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可否參與政治?——也談「彩虹接駕」爭論
過去數年,因反對婚姻平權法案所引發的紛擾中,有股明顯的力量,來自泛基督宗教組成的聯盟,也不乏某些佛、道教團體趁其聲勢,以「邪淫」、「違反傳統」為由反對。因其散佈錯誤訊息種種抹黑、造謠、刻意使人恐懼,將同志病理化,試圖消抹其平權正當性的手段,令不少人憤怒且憂心,喊出了「政教分離」、「反對宗教干政」的訴求。
此次大甲媽祖繞境,婚姻平權大平台於彰化員林正式以彩虹旗,和壓轎金的傳統禮俗接駕。雖然活動訴求的是神佛的愛與接納,仍引起不少議論,認為同志社群既反對基督宗教干政,也該以身作則,不應引入「媽祖勢力」來對抗。
不論是基督教社群的現身反對,還是因為這場「彩虹接駕」活動引起的討論,問題的核心都在:公共事務是否應該完全排除宗教參與政治?做的到嗎?若否,那麼以宗教信念參與政治,應該有哪些原則及界線呢?
宗教信仰作為價值的一環,當然有權參與政治
有人認為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宗教信仰應被徹底排除在公共事務的討論之外,我無法同意。一來,宗教信仰對人的意識型態有巨大的影響力,也建構著我們的價值觀與世界觀,如同原生家庭環境、天性、成長中所形塑的人格一樣,是我們身而為人的一部份,不可能完全排除。若堅持將宗教排除,只是逼人們隱去宗教用語,改用「傳統」、「文化」來包裝;我們在護家盟與眾基督教聯盟的發言中應已見識的夠多了。
二來,宗教信仰是人類多元價值的一環,反映著人與群體的多樣性,即使各別教義不同,卻都包含著愛、公義、良善,以及如何追求真理、面對苦難的智慧與信念。只要自身有一致的倫理原則、且願遵守群體生活應遵循的底線,願受不同價值挑戰並檢驗,特定的信仰觀當然有權在公共議題的討論與相互說服的過程中現身。
以基督宗教為例,基督徒相信每一個人都有「上帝的形象」,故此,人的自由、尊嚴與基本權益理應被維護。聖經提醒我們:若不愛看得見的人,怎能愛看不見的上帝?這個信仰從耶穌傳道的起始,就不僅關心人的心靈,也關心社會整體的公平、關心人與人之間如何對待彼此。
雖然教會在人類歷史裡記錄不佳,多半站在威權迫害的一方,但信仰群體內反省改革的力量也從未熄滅,潘霍華、馬丁路德‧金恩、拉丁美洲由天主教修會以解放神學掀起的社會革命,以及那些以耶穌為榜樣,為廢除種族隔離制度奔走、被3K黨殺害的白人基督徒,他們都是從信仰中得到實踐信念的勇氣。
有些人或許沒有特定宗教信仰,但他們一生致力以自由主義或民族自決,來守護民主與人權的價值,這也是「以信念參與公共事務」。而因為女性、原住民、性少數的身份認同,也可以是一種信念,在公共領域催生出對個別身份和弱勢處境的保護。
綜合以上,我們應該能夠理解到,有問題的不是以特定信仰或信念參與公共事務,而是「如何參與」。
宗教參與公共事務的底線
首先,我想還是要再次澄清「政教分離」的概念。政教分離是近代西方國家從歷史教訓發展出來的一項原則,確保宗教權力和國家、政府統治權力的分割;它並未否定個人以信仰觀出發表達公共意見、進行政治參與,僅禁止國家的法律和政府施政,對任何特定宗教有所偏私。
今日很多基督徒忘記了,他們之所以能反對其他人的基本權益,還以「宗教自由」訴求之,正是受惠於此一原則的具體實踐,若照他們過去在公共場域不敢公開說,但教會內不停傳遞「台灣應以基督信仰觀治理」的想法,宗教自由將不可能存在。
宗教信仰參與政治的第一條底線是拒絕神權(教權)統治,在民主原則下進行公共參與;具體詳實規範了各項基本權利的憲法,正是所有價值各異社群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其二,以信仰價值參與公共事務時,必須有一致的倫理標準,行動和訴求的手段也當一致,並應謙虛面對、學習如何處理與其它群體間的價值衝突。比如你不能一邊講慈悲為懷、眾生平等,一邊又鼓勵隨意放生,而不管生物被放到該環境能否存活、又是否會造成其它生物的悲劇的行為;同樣的,你不能用自家信仰都不恥的謊言、抹黑來反對同性戀,卻不敢干犯台灣社會眾怒,連署請求法律「禁止假神崇拜」1。如果自己都無法做到一致,又何來資格要求其它社群尊重你對特定群體的偏見和歧視呢?
