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性少數人權遇上宗教自由 | ​喬瑟芬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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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性少數人權遇上宗教自由

信仰和人權保障並非必然相互衝突、對立的兩端,更不必犧牲一者來成全另一方。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信仰和人權保障並非必然相互衝突、對立的兩端,更不必犧牲一者來成全另一方。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一篇談的是宗教信仰是否有權參與公共事務」,我的答案是肯定的。但事情當然沒有那麼簡單,當我們接受宗教信仰也能依自身信念價值參與政治後,一旦與其它權利發生衝突時,應該怎麼辦?

信仰和人權保障並非必然相互衝突、對立的兩端,更不必犧牲一者來成全另一方。然而,這之間仍有許多需要公民社會一起摸索、逐漸建立界線的地帶,特別在現代生活裡,許多事物是交織的,無法用單一價值來衡量。本文將聚焦在基督宗教會遇到的問題,一來這是我最熟悉的範圍,二來在台灣,與婚姻平權陣營衝突最大的,也是基督宗教社群。

性少數人權與宗教自由:同屬憲法與人權保障的權利

「基本人權」存在的目的,首要是限制政府,不可去侵犯人民的權利,再者是規範政府必須為人民提供的基本生存條件。憲法第七條所明訂的「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其崇高性與不可妥協性,是在人民面對國家機器時所受的保障,而不是拿來對著彼此主張針鋒相對的。

然而,過去在眾多社群媒體的討論與交鋒中,經常可見支持同婚陣營與基督宗教信徒,各自以同志人權和宗教自由為「最高指導原則」,好像亮出這兩張牌,對方就一定得退讓,所有理由都不成立。但很遺憾的,並不是這樣,這兩項權利在憲法上是均等的,沒有誰高誰低、孰重孰輕,沒有哪張牌理所當然高於另一者。

宗教自由應盡可能受保障,但宗教自由也不能將自己無限上綱。好比若有宗教相信性侵十個婦女可以上天堂,此時國家要不要介入?若有父母以信仰為由,拒絕帶重病的孩子就醫,國家是否應尊重家長權,而無視孩童可能有生命危險?即使可以暫不理會那麼罕見的極端案例,但未來性少數人權與宗教自由,仍會在教育、勞動保障和社會歧視方面,隨法案的進展、公民人權概念的進步,會有越來越多的衝突。

已有共識的邊界

在教會門內,教義的詮釋是屬於信徒和神職人員的權利,從同志可否參與聚會、可否接受洗禮和領聖餐、可否成為神職人員、可否在教會結婚,都屬於宗教自由的範圍,國家無權過問,更無權強迫其改變。

單就信念層面,即使是一般大眾認為愚蠢可笑、有違科學的教義,仍然都是受宗教自由保障的。比如基督教社群多半強迫同志要改變性傾向或「守獨身」(不可有伴侶和性生活),但這只能靠信仰群體內的有志者從內部進行「宗教改革」,同志們若刻意跑去教堂對神職人員叫罵,或堅持要在教堂結婚,不僅無濟於事,恐怕還會滿足偏激信仰者的「殉道情節(被害妄想)」。

儘管一些不肖牧師很想沾染「殉道者光環」,刻意操弄著信眾的無知,散佈「同婚法案若通過,不願幫同志證婚的牧師都會被抓去關」,但只要有一點憲法與人權的常識,就知道此說法大有問題。我國婚姻採登記制,任何宗教機構的儀式均不具法律效力,牧師也不屬公務人員,當然可以依個人信仰,拒絕為同志伴侶證婚。就算台灣未來加立了反歧視法,但在教會範圍內行使宗教自由,仍會受到憲法保障,基督徒們大可放心1

但並不是所有在未來可能發生的衝突,都像「要不要證婚」這件事這麼簡單。即使婚姻平權法案明天就過關上路,性少數仍要面對眾多社會歧視,這之中有些會以宗教自由為名,而有些目前仍處於模糊地帶。當一件事情同時還牽涉到其它同受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或是超出教義和教會範圍時,此刻並不存在任何理所當然的答案,還有待法界與公民社會共同匯聚智慧來一一化解。

即使婚姻平權法案明天就過關上路,性少數仍要面對眾多社會歧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即使婚姻平權法案明天就過關上路,性少數仍要面對眾多社會歧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當基本權利彼此衝突時

