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屁孩」類比狒狒?台中警局小編「哏圖」背後的警察文化危機
今(2023)年3月,一隻疑似從野生動物園「脫逃」的狒狒,引發全台各大媒體與社群網路關注,最後卻疑因遭獵槍射殺而「從趣聞變悲劇」。在狒狒脫逃18天,輿論一片「狒狒揚揚」跟風、湊熱鬧的「狒文」連發聲浪中,我國各公部門在近年盛行的「小編文化」之下,也紛紛應上級明示或暗示的要求,在各公部門粉絲專頁絞盡腦汁地創造「狒」哏,試圖跟上這波輿論熱度而集滿按「讚」。
於是,這形成了一種公部門公關文化的特殊現象——儘管和動物保護、動物園監管等主管業務有沒有關係,但政府機關紛紛「跨界」發表無關宏旨的言論,連警察局也不例外。
在我國公部門一系列與動物保護等重點無關的「狒」哏操作中,值得注意的是,某些哏不只撈過界,甚至也背離了自身的專業,並且發言不當、一點也不好笑,例如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3月24日在臉書粉專張貼「#狒狒脫逃 #屁孩 #靈長類 #逃走中」,並附上一張哏圖。
這張哏圖的左邊為狒狒插圖,下方文字說明「這是狒狒,碰到牠,不要尖叫......放下手上的食物」;右邊則為兩名著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特勤隊武裝的警察以「膝蓋壓頸」的方式壓制一名男子的示意圖,貼文與圖片均未說明當民眾有什麼樣的(犯罪)行為態樣或危險性特徵時,可能遭警方以這種方式對待,僅以自以為幽默的文字描述:「這是屁孩,碰到他,不要尖叫......撥打110報案,讓專業的來。」
這張以警察機關名義發布的貼文,沒有談及任何報警的法律要件、專業的實例說明,並且欠缺犯罪學等專業的基礎,而是以挑起年齡歧視的玩笑來開「地圖砲」。
更嚴重的公關問題是,該圖片中,其中一名警察的動作——在警車旁、膝蓋壓頸——恰恰與近年來在美國與全球引發反對警察暴力與反種族歧視的示威遊行活動中,引發警界檢討的「喬治.佛洛伊德之死案」畫面極其相似。該動作的相片、影片、以及抗議插畫等,在國際間堪稱人盡皆知,是近年來警察暴力的「圖騰」。
全世界法治國家的警察機關,只要未與世界新聞脫節、在正常常識下,對於此等引發全球怒火的禁忌畫面應該避之唯恐不及1,更遑論當成「榮耀」放在官方網站上「大內宣」。然而,我國警局官方社群網站卻偏偏反其道而行,反映的正是我國警界文化的危機。
法治國的警察任務,以及警局「小編」的角色立場
人們從上個世紀的慘痛歷史中,學會了人權與法治的重要性。如今的台灣,理論上(至少從法律制度面的外觀來看)已經從上個世紀的警察國家蛻變成這個世紀的法治國家。以法律來節制警察權,是法治國的重要任務。因此,警察的干預行為,必須要有法源依據,而非「南無警察大菩薩」統治的「警察之島」。2
民眾搞錯警察業務、凡事報警的案例,也是導致警察機關負擔過重,且無力把警察本業辦好的因素,3警界亦不乏有論者對於目前我國警察實務亂象提出「當政府愈依賴警察行政,其實也意味著我們離民主愈來愈遠」的檢討與批評。4
因此,現代法治國的警察機關的「小編」,如果要在「本業」範圍內進行社群或公關經營,那麼重點應該是向大眾進行法治教育與警察職權範圍的宣導,例如警察的業務範圍在哪、警察橫跨行政與司法的危險防禦(Gefahrenabwehr)與刑事追訴(Strafverfolgung)的「雙重功能」以及界線何在5,簡單來講,便是遇到什麼樣的危險情況或犯罪案件才屬於警察應該介入的事項而需要報警。
如果「小編」是以法治教育的業務範圍作為出發點,那麼應該努力透過社群網路而深入淺出地向大眾推廣上述法律知識與警察學理的專業內容,指導大眾「如何」並「正確」的報警而使警察權「合法」與「有效率」的干預人民的生活領域。不是以譁眾取寵的方式來賺取盲目大眾的點閱率,更不應該把官方粉專當成以流量和營利做為訴求「網紅」部落格或粉專來經營,畢竟,官方粉專代表的是政府的立場,不應帶特定價值色彩甚至偏見的風向。
警局粉專「哏圖」所暴露的法治國危機
然而,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的哏圖中,粗暴地以「屁孩」來描述示意圖中遭警方以膝壓頸者,細觀該貼文文字,也沒有任何身為警察機關該有的明確法律說理——例如警方「受理」報案的要件與程序、警察施加武力的前提——反而僅以概念模糊且觀念有待商榷的鼓勵民眾「在路上看到具有攻擊性的屁孩」要「報警」。在這裡卻有一個可議的定義問題,什麼叫做「有攻擊性」的「屁孩」?如何判斷其他路人有攻擊性?如果民眾在路上看到不順眼的年輕人,能不能逕自認定為「屁孩」而動輒報警?所謂在街頭上有攻擊傾向之人,難道只有年輕人?
