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宗教經典的詮釋與極限(上) | ​喬瑟芬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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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宗教經典的詮釋與極限(上)

圖/歐新社
圖/歐新社

原本,婚姻平權屬公共事務,不該被一個宗教的觀點所局限,然而,25場公投的意見發表會中,反同婚陣營共派出8位代表,8位都是基督徒,背後也都是因為其信仰教義而堅持反對,發表的論點也均從信仰教義演化而來,令人瞠目結舌,教會不只難以撇清關係,更展現了以信仰來定義國家政策方向的企圖。

過去我曾在〈宗教信仰可否參與政治?——也談「彩虹接駕」爭論〉談過,宗教作為多元價值觀念的一環,當然有權參與公共事務,關鍵是自身是否有一致的倫理原則、且願遵守群體生活應遵循的底線,願受不同價值挑戰並檢驗。因此,重點不是宗教團體可不可以參與公共事務,而是是否本於事實、遵守民主法治的遊戲規則。

雖然這不該是一場宗教戰爭,但了解這些反對意見的來處,或許能在最後催票階段,找到更多和親友溝通的癥點,或者幫助他們認識自己是被什麼影響了,重新去思考這些反對理由,跟自身相信的價值是否有關。

宗教經典該如何詮釋?

一個宗教的信仰者,應如何看待自己的經典,一直是信仰群體辯論的核心議題之一。對基督教來說,這部經典是聖經。基督教的聖經,是由舊約和新約組成,舊約是從猶太人的希伯來聖經所選取出來,而新約則是由耶穌的門徒與跟隨者透過口傳和記錄成書,約在西元4世紀完全固定下來,成為日後我們所說的「聖經」。雖然天主教和新教的聖經,在某些書卷的選段與長度上有少部份不同,但整體差異並不大。

自西元4世紀起,聖經深刻滲入、影響了西方文明的人生與政治觀,後來在訴諸人權與近代法治的發展過程中,推動變革者持續從這本聖經汲取靈感。即使台灣並不是傳統的基督教國家,但所有從西方承繼民主、法治觀念的國家,在現代化過程中,沒有不受基督教文化的潛意識影響的,甚至主導者常常就是一群深受基督教影響的社會菁英。

近年來,傳統宗教信念與教義在現代化衝擊下,危機感亦發強烈,任何宗教內部都有一群人大聲疾呼要回歸經典,堅持必須以字面來解讀經典,並去除現代知識學說的「干擾」。然而,若我們深究這些基本教義派的主張,會發現他們往往是選擇性的在「回歸經典」,符合自己直覺感受的就拿來用,堅持要遵守經典的字面一切記載,會妨礙自身便利性與利益的,就說事過境遷、因地制宜。

在婚姻平權的爭議中,這群人就是俗稱的「盟盟們」。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對經典誤讀的兩個層次

一般常見的誤讀,通常出於以下兩個原因:

  1. 對經典的整體不夠熟悉、見樹不見林,忽略經典一再提及的核心原則和精神,或互文之間的解釋,卻過度放大特定段落,也是俗稱的「斷章取義」。
  2. 忽略經文產生的時代背景,無視當時歷史事件、物質條件、語意習慣等因素,錯誤套用自身的語意和文化習慣,以致與經文原意產生斷裂。

而在基督教群體中,還有兩個影響聖經解讀的重要關鍵因素:教義與教會傳統。

教義是歷代以來對於聖經核心觀念的梳理,所歸納出的一些原則,例如「因信稱義」、「三位一體」等。要成為教義,要經過相當漫長且嚴謹的辯論,不斷論證、進行觀點的淘選,沒有那麼簡單隨意。至於教會傳統,則不見得跟聖經如何記載有關,更多是教會千百年來的經驗傳承,例如聖誕節教會搬演耶穌降生故事時,都有「東方三博士」,但事實上經文只有提到「來自東方的博士」,大概因為帶來的禮物共三件,在舞台效果上由三個人拿著比較好看,因此「東方三博士」就流傳至今。

但有多少基督徒真的認真去查過該段落?今日反對同性婚姻中,絕大部份的宗教論據,其實是來自於這種似是而非的教會傳統,而非涉及基督教信仰核心的教義問題。更別說教義和教會傳統產生的過程中,有多少深受解釋者自身的文化、政治傳統、偏見所影響?這些解釋背後是為了維護誰的權益?例如過去教會一直以白人、男性的視角在解讀聖經,作為壓迫黑人、女人的工具。

把婚姻這種屬於「教會傳統」層次的東西,上升為教義層次在悍衛,完全是搞錯了方向。

聖經究竟怎麼說同性戀?

聖經數百萬字的記載中,明確提到「同性性行為」的,只有六處經文。但礙於篇幅,本篇無法一一詳盡解釋,只能就原則提出反思與說明,要詳究經文的,請移駕〈聖經真的反同性戀?同志神學懶人包〉。

1.創世紀第十九章1至28節

所多瑪之名在希伯來文與拉丁文中都與男男性行為無關,到了英文譯文卻變成「Sodomy」(肛交、雞姦),顯然是後代譯者將自身文化偏見放進了信仰。這是上帝要毀滅一個罪惡之城的故事,但信心之父亞伯拉罕的姪子羅得也住在那裡,上帝因此先派天使去救羅得一家出來。舊約另一卷以西結書明示了所多瑪城被滅的原因:

所多瑪的罪孽是這樣:他和他的眾女都心驕氣傲,糧食飽足,大享安逸,並沒有扶助困苦和窮乏人的手。他們狂傲,在我面前行可憎的事,我看見便將他們除掉。(以西結書16章49~50節)

經文裡完全沒有提到同性戀或同性性行為,為何基督徒對聖經裡的明文解釋視而不見,卻寧願相信一個沒有根據的英文諧音「Sodomy」?若所多瑪人都是同性戀,為什麼羅得提議用自己的女兒來換取天使們的平安?在這裡惹怒上帝的,究竟是同性性行為,還是企圖對陌生人行使性暴力?新約聖經再次提起所多瑪與蛾摩拉兩城被滅之事,包括猶大書一章7節,都得放回這個脈絡下看待、思考,後面就不再特別獨立贅述。

2.利未記第十八章22節、利未記二十章13節

利未記是以色列人俗稱的「聖潔條例」,所有文中禁止的事都有個共同點:是迦南地居民祭拜神靈的習俗。在一神的信仰觀裡,所有行為都可再議,唯有一事觸犯不能越過的底線:「除我外不可有別神」。理解這個原則後,就知道聖經所在意的是兩個因素:首先,在儀式中從事的性行為與性傾向無關,而是一種「異教崇拜儀式」。再者,儀式中的性對象並非自願選擇而來,而是廟妓與祭司,存在著某種壓迫、被當作商品出售或交換的性,這是當時猶太人的信仰所不能接受的。

我們會因為認為男人與女性妓女發生性關係是不好的,所以把所有男人與女人之間的性行為都視為有問題嗎?同樣,為什麼會覺得這裡的指責可以推及至所有同性性行為呢?而一夫一妻如果真是如此神聖、出於上帝心意,為什麼聖潔條例不指責娶妾的習俗?為什麼耶穌只說最重要的是愛神愛人,而沒有悍衛一夫一妻的家庭價值?

所多瑪與蛾摩拉的毀滅。John Martin,1852年。 圖/維基共享
所多瑪與蛾摩拉的毀滅。John Martin,1852年。 圖/維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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