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警「抓錯」通緝犯案:重點在於程序正義,而非鄉民正義!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新北市三重警分局二名員警於今年9月20日晚間拘捕通緝犯過程中,將黃姓無辜民眾「誤...

日前傳出新北市三重警分局二名員警於今年9月20日晚間拘捕通緝犯過程中,將黃姓無辜民眾「誤認」為李姓通緝犯,進而與該民眾發生肢體衝突並將之逮捕。導致其臉部縫了多針「破相」、肢體多處擦挫傷等傷勢。該黃姓民眾對此過程感到不滿,因而對當事員警提告

事件發生後隔天(9月21日),媒體以「陷入羅生門」入標報導警方的說法。警方並未否認「認錯人」,但強調「員警似乎未先動手」,並稱當時員警是為了盤查當事人身分,「原本鎖定的通緝犯曾有暴力犯罪記錄」,然而「二度詢問身分,黃男均不願告知,且有抗拒的舉動」,所以「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強制帶返派出所查證,過程中造成黃男受傷」。

如果只從以上媒體報導的警方新聞稿的主張來看,員警確實誤認通緝犯,但是當事人在警方依警察職權行使法執行身分查證時先出手「襲警」,因此警方才與當事人發生肢體衝突並逮捕之。

不過事隔幾天後,該當事人在臉書發表貼文並經媒體轉載,當事人對於事發過程與警方有截然不同的說法:案發第一時間兩名員警並未穿著制服,亦「未出示證件」、「未表明來意」便直接動手打人,並將其壓在地上。之後又來兩名著制服員警,他向制服員警求救,沒想到其中一名制服員警卻反而將他上銬。

當事人又稱,在上銬後,便服員警仍然對他拳打腳踢施暴好幾分鐘,旁邊的制服員警則袖手旁觀,回到永福派出所之後員警仍「偷偷用力捏當事人的下體」;此外,亦有媒體特地在新聞標題強調當事人(過去)的軍職而指「三重警把『特戰兵』當通緝犯痛毆」。

自此網路社群媒體風向丕變,據報載大量民眾不滿警方「未出示證件就上前狂毆」的程序,三重分局臉書粉專因此湧入大量留言「怒灌」,最終「被怒灌的相關貼文全數遭到刪除,甚至限縮民眾留言」。此外,亦不乏有民意代表聲援當事人並檢討警紀與警方執法程序,指出「三重分局竟在一年內發生五件重大違紀事件,警紀相當敗壞」;亦有批評警政署、警職出身的新北市長「忘記承諾」「接連神隱」的聲浪。

對照今年8月「台南殺警案」案發後的社會氛圍——網路輿論幾乎一面倒的「挺警」、「開槍就對了」,甚至連內政部長都在犯罪人與事實不明的情況下以迎合大眾情緒的方式發表近似「格殺令」的開槍宣告——這次對於警方「雷霆萬鈞」查緝通緝犯的做法,網路民意似乎站在對立面。

▲ 當事人兒子臉書貼文。

「盤查」與「身分確認」的正當法律程序

姑且不論警方與當事人雙方各執一詞的細節事實問題,僅從警方逮捕通緝犯的程序來看,首先當然必須調查並確定當事人的身分是否為通緝犯,始得判斷是否符合逮捕之要件,因此,查證當事人的身分,為法律上以及執法實務上的首要步驟。

依據媒體報導引述的警方說法:「翁姓員警見黃男走近通緝嫌犯所騎的機車旁,衝前攔查並表明警察身分,未料二次詢問黃男『是不是李某某』,黃男都未予理會。第三次翁姓員警將手放在黃男左肩三次詢問,不料黃男情緒激動,掙脫反過來勒住翁員後頸,二人甩倒地上扭打,另名江姓員警看見,上前合力制伏,待隨後支援制服警力趕抵,將黃上銬帶回派出所,才知抓錯人。」可見案發時,警方行動的目的在於透過執行「盤查」以「確認身分」。

既然警方新聞稿主張係執行查證民眾身分之盤查勤務,則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第1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如果警方未穿著制服,亦未出示證件,則同條第2項規定「人民得拒絕之」。

因此,本案執行勤務之員警如果認為當事人走向「通緝犯」之車輛行跡可疑,要盤查當事人查證身分時,理應穿著制服或出示警員證,而非穿著便衣,口頭上自稱「我是警察」。畢竟依據目前社會生活經驗,派出所警察執行勤務時原則上會穿著警察制服,沒有穿著制服卻自稱警察者,有高度可能性為詐騙集團成員;「小心詐騙集團」、「不要輕信假公務員」等反詐宣導,也是近來政府與警察單位不斷宣導的常識,民眾看到未穿著警察服制,卻口頭上自稱警察者,恐怕會有所警戒而不會輕易相信。

而警方的新聞稿宣稱本案當事員警「表明警察身分」,卻未細說該員警「如何」表明,是否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才是本案最重要的法律爭點。如若本案員警穿著便服且未出示警員證,那麼民眾依法得拒絕,警方在民眾拒絕後,仍然「將手放在民眾肩上」,此等作法極為不恰當,不但可能使民眾產生戒心與不適感,更可能造成警方自身值勤風險。

