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宗教經典的詮釋與極限(下)
3.羅馬書一章26至27節
羅馬書是使徒保羅所寫下,意在批評他所處時代羅馬宮廷與貴族的荒淫殘暴,並透過批判描繪出他心目中公義的上帝國的樣貌,那是一篇深富政治意義的宣言。若抽離了對相關背景的了解,將保羅對羅馬貴族的批判用在一般人身上,就有誤讀經文的風險。
對於活在那個時代的人,保羅所言是不需要多加解釋的,因為大家都聽過、也把羅馬貴族與宮廷的荒唐事蹟當茶餘飯後的談資消遣。這就像參與過太陽花運動的我們,知道邱毅曾誤將議場桌上的太陽花指為香蕉,但5百年後的人再回看這些報導時,若未全面了解這個事件,會怎麼理解?他們有可能以為太陽花又名香蕉,或那個東西就叫香蕉。聽來荒謬吧?羅馬書被當代信徒誤讀的情況,基本上與這個例子是差不多的。
前面談過利未祭所講的背景:以色列週邊民族於宗教祭祀中的性儀式和廟妓風俗,也延續到了保羅時代,許多廟妓還是年幼的雛妓。此外,羅馬帝國是一個蓄奴成風的社會,羅馬公民有權以任何方式支配非公民者,包括透過性來展示主宰權力。古典文學家Amy Richlin的著作The Garden of Priapus,和Eva Cantarella的著作Bisexuality in the Ancient World都記載了當時的羅馬,男性性行為如何以一種「展示對奴隸權力」的舉動作為普遍性的存在,無關性傾向或是性滿足,是統治階級的權力展示,也是對奴隸的壓迫與凌辱。
羅馬書一章26~27完整的意思,應該是指責那些原本並沒有同性戀傾向,卻因為當代希臘羅馬文化的流行,或為在同儕中獲取權力,扭曲自身意願去從事同性性行為,以及涉及異教崇拜儀式而與廟妓發生同性性行為。保羅所有提到同性性行為經文,都是放在關於異教的段落裡,而非談信徒信仰生活或婚姻意義的段落裡。也就是說他在意的是背離唯一神信仰,不見得是「性」。
4.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
哥林多前書六章9節,中譯本關鍵字「作孌童的」,原文malakos,原意是「軟」,不論聖經還是歷代使用希臘文的習慣,從未用來指稱同志,宗教改革時期甚至將malakos 譯為手淫。但到了1946年,英文聖經卻將malakos一字直接譯為effeminate,意指女性化、無男子氣概,足見時代的文化偏見在聖經的翻譯和解讀上所能造成的影響,後來英文聖經進一步直接將這個字譯為「homosexual」或「sodomites」。
以前後文看,malakos 這個字可能仍與拜偶像中發生的性行為脫不了關係,不然不會被放在同一組。但它的原意更接近於精神心志軟弱而貪戀著某種情慾(比方以雛妓滿足戀童癖)。
至於提摩太前書一章10節中譯本作「親男色」,原文是arsenokoitês,是由arsen與koitês兩個字所組成,arsen是指少年,koitês來自於keimai,指躺下、放倒之意,翻成白話文的話,叫撲倒少年,尤其是美少年。這是指一個人貪愛面貌姣好的少年人(不是戀童,是青少年)。保羅時代的男男之愛並非禁忌,有非常多同性戀文學流傳下來,但同樣沒有任何一本著作以arsenokoitês這個字來指稱同性戀者,或同性性行為。
看完這些,我們應該能明白對聖經作者而言,並沒有當代關於「同性戀」的概念,現代信徒不該、也無法用這些經文,斬釘截鐵的定罪同性戀者。
另外,保羅也曾寫下女人不適合講道、在聚會中要沉默的字句,教會據此壓抑女性的地位超過1500年,直到近代才由神學家還保羅一個「清白」,發現那是特定情況、而非普遍性的命令。正是與同志神學所使用的同一套考證、詮釋聖經的方法,讓女性能在教會中漸漸平等,如果教會接受女性牧師,為何不能接受同志神學的研究?
基督教的性觀念從何而來?
細究聖經,談及婚姻(關係)時,強調的是信實(fidelity)、互愛(mutuallove)、負責(responsibility),並不是生殖功能。生養眾多的「生殖邏輯」,本就是以色列人在尋找自我認同、建構自身國族意識時發展出來的觀念,因為必須有足夠人口抵禦外侮、與週邊民族抗衡,才會將不能生育視為罪與詛咒。
如今基督教的婚姻觀和貞潔觀,其實是西元4世紀左右,幾位受信仰感召的教父在「改邪歸正」前都有嚴重性成癮問題,因此將性高潮視為人類原罪存在的證據,並將婚姻和生育當作不得以的救贖。說穿了,一夫一妻的觀念跟聖經經文或教義並沒有那麼大的關係,而是教父們因自身背景去重新詮釋聖經後,發展出來的「教會傳統」。這些教父甚至還說過:手淫的罪大過性侵一個女人,因為後者還有受孕的可能,前者就完全只是罪的展現而已,當然在如此陽具中心的思維裡,是沒有女人的性自主或性滿足的位置的。
這樣的態度,直到今日還在教會當中若隱若現,例如至今仍有很多教會將自慰視為惡習,而性別平等教育所談及的認識身體、探索身體,或是民間機構出版的補充教材,談個「敏感帶」,教會就像被踩到開關一樣跳了起來,因為這等同於教唆孩子們去「犯罪」。
經文解讀的極限
同志神學有其堅實的基礎,同時也有其必須認清的極限。它僅能主張聖經並沒有定罪同性戀,卻從來沒有言及或處理那些生來就具有同性戀傾向,仍堅持以基督為信仰的同志們的處境。
但那又如何?信仰本就不是由一個人在床上的行為所定義,而是我們在床下的時間,是如何使用的。就像很多當代議題,比如因性侵受孕可不可以墮胎?不孕的夫妻能否藉助科技人工受孕?子宮受損的婦女能否找代理孕母?不治之症可不可以接受安樂死?可不可以接受插管使用機器維持生命?公民面對兵役或國家暴力可不可以抵抗?還有,萬一情慾對象兩個性別都有那又該怎麼辦?天生就同時具有男、女兩性的器官和性徵該怎麼辦?有太多的事情,都跟同志之間的感情或性吸引力一樣,聖經根本沒有留下明文指引,有的只是我們根據信仰的原則和精神,摸索出來的信仰之路。
不管是支持還是反對同志,都不該把聖經經文的字義解釋當作唯一依據,而必須持續追問:什麼才是這個信仰的核心。再者,聖經是否反對同性戀,與教會是否接納同性戀者,是兩件完全不同的事。就算對前者沒有共識,也該知道基督信仰從來就不允許我們排斥任何少數族群;你可以不同意他們,卻仍有義務善待他們。所謂耶穌基督的福音,是你的信仰讓你成為了一個怎樣的人。
一個信仰者,不管他認為同志是罪與否,都不會失去善待對方、謙卑自己去認識不同族群、並在他們身上看見自己不足、看見上主美意的本心。教義上,我們希望如何看待同性戀,是教會門內的事,但在世俗世界裡,我們該給人留一條「活路」,讓人在這個信仰之外,有平等生活下去的資格和機會。如果他們的永生,你所認識的基督信仰給不了,請讓他們在今世,以一個有尊嚴的公民的身份,過完此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