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消一杯飲料」之爭:談語文能力之前,先反思自己是不是個好顧客?
最近作家陳安儀在臉書粉絲團《陳安儀的窩心團》分享不愉快的消費經驗,引發低消爭議。陳安儀點了許多餐點,卻在點餐時被告知「不點飲料就不符合低消」,而她堅持「不喝飲料只點餐」。陳安儀認為自己遠道而來吃了閉門羹,又付了停車費用,認定是店家標示不明、容易讓消費者誤會,對此將這經歷發布到網路,給公眾評論。
即使作家最後沒有真的付錢點餐,亦不成立消費,也無法以法律途徑控告店家;然而她以作文補習班教師的經歷,向店員與民眾「教育」了一番:「『低消一杯飲料』的意思是『最低基本消費的價格要超過一杯飲料』」,而不是「要消費至少一杯飲料」。她都已經點了上千元的餐點,因此認為店家也應該理解她並非造成經營損失的顧客。這事件儘管沒有成立買賣行為,苦主沒有被強迫喝飲料與付款,最後仍是怏怏不樂、不歡而散,認為被強迫推銷,而公開發文批評麵包店店家。
對此民眾分為兩派觀點:支持陳安儀的一方認為店家不應如此計較執著在飲料;亦有反對陳安儀論點者,認為現在時機歹歹,飲料利潤較高才能合乎成本。消基會表示,應該要把文字改為「必消」;店家則喊冤,直呼是為了更願意消費的客人可以優先享用稀少的40個現場座位,而採取此消費規則。
文字是客觀呈現,但解讀是主觀認知
筆者認為,若是生活情境上發生這種事情,也難免感到錯愕。在我的尋常生活經驗中,餐廳應是要求低消多少元,而不是一定要花一杯飲料費用。然而該店家文字上也沒有直說是「低消多少元」,而是「低消一杯飲料」,其中這個一杯飲料究竟是「真的一杯飲料」又或者是「與一杯飲料相應之價格」,都各有各的解釋空間。
因此可以同理陳安儀認為花費了時間成本、丈夫不良於行而希望求個方便,卻又慘吃拒絕販售的悶虧心情。若是我遇到,則再追加小額消費、微笑面對,只不過以後就不會再到該店家消費,也就僅此而已。大眾可以思考,本來文字表達就會存在溝通資訊上的理解誤差,在不同脈絡下若有誤會,理性溝通面對即可,不必爭得面紅耳赤。
然而陳安儀的批判就真實有理嗎?低消一杯飲料,撇開生活脈絡來看,其實就真的是「一杯飲料」,而不是被腦補為「低消一杯飲料(同等價值)」。陳安儀利用她身為作文教師的身分大肆批評,反而引來民眾的正反論戰,認為店家或者作家互嚼文字遊戲的言論皆有。
陳安儀或許可以認為店家的說法不合理,然而當時面對她的也只不過是一個遵照老闆指令的基層員工,儘管作家所言有理,也無權違背上司的指示,此時作家就算要教育店員,店員也難以違背職場倫理而變更方案。而在店長持續堅持相同意見,顧客還沒付錢前的情況下,有權決定是否要繼續消費。
其實一些對於料理有所堅持的店家,可以自訂自己店家的消費規則,使願意消費的顧客有一些除了料理上的額外感官或氣氛體驗。只要店家並非在顧客消費完後又再要求追加點餐,而是消費前由人工方式提醒告知,也實屬合理。陳安儀的腦補,我認為這是一種她個人基於社會脈絡的理解,然而筆者儘管有跟她相同認知,我不會說這是「語文常識」不好,而是這是在非寫作情境下的口語表述差異。
畢竟文字是客觀呈現,但解讀是主觀認知。
從作文角度來說,作者寫出一段文字,也很難要求閱讀者有相同的理解。反之亦然,消費者的理解若與店家的理解不同,消費者亦不該要求店家要與消費者有相同認知,而強迫店家銷售。在這起爭議中,陳安儀認為店家不適當,然而她身為消費者的態度是否就是我們俗稱的「奧客」(àu-kheh)呢?而作為銷售端的店家老闆,也能做到一樣的良善態度嗎?
