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恩/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馮先生,此事不能「到此為止」 | 沃草烙哲學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偉恩/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馮先生,此事不能「到此為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最近(27日),馮光遠先生在臉書上談論了他最近遇到的一件事,整件事情讓我從埋頭讀論文的日子中驚醒。

他說,發生了一件讓他「非常憤怒的事情」,一位計程車司機對他說:「馮先生,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馮先生非常生氣,認為這是威脅,因此也威脅要客訴計程車司機。這位計程車司機則回應他「隨便你。」

馮先生客訴以後,對方客服不斷來電致歉,並且表示「已經解除該司機的叫車權利。」馮光遠並不因此滿足,他在臉書上持續數落這位林姓司機的不是,警告:「下次,別怪我不客氣。」這篇近況,獲得了13000以上的讚數。

大概15小時後,馮先生又發了一篇近況,表示林姓司機已經道歉,因此「這件事情就到此為止了」。並進而表示:爭取這種消費者權益、為制度爭公道,也是民主工程的一部份,和大家共勉之。

兩篇近況寫得大義凜然,讀得我寒毛直豎。時值馮先生立委選舉前的重要時刻,我猶豫著是否該撰寫此文指出他的嚴重弊病,畢竟相較起來,他依然是位富有理想、有著許多貢獻且值得敬重的政治人物。但或許,正因為他是這樣的政治人物,才有撰寫此文的必要。

一來,希望他能重新省思自己做的這件事情,二來,希望能讓這場民主社會的胡鬧劇場有一個更好的收尾——不能讓這件事情「到此為止」。

1.究竟發生了什麼事?

我們先來看看計程車司機究竟犯了什麼錯。從馮先生的敘述中,可以找到這兩個:一、對客人的電話內容進行評論;二、與乘客起衝突,讓他覺得不自在。

我們可以用一種方式來試探這種錯誤的型態:假想,你今天在咖啡廳裏面講電話,當你把電話掛了以後,一個路人走過來,「先生,我警告你,你買那隻手機一定會後悔。」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有好幾種可能:

  • 詢問「你為什麼這樣覺得?」
  • 質問「你憑什麼這樣說?」
  • 嗆他「關你屁事!」

這三個可能性的存在,建立在一個理由上:這是我自己的事。

這和原先馮先生所遭遇的場景,有兩個重要差別:一、林姓司機所質疑的,不是他自己的事,而是表達對該政治人物的立場與作為的嚴厲反對。二、林姓司機是「司機」,他對乘客有某些義務;之所以他有這樣的義務,單單因為「他是計程車司機」。

前者是政治對立衝突問題,後者則是職業道德問題。

隨後,馮先生採取的手段有兩個:

  1. 客訴:使司機失去了「叫車權利」。
  2. 上網指名威脅:司機最後終於道歉,「事情到此為止」。

從頭到尾,他似乎始終未理解到與司機的衝突,本質上包含了一個政治對立衝突問題,甚至他根本上認為這單單是職業道德問題。

他主張該司機的錯誤有二:

一來,乘客(我)的手機談話(我跟朋友說,崇光女中的演講之後,就會去他們的餐會),不是司機可以亂下評論的內容。

二來,如果今天一名司機可以用語言暴力羞辱乘客,明天,他用肢體暴力對待乘客,不是不可能發生的事註1

他認為自己站在穩固的立場,認為該司機作為「司機」,明顯違背了本該遵守的職業道德規範註2。這一點,我或許可以同意,但是,這並不意味著馮光遠先生隨後的作法和說法都同樣成立。

我主張,只指出計程車司機的職業道德瑕疵,並不公平,我在這裡要追問的核心問題是:那,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是什麼?

2.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權力濫用」的分析

政治人物,包含所有以「宣佈參選、正在競選、已經當選、正在當官」等政治活動為職業的公民。他們因為這樣的身份,獲得了許多好處、實質利益、各種權力與敬畏等,以及馮先生現在所擁有的強大的——話語權力

我們試著來假想幾種政治人物使用權力的情況:

  1. 一名立委,出示身份為自己的酒駕女兒向警察局長求情。
  2. 一名立委,出示身份為自己的酒駕女兒,對基層警員說,「你敢開單信不信我搞死你?」
  3. 在標案中,部長對兩家廠商說:「你們兩個出的價碼和內容一樣好,你給我一些好處,我就把案子給你」。
  4. 總統在就職典禮的時候,對媒體說:「現在加入我家族俱樂部的會員,可以享有總統級待遇。」
  5. 一位官員在質詢台上說:「我覺得,我們黨的那位候選人的政見不錯,可以投給他。」

我的道德直覺告訴我,以上這些狀況,都違反了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即濫用權力

為什麼「不能濫用權力」會是包括參選人在內的政治人物職業道德的規範?