台灣雖然沒有一部獨立的反歧視法,但依憲法精神所制定的《性別平等就業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兩部法律中,清楚展現了反歧視的精神,並明訂了相關保障。過去,這兩部法令的落實程度,以性別平權的目標來說是遠遠不及格的,但畢竟法律已經存在。台灣雖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也已於2009年主動簽署了《兩公約》2,其內容除對婦女與性少數的權利內涵有明確具體規範外,還包括了保障權利的程序規範。

綜合已存在的法律,和台灣主動簽署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有些存在於宗教自由與性少數的平等權的衝突,早於婚姻平權的爭議前就已存在,只是過去不被關心。例如向教育部申請立案的神學院,是否可依宗教教義與私校自治精神,堅持以異性戀性傾向作為招生的資格?若未來立案神學院仍像過去,一再發生教授帶頭羞辱疑似同志學生、拒絕出櫃考生,或在入學、實習等面試場合強迫學生交待性傾向呢?這些行為,是否仍可以自外於大學法和性別平等教育法?

又例如,教會機構或有信仰背景的社福團體,是否可以在面試時詢問員工性傾向?若發現員工是性少數,可否以信仰為由解僱?若員工因性向、性別氣質、性別認同等原因遭惡意逼退,資方是否能援引信仰自由為自己申辯?像政大王增勇教授因性向被世界展望會辭退董事一事,能否繼續以「捐款人觀感、社會保守」等理由,逃避法律和社會責任?這些都是過去未能好好處理、未來也仍需要面對的。

若婚姻平權真於近幾年通過,連帶也肯認了同性家庭生育和收養的權利,那麼將來教會醫院或基督徒醫護人員,能否拒絕為同志進行人工受孕?更甚者,台灣許多負責收出養的機構是基督教或天主教背景的,雖然法律有清楚的規定,但我們要如何避免這些機構在評估收養者的條件時,將其組織對性傾向的看法帶入其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當家長權與義務教育衝突

這幾年,我在專門收容「信仰難民」的同志教會與團契中,接觸過不少被父母逼去「走出埃及」或押到精神科掛號的同志,也曾遇過未成年同志,由父母授權教會限制其行動與人身自由,囚禁在小房間數日,為其進行「趕鬼」,造成身心重創的案例,這都是藏在宗教自由大旗與法令灰色地帶的幽微處。當某些信仰自由和家長權的主張,與人身自由、青少年與兒童身心健康權益發生衝突的時候,國家是否仍應完全尊重這些信徒的訴求?

更直接的衝突,則是許多家長將對婚姻平權法案的焦慮,直接反映在性別平等教育上。且不說這當中多數批評,都出於未曾充份理解性平教材與課綱,這場家長的教育權與性別平等教育法之間的衝突,未來肯定會持續上演。

然而,國民義務教育的對象是全民,未成年孩童不是父母的所屬財產,而是獨立完整的個體,國家有責任提供所有學齡孩童及青少年在這個社會生存所必需具備的知識與技能,並幫助他們融入社會。

過去兩年,來自瑞士巴塞爾州(Basel)的土耳其裔父母,和德國卡斯陸(Karlsruhe)一對來自保守伊斯蘭教家庭的父母,分別因信仰緣故,拒絕讓女兒上學校游泳課,被校方依義務教育精神拒絕,最後請求法庭裁決的案例。瑞士的案子一路上訴到歐洲人權法院,最後,因瑞士學校早已有進入青春期孩子可選擇男女分開的游泳課、且更衣時不會有男性在場,加上學童可穿著伊斯蘭的「布基尼」(burkini)泳衣上課,父母的請求被法院駁回,法院認定學校的作法並未侵害父母的宗教自由。德國的案子是一位11歲的女孩,同樣被聯邦憲法法院駁回父母的申請

歐洲人權法院裁決的關鍵因素在於:「學校在社會融合的過程中扮演特別的角色,尤其在關心外裔兒童上。......孩子們上游泳課的好處不只是學游泳,更重要的是和其他所有學生一起參與,不會因為孩子的祖籍或他們家長的宗教或哲學信念而有例外。」

這兩個案件除了人權,還混雜著文化的衝突、宗教的衝突、種族的衝突,然其核心的概念,是維護孩童作為完整的個體而存在的信念。雖說宗教信仰自由的行使,在未妨害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應該被盡可能的尊重,然而這樣的權衡裡,也必須同時考慮家長與子女間的權力關係;特別是子女權利有因家長意志受傷害的可能時。

