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甯予/詞彙必須具有定義,才有意義嗎?

聯合新聞網 沃草烙哲學
圖/沃草烙哲學

小華:支持同性婚姻的人為何認為現在的法律歧視同性戀?
小明:現在的法律允許異性戀結婚,不允許同性戀結婚啊。
小華:這樣就構成「歧視」嗎?
小明:這樣難道不是「歧視」嗎?
小華:或許你應該先定義「歧視」,才能說這樣的法律構成歧視。
小明:這樣的法律構成歧視還不夠明顯嗎?為何需要定義呢?
小華:因為如果你不知道「歧視」的定義,就表示你不清楚歧視的意思,那麼當你說「這法律構成歧視」,就等於在說一句你也不知道是什麼意思的話。

我們很常碰到這種難纏的討論者,當你提出一個詞彙——例如婚姻、幸福、歧視等——對方會要求你對之下定義,並指出:若你不知道詞彙的定義,或認為該詞彙沒有定義時,就等同在使用一個沒有意義的符號。

這個主張雖然很嚴格,但看起來頗有道理。若想認真討論一個問題時,我們通常會先試著把問題中幾個詞彙的定義弄清楚。如果詞彙的定義不清楚,那麼包含這個詞彙的命題、語句就是不清楚的。

也因此,分析哲學家習慣透過「概念分析」(Conceptual Analysis)來界定詞彙的概念,並試著給出定義,來使我們的討論更清晰。就這個意義而言,小華的建議是有幫助的,我們的確能透過界定「歧視」的定義,以便適當理解「法律是否構成歧視」等問題。

然而,小華主張的「若使用者提不出定義,語詞就沒有意義」這點,是不正確的。雖然概念分析或是給予定義,可以幫助討論的進行,但是一個沒有定義的語詞(或是我們在不知道定義的情況下使用該語詞),並非完全沒有意義。

舉個簡單的例子,「花」這個語詞,目前最常見的定義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如果這個定義正確,那麼「花」這個語詞至20世紀才有明確定義,依照小華的標準,在20世紀以前,所有關於花的文句與言談,應當不具任何意義。

語詞的意義不一定是它的定義

假設小華念哲學系。若你反問小華「定義」究竟是什麼。他可能會說,定義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外延定義,一種是內涵定義:

「外延」(extension)是概念所指涉的所有事物,而「內涵」(intension)是被概念所指涉的所有事物的特有屬性。要描述外延定義,就要列舉語詞指涉的所有事物;要描述內涵定義,我們得從這些事物間找到特有屬性,並標示之。

例如,以當代生物學來說,「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就是「花」的內涵定義,因為它不是列舉花指涉的所有對象,而是提出花的特有屬性。小明使用「花」這個語詞時,一定要知道花的內涵定義是「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嗎?或者,他一定要活在花具有內涵定義的時代,使用「花」這個語詞才有意義嗎?

答案是否定的。我們可以發揮想像力,假想「花」這個詞彙的誕生是如此簡單:古代的人們在看到一朵朵活生生的漂亮東西,於是決定使用「花」這個符號來指涉它們。

我們會注意到,古代的人們並沒有同時給花明確的內涵定義。確實,人們在解釋「花」這類詞彙時,較可能會用手指著那些東西,並說「這就是花」。而不是以「被子植物的生殖器官」這類內涵定義來解釋花。這是由於花這類日常語詞,最初的使用方法就是指向世界裡的「事物」,而不是指向內涵定義、本質或特有屬性。

「內涵定義」與「事物」有何不同?

很簡單,一個是語句一個不是。內涵定義永遠都是一組語句,當我們以內涵定義界定語詞時,就是在以語句界定語詞。這種定義與用手指去指一朵花,並說「看吧,這就是花」的界定方式是截然不同的。

前者,是用語句表達語詞,也就是以定義作為語言的意義;後者,則是將語言直接指涉到眼前的事物,這種理解方式,直接告訴了我們如何使用「花」這個語詞。

小明在公園裡將「花」直接指涉事物本身。因此即便他不知道「花」的內涵定義,或甚至他活在一個「花」尚未被定義的時代,小明仍然能用「花」來表達某些意義。

某些語詞沒有內涵定義

有些人會進一步懷疑,即使我們暫時不知道一個語詞的內涵定義,但語詞的內涵定義是存在的,只是尚未發現而已。只要我們知道一個語詞總共會指涉哪些事物(外延),我們就能花時間從那些事物間找出特有屬性,並形成內涵定義。因此,語詞的意義究竟是事物,還是內涵定義,實際上只差在我們有沒有花時間,從不同的對象間抽找到特有屬性而已。

