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冠廷/人為何守法?德沃金:互惠社群與守法義務

聯合新聞網 沃草烙哲學
圖/烙哲學提供

活在法律之中,直覺上我們很容易接受守法義務一事:我們守法、認為那些違法的人似乎哪裡「做錯了」,而且我們不會覺得利用法律的制裁來嚇嚇他們只是狐假虎威,而是確實認為他們的行為有義務 (obligation)受法律約束。

為什麼人有守法的義務?哲學傳統上的一種古老答案叫做「同意論」(consent theory):守法義務之所以存在,是因為人們同意要守法,這種「同意」創造了人們的守法義務。但是,事實上除了公職人員、政府官員或軍人曾透過宣誓而明白同意要守法,大部分的人從未明白地給出類似的同意或承諾。

既然沒給過同意,怎會有個天上掉下來的守法義務?

〈哲學可以怎麼教——高雄橋頭糖廠旁的一堂法哲學課〉一文中,我們看到橋頭國小的孩子們在哲學討論課上怎麼思考這個問題。在這篇文章裡,我要介紹法理學家德沃金(Ronald Dworkin)在《法律帝國》(Law’s Empire)一書中提出的有趣答案。

幾種可能的理由:默示同意、正義義務與公平遊戲

德沃金在開始介紹自己的理論前,先回顧了一些他認為不會成功的方案,分別為:默示同意論(tacit consent)、正義義務論(duty to be just)以及公平遊戲論(fair play)。(Dworkin,1986:192-195)

「默示同意論」以比較鄉民的說法來解釋,就是:「太平洋沒加蓋,不爽可以不要待!」依照這種主張,由於人們並未「用腳出走」表示不同意,並持續地在這個法律體系中生活,表示人們實際上已經給出了同意。這個說法相信很多人都不會接受!德沃金指出,默示同意論的問題在於,人們不出走往往是無可選擇的結果,而不是真心認同法律體系。若因為這種無可奈何的停留,就論證人們有守法義務,有點牽強。

「正義義務論」則主張:在法律體系大體而言正義的情況下,人們有支持它的義務。這乍聽之下也不無道理,畢竟,如果我們所身處的法律體系大致來說也都還算正義的話,好像也沒有什麼特別的理由拒絕它。

但按照這種說法,如果我們有義務服從正義的法律體系,那麼我們似乎會同時有義務去服從好幾個與我們不相干卻大體正義的法律體系。例如,若德國的法律體系大體而言算是正義,所以身在台灣的我們就有義務要去服從德國法律,將它作為我們的行為標準。這說法怎麼聽都怪怪的。事實上,我們通常只對於「我們所身屬」的法律體系有服從義務,正義義務論的說法未能解釋這點。

既然如此,那讓我們聽聽「公平遊戲論」吧。這種說法認為,如果人們在這個法律體系中獲得了某些福利或是好處,那麼基於公平,此人就有服從、承受此法律體系之要求的義務。畢竟如果你的得利是仰賴於大家的付出、努力或是對於法律的配合,卻只有你可以免除,這樣實在不太公平。

但德沃金說道,很多時候那些好處的獲得,很可能不是當事人主動要求(甚至也沒意願要獲得),因此要求當事人承擔義務不公平。好比說,若有人每天都在我家門前練街舞,他跳的也確實不錯,乍看之下我應該也有爽到(有看到品質不錯的舞),但如果他練完後跑來向我要求說:「基於公平,所以也請你奉獻才藝(或付錢),畢竟你剛剛有爽到了,所以你有這個義務喔。」嗯,這對於很多人來說應該會感到莫名其妙。

此外,「好處」的內涵也難以釐清。到底法律帶來的好處包含什麼?哲學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主張「有法律無論如何都比沒法律的自然狀態好」,這也算是法律體系帶來的好處嗎?如果連這種好處都可以算在內,「法律能帶來好處」的門檻也太低了。

守法義務是一種群體義務

在討論幾種可能的理由之後,德沃金試著指出另外一種義務類型。德沃金認為它有助於我們理解守法義務。這種義務跟守法義務很像,往往不是出自於當事者的自願承擔,但我們也對它不陌生而且相當接受。這類義務往往會在家庭、朋友或同儕等社會團體之中出現,與守法義務更相似的是,這類義務「只」在這個特定的群體之中才出現,就像我們只對於自己的法律體系有守法義務一樣;而對於自己朋友的義務,也不會出現在其他人的朋友身上一樣。德沃金將這種義務稱之為群體義務(associative obligation)。(Dworkin,1986:195-196)1