另外,各國憲法及各項人權公約,均規範家長的教育選擇不能提供低於公立教育標準的內容,由國家所提供的義務教育內容,也必須是世俗化的,不得偏向任何特定宗教思想的教育內容。以此標準來看,不論是彩虹媽媽還是弟子規、是佛光山還是基督教會背景的團體,都應全面退出校園,不應再繼續打著品格教育、生命教育的偽裝,繼續輸入特定的信仰觀。

對性別平等教育有意見的家長,該做的是在家庭教育裡,用心以自身信仰價值,來培育兒女,建立他們反思、質疑學校教育的能力,或是出具書面證明,讓兒女免於出席涉及特定內容的課程,而不是反對其他人接受由教育、心理、性別等領域專家制定的專業課程的權利。

另外,台灣已通過自學的相關法令,若對學校教育不放心,家長有權帶回自學,或請教會負責到底,自行辦學。

台灣已通過自學的相關法令,若對學校教育不放心,家長有權帶回自學,或請教會負責到底,自行辦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台灣已通過自學的相關法令,若對學校教育不放心,家長有權帶回自學,或請教會負責到底,自行辦學。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宗教自由必須有的邊界

過去在談宗教自由時,多半時候都是特定的一神宗教信仰者,對世俗社會大聲提出控訴,卻遺忘了憲法所保障的宗教自由,其實是雙向的,其中包括兩種關係:個人與政府、個人與其它公民。

若我們談的是個人與政府間的關係,那無疑可將宗教自由做「最大化」解釋:政府無權對個人的信仰內涵做任何干涉,更不可在施政上偏向任何宗教信仰。

然而,宗教自由也會牽涉到兩個公民對等的權利。以台灣的現況為例,若一對佛教徒的同性伴侶要在台北市登記伴侶註記,卻被戶證事務所的基督徒承辦人員拒絕,請他們重新抽號碼牌去找別的窗口,在這個假設事件中,產生衝突的只有一方的宗教自由與另一方的同志人權嗎?這裡難道只有基督徒承辦人員有宗教自由嗎?在這個案例中,被傷害的究竟是誰的宗教自由呢?而公務員、教師、性平委員等職務,作為公部門社服務會的一部份,有權將自身的宗教自由,置於他人的基本權利之上嗎?

當任何基本人權的項目在與其它公民的權利遭遇時,就是必須被擺在天枰上一起衡量的時候,沒有哪一者理所當然可以至高無上,而你行使權利的同時,也會有相應的責任,例如言論自由是配合著言論責任的,輕則被輿論制衡,重則面對誹謗、妨礙名譽的告訴。即使是人民面對政府,我們的現代民主也承認有某些特殊時候,政府是可以暫時限制某些權利的,例如颱風天時禁止去海邊戲水或出海遊玩,就會被接受為合理的限制。在上述框架下,如果你堅持同性婚姻需符合社會公益,在不違社會公益的情況下才能被允許,你就更沒有理由拒絕承認宗教自由的邊界和限制,實際上是存在、也必須存在的。

也因此,在民主法治框架下,基本人權的實踐,不可能是一種「絕對自由」,而必須在不妨害他人自由與權利的約束下。宗教自由也一樣,在思想上,信仰教義不必受任何審察或限制,但在宗教行為與實踐上,就不可能毫無限制。

宗教自由的邊界和限制,實際上是存在、也必須存在的。 圖/歐新社
宗教自由的邊界和限制,實際上是存在、也必須存在的。 圖/歐新社

最後,宗教自由的行使,必須在其教義下遵守同一套標準,而不能夠針對特定群體。

若你因信仰而認定同性戀與所有婚外的性、說謊、偷盜、殺人都是罪,那你在對待犯下這些行為的人,應該有一致的道德與法律標準,也就是說,你不能只反對同婚,而應主張這些人通通都應該被剝奪結婚的權利,至少同犯過性道德錯誤者,應被同等看待。但如果只想「針對」同性戀?抱歉,那不是宗教自由,那是歧視。

更具體的說,如果有信徒主張因信仰之故,不願意自己所開的餐廳服務同志伴侶、不願意賣花或蛋糕給同志婚禮,我們也要問,這些人是否以一致的標準對待所有非基督徒?你怎知道走進餐廳用餐的一男一女是符合聖經觀的聖潔夫妻,還是有過婚前性行為的情侶?你怎麼知道自己賣的蛋糕,會不會出現在某個家庭的祭祖桌上?你怎麼知道來訂購婚禮花束的異性戀夫妻,彼此都是第一次結婚且一定會一生一世?在這些情況裡,你不也是提供了財貨服務給有違自身信仰觀的人嗎?