員警盤查、逮捕示意圖,本圖與文中提及案件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派出所「便衣」從何而來?盲目績效而生的「專案」員警

三重分局的新聞稿並未就本案最重要的爭點——當事員警究竟如何「表明警察身分」——做說明,如果不是警方公關單位自身也搞不清楚法律規定,就是故意打模糊障而迴避本案重點。

不過從媒體報導警方提供「翁姓警員逮捕過程也受傷」的照片、部分監視器畫面來看,本案當事員警很可能確實沒有穿著制服,那麼當民眾懷疑其身分時,自應出示警員證也證明警察身分。

相信到此應該會有不少民眾感到疑惑,為何派出所員警執勤時沒有穿著制服,此恐怕超出多數不了解警察生態的民眾的想像。事實上,各派出所為了應付警方高層玩弄數字的績效壓力1,因此紛紛設置「專案人員」,仿照偵查隊的刑事警察不穿著制服。實質上逐漸取代偵查隊而開始追逐刑案績效、應付上級的數字要求。

在警察系統日益畸形、惡性競爭而製造數字的「速食性政績」2體系文化下,負責「生產績效」的專案員警,與其說是從事犯罪偵查,不如說是走在鋼索上為長官的升官前程鋪路。在長官每月、每週催促的績效壓力下,有些員警開始被迫忘卻初衷、忘卻警徽所代表的「法治國」榮光,而淪為報表上「戰功」的輸出工具。相較於講求精緻偵查和法定程序卻達不到分數要求而遭到上級實質性懲罰,不如自我催眠,陷在自以為是的正義感中「衝過頭」。

黃姓男子遭三重警誤認是通緝犯,而遭暴力逮捕。黃男於9月30日具狀到新北地檢署按鈴...

檢討的重點應是程序正義,而非結果論英雄

法律規定員警執行《警察職權行使法》之盤查勤務時必須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目的在於確保人民對於警方執行勤務之信賴,此亦為「法治國原則」的重要基石。畢竟,人民必須確認對方身分確實為警察並依法行使警察權,才能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誤會與衝突。

而《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表明身分之義務」,不僅為法律明文之警察行使職權的第一步程序要件,更是現代法治國警察的基本常識,筆者過去在新北市警局《警察職權行使法》臨檢盤查實務講座時,便不斷強調標準程序之重要性,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並曾於2020年「中和踹頭案」案發後與筆者聯繫,並將講義公告至該轄各分局,提醒警察職權行使之程序。

因此,不論是第一線員警、或發新聞稿的公關單位,只要是受有專業教育與訓練之警察,「理論上」應該都知道執行盤查時如果沒有穿著制服,就應該出示警員證件,否則即非合法執行勤務。

必須強調的是,本案的重點在於「當事員警是否依法定程序執行勤務」,而非從結果來看本案當事人的身分是否為前軍職人員/良民、無辜民眾。對照一個月前政治人物和網路「鄉民」盲挺警察「開槍」,和現今發生誤認通緝犯後民眾一面倒的「灌爆警局粉專」,不難發現民眾以「結果論英雄」而忽視程序問題。

從而對警方的批評流於情緒性反應或政治操作,導致法律問題重點失焦。長此以往,不但無法改革警方長期以來不重視法律程序與執法安全的積弊,也無助於我國朝向更健全的法治國邁進。

黃姓男子被警察誤認是通緝犯,遭強制上銬逮捕,過程中弄得滿身傷,事後提告傷害、妨害...

事實上,警方「誤認」嫌疑人的案例,在實務上並非罕見,而警方誤認嫌疑人後還朝向無辜民眾「開槍」的案例更曾上新聞而引發譁然。2019年8月,刑事警察局、台北市警察局中山、松山警分局專案小組查緝毒品案件,便服員警先是「認錯對象」,將路過的無辜民眾錯認為共犯而攔車,然而其等既未穿著制服、也未出示證件,因此民眾以為遇到黑道尋釁而駕車逃離,詎料警方竟朝向民眾車輛開槍、駕車衝撞車輛並將之逮捕,事後才發現抓錯人3

該案當事民眾提起國賠之訴後,經台北地院、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定員警著便衣執行勤務,執行攔查車輛過程超過三分鐘,期間均無人出示證件或警徽表明身分,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及《警械使用條例》,應負國家賠償責任4

然而,在踐行《刑事訴訟法》的司法調查程序之前,又有誰知道對象是否為真正的犯罪行為人?「台南殺警案」後,內政部長下達「開槍」命令、「鍵盤法官」群起獵巫後,卻發現認錯人的荒誕殷鑑猶不遠5。縱使對象是真正的犯罪行為人,但現代法治國已經脫離中世紀的野蠻獵巫審判,現代刑事程序講求的是必須經過正當法律程序,透過程序正義來實現實體正義。

身為手握選票的法治國的公民,當我們看到直覺荒誕的事情時,我們該做的不是在憤怒情緒下胡亂敲鍵盤宣洩卻反而造成公共議題失焦,我們永遠要思考並提醒政府的是:法定程序是如何規定的?而本案是否依據法定程序與專業執法?

員警盤查示意圖,本圖與文中提及案件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吳忻穎

德國哥廷根大學(Georg-August-Universität G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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