誤解「信仰的公共性」帶來的災難
宗教能帶來的人潮和錢潮,對人心更有其它所有信念望其項背的影響力。即使有政教分離原則,宗教與政治仍無可避免相互吸引,從美國右派保守教會與共和黨、台灣早年國語教派靠蔣家與黨國勢力蔽蔭、星雲法師和惟覺老和尚過去跟國民黨的牽繫,以及政黨輪替後長老教會跟民進黨之間的關係,都可見宗教與政治間相互利用的不良示範。
親近政治勢力能為各別宗教(或教派)帶來地方利益、掃除擴張的障礙,而對政治人物而言,宗教團體能帶來穩定的票源,和延伸人脈的政治獻金。不論就權利的角度或務實的角度,希望公共政策完全不受宗教觀感影響都是不可能的。然而,討論婚姻平權法案時,不該忘記我們在談的是同性戀者的世俗法律保障,是他們如何才能在地上平等、有尊嚴的過完此生,而不是教義上,同性戀者是否能上天堂得永生,或者是否該被認定為邪淫的問題。
但是當這個基礎被刻易忽略,當信仰的公共性被宗教領袖做出過度的擴張詮釋後,信仰也將成為他人的壓迫與苦難的來源。更令人痛心的是,這些理由根據的並不是嚴謹的經文解釋、不是對信仰核心精神的追尋,而是選擇性反應自身的文化偏見,或是透過抵抗社會變遷來凝聚信仰社群內的人心,以防止人潮與錢潮流失。
一神信仰的某些特性,讓該社群比多神信仰更容易產生將一己的「善」當成「共善」,甚至上綱為「真理」,迫使其他人接受的弊病。然而,民主所追求的並不是一致,而是多元共融,使每個社群不論大小,都能平等並存的方式,而特定信仰更無權要求國家法律為其教義或偏見服務,特別是當這樣的訴求傷害到其它人的基本權利時。
陳思豪牧師曾以佛教「法雨均霑」的觀念,比喻一個在信仰上堅持同性性行為是罪的基督徒,可以轉換何種角度,來看待婚姻平權的民法修正案,就如同耶穌在馬太福音裡說:「上帝叫太陽照好人,也照壞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5:45)雨水和陽光,是上帝所賜起碼的恩典,不分人的好壞行為、不分貧富貴賤,就如同法律與基本人權,是一視同仁的給予所有人應有的尊嚴和保障一樣。
信仰的公共意義,不是強迫人接受自己的價值,而是「活出」你所相信的價值,是指出社會結構中的不公義,是即使環境艱難也願意與貧病弱勢者站在一起。信仰應是保護人權的助力,而不是阻力。
彩虹接駕絕非「以宗教干預政治」
如前所述,任何宗教信仰只要願意遵守憲法所訂下的界線,當然有權參與公共事務,至於是否構成「不當以宗教干預政治」,應該由宗教領袖或團體有否以教義為名,對政策提出具體建議,其建議又是否與其信仰倫理有一致性來判斷。
彩虹接駕活動訴求的是一般百姓的慈悲心與同理心,而非以「媽祖聖喻」來壓迫法務部或立法機關就範。比起教會團體動不動就能會見立委甚至總統、上達各種天聽的本領,婚姻平權的推案團體,完全不具備上述任何一項構成「宗教干政」的條件。若我們將這個行動視為單純的社會倡議,那更加沒有什麼倫理問題;社會運動本就應援引各種對自身有利的論述和力量,來加強被認同的機會。
這些年來,許多宗教團體,特別是教會團體不斷以教義之名汙名同性戀族群,等於拒絕了所有不願改變性傾向、不願意選擇獨身的同志。同志們會轉向慈濟、法鼓山和媽祖信仰尋求心靈寄託,並不難理解。同志也是人,是人就會有信仰的需求,同志族群因為成長的艱辛、社會的排拒,心裡的苦痛,若能有份心靈寄託,比較有機會正向的面對自身的性向摸索,走過與自己、與世界和解的歷程。
媽祖信仰在這次事件充份展現了傳統信仰的彈性與智慧,更體現了一個信仰的高度和氣度,給同志一個自己去請示媽祖同意的機會,讓他們站在陽光下,向長輩、向過去對他們陌生和不了解的群體們,訴說自己,也表達這個信仰的慈悲,和對眾生平等的信念。
「彩虹接駕」活動訴求的不是「媽祖挺同婚」,而是一份這些年來公共輿論中少見的、來自宗教信仰的包容接納,這點充份呈現在活動代表人呂欣潔接駕時的禱詞中:
大甲鎮瀾宮天上聖母在上,弟子呂欣潔謹代表婚姻平權大平台奉請媽祖護佑,求您護佑遭受霸凌與歧視而絕望的同志青少年,讓他們有長大的機會。求您護佑同志和他們的孩子們,給他們一個沒有歧視的成長環境。求您守護這群受盡苦難的同志,願您的慈悲與我們同在,弟子偕一眾善信至誠奉稟。
相對於某些教會團體對同志的抹黑汙衊,以耶穌和聖經教義為名反對特定政策,大甲媽祖展現了「愛裡不分異同」的精神,眾生平等不再只是口號,而是信仰的實踐,為同志族群張開雙臂,表明不分性別和性傾向,都值得祂的護佑疼愛。而這一點,本是任何宗教應盡的本份。(延伸:民間信仰支持同性婚姻嗎?)
- 在這種只管字面、堅信聖經絕對無誤的信仰觀中,聖經中最重要的誡命,應是十誡第一條:「除我外,你們不可有別神」。然而你看不到他們以相同的熱情和力道,推動國家取消宗教自由、禁止離婚、禁止以任何理由及手段中止懷孕、反對義務教育中教授進化論與科學知識、反對女性離開家庭與就業。以上這些全是聖經文本所反對的。事實上,今日所有反對婚姻平權的理由,過去也曾從不少基督徒口裡說出來,用以反對民權運動、婦女解放、廢奴和民主化。與其說他們反對的是特定的性道德觀,不如說他們真正想要的是「世界只能照我希望的方向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