群體義務的存在,根據德沃金,是奠基在一些特定的互動實踐上。這些實踐往往沒有很明確的要件可供辨認,但也絕非任意。比如說,如果兩個人是朋友,他們對彼此有某些特定的義務(在對方需要幫助的時候幫助他),然而,這兩個人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有友情,並且對對方有這些義務?則是取決於他們從相識到各種交往的互動。

也因為這樣,群體義務的成立,通常並不仰賴「明白的同意」或是「決定承擔」這類明確舉動或是事件,而往往是在逐步互動中「上身」。用德沃金的話來說,這種義務的成立往往需要透過詮釋;而詮釋它是否成立的條件,則取決於成員之間的互惠性(reciprocity)。

德沃金認為,這種互惠性大致上有賴這些條件(Dworkin,1986:197-199):

  1. 群體義務是一種特別(special)義務,它僅在互惠群體的成員之間,而不是對於所有人(像是群體外的人)都有。
  2. 並非所有群體都是互惠群體,這仰賴群體成員對彼此的態度。例如,我的同事跟我待在同一群體(公司),他認為自己對公司有特別的義務,一心為公司盡心並因此在我患難之時選擇袖手旁觀。他這種對待群體成員的態度,可能使得他與同事間缺乏互惠性。
  3. 這種對於群體之間之個人的義務,必須看做是對群體成員的一種關懷(concern)。比如說,我之所以必須協助親人度過難關,不是為了避免受拖累或是對可憐人的同情,而是種「正因為是家人,所以我該協助你」的態度。
  4. 此外,這種關懷是一種「平等關懷」(equal concern)。也就是說,即便群體中有某些階層或權力高低的分別,成員彼此依然需要被視為平等。例如軍隊即便有軍階與權力高低,但仍可能是德沃金所說的互惠群體(好比說,除維持管理的必要性措施之外,沒有其他的差別待遇地尊重每位士兵)。不過,像是某些打從人一出生就自始否定其價值的種姓制度,則可能就不是平等關懷的社群。

為什麼討論守法義務?

在簡單介紹德沃金如何說明群體義務後,應該有不少人會想問:等等,這跟一開始要談的守法義務到底有什麼關係啊?為什麼群體義務有助於討論守法義務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讓我們回頭過來看看法律在幹什麼吧。

法律遍布於日常生活,指引和要求我們的各種行動,而且法律會「咬人」:透過各種強制力讓它的要求被實現,並因此改變人們的權利義務。對德沃金來說,回應法律具有的這項特性,就是法律與政治哲學的一大任務;畢竟,對那些被法律「咬到」的人,我們需要給個好說法。而如果我們能夠提出理由,指出這套法律體系「原則上」是大家有理由服從的;那麼,這些法律所做的要求,似乎也就不會那麼沒道理,而因此有了正當性(legitimacy) 。(Dworkin,1986:93-96)2

那麼,什麼樣的法律體系是有理由要大家服從的?按德沃金的說法,我們之所以有群體義務,是因為這是一個大體而言互惠的、對於社群成員給予平等關懷的社群。而如果把這觀點套在法律上,一個法律體系之所以可以賦予我們服從它的義務,也是因為它是個互惠、對社群成員給予平等關懷與尊重的法律體系。

對德沃金來說,一個互惠社群的法律體系,不會只是個將法律當作工具、隨時可以為了更大口號或理想而將法律拋棄的法律體系;這樣的法律體系只是「假裝」自己有法律。此外,一個互惠社群的法律體系,也不會只是一個將各種禁止事項明確條列要人們遵守以避開懲罰的法律體系,這種法律體系除了讓人們準確預測什麼時候不會被法律「咬到」之外,就不再展現出什麼具吸引力的價值了。

對德沃金而言,法律體系對於人們的平等關懷,展現於它對於人民權利的認真對待;而且,它對於權利的關注並非盲目恣意的個人偏好關愛,而是展現為一套融貫的法治原則。(Dworkin,1986:208-217)

結語

我們都是法律帝國的子民,是其方法與理想的忠實追隨者。——德沃金,《法律帝國》。

大致上,德沃金認為,人民的守法義務,奠基於法律體系符合融貫法治原則、關注人民權利、對於社群成員有平等關懷。

但我們也知道,法律不是個「活生生的人」,這種人格化的說法也是種比喻。事實上,我們這個社群的法律所擁有的樣貌,其實也正由我們這些法律的參與者們(不論是官員、執法人員、法律工作者甚或一般公民)交織而成。因此,法律所表彰的那種平等關懷,其實也並非自外於我們;相反地,它有賴於我們這些法律帝國的子民予以共同建立與努力維繫。3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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