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紫吟/異性戀的同性婚姻,你可以想像嗎?
5月17日,立法院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三讀通過。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伴侶得以結婚的國家,這多半被視為同性戀的人權進展,但比較少人注意到的是,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可能也會讓異性戀得利。法律沒規定只有同性戀能和同性伴侶結婚,而有時候,和相同性別的人結婚,對異性戀來說也是好選擇。
結婚的新選擇
異性戀通常不會想像和不符合自己性傾向的人結婚,不幸地,同性戀則並非如此。
只要社會不接納同性戀,不管同性婚姻是否合法化,同性戀者都有可能需要藉由和異性結婚,來保護自己,或滿足他人期待。和許多人對婚姻的想像不同,無性無愛,甚至不符性傾向的婚姻,一直都存在。
同志運動走得艱辛,性別平權運動也是。對許多人來說,婚姻帶來各種保障,也帶來各種壓力。在傳統異性戀框架以及性別刻板印象下,對生理男性而言,結婚意味著更多責任,這往往使得男性對婚姻卻步。同時,隨著女性結婚的意願日益低落,找到一個理想且願意步入婚姻的伴侶並不容易。
另一方面,對生理女性來說,進入婚姻關係常常就等於落入一個更加不自由的處境。就算完全不在意那些不請自來、指點你該如何生活的人,依然很難確保自己和伴侶之間的相處可以很「女性主義」,如果還要撫養小孩就更加困難了。要進入傳統婚姻過不受宰制的生活,對許多女性而言很難想像。
同性婚姻合法化後,同性戀可以和自己喜歡的人結婚,異性戀也有了新的選擇:他可以和一個同性別的朋友結婚,互相扶持和照顧,不干涉對方的感情生活。
在台灣,配偶的權利涉及財產、保險、稅負、社會救助、醫療及訴訟等權利,如果我們在乎這些權益帶來的方便,而社會也認可人們以夥伴關係長久生活照顧彼此帶來的益處,就不應該認為這些權益的基礎,只是愛情這種既無法量化,又往往缺乏足夠理性的元素。應該讓婚姻回歸契約的本質——「這對我們雙方來說,都有好處,所以我們結婚吧」。
當然,如果想要的是這種「看起來很形式的」婚姻,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以前,找一個異性結婚也可以,但礙於現在大多數的人對婚姻的概念仍然很狹隘,和一個異性結婚似乎就免不了聽一堆「夫妻之道」,如果是女生,還必須忍受有人來詢問你對你子宮的規劃。
婚姻的定義誰來決定
明明是異性戀卻自願和同性別的人結婚,這樣無性無愛的婚姻,真的可以算是婚姻嗎?
其實,就算不談本文主題,婚姻的定義爭論也一直存在,大家對婚姻的想像,會因為地方、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差異而不同。在台灣,有一群人認為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一生一世」,但在5月17日時,有另外一群人聚在立法院外告訴大家「婚姻不需要一男一女」。
在我看來,上述兩種說法都不算是婚姻的定義,「一男一女」和「不應該限定於一男一女」只能說是「誰可以進入婚姻」的其中一種身分限制;「一生一世」則只是個願望,而且這個願望的達成率在多數國家都沒有超過七成。
婚姻的定義該由法律來決定嗎?
根據我國法律,在5月17日以前,婚姻是「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男女,建立起配偶關係並享有配偶權利」;5月17日後,則是「兩個沒有血緣關係的人,建立起配偶關係並享有配偶權利」。如果法律有資格定義婚姻,那恐怕許多人,例如前述的兩群人都會不太高興。
反過來說,如果「法律歸法律、婚姻歸婚姻」,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和「婚姻」這種社會關係相關之法律的功能,只是提供一些服務,讓大家在建立自己想要的婚姻關係時,更加方便。在這種意義下,如果法律上的婚姻需要門檻,這門檻應該盡可能滿足我國多數人對自己婚姻的需求,例如:
異性戀:有和異性結婚的需求
同性戀:有和同性結婚的需求
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需求看起來跟婚姻有關,但法律沒理由滿足,因為這些需求不是針對自己的婚姻,而是針對別人的婚姻。假設:
某群激進無神論者:有「大家都不該跟信上帝的人結婚」的需求
我們不該期待法律去滿足這類無神論者的需求,因為法律不該作為人們攻擊異己的工具,不管這裡的「異己」是信上帝的人,還是同性戀,都一樣。
在同性伴侶可以正式登記結婚以前,台灣的同性戀者一直沒有「可以享有配偶權利」的機會,現在,我們則可以說,現行關於婚姻的法律更加完善的發揮了它的功能,也就是——盡可能的滿足我們國家大多數人對自己婚姻的需求。
什麼是假結婚?