我們可以首先想想這個簡單的例子:一位銀行家,對他的客戶們說:將你們的錢借給我,我可以讓我們的錢變得更多,並且我不會亂花。後來銀行家說服了大家,大家因為信任而將錢交給他。這個銀行家就有了一個義務,他必須一絲不苟地將這筆錢用在原先承諾符合「能讓錢變多」的事情上。

同樣地,政府官員,表明自己為民服務,透過國家體系獲知機密、掌握第一手開發情報、指揮警察,獲得使用各種國家機器的權力。

參選人,則表明自己主張某種理念下的社會公益,透過記者會、宣佈參選、宣佈競選總部成立、採訪、版面露出等形式,讓社會上有限的媒體資源投入在他身上。他的語言、思想和作為,成為公領域中與「正義」衡量的對象而被談論。他本人因此得到更多關注,獲得更多話語權力。

因政治人物主張社會公益,而得到關注與實權。即使他只是參選人也是如此,當他宣佈並且被採信為政治人物,社會便出於信任而「將麥克風交給了他」,那麼,他就因此有合理行使權力的特定義務。

政治人物不應該將這些權力使用在純粹與私人利益有關的事情上,因為這將造成社會權力上的不平等

社會權力,在人與人之間利益衝突的場景中最為明顯。但事實上,它可用於各種各類的社會場景:凹一下賣演唱會票的人偷偷插隊、用「不然你告我啊」來欺壓僱用的勞工、搶先購買要都更的土地等——這些都是權力集中的風險,政治人物有義務不讓這些事情發生。

但光是指出「社會公益」「預防不平等」,還沒將概念釐得夠清楚。因為,顯然這個質疑是成立的:政治人物難道連一般的市民權利都沒有嗎?

我們來設想兩種情況:

  1. 「喂?我要客訴一位外送員,他的名字是......,是的,他做了這樣的事。」
  2. 「喂?我是立委OOO......對。我要客訴一位外送員,他的名字是......,是的,他做了這樣的事。」

在這兩種情況下,產生了並不平等的權力使用的後果,在前一種情況,客服人員不會一直打來跟我道歉;而在出示政治人物身份的情況,客服人員很難忽視我的意見。

我同意政治人物可以第一種方式行使市民權利,但不包括第二種。即便對方要求顧客必須出示身份,他也必須補充以「請將我如同一般顧客般處理」來進行彌補。

我給濫用權力的簡單定義如下:

一名政治人物,主動行使因他的特定的政治人物身份而來的權力,達到不符合(包括無關乎)社會公益的不平等效果。註3

3.權力觀點下的再分析

我們再一次回過頭來看這個事件。

按照我的定義,要是無法符合公益的話,馮先生至少做了兩件疑似權力濫用的事:

  1. 客訴的時候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註4
  2. 上網以臉書公開譴責此事。

為什麼?因為這兩個行為造成了下述不平等結果,而這是因為馮先生利用了自己身為政治人物的身份與相應權力。

結果一:因為「馮光遠」的身份,使林姓司機的生計受到更大影響。

結果二:因為「馮光遠」的話語權力,計程車司機被迫道歉。

甚至,我們如果仔細觀察兩人的權力關係,我們可以看到一個政治人物的權力濫用的一個常見境況,即主張:因你具有某特定身份,我合理地可對你行使這些權力。也就是,馮光遠利用了對方的相對弱勢的身份,而目的是為了對付一個政治立場衝突問題。

為了展示我的主張,我想請你想想這幾個不同的場景。在這些場景中,我將原先場景(馮先生遭遇的狀況)的一些特徵調換,並透過與抽離後場景的比較,揭露原先場景的某項特徵在權力觀點下是本質性的:

  1. 咖啡廳裡,一個路人對馮光遠先生說:「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
  2. 一名歷史系老教授在路上對巧遇的吳思華部長說:「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
  3. 計程車上,哲學系畢業的計程車司機對馮光遠先生說:「馮先生,我反對你的政治立場,或者,即便我同意你的政治立場好了,我也認為你不應該去校園演講。」

我們可以看看三個情況的差別。

在1的情況中,這和原先場景很類似,但是差別在於,路人與你的關係是平等的,此時,他對你沒有特定的義務、而你對他也沒有特定的義務。你無法客訴他。

在2的情況中,我們更明顯地看出「我警告你,不要把你的髒手伸進校園!」作為一種政治立場的對立與衝突,雖然用語依然是羞辱性的。這樣的用法和原先場景的司機的用法並無二致。但我們不一定覺得教授在這裡需要被譴責,雖然這真的很沒禮貌。

