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亂告人不會被罰?為何「誣告罪」形同虛設
年底九合一大選將近,各路政治人馬基於各種目的,陸續對其他陣營提出妨害名譽、違反選罷法、著作權法、個資法等刑事告訴,受指控者也不甘示弱,隨即也提起誣告罪的告訴來反擊。在第一線的司法實務工作者看來,此類指控或是誣告罪的反指控和濫訴沒有什麼差別,絕大多數都會以不起訴收場,然看在民眾眼中不免疑惑,為何刑法明明訂有誣告罪,為何濫訴風氣仍然盛行,難道誣告罪沒有遏止濫訴的效果嗎?要解答這個問題,得從誣告罪本身的歷史開始講起。
誣告:維護司法秩序的古老罪名
古今中外,無論是古代中國或是德國、日本,在國家會行使司法權來追訴犯罪時,就會設有誣告罪的相關規定,來防止本罪被濫用以構陷他人。以中國來說,早在先秦時期的《周禮》中,就有提到所謂「邦誣」的概念,意指「誣罔君臣,歪曲事實」的行為;後來秦律也有提到「誣人」用語,著名的《睡虎地秦墓竹簡》就有記載「誣人盜一豬」、「誣人盜直廿」等案例;《漢書》、《後漢書》則有零星片段記載,顯示當時誣告和殺人一樣都是重罪。
有較多資料顯示法律明確規定誣告罪者,見於唐律,《唐律疏議.鬥訟》中將誣告區分為「誣告謀反、大逆」和「一般性誣告」兩類,宋代基本上承襲唐代立法,為保障統治權,規定日趨嚴苛,往後元代、明代、清代則更加細緻化1。
對於誣告罪的量刑,歷來以「誣告反坐」為基礎,如前述秦代《睡虎地秦墓竹簡》就是如此記載,往後漢代、南北朝亦是如此,唐律以降更依照誣告他人之罪責情節,更趨細緻化2,區分為全罪誣告、誇大犯行的誣告、司法人員與囚犯所為的誣告等3。到明清兩代誣告刑責除反坐之外,還依情節加重處罰,處罰的誣告行為、種類更多,誣告者視情節還要對被誣告者為經濟賠償,然明清兩代卻被文獻認為是誣告風氣最盛的時期4。
之所以明清兩代誣告罪形同虛設,沒有發生遏止誣告的效果,文獻認為在於:
(一)司法機關抓大放小,對於中下階層來說,訴訟是唯一爭取權利的方法,他們沒錢賄賂官府,只能透過誇大情節,迫使官府願意處理他們的提告,誣告其實是他們捍衛權利的手段5。
(二)受理案件的州縣基層司法機關本就積案累累,但誣告屬於重罪,最終刑罰、罪名要交由上級決定,如果嚴格依照法律條文,對論以誣告重罪,案件就無法快速終結,積案勢必更多,大量案件未決,看起來就像這個地區治安不好,會影響影響官員的考核、升遷,甚至如果上級認為本件根本不是誣告,基層官員還有責任,綜合考量下,對誣告之人往往不以誣告處理,避免政治風險6且保留時間、精力處理其他重大案件7。
(三)明代《大明律》開始保障「訟師」此種替民眾撰寫訴訟的職業,不懂法律的民眾可以委任訟師協助撰狀,避免有人「愚而不能申冤」,但訟師為求吸引客戶、獲得勝訴,往往教導民眾誇大案情,形同無賴訟棍,也是司法機關誣告案件大幅增加的原因之一8。
誣告罪不易成罪的司法現況
時至今日的台灣,誣告早已不採過往的「誣告反坐」原則,而依現行《刑法》分成第168條「普通誣告罪」,和第171條第1項的「未指定特定人誣告罪」。前者和偽證罪相同,法定刑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允許得易科罰金的刑責,限於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普通誣告罪或是偽證罪此種最重本刑可達七年者,有罪刑度無論如何,均不得易科罰金,除非易服勞役,否則無法以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結案,比什麼普通竊盜、普通傷害、侵占、詐欺、酒醉駕車等麻煩很多。
根據統計資料,偽證誣告罪章的起訴率不到二成,相較這十年來整體大概五成的起訴率,可說相當得低,一審判刑機率約七成也遠低於整體案件的九成到九成五。且誣告偽證罪章的案件數量還逐年減少,十年來從每年五千多件降低到不到四千件,和整體案件逐年增加的趨勢,十年來從不到四十萬件增加到超過五十萬件,恰恰相反。
