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添圍/要對抗的是疾病,不是病人——兼談精神鑑定與司法裁判的艱難
因精神異常(我國稱「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犯罪,無論是俗稱大陸法系(德、日、中)或海洋法系國家(英、美),抑或是穆斯林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設計——認為行為人對於自己的犯罪行為,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受損,因此刑法難以責難,而免除或減輕其刑,取代以治療或預防再犯的處分(我國為保安處分中的「監護處分」)。
以嚴重精神疾病中比率最多的「思覺失調症」為例,病人若犯罪,在各國審判中,包括台灣,皆有可能由於精神狀態影響被告,而被判無罪。
缺乏病識感,是思覺失調症的核心症狀之一
被判無罪的原因,不在於精神疾病就該當無罪,而是在於缺乏病識感,就是思覺失調症的核心症狀之一。
罹患思覺失調症的人,常常無法認知到自己生病,也無法察覺到自己受制於疾病而缺乏自控。病人可能行動舉止如一般人,但是卻生活在扭曲、脫離現實的自我世界。即使勉強接受服藥,還可能會認為周遭勸說自己服藥的人是「加害者」,也相當可能無法察覺停藥後,己身的世界又再度扭曲。因為「病識感」,其實是腦部病理生理狀態的反應,不是一個可以任意開關的症狀。
因此,對於一個不幸生病,無法對抗自身疾病,無法認識自己受困於疾病,外觀及行為舉止可能正常,卻生活在極度扭曲的非現實世界的人,是需要精神醫學專家來協助法官了解,為何這個人不應加以責難,而應該要治療。這樣的落差,常常也是精神鑑定無法為外理解或接受的關鍵——「看起來好好的,有行為能力的人」,怎麼會是病人?
如果看起來「好好」就不是病人,那麼穩定的精神病人,為什麼還是會遭到社區排斥呢?
缺人力、缺資源:精神鑑定與司法裁判的艱難
精神鑑定的困難,在於這位受鑑定人不是醫療求助者,甚至認定鑑定人是自身妄想裡的加害者。或者,一個極度不配合接受訪談與檢查的個案,更可能是個外表正常,卻內在極度脫離現實的靈魂。鑑定人無法全知全能,但是終究必須做出判斷。
法官當然是最後的裁判者。但是,法學和精神醫學卻是互相交集,而術語與知識不容易交換的學科。對於一份程序完備,說理清楚的鑑定報告,審判程序也會進行發現真實的交互詰問,法官除非可以運用更具說服力的精神醫學或法學論理,否則精神鑑定報告,一定是重要的裁判依據。
這些艱難,來自鑑定與裁判的程序與邏輯。但是,還有更多資源、人力與現實的艱難。
我們都熟悉好萊塢裡描繪的世紀大審:夢幻律師團,多位檢察官,兩方鑑定團隊,長而複雜時、火花四濺的準備與辯論程序,有時還有法官委任的鑑定人或團隊參與。電影之外,2001年德州一位母親殺害四位孩童與幼兒的案件,一審審判時,一共有十位精神科醫師,兩位心理師出庭作證。
增加鑑定人、複數鑑定、請專家審查鑑定報告,這些在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度設計裡都有,也早就有。然而,我們的鑑定和審判程序,是陽春版、精簡版,相較於先進各國,是在有限資源下,最有效的運用。
200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宣示我國將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希望逐步朝向公平審判、武器手段對等諸多先進訴訟程序,也希望鑑定人可以不再只繳交一份鑑定報告書就由法官逕行裁判,而在必要時,須到庭交互詰問。
實際上造成的效應是,部分鑑定人恐慌於必須到法庭揭露身分(這些「先知」似乎也預知現今網路肉搜之威力),也苦於必須經歷漫長的交互詰問而荒廢臨床工作,更常常自嘲鑑定人出庭費500元,車馬費以公車和台鐵來回計算,因此,退出鑑定業務。
縱使,實際出庭案件不多,但是一旦為矚目重大案件,恐怕,最讓鑑定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是判生判死的社會評價。
交互詰問制度,已是精神鑑定一大進步
實務上,法官也有辦案期限的壓力,更有鑑定經費的限制,畢竟,這是生活在台灣的真實。
人命關天,制度與資源、人力的限制,當然不足以成為程序簡單樸素的理由。臺灣自日治時代中村讓教授在基隆醫院的精神鑑定,以及國防醫學體系在上海軍醫學堂的精神鑑定經驗延續傳承至臺灣,迄今已經超過半世紀的本土經驗,可謂篳路藍縷地逐步發展,卻也在有限資源下,逐漸成熟。然而,精神鑑定從來沒有達到武器裝備盛大齊全,人資充沛,得以安排多團隊或多人鑑定的狀態。
交互詰問制度的執行,已經是精神鑑定一大進步,讓鑑定人說明與捍衛自己的鑑定所見,也讓檢辯雙方可以澄清疑點、進行攻防。相對地,法院也極度擔心鑑定人出庭的意願,更苦於詰問程序造成人力與時間的壓力,重大刑事案件,也常常四處尋覓鑑定機關而曠日廢時。
身為從事精神鑑定25年的精神科醫師,還是要甘冒大不韙,支持依專業鑑定的同儕,以及向依法判決的法官致敬。檢察官與原告律師善盡職責,也同樣應予肯定。畢竟,這樣的審判過程,有著為原告論告的檢察官及原告律師,被告辯護律師,受法同委託鑑定的鑑定人,以及中立聽審的審判官,這些都是數十年來,民間社會與司法改革共同追求的目標。
我們要對抗的是疾病,不是生病的人
筆者曾在拙作《以瘋狂之名:英美精神異常抗辯史》中寫過:
面對涉及犯罪的精神疾病或心智障礙者,我更畏懼而且更惶恐的是,精神科醫師,在身負判斷一位被告、一位被鑑定人,是否可因精神異常而無罪或減輕責任的任務時,會不會因為種種擔心與疑慮,而失去這項任務所需的冷靜與理性判斷,以及,面對輿論攻擊與質疑的勇氣。(頁224)
但是無可迴避,合理合法、程序完整、判決也合法,卻未必符合民眾的法律感情。同時我們也發現,社會對於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屬的支持和協助,就顯得相當欠缺。作為精神醫療人員,我們真的深切期待,對於被害人及家屬,仍需社會給予的更多支持和協助。
如同對待防疫,或許可以這麼表達:「我們要對抗的是病毒,不是人」。病毒可用酒精、口罩、社交距離來防範,但是嚴重精神疾病,還沒有有效的預防手段。也因此,我們要對抗的是精神疾病,不是那些不幸而且無法理解自己生病的人。
如果嚴重精神疾病首先摧毀的,是認識自己是否生病的腦部生理機制(病識感),進而致使其成為精神病患者、思覺失調症患者;那麼,對於這些不知如何對抗疾病,或者是無法意識己身受制於疾病的人,我們是否要對他或她究責?還是要積極地治療這些可能是我們鄰居或親友的人?
希望有機會,可以一起來思考。
(原文授權轉載自「思想坦克Voicettank」,原標題為〈鑑定的艱難,裁判的艱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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