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紫吟/有心跳就是生命?人有權利用他人身體維持性命嗎?
日前,有人提出「心跳法案」,希望能藉由公投的方式,將可以合法施行人工流產的相關時限規定改為8週。
新聞一出,引發爭論,支持者認為有心跳就有生命,在這階段墮胎就是殺人。反對者則指出,許多女性到了第8週都還無法合理發現自己懷孕,對這些人來說,限制8週後不能人工流產,等於禁止人工流產。
本文試著提出三個說法來支持墮胎權,反對心跳法案。
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出於身體自主權,有人認為女性有權利決定自己子宮的使用情況,這也符合目前相關條例。例如,《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規定中止懷孕須在懷孕24週內施行,是因為超過24週才實施人工流產,對母體會有危險。
心跳法案建議把可以施行人工流產的時間縮短至8週,然而,考量許多懷孕者在發現自己懷孕時都已超過8週,此提案形同於禁止女性依其意願中止懷孕,這漠視了女性身體自主權,將女性視為生育工具。
人無權利用他人身體
有些人同意女性身體自主權,不過強調生命權更重要。心跳法案的支持者強調,8週的胚胎已經有心跳,應把他視作與你我相同的人,因此中止懷孕就是謀殺。
哲學家布寧(David Boonin)不認為「中止懷孕等於謀殺」,他同意人有生命權和維持生命的權利,但強調這不代表人有權利「使用別人身體來維持自己的生命」。以捐贈骨髓為例,布寧認為:如果法律不該強迫我們捐贈骨髓來維持他人生命,那法律就同樣不該禁止人工流產,強迫懷孕者付出他們的身體來維持胎兒生命。1
有人也許會認為,懷孕者的身體是被他自己的孩子利用,和上述被陌生人利用的情況有所不同。然而,我們的法律實際上也沒有「強迫父母要捐贈骨髓給孩子」。顯然現行法律彰顯的道德精神是:是否要讓他人利用我們的身體,無論是懷孕或是捐贈器官,無論對方是誰,都應該讓人自行決定。2
懷孕是一種親密關係
許多主張胚胎生存權,反對女性選擇權的論述,往往忽略了實際懷孕經驗,而這可能讓它們錯判怎樣算是尊重生命。哲學家利特爾(Margaret Olivia Little)強調,討論人工流產問題,不能忽略「懷孕經驗」隱含的「親密感」:
女性尋求中止懷孕最常見的原因是,他們當時的生活已無成為母親的餘地,但他們也意識到,若繼續懷孕,他們將無法遺棄這個孩子。這在許多人看來十分矛盾,而我卻感到十分合理且明智,這等於是在評估進入、存在及離開種種關係的等高線。3
利特爾認為,正是因為上述特殊關係和身體親密感,懷孕女性必須有權決定要繼續懷孕還是中止。若女性並非出於自願而生下孩子,對女性以及這名孩子都是不幸的,倘若我們真的在乎且尊重生命,就不該只在乎一個人的生命是否可以延續,也應該在乎人的福祉。
退後一步,我們可以想想:誰才是最適合替胎兒決定將來的人?反對人工流產的人,還是懷孕者?
反對人工流產的人(尤其是出於宗教因素的那些)認為任何人都無權阻止胎兒出生,但他們對胎兒生命的關注,似乎只會維持到確認胎兒不會被人工流產的那一刻。胎兒出生之後生為人的福祉(尤其是生為女人或性少數),往往不受到他們重視。
另一方面,懷孕者的考量則相對充分。根據利特爾,女性選擇中止懷孕,並不單純只是為了要避免懷孕經驗,更是因為在評估之後,認為自己現階段無法成為一名母親。換句話說,懷孕者經過思考後選擇中止懷孕,是個負責任的行為,而我們的法律不應阻止人負起責任。
學習負責任
基於前述,懷孕者出於負責任的態度,若是尚未準備當母親,便會選擇中止懷孕。但事實上,不只是懷孕的女性需要做好準備,我們的社會也需要。
此外,由於婦女懷孕及生產,對整個社會都有好處,包括維持人類繁衍、人口成長利於一國的經濟發展等等,所以整個社會都應該負起責任,彌補婦女在懷孕及生產後所蒙受的損失。
台灣目前有薪產假只有8個星期,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至少14星期的規定。因此任何懷孕婦女都應有理由認為:既然整個社會都還沒準備好,大家都不願意負責,為了不讓自己蒙受更多的損失,去做人工流產就是合理的。
如果我們希望,人口能持續成長使我們的社會得以延續,那我們最好從現在開始學習負起責任,監督政府修改產假規定、繳更多的稅健全福利政策,以支付各項生育及育兒津貼。
女性可依意願中止懷孕的世界,會是什麼樣子?
有些人認為女性可以中止懷孕是一件可怕且道德淪喪的事,但其實不是。
若世界上的女性一直以來都能夠依自己的意願中止懷孕,那麼歷史上許多的戰爭或許就可以不用發生,現代許多人的生活品質也能有所提升。比如說,假設一個女性不覺得自己有過性行為,某天卻發現自己懷孕了,根據在生物課上學到的知識,他會無法理解這件事。於是,他很可能會選擇中止懷孕。
所以瑪麗亞很可能會去墮胎,耶穌因此不會誕生,沒有基督教和基督教帶來的宗教戰爭,中世紀的許多歐洲人能免於被奴役甚至被殺害,而傑出的思想家和科學家也不會被燒死;在現代台灣,則不會有反同志團體真愛聯盟,也不會有教導守貞教育的彩虹媽媽闖入校園,同志族群可以不用那麼擔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家長也不用煩惱小孩會在學校碰到缺乏教育專業的人。
人工流產的權利不只改變個人命運,也改變世界。
小結
本文基於落實性別平等的概念主張:禁止女性中止懷孕,或修改相關規定使得女性幾乎沒有辦法依其意願中止懷孕,都是不合理的。
而在將「孕婦與胚胎間的特殊親密關係」納入考量之後,我們也可以發現,那些自稱在乎胚胎生命卻忽略實際懷孕經驗的人,實際上根本不尊重生命,以致於忽略懷孕者及胚胎的福祉。
本文也指出,無論我們個人對於「幾週的胚胎算是人」有何種見解,只要我們不同意「以法律來強迫人給予他人使用自己身體的權利」,就不會妨礙我們判斷「懷孕者是否可以中止懷孕」這個命題。
研究顯示禁止女性中止懷孕並不能真正阻止墮胎,那些制定嚴格法律,極度限制女性中止懷孕的國家,墮胎率仍然不低。同時,意外懷孕的女性只能被迫選擇不安全的方式進行人工流產,許多人因此喪命。
從古至今,因為女性無法中止懷孕,所造成的悲劇已經太多,我們不應該容忍這些悲劇在台灣上演。
- David Boonin. (2019) Beyond Roe: Why Abortion Should be Legal–Even if the Fetus is a Person.
- 以往關於「中止懷孕」的討論多集中於胚胎及女性,然而跨性別者與非二元性別者也可能面臨是否要中止懷孕的選擇問題,在討論此議題時不應將他們排除在外,又,考量「規定女性如何使用子宮」長久以來被社會用作壓迫女性的工具,在討論此議題時,仍無法不強調性別。綜合以上,為了同時達成「不忽略任何關係人」以及「突顯壓迫問題」這兩個目的,本文將交替使用「懷孕者」和「女性」這兩個詞。
- Margaret Olivia Little. (1999) Abortion, Intimacy, and the Duty to G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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