這是個很符合直覺的謬誤。因為這個主張為了拉近「語意由指涉的事物決定」與「語意由內涵定義決定」之間的距離,而忽略了這個事實:在人類歷史中,語詞曾因為某些原因而指涉到不享有同樣屬性的事物。

例如,當以前的人用「花」這個詞彙去指涉那些活生生的漂亮東西時,可能將模樣很像花但其實是葉子的聖誕紅,理解為花的一種,因此人們也以「花」這個詞彙指涉聖誕紅(英文名稱X’mas Flower)。這種指涉,並非單純地用同一個符號(花)去指涉不同的概念,而是將「真正的花」與「聖誕紅」放置在同一個概念之下,因為古代的人很可能真誠地相信聖誕紅就是一種花。

這種使用方式如果延續到現代,就會造成未來的定義困難。因為可能有許多模樣也很像花的東西,既沒有被放置在花的概念下,也沒有用「花」這個詞彙來指涉,例如飛碟瓜。換句話說,雖然模樣的相似性是聖誕紅被古代人視為花的原因,但這沒有使得所有與花相似的東西都被視為花。

這就導致了一個麻煩:模樣的相似並不是被視為花的充分條件,因為許多擁有類似顏色的水果沒有被人們視為花;同時,如果模樣的相似不是充分條件,那麼我們就很難說明為何聖誕紅能被放置在花的概念下(然而,聖誕紅當初被視為花正是因為它的模樣)。

對於這個問題,可能的解決方案是,找到聖誕紅與飛碟瓜的差異,並將這個差異置入內涵定義。例如,飛碟瓜很厚,而聖誕紅很薄,所以我們可以讓花的內涵定義包含「花瓣很薄」這樣的必要條件。如此,飛碟瓜就能被排除在內涵定義外,聖誕紅則被保留下來。

然而,我們似乎能繼續找到許多惱人的例外,例如「石蓮花」。這種東西在許多人眼裡是花,不過它其實只是長得非常像花的葉子。不僅如此,它的葉片也非常厚。也就是說,雖然石蓮花與飛碟瓜都同樣很像花,而且兩者都很厚,但是石蓮花常常被放置在「花」的概念裡,而飛碟瓜卻沒有。

這種狀況時常困擾著許多概念的定義,例如「法律」或「宗教」。在我們彷彿找到了適當的內涵定義時,卻仍有新的例外來擾亂原有的定義。而為了讓內涵定義包含這些例外,內涵定義就會變得越來越瑣碎、越來越不簡明。更要命的是,不論我們如何改造內涵定義,似乎永遠都有例外。

某些語言沒有外延定義

如果內涵定義搞不定,那外延定義如何?我們能列舉所有被「花」指涉的事物,來界定什麼是花嗎?列舉法不使用判準,所以原則上只要列舉完整,就不怕遇到反例。然而問題是,很多語詞連外延也模糊不清。

舉例來說,我們或許確定「車子」指涉轎車、休旅車甚至公車,但我們不太確定「車子」是否也指涉摩托車、腳踏車或遙控汽車。因此,我們能用「車子」這個詞來溝通無礙,但我們其實不知道它是否指涉摩托車。換句話說,我們能使用語詞,但不必知道這個語詞的確切外延定義。

綜上所述,如果一個語詞的意義最初並不具有定義,只是指涉事物,就很可能因為歷史累積,而造成一個語詞不僅沒有確切的內涵,甚至沒有確切的外延。這將導致某些語詞不僅沒有內涵意義上的定義,也沒有外延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完全沒有定義。這正是「知道語詞指涉某些事物」與「知道語詞的定義」之間難以跨越的鴻溝。

小結

到這裡,我們已經可以回答第一節的問題了:小華要求小明必須在知道詞彙定義的情況下,或是相信詞彙具有定義的情況下,使用詞彙才是有意義的,這其實是誤解了語詞的指涉功能。

因此,當下次有人聲稱,如果你不知道語詞的定義,使用那個語詞也沒有意義的時候,你就可以主張:概念分析或給予定義是討論事情的好工具,它幫助我們更順利地進行深度溝通,例如本篇仍然要求小華提出他所謂的「定義」的意思,然而定義並非一個語詞蘊含意義的必要條件。

事實上,我們不僅可以在不知道定義的情況下使用語詞,就算那個語詞不具有定義,我們也可以使用該語詞來表達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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