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的未竟之路,我們攜手同行——寫在同婚過關之後
自1986年祁家威公開出櫃、至法院要求結婚登記被駁回至今,這條路,台灣走了33年。
2001年,民進黨時任法務部長的陳定南在《人權保障基本法》中,首次納入同性伴侶組成家庭的權利;2006年民進黨蕭美琴委員提出《同性婚姻法》;2013年「婚姻平權」送入立法院正式一讀,由尤美女委員領銜,也就此拉開我們現在所熟知的,跟護家盟、下福盟、反同公投等團體的對抗。
台灣的同志運動,跟黨外運動、民主化深深扣連在一起,也因為這個持續與國家機器和威權遺緒對抗的特殊性,深知制度化的同時,也可能讓國家以管理為名,進一步限縮私人生活的自主性。同志團體在成立起初,並未將心力放在婚權運動,而是以陪伴同志走過自我認同之路為主,同時也希望透過教育,讓大眾更認識同志,消除社會歧視。
這也是2013年同志團體一口氣提出《多元成家草案》,兼顧不願或無法在傳統婚家形式下生活者的原因,希望讓他們的需求也得到社會正視,包括不分性傾向的「伴侶關係」,以及因應高齡化社會、家庭型態改變,彼此扶持照顧的「家屬制度」。可惜後兩案提出時就被嚴重污名化,未一起納入法制討論範圍。
2016年,蔡英文成為首位在競選時將婚姻平權納入政見的總統候選人。選後民進黨雖為國會多數,然因社會反彈,法案仍在國會卡關。所幸,婚權團體早有兵分兩路的危機意識,伴侶盟早在先前提出司法訴訟,等待釋憲機會,立法遊說這邊則由「婚姻平權大平台」接棒。
在相關訴訟敗訴後,伴侶盟立刻向最高法院提出釋憲申請,台北市政府配合辦理,才有了釋字第748號的歷史性決議。大法官在認定民法未保障同性別之二人婚姻自由同時,也為立法機關訂下兩年期限。
然社會衝突與爭議並未就此平息,原本在中研院社會變遷調查連續兩期均享有過半支持度的同性婚姻,在反同大量資源財力投入、放送錯誤訊息與廣告後,被大幅逆轉。2019年1月,歷經公投的挫敗,行政院綜合大法官釋憲及公投結果,提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施行法」)草案,並於5月17日國際反恐同日這天,於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
748號休息站:另一段旅程的開始
法案通過那天,許多同志朋友喜極而泣,這是他們幾十年來,第一次覺得自己是平等的存在,是可以被這個世界接納的。
517當天下午,台灣成為全球媒體的共同焦點,世界都看見了我們「小國好民」的價值。這一役所建立的國際形象,是幾十億美金都買不到的廣告效果,且不遜於外交努力或正名運動的成果,深刻的將台灣與「自由、民主、人權」畫上等號。
然而,「748施行法」只是另一段旅程的開始,歧視、誤解和污名仍如此巨大,以致這樣一部努力守住釋憲底線但仍具隔離性的專法,很可能會讓參與制定、推動與投下贊成票的政治人物,付上昂貴的政治代價,特別是民進黨。
另外,「可以」結婚卻不代表「能夠」結婚。結婚登記需要提供戶口名簿,等於要結婚,就必須跟家裡出櫃,不想出櫃,也要找理由辦理戶口遷出,並找到擁有自宅又能接受你身份的親友家遷入,才能登記結婚。對於那些因為性傾向而與原生家庭決裂、甚至曾被施虐而逃家,或被趕離的同志來說,光是要回去跟家人拿戶口名簿辦手續,就要越過很多重心理障礙。
而身份證上的配偶欄也是另一個被非自願出櫃的風險,連去辦支手機或路邊臨檢的警察,都可能因此知道你是同志。即使登記後可享有婚假等福利,但不是每個人都有幸在友善職場工作,人資或財會人員也會看到你的身份證,看到你的配偶欄。
在社會的歧視未消除前,這兩者都是因政府以家父長思維在設計相關文書制度,導致同志在走入婚姻時必須獨自承擔的風險。
對青貧世代來說,若生活仍有一部份需仰賴原生家庭,婚姻就很難「只是兩個人的事」,特別對有育兒需求的家庭,不分同性異性,勢必受到長輩干預。性別相同的兩人共組家庭,從禮俗、儀式到生活,都將衝擊傳統性別角色的分工。
原本這對顛覆性別刻板印象是好事,然而,同性婚姻也可能進一步強化家庭作為社會福利最小單位的功能性,讓單身者、非典型家庭與伴侶關係,受到制度性的排除,社會也更難以正視他們的存在。
此外,「748施行法」僅保障繼親收養,否決了同性伴侶共同領養孩子的權利。在台灣,異性夫妻可以共同收養,單身者也可以收養,但同性伴侶卻不行。辦理結婚登記之後,前往其它國家透過人工生殖生下的孩子,也無法和伴侶成為一個家庭。
在跨國伴侶方面,目前「748施行法」只保障同樣來自同婚合法國家的另一半。中國方面,陸委會表示將制定配套措施,比照陸配規定,但不包括港澳。