對婚姻定義的爭論,我們都看過太多,也不能合理期待大家取得共識。因此,上述理解試圖把婚姻定義和法律區分開來,把法律當成一種服務,滿足大家對於自己婚姻的需求。如此一來,大家可以繼續爭論婚姻定義,但至少這種爭論不會妨礙法律開放人過好生活的空間。
不過儘管如此,我們還是可以想像,並非所有合法結婚的組合,都會受到社會上其他人心甘情願接納。社會上,我們也有很方便的詞,來說那些在自己看來「未達標」的婚姻:假結婚。
假結婚並非是結婚的相反詞,因為我們不會稱「兩個沒有結婚的人」是假結婚。假結婚指的依然是結婚,只是這段婚姻「有人」認為是假的。既然婚姻的概念會因為地方、文化、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差異而有所不同,那麼假結婚也一樣。
例如,綜觀人類結婚史,會發現財產這個元素很早就出現在許多文化下的婚姻關係中,亦即,人們認為婚姻是一種經濟合作,能使得結婚雙方的家庭可以更好的使用與安排財產。1
相比之下,現代人所熟悉的愛情元素,則是一直到最近兩個世紀才出現在人類的婚姻關係中,且並非是取代財產。在古代,有許多地方的人認為 「夫妻之間的強烈愛情是對既定社會秩序的威脅」2。例如,歐洲中世紀的評論家多認為「因愛而生的相思是一種精神錯亂」;在古代中國,人們則認為夫妻間過於恩愛,會破壞整個大家庭的團結。3
因此,若當時的人們熟悉現代用詞,或許他們會說:若兩人只為了愛就結婚,他們就是假結婚。
以這個標準來說,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組合會被指控是假結婚:
- 基於彼此相愛而結婚的貧窮伴侶
- 同性婚姻合法化前,和異性結婚的同性戀
- 基於商業聯姻考量而結婚的富二代
指控別人假結婚是一回事,在法律上禁止假結婚,是另一回事。現代看來,由旁人來判定「因為你們之間缺乏足夠的財產或愛情,你們這樣是假結婚,所以離婚吧」顯然荒謬。
更何況,有些常被視為「婚姻要素」的條件,似乎只有當事人有資格判斷。例如愛情,下面這些人之間的愛情,有多到值得社會承認他們有婚姻關係嗎?
- 第一次見面是在相親那天的爺奶
- 總是忘記伴侶生日的人
- 覺得離婚很沒面子、堅持維持婚姻關係的人
- 異性好友互相約定「如果我們四十歲都沒對象,就結婚吧,至少我們都信任對方會照顧自己」
如果你同意上述說法,這或許可以說明,為什麼即便是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也不見得接受先前立委林岱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暨公投第12案施行法》當中提及的「防偽條款」——「讓非婚姻關係的當事人有權決定此段關係不成立」。
這條款之所以讓人難以接受,就是因為我們實際上很難接受旁人能比當事人更有資格判斷他們婚姻的「真假」。
小結
照常理而言,同性婚姻的通過,應該能讓國人結婚的意願有所提升,畢竟婚姻確實提供了一些保障。從前,我們只能和單一性別的人結婚,現在,則有了多的選擇。然而,若是社會氛圍始終對於同性伴侶不夠友善,將使得許多人喪失享受結婚權益的機會。
在這篇文章裡,我試圖指出「和同性別的人結婚是怎樣的一回事?」應是不分性傾向,所有人都該想想的。同時,這也有助於大家重新思考婚姻這個概念。長久以來,婚姻被當作維繫以及鞏固家父長體制的工具,若我們希望能夠突破這個困境,那麼重新思考婚姻的定義絕對是必要的。
- 此為Stephanie Coontz的調查結果,但Coontz也在他的書Marriage, a history裡面也提到,並非所有地方的人類都有把財產這個元素納入婚姻中,比如約魯巴人(Yoruba)的夫妻不僅沒有「家用」的概念,甚至不會一起出錢撫養小孩。
- Stephanie Coontz. (2005). Marriage, a history.
- 同前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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