「反轉治療無罪」的訴求就更荒謬無稽了,且不說近代所有值得信任的精神醫學會心理學會都一再嚴正重申:任何試圖扭轉改變性傾向的嘗試,都將為當事人帶來巨大的身心創傷,應該被禁止;光就諮商、輔導或醫病關係中明顯的權力的不對等,相關的責任,就不再是訴諸「當事人自願」就可以擺脫的,而必須被嚴格監督把關。一旦涉及治療行為,沒有人應自外於法令與其職業倫理協會的相關規定。

若是當事者自己有意願「改變」,所謂反轉治療所主張的方法,不論是祈禱、讀經、靈修、請求別人代禱、自我的慾望克制訓練、心靈支持、互助團體,沒有一樣是必須靠醫療專業才能完成的,這樣的「治療」,並不需要政府特別授權。若有人堅持要開設這些非醫療的管道,我們也只能呼籲施作者自制,審慎評估當事人的情況,不可將自身意志和想法強加於求助者身上。

在憲法和人權公約之下,「保護宗教信仰不受歧視」、「任何人都可相信自己願意相信的」,並不等於「授權以宗教信念做出任何主張」而不受譴責或法律制裁,更不代表可以將宗教主張推導為治療、教育政策或普世價值。

宗教自由的行使,必須在其教義下遵守同一套標準,而不能夠針對特定群體。 圖/歐新社
宗教自由的行使,必須在其教義下遵守同一套標準,而不能夠針對特定群體。 圖/歐新社

最後,我想對基督徒說......

多數台灣的基督徒在短時間內,或許仍無法在道德和信仰上接受性少數,甚至會在未來一、二十年內,效法法務部長邱太三在憲法法庭的說詞,繼續援引契約自由、家長教育權、信仰自由來為自己的歧視申辯。然而,不論釋憲結果如何,不論公民社會最後對這些事情如何定奪,從信仰而論,那都不是「愛人如己」的表現。

更根本的問題或許是,如果一群信徒不打算尊重憲法作為共同生活的社會契約,只想在憲法不能如己願時訴諸聖經與神權,又要在何種基礎上,訴求自身的「宗教信仰自由」?雖然本文談的大部份情況,與婚姻平權法案和本次釋憲範圍均無關係,但隨著釋憲結果要公佈的此時,國家的司法、立法、行政部門,以及整個基督信仰群體,都有必要重新深思相關的倫理問題與邊界。

法律不該為偏見服務,信仰更不該成為製造差異與苦難的源頭。我所信的基督,為所有人打破了那道隔斷的牆,使我們都能在祂裡面成為平等的存在。宗教信仰不一定得是保守、迂腐、反人權的,相反的,信仰應該要幫助人去看見人的苦難,給人勇氣去跨過差異和恐懼。作為一個基督徒,我希望看到的不僅是法律與社會制度的變革,也希望透過我們這些不願放棄者的努力,將耶穌所應允那無條件的愛和平安,帶給所有曾被教會錯待的同志們。

明天是釋憲案公佈結果的日子,如果你是基督徒,請與我們一起祈禱,讓耶穌的名字成為一個盼望的記號,像林家女孩默娘一樣,守護所有仍在暗處懷疑自己、為性向或認同掙扎的孩子們;我懇求你放下你的恐懼,回想你剛認識這個信仰的時候,與我們一同祈禱,讓每一個受苦的孩子都能得安慰,讓他們的苦難過去,讓每一個屬於彩虹的孩子,都能夠平安長大、自在的終老。

我們一同祈禱,讓每一個受苦的孩子都能得安慰,讓他們的苦難過去,讓每一個屬於彩虹的孩子,都能夠平安長大、自在的終老。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我們一同祈禱,讓每一個受苦的孩子都能得安慰,讓他們的苦難過去,讓每一個屬於彩虹的孩子,都能夠平安長大、自在的終老。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 教會內流傳許多錯誤訊息,包括舉美國、加拿大的公務人員拒絕幫同性伴侶辦理婚姻公證手續而被起訴的事件,造成許多基督徒的恐慌,但事實上台灣的牧師並不具代表政府公部門的身份,根本不可能有這個問題。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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