誣告之所以不容易成罪,有認為是最高法院所加諸重重限制所致,長年以來司法實務認為:
……刑法的誣告罪,固然除了必須申告人所訴的事實,具有不真的客觀情形外,還須有明知非真而故意虛構,誣陷被訴人的主觀犯意,才能成立;若純因不懂法律,出於誤解,或懷疑事實,為求釐清而申告,縱然事後查明無何不法,尚無因此反坐誣告的餘地……。
。9
白話來說,就是誣告罪要能成立,除了誣告內容客觀上要與真實不符,誣告者主觀上還要是「誣陷他人」才算,如果是因不懂法律條文、出於誤解、懷疑事實等狀況去提告,即使提告不成,對方經歷重重偵查、審判程序獲得不起訴或判決無罪,最高法院都不認為造成此結果的提告者構成誣告罪。
舉例來說,有被害人某甲懷疑自己是被某乙打傷,提告後發現某乙是無辜的,當時根本不在現場,某甲提告某乙涉嫌傷害的告訴行為,某甲也不會因為某乙不起訴、判決無罪而成立誣告罪,因為那是某甲「出於誤解或懷疑事實」。
再舉一例,像是有被害人某甲遭某乙辱罵,憤而對某乙提起妨害名譽罪的告訴,但檢察官或法官認為辱罵內容屬於合理評論,認定某乙並無任何刑事責任,某乙也不能反過來主張某甲是誣告,因為那是某甲「不懂法律」。只要沒有客觀上與真實不符,或是主觀上沒有刻意歪曲事實,無論民眾如何提起刑事告訴,原則上都不會構成誣告罪。
上述說法看似有理,但姑且不論告訴內容是否不符合客觀真實還容易證明,要認定這時告訴人主觀上是「誤認」,還是「刻意歪曲」,就難了,只能由承辦的司法人員自由心證而斷,法官檢察官認為被告是誤認,誣告就不成立,是刻意歪曲,就要起訴判有罪,此時正好與明清兩代誣告罪形同虛設的背景不謀而合。
之所以這樣講,在於:
(一)民眾會提告刑案,常常是為了捍衛自己的民事權利,將原本民事糾紛的內容誇大為刑事犯罪,迫使地檢署和警察機關不能不處理,檢察官和警察雖然批評民眾此種「以刑逼民」的做法不妥,甚至認為許多告訴內容實際上遊走在誣告邊緣,但因為不容易去證明民眾主觀上不是「誤解」,而是「刻意歪曲事實」而已。
(二)其次,基層檢察官也好、法官也好,結案數量和明清基層官吏一樣,會影響考績,且誣告屬於重罪,不能易科罰金,處理起來比民眾誣告的輕罪還麻煩,確定判決無罪的機率還遠比一般案件大,與其花時間討論民眾提告是否另外屬於誣告,不如直接把提告內容不起訴處分結案就好,別找自己麻煩,最高法院的判決恐怕只是為了回應基層司法人員的需求而已。
(三)明清訟師會為了接案,教導民眾誇張犯罪事實,現代法律工作者就不會嗎?如果有律師認為案子只是民事糾紛,不願提告刑事,民眾想當然會另尋高明,找一些願意替他們誇張訴狀內容,惡意提告的黃牛訟棍。結果造成這十年來刑事偵查案件越來越多,但地檢署起訴率卻越來越低的詭異現象。
遏止濫訴,還須別的處罰手段
誣告罪礙於各種因素,不足以遏止濫訴,為避免刑事案件不斷增加,濫訴案件阻礙了檢警追查其他案件的人力與資源,政府仍有必要以其他方法來遏止民眾的濫訴,像是強化民事訴訟和執行,捍衛民眾權利的效果,或是對於惡意提刑事告訴不成的民眾,雖不構成誣告,也應支付地檢署相關程序費用,仿效民事訴訟以訴訟費用遏止濫訴一樣,否則往後十年若如過去一樣,刑事偵查案件再增加十萬件,全國檢警勢必更分身乏術,真正受害而尋求刑事程序的民眾恐怕難有及時而有效的救濟了。
- 唐景,中國古代誣告罪綜論,銅仁學院學報,第11卷,第5期,頁22-25,2009年9月
- 趙萃文,試論誣告罪之歷史、現況與規制取向,軍法專刊,第66卷,頁52-92,2020年4月
- 余同懷,明代誣告罪的懲治及其反思,南海法學,第6期,頁108-118,2017年12月
- 余同懷,前揭註3,頁113
- 余同懷,前揭註3,頁116
- 余同懷,前揭註3,頁117
- 晁蕓蕓,明代誣告犯罪研究,華東政法大學碩士論文,頁35-36,2020年6月15日
- 晁蕓蕓,前揭註7,頁36-37
-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25號刑事判決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