如果台中市警局代表的是國家的警察機關,那麼進行此類年齡歧視的發言之時,應需要更嚴謹的犯罪學證據與說理,更不應以嘻嘻哈哈地方式,將當事人類比為動物,更不應該在貼文留言區嘲諷人民「返祖」。
此外,這種戲謔的哏圖,以Hashtag(標籤)「靈長類」將「屁孩」與「狒狒」做類比並嘲諷「返祖」,將使大眾對於少年犯產生不當的聯想與刻板印象,也違反了《兒童權利公約》前言與第40條所揭示的價值6,更進而帶動大眾(甚至警察群體本身)在欠缺犯罪學有關少年犯罪成因與處遇措施等知識下,對於少年行為的對立與矛盾情緒,引發法治國危機。
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警方街頭暴力醜聞,例如2020年中和警「踹頭」事件,警察竟然對於非犯罪現行犯的少年任意施加暴力,便是殷鑑。7更進一步言,台中警刑事大隊在這則貼文中所透露出來的不談法律要件、對於「屁孩」的偏見,或許也暴露了「中和踹頭案」中,警察對於少年採取暴力行為的偏差價值觀從何而來,這才是法治國的隱憂。
欠缺國際人權意識的公關危機
更嚴重的問題,在於台中市警局「小編」與警察執法專業、當代國際人權運動脫軌的無知發言。
美國「喬治.佛洛伊德之死案」裡充滿爭議的「膝蓋壓頸」動作,在當時引發全球性的示威抗議,堪稱是全球性的警察執法爭議新聞,台灣的警察教育訓練也應跟上全球時事,納入國際案例。
事實上,類似的案例在台灣本土發生過,例如2019年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備隊潘姓警員在逮捕妨害公務案件的當事人後,在當事人雙手已被上銬而無反抗能力的情況下,基於濫用職務上之權力而傷害他人身體的犯意,將當事人拖到路邊,以大腿、臀部壓在當事人的和頭、肩頸長達約八分鐘,並故意晃動身體,在當事人表示難以呼吸後,該員警竟然回以:「你不要斷氣就好,其他我不管,我只要求這個大原則,要多久有多久」。
該案員警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一、二審均判決有罪處有期徒刑四個月8,媒體報導並評論為「台版壓頸事件」。
在國外與本土的司法新聞的前車之鑑下,警界應引以為戒,並重新檢討警察的教育訓練。然而,台中警刑事大隊的「哏圖」,不論是動作和構圖場景,均與該「膝蓋壓頸」案極其相似,令人感到毛骨悚然。更匪夷所思的是,我國警方還公開在官方社群網站上大肆宣傳此等畫面,使人產生警方違法暴力的直覺聯想,這不但使人懷疑警察訓練的專業度,更是警方公關危機。
更離譜的是,在該「哏圖」貼文下方,還果真有民眾受到誤導而發表法治觀念嚴重偏差的留言:「大人們抓到屁孩時,一定要用膝蓋壓住他們的脖子跟頭,記得拍下他們狼狽的樣子,未來被笑一輩子,覺得跟抓到狒狒一樣壓好壓滿就對了。」
面對該等留言,台中警局「小編」彷彿沒有意識到自己張貼的「哏圖」使得民眾產生違背法律精神的偏差價值觀,更對於我國警察執法已經產生嚴重錯誤的想像(甚至是違法暴力的想像),該警局竟然沒有適時的糾正錯誤以解決此公關危機,反而顧左右而言他:「屁孩鬧事,後果很可怕」。實則,警察暴力代表的是國家暴力,在歷史上的教訓來看,後果才是「可怕」。
也不乏有民眾認為該「哏圖」內容影響警察形象,留言質疑:「警察這種水準要如何讓民眾服氣」,沒想到該警局「小編」竟然標註這些質疑的網友帳號並「問候」:「被壓制在地上過嗎?」甚至自我吹捧:「這種水準的警察讓台灣可以很自傲在世界治安排名榜上名列前矛(編按:應為茅,此保留原留言錯字),你有什麼問題嗎?」
