」,甚至被警方優勢警力包圍後,還必須面對警方「假摔」後的逮捕。

在我國官僚體制長期積弊的「馬屁文化」之下,雖然國安局要求警方不讓總統在出巡的途中「聽到」任何陳抗的喇叭聲,但筆者由衷希望,總統可以在這則判決呈現的背景事實中,「看到」我們想要努力守護的民主法治國所面對的危機——重點不是年金改革影響社會中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實體問題,而是我們的民主價值與法治國的程序正義正在被蠶食鯨吞。

難保有朝一日,社會上的少數、弱勢族群面對多數暴力而走上街頭試圖爭取權利、為社會少數聲音發聲時,也會被警方「制止發聲」,甚至被警方優勢警力包圍後,還必須面對警方「假摔」後的逮捕。示意圖。 圖/NPA署長室
難保有朝一日,社會上的少數、弱勢族群面對多數暴力而走上街頭試圖爭取權利、為社會少數聲音發聲時,也會被警方「制止發聲」,甚至被警方優勢警力包圍後,還必須面對警方「假摔」後的逮捕。示意圖。 圖/NPA署長室

  • 該案判決裁判日期為民國109年11月03日,迄今已5個多月,查詢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該判決之「歷審裁判」顯示「本件無歷審裁判」,依照筆者之實務經驗推測該案檢方很可能未上訴,公訴檢察官收到無罪判決後,依檢方向來慣例通常必須知會偵查檢察官,如若未上訴,通常代表偵查檢察官自知起訴的決定有不當或不妥之處、且公訴檢察官也認為沒有上訴理由。該案在去年宣判時似乎並未受到媒體如本案的關注,相較之下,本案判決(今年3月31日宣判)引發警界與輿論廣泛討論後,彰化地檢署於今年4月13日收到判決後旋即大動作的向媒體表示「將上訴」,並在收到判決當天便有媒體刊登出「上訴理由」,檢方對於前後兩個無罪判決的反應與態度實在耐人尋味。
  • 提摩希.史奈德(Timothy Snyder)著,劉維人譯(2019),《暴政:掌控關鍵年代的獨裁風潮,洞悉時代之惡的20堂課》,第77頁。
  • 吳忻穎(2021),《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2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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