最後,保守團體在各地積極動員,試圖從地方層級開始抹除性平教育,不停在地方議會拿各級中小學的校長和老師開刀,想製造寒蟬效應。在今天的歡樂慶祝後,我們需要將支持轉向教育現場,成為真正為「守護下一代」而努力的人。
綜合「748施行法」立法過程,一面必須肯定民進黨領導核心在去年敗選後痛定思痛,即時做出正確決定;另一面,整個社會也共同見證了反同團體就是得寸進尺、不惜利用民眾對民主法治的無知,來煽動民粹情緒的組織。從賴士葆、林岱樺所提的兩版法案中,皆展現那些毫不掩飾的歧視,證明所有溫情都只是偽裝的修辭。
經此一役,必須給伴侶盟、婚姻平權大平台、平權公投三方最大的肯定,若不是他們一路堅持,未在起初自行退守專法,且兵分多路同時釋憲、與反同公投對決,今日這部法的內容,還不知會被逼退到何種地步。
而平權公投那三百多萬票,不只是執政者堅定的後盾,也等於告訴所有願意支持人權的政治人物:從此這些會是你們的鐵票部隊,讓有連任壓力的委員們,特別是民進黨團,能在最後一刻衝出放手一搏的士氣。
宗教自由與人權保障並不衝突
為了讓反對者安心,「748施行法」特別加列第26條,重申憲法對宗教自由的保障不因同志可以結婚而改變。雖然之前就曾撰文澄清相關概念,然而,坊間仍有各種謠言持續流傳,且以基督教團體作為最大的製造和流通的節點,令人遺憾。
這週在宗教團體內被轉傳最多次的是「牧師不為同志證婚將犯法」,還引用他國例子為證。然而台灣沒有國家教會,牧師的祝福不等於國家對婚姻的認可,且我國婚姻法採登記制,儀式婚(不論是教堂還是飯店宴客)均不具法律效益,牧師當然可以根據自己的信仰拒絕,不會受罰。
另外,在教堂或宗教組織的聚會場合,牧師、法師、傳道者有權根據宗教經典繼續傳講同性戀是罪、是邪淫,這同屬於憲法所保障之宗教自由的範疇,不因同性婚姻生效而受影響。即使在明訂有反歧視法的國家,宗教組織內的言論和思想(只要不涉及犯罪或傷害行為),仍是受保障的。
會發生問題的,反而是一線戶政人員是否可以信仰為名拒絕為同志登記。我個人的意見傾向不行,因為公務人員是代表國家提供公共服務,如同醫護人員不能因種族、性別、性傾向、宗教等因素拒絕提供救治一樣。
如果個別公務員有此顧慮,應自請調離婚姻登記的窗口,更何況公務員受性平三法約束,有遵守的義務。況且,這裡只有公務員的信仰嗎?如果公務員以信仰拒絕,那麼前來登記的伴侶,他們的信仰權利是否被排除了呢?
另外,宗教自由不是違反性平三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的尚方寶劍,受大學法、勞基法管理之宗教機構,仍須遵守性平三法,公私立學校之教師,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力關係發表個人對同志的歧視言論,也不得因此為難LGBTI學生與教職員的受教權、就業權,並且不得惡意替人出櫃或曝光其隱私,否則就屬違法。
當愛人如己:未竟之路,仍需繼續努力
如今長存的,有信、望、愛這三樣,其中最大的是愛。——哥林多前書13:13
身為一個基督徒,過去十年投身性別運動的最大動力,一個是羞愧,為這個信仰群體所展現的反智、殘忍與濫用言論自由而感到羞愧。但另一個動力,則是愛,不是「愛最大Love Wins」、「愛戰勝一切」的那種愛,而是聖經中最重要的一條誡命——「當愛人如己」——意思是,我待人如同自己,不是因為對方是一個好黑人、好女人、好同志,只因為他是一個人。
基督徒支持婚姻平權,並不只為那些堅定相守十數年、不離不棄的同志伴侶,那是很動人的,但那不是信仰的全部。我們的上帝叫日頭照好人也照壞人,不離棄任何一個人,是一個照著我們本來的樣子接納我們,並一再提醒我們「審判在祂」的上帝。
好與壞,不是我們來判斷的,而同志也沒有必要為了我們的支持來討好我們,或成為特定的樣子;同志沒有義務為我們演出一生一世、永摯不渝的愛情,他們不需要成為自己以外的人。同樣地,他們對愛和幸福的追求,早在法律還無法定義之前就存在了。
從今天起,同志可以結婚了。以前他們被拒於婚姻之外,未來,希望他們不是只有透過婚姻,才被這個社會理解和接納。那些不想、不願意或無法結婚的人們,不論他選擇怎樣的關係型態,不論他是不是同志,按照耶穌的誡命,我們仍應愛他們如同自己,而他們還未竟的法律權益,仍需我們繼續努力。
我私心的祈禱,有一天,耶穌的名字在台灣能重新成為盼望的記號,像林家女孩默娘一樣,守護每一個在暗處懷疑自己、為性傾向或認同掙扎的人們,讓他們平安長大、自在終老。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