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雅文/第一線人員誰保護?防疫工作者的職安問題
2019年冠狀病毒疾病(COVID-19)疫情持續擴大,已讓防疫工作者陷入緊繃狀況。首當其衝的是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者,以及必須承擔防疫業務的基層醫護工作者。這些工作者的勞動與職業安全健康保護,不僅關係到工作者自身安全,更關係到整體防疫工作的成效。
尤其是在目前台商、台幹與台生要求政府協助返台的訴求壓力之下,政府與社會大眾,均須正視防疫工作者的工作處境與職安保護狀況。
公部門工作者的職安現況
隨著台灣民主化發展,民眾對於公共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媒體與民意成為監督政府行政的重要機制。每當緊急事件發生,公部門工作者不僅業務量暴增,在執行強制性業務時,常遭民眾、業者等關係人抵制或施壓,此外,也時常為了即時回應民意、輿論甚至假消息而疲於奔命。
近年來就發生過多起公務人員在處理緊急事件過程中,不幸過勞猝死,或疑因壓力自殺身亡的案例。然而長久以來,社會大眾很少關注公部門工作者的勞動與健康問題。
公部門工作者的勞動條件與職業安全,有哪些保護機制呢?首先檢視民間部門工作者的保護機制,在工時與休息時間等問題,受到《勞動基準法》規範;職場的安全與衛生條件,從環境安全、機械設備安全、個人防護措施,到近年來社會大眾關注的「職場社會心理危害」如過重負荷、夜班輪班、職場暴力、職場霸凌等職場健康風險,有《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雇主應盡的預防責任,《職業安全衛生法》並訂有勞工在「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的主動退避權(第18條);發生職業傷病問題,則有《勞工保險條例》與行政院已公告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作為判斷職業傷病並給予公傷病假或失能給付的法源依據。
反觀公部門工作者,不論是具公務人員身分或為約聘僱人員,均不適用勞基法,是勞動法規與勞動檢查無法介入的場域。
《職業安全衛生法》在2013年修法時新增許多條款,但原本第1條末「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條文,被修改為「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而銓敘部快速於2014年1月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9條頒佈《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如此一來,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公務人員原先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變為不適用,主管單位也從勞動部轉至銓敘部。
不適用勞基法的公務人員
職業傷病的認定,可揭露職場問題,是改善職場安全衛生狀況的重要依據。然而公務人員一旦發生職業傷病問題,其認定與補償並無具體機制。《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與《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雇主補償責任,均不適用公務人員,因此無法依照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布的指引進行職業傷病認定。
公務人員雖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2003年SARS疫情發生時政府快速頒佈的《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但獲得撫卹的因公死亡要件是「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包含執行搶救災害、逮捕罪犯等艱困任務致死,或於辦公場所、奉派公差時發生意外、罹病、遭受暴力致死等)」。公部門工作者的職業傷病,包括致死性與非致死性事件,不論是公務人員與非公務人員,至今仍無具體的認定程序,也無完整的統計資料。
必須承擔公衛防疫業務的醫護工作者,有許多具有公務人員身分,如上述,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的醫護工作者並不受勞動法規保護。猶記得2003年SARS疫情爆發,台北市立和平醫院封院事件發生之初,社會大眾強力指責不願返院隔離的醫護人員,政府部門更祭出嚴厲處分,要求醫護工作者必須返回工作單位,但最後卻造成150人感染、35人死亡,其中包括多位具公職身分者。
17年後的今日,公部門醫護工作者的職安保護問題,在法源依據上,似乎仍有明顯疏漏。處於高感染風險的工作者,還有人數眾多的私立醫療院所基層醫護人員,以及台灣陪病文化下常見的照顧員(包括外籍勞工),他們的職安保護是否完善,也亟需關切。
防疫如同作戰,但承擔此場戰役的工作者,從主管到基層,從公部門到私部門,均須完整的勞動與職安保護。
(原文授權轉載自「思想坦克Voicettank」,原標題為〈防疫工作者的勞動與職安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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