警局「小編」此等價值錯亂、面對質疑與批評猶不知檢討與改進的後續留言,顯示我國警察欠缺國際人權教育而產生的公關危機,或許可以吸引某些欠缺正確法治觀念的民眾的「點閱率」,但卻難登國際大雅之堂,更將我國警察形象釘在揚名國際的警察暴力的「恥辱柱」上,自賤警察專業形象與尊嚴,莫此為甚。
- 事實上,美國「喬治·佛洛伊德之死案」案發後,不只在全球各地引發抗議與示威,我國媒體亦報導「膝蓋壓頸」的檢討,當地警察局強調畫面中出現的壓制技術「完全不被允許」,例如:TVBS新聞網,〈名人挺黑潮!警界檢討:膝蓋壓頸早就不准執行〉,2020年6月2日;自由時報,〈美警當街膝重壓非裔男頸部致死 死前哀求畫面曝光!〉;也有新聞報導此動作在美國警界的敏感性,例如:新頭殼newtalk,〈西雅圖抗議再見警察「膝蓋跪脖子」 旁邊同僚見狀緊急拉開〉,2020年6月1日。
- 在日本殖民時期,臺北州警察衛生展覽會所展出的「南無警察大菩薩」海報,將警察化身為千手觀音菩薩,一手拿刀、一手拿佛珠,代表糖與鞭子,從衛生取締、思想取締、逮捕犯人、救助等,無事不管,但其背後的意義是殖民統治與警察國家。詳見國立臺灣歷史博物館,臺灣歷史學習資源平臺,南無警察大菩薩。
- 參見吳忻穎(2020),〈夜訪女王頭不耐排隊「報警」——人民褓母搖籃裡的巨嬰國度〉。
- 論者認為,「當政府愈依賴警察,我們離民主愈遠」,因為「政府不應該一直用警察來回應人民的需要,那同時意味著執政者一直將槍口對準人民。」更進一步提出:「為了給人民更專業、更有效率的服務,同時也為了維繫這得來不易的民主法治,不將警察當作處理所有問題的解答,是我們所有人都需要學習的課題。」「無論是警察或人民,都該走出警察國家的陰影了。」參見王惀宇(2023),《活得像個穿制服的人:我是警察》,台北:寶瓶文化,頁246-247。
- 此為警察法教科書在入門章節必談的最基本常識,Thiel (2023), Polizei- und Ordnungsrecht, 5. Auflage, Baden-Baden: Nomos, §4 Rn 1 ff.在我國法的明文依據則為警察法第2條(危險防禦)及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偵查輔助機關,從事犯罪偵查的刑事追訴活動)。如非法定的職權範圍,警察不得任意對人民進行干預。
- 《兒童權利公約》前言明確揭示應保障兒童(按:包含少年)應在「和平、尊嚴、寬容、自由、平等與團結之精神下獲得養育成長」等在聯合國憲章所揭櫫理想之精神下成長;此外,該公約第40條第1項的精神係以建置一「正面與身心重建為目標」之少年司法體系為基本理念,高玉泉(2016),《兒童權利公約逐條要義》,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第376頁。
- 參見吳忻穎(2020),〈中和警「踹頭」事件:警方的私刑,法治國的死刑?〉;鳴人堂—鳴人放送〈中和警「踹頭」爭議:私刑或正義?讚聲下的法治國危機 ft. 吳忻穎〉:關於「社會價值觀偏差連動警方內部法律觀念偏差」的結構性問題參,見吳忻穎(2020),〈踹頭事件後,未停止的「報復性執法」——警界法治教育與心理健康危機〉。
- 參見新北地院110年度易字第647號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206號刑事判決。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二審維持有罪結論但改判有期徒刑四個月。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