在3的情況中,計程車司機使用了非羞辱性的、精確的用語,表達了他的想法。這比起原先場景,衝突變得比較溫和。

以這樣的分析,我在原先場景中,歸納出以下特徵:

  1. 計程車司機作為服務提供者,處於權力上的弱勢。
  2. 這是一個尋常的政治立場衝突的場景。
  3. 計程車司機使用了很沒禮貌的、讓人反感的不恰當的表達方式。

因此,從權力觀點來看,馮光遠先生所做的事情不外乎是:利用對方的弱勢身份來面對一個政治立場衝突的場景,以對方的職業道德瑕疵為理由,使用來自政治人物的話語權力與身份逼迫對方道歉並危害他的生計。

最後,如果我們要檢視這樣的事情是否算是權力濫用,我們最後一個要檢視的問題就是:這件事情符合社會公益嗎?

4.政治人物的品質:作為與理念合乎一致嗎?

馮先生認為自己做了這樣的事情是在「進行台灣民主小工程」。這有辦法透過主張「符合公益」,逃脫「權力濫用」的批評嗎?其實不行。

首先,他並沒有幫台灣人爭取到任何新的權利。客訴的權利是我們原來就有的,而大車隊也不會因此之後就比較重視客訴,只會將這次事件當成個案處理。

可以看到,他除了衝破計程車司機對自己尊嚴的堅持外,沒有衝破任何東西;除了建立自己的自尊外,也沒有建立任何東西。除了他個人行使了本來就有的權利以外,台灣消費者權益沒有任何的提升。也就是說,他搞錯了衝撞制度的方向。

其次,他並沒有讓社會變得更好,反而,讓一個基層勞工失去「叫車權利」、危害他的生計,然後滿足了自己的利益,整體來說,這只對社會帶來效益。

根據以上兩點,我主張這樣的權力行使無法稱得上是「符合社會公益」。

於是我到此論證了:馮先生在這次事件中,並未恪守政治人物的職業道德規範,因為他濫用了權力,後果是影響到另一個市民的生計與其尊嚴。

如果我的論證是正確的,那麼他所做的與宣揚的,在兩方面來說,不僅稱不上是「民主工程」,甚至是反民主政治人物的錯誤示範:

  1. 不尊重與他相異的政治立場,濫用權力對付衝突立場中的人:這就如同台北市長開記者會教訓罵他「狗政客」的「暴民」,如同以「今天違法集會,明天衝撞警署也不是不可能」的理由支持「預防性羈押」。

  2. 缺乏反思的政治語言無限上綱:他並未好好地思考自己作為政治人物應負的責任,反而過度檢視對方的計程車司機的職業道德,並且上綱到各種政治與道德語言去指點、數落一個與他政治立場不同、起了政治衝突的小市民。

這符合馮先生一直以來的政治理念嗎?符合他一直想要打倒他認為的腐敗政治人物的核心思想與動機嗎?恰好相反註5。如果馮先生還是未對這樣的事情做出深刻的反省、持續自我感覺良好,他只證明了,自己和他所反對的政治人物的差異,只停留在理念的層次,並且這樣的層次完全無法落實在他作為政治人物的行為之中。

因此這件事情不能「到此為止」,必須要請馮先生給出更進一步的清楚交代。

 

註1:

非常明顯的滑坡謬誤,但我們在這裡先不討論。

註2:

我在這裡的判斷,來自馮光遠本人的第一手報導:我不認為司機的那句話構成一般道德上的恐嚇或威脅,至少,司機自己在第二次說出時,修正了自己第一次說出的話,代表他自己也意識到原有的語詞是不妥的。因此,我判斷,這威脅最多只是在表達對對方作為政治人物的反感與厭惡,但不小心過度情緒化地採取了不當用語。

註3:

這個定義看似簡單,但卻是足夠精巧的。強調「主動行使」,以避免市民出自發自內心的尊重或自身利益施與恩惠的情況(如:請立委吃拉麵)。強調「特定身份」,以避免市民出於對「政治人物」本身的尊敬或自身利益而退讓的行為(如:政治人物出差可免費升等頭等艙)。「符合社會公益」的「社會公益」的定義可以留給各政治人物,在特定的政治理念下去定義;也因此,「為自己助選」便不一定是權力濫用。

註4:

即使在電話中未出示(從客服人員的反應,我很難相信就是了),隨後上網發文也算是公告了。

註5:

甚至,也違反他自己認為合適的看待對立政治立場時的態度,如:2014年9月27日,蘋果日報,顏銘緯用《被出賣的台灣》丟馬英九,馮光遠建議馬英九「幽默以對」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