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違背法令也不能上訴?刑事訴訟金字塔草案葬送人民權利

聯合新聞網 張淵森
為了建構金字塔化的刑事訴訟制度,行政院及司法院於今年3月提出「刑事訴訟法草案」。...

我國刑事訴訟過去因最高法院反覆將案件發回,導致案件長期懸而未決,加上最高法院案件量龐大,最高法院法官人數眾多。民國88年及106年的兩次司改國是會議均建議應將刑事訴訟「金字塔化」,讓最高法院的案件及員額減少,使最高法院作為金字塔的頂點。

行政院及司法院於民國111年3月提出的「刑事訴訟法草案」,即是為了建構金字塔化的刑事訴訟制度。美其名是為了提升最高法院的審判效能,發揮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兼顧糾正原審判決違法的機能,建構有效率及嚴謹富謹有公義的上訴制度,以嚴格法律審兼許可上訴制作為中心,達成刑事訴訟金字塔的改革目標。

仔細研究草案條文,可發現司法院與行政院的版本實大同小異。依司法院的草案版本來看,未來能夠上訴最高法院的案件,可以分成「嚴格法律審」,及「許可上訴制」兩部分。

圖為最高法院。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許可上訴制帶來的問題

嚴格法律審部分規定,僅有下列情形得作為上訴理由:

  1. 死刑案件1
  2. 判決牴觸憲法或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最高法院判決先例2
  3. 刑事訴訟法第379條3第1至3、5至8、12、13款情形4
  4. 原審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免除或被告經赦免5

許可上訴制部分則規定,若判決有違背法令,且有下列情形之一,方得聲請許可上訴:

  1. 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涉及法律見解具有原則重要性。
  2. 原審判決有重大事實誤認,且足以影響裁判結果6

以上規定看似完備,實際上嚴重影響人民上訴最高法院的空間。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4、9至11、14款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及檢察官均可上訴最高法院。在草案規定之下,則必須還有上開許可上訴制兩個原因之一,才可向最高法院聲請許可上訴。

舉例來說,如果被告在法院審理中成為植物人,法官依法應停止審判,若法官未停止審判而仍予判決,將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9款的「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又例如法官開庭時未賦予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構成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1條的判決違背法令。因上開兩種情形均與法的續造或原則重要性無涉,也與事實認定無關,在草案規定之下,被告將不得上訴最高法院。

又舉例來說,某罪的最重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七年,第二審法院卻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八年,判決已超過法定刑上限,屬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判決違背法令7,現行刑事訴訟法下可以上訴最高法院。但在草案規定下,因為此情形與法之續造、原則重要性或事實認定無涉,故被告不得上訴最高法院。第二審判決明顯超過法定刑度上限,被告卻不得上訴尋求救濟,豈有此理?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雖然以上所舉例之情形均可以在判決確定後,由檢察總長聲請非常上訴,再由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但是此類案件最高法院本來就可以在上訴程序中先為處理,草案卻規定不得上訴,結果是要等到判決確定後,被告才能以非常上訴方式得到救濟?案件最後還不是都是回到最高法院。何以要先讓第二審判決確定後,再來撤銷第二審判決?此等草案實令人難以理解。

況且也不是所有的違法判決均可經由非常上訴糾正。例如某罪的最低法定刑為有期徒刑三年,第二審判決卻判處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因在草案的規定下,檢察官無法上訴最高法院資以糾正第二審判決,又因第二審判決的錯判是對被告有利的,且不涉及統一法律適用,所以也無法提起非常上訴來改判。被告就這樣少關了一年。這是刑事訴訟金字塔要達成的目標嗎?

上訴權不該不當被縮減

最高法院不僅肩負統一法律見解的功能,更重要的是要發揮其個案救濟的功能。近年最高法院的撤銷率約9%至15%之間,據本文觀察撤銷發回的理由大多為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此可顯示在最高法院的眼裡,第二審判決之品質恐尚有待加強之處。

草案將得上訴最高法院的理由大幅縮減,形同對第二審判決的合法性審查空間大幅度放棄審查,此固然減少了最高法院的案件,但同時卻犧牲了被告及檢察官的上訴權。如果建立金字塔的代價是不當減縮上訴權而來,那麼這樣所造成的結果終將「迴向」人民承擔。

如果建立金字塔的代價是不當減縮上訴權而來,那麼這樣所造成的結果終將「迴向」人民承...

張淵森

執業律師。前台中、雲林地院法官。中正大學法研所博士班。站在實務的最前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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