奧客的基本技能就是不斷牽拖
消費行為,民事範疇;兩者合意,銀貨兩訖。
然而實際上陳安儀在不願接受店家的規則後就直接離去了,並沒有付款,也沒有真實吃到餐點。他不願意接受消費行為,店家同樣不願意與他進行買賣行為,兩者彼此不同意以後的結果,難以稱為消費糾紛。陳安儀在其粉絲專頁回覆網友:
按照消保法的規定,店家無權逼我點飲料,我也可以坐下用餐。
實際上按照《消保法》的規範,只要店家沒有強逼消費、告知顧客後顧客不願意並開出其他消費需求,那麼店家終止實施販售行為給顧客時,顧客自然沒有坐下用餐的權利。
然而最能顯示出奧客行為的例子,就是使用不合理的舉例來挑剔店家。例如,陳安儀在批判店家的文中指出:
含糖飲料殘害身體健康,教育、衛生部門一直在呼籲大眾少喝含糖飲料,卻有越來越多餐廳用強迫購買的方式,要消費者買單。
筆者認為這就是奧客言論,「含糖飲料」的牽拖就是一個顯例。實際上麵包店本身不是教育單位,亦不是衛生推廣單位,沒有責任要為國人的健康負責或者呼籲。若店家須負社會教化責任,則全國所有餐點含有含糖飲料的各家速食店、披薩店或其他火鍋店家,都要替台灣人的肥胖問題進行道歉。更何況無論健康與否,難道蒞臨麵包店購買精緻澱粉與高飽和脂肪飲食的消費者真的有在乎健康嗎?更遑論該店家其實具有無糖飲料的選項了。
當然,整起事件因為最後並沒有構成消費事實,陳安儀也不能算是奧客,或許就只是個刁民罷了。
從「低消爭議」討論作文寫作的過度引經據典
陳安儀在低消爭議引起網路軒然大波之後,又在個人臉書公開頁面上寫下這段文字:
我笑說我真的意志力堅強,心智強大,而且我知道我寫某些東西一定會有人罵我,因為我拆穿了國王的新衣。但是我仍然覺得「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如果我因為懼怕別人攻擊我、我就閉嘴、刪文,那我就不是我了。
然而,實際上陳安儀曾經刪文過,曾經「不做真實的自己」。例如,在2021年10月26日,他曾發文抱怨在教作文時,發現現在的學生「國學常識不足」、「程度不好」。
筆者曾於去(2021)年10月分投稿〈新課綱去中國化了嗎?別用大人的常識,要求孩子的知識〉一文,裡面探討吳淡如、吳昆財等人在無視課綱已有中國史內容安排下,認為國小學生一定要熟知許多中國文化知識、認識孫中山。本文寫完後,趙少康緊接著批判,實則造謠毀謗教改。順著這波風潮,同月月底陳安儀在其粉絲專頁發文批評現在學生國學常識不足、作文程度不好。
然而綜觀陳安儀所提及的國學常識不足,她舉證國中生全班「沒有聽過梁山伯與祝英台」、「不知道董仲舒」、「不曉得大禹治水」。至於她又以國小沒有嫦娥奔月的故事為例(實則存在於國小教科書各家出版社的九年一貫四年級自然課本月亮單元的情境頁中),認為學生常識低落、閱讀量少,已經司空見慣。
具有教導學生寫作豐富經驗的教師,其實都能看出這位非教育體系學歷出身的前媒體人現補教業者作家的作文教學謬誤:過度強調典故。
筆者至今改過很多學生作文,尤其是國小語文競賽的作文,許多高年級學生不愧是強手雲集,從這些學生的作文可以看得出來許多人都有特別經過作文訓練或教學,又或者渾然天然的閱讀量足夠,寫作能力具有一定的底子。然而筆者反而經常在語文競賽的場合中,改過硬放典故的學生作文。硬放典故,某種程度上相當破壞讀者的閱讀體驗,其前後語句邏輯矛盾、引喻失當、言過其實,文章會比起沒有引用典故時更加怵目驚心。
在這種強調典故的作文教育下,最明顯的特徵就是為用而用,尤其許多補教業者會建議成語要多,一篇作文少說也要有20個成語。例如:
我以為媽媽看到我跌倒會勃然大怒、怒髮沖冠,但後來媽媽溫柔的關心我讓我如沐春風,讓我心情小鹿亂撞、尷尬不已。(本例句經筆者編排增減作為範例)
實際上我們在寫作文時,很少會用到中國神話故事的典故,因為這些是故事、是傳說,並不適合過度論述引用。這只能說學生的閱讀量可能比較低;也可能是閱讀量高,但就是不想讀中國的傳說故事;說不定不懂中國典故的學生,還可以講什麼潘朵拉盒子之類的外國神話典故呢!比起知曉許多典故而成為自走式的兩腳書櫥,我們更該強調運用典故的合理性與適當性。比方說「大禹治水」,這種以現代眼光看起來不顧家庭而失責的父親角色,更是性別平等的反面教材,有什麼值得學生在作文裡面引述的正面價值嗎?
消費者能公審店家,那家長能不能公審作文名師的疏失呢?
就算撇開作文方法與意識形態之爭,最根本的邏輯問題是——就是因為作文不好,家長才需要送去作文補習班補強。來到作文補習班的學生程度可能本來就不好,為什麼補教業教師會認為學生應該理所當然地熟稔這些寫作所需的文化題材呢?更枉論陳安儀後文提到了寫作的邏輯一致性,然而回頭來看他今日低消爭議,未實施消費就牽拖《消保法》,欲消費精緻高熱量飲食,卻抱怨店家飲料含糖不夠健康,連牽扯自己患有糖尿病都扯出來了(那就更不該去麵包店消費高GI的精緻加工食品)。所有回應,毫無邏輯,令人難以直視。
事實上,當家長看到陳安儀批評學生寫作的發文時,被批評學生的家長們心情是自責且低落的,也難以將自己孩子被取笑羞辱的不平等遭遇與擁有聲量話語權的名師對抗。陳安儀作為課程的銷售端,拿了顧客的練習作為公審的笑柄,難怪其後被抨擊而自刪,文中還笑稱起爭議可以替明日冰箱團購業配衝流量。
筆者認為,陳安儀即使身為銷售端——補教業的販售教學課程者,依然是個遇到不合意、不順己意的事,就拿出來抱怨、批評的一位刁民。更別論陳安儀的教養文章,例如,她在《分數以外的選擇》一書中自豪地講出自己的「體罰分階段實施」論,這種論調不但沒有教育或心理學的理論支持,甚至有學理實證上的反對,這種純粹以自我主觀意識而談的看法,只能說是一般民眾的泛泛之論,她又怎可被稱為親職教育專家呢?
在她從爆料八卦消息的記者,轉行成為補教作文名師與親職作家的背景下,究竟有多少言論是經得起時間考驗的呢?又或是他拿自己的專業頭銜來咄咄逼人、認為自己的主觀認定才是正確的情況下,有幾分可信度呢?我想或許此文也能激起正反兩方的看法,就邀請請各位看官詳加思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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