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法官的冷眼集:憲法訴訟法修法將成人民權益的絆腳石?

聯合新聞網 法官改革司法連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近日《憲法訴訟法》又預告了修法工程,一部法律施行後修正其實只是日常,因為立法後可能會遇到當初沒有預想到的困難,畢竟關起門來想的,跟實際在司法實務上路後本來就難免有落差,只是要像《憲法訴訟法》在民國111年1月才掛牌上市,馬上就在相隔不到數月就提出修正草案確實比較少見。

本次修正中攸關人民權利的修正重點,大致上有要以律師代理為原則、要表明案件類型(憲法訴訟的種類)、法庭之友相關背景資訊的揭露、當事人言詞辯論期日的在場權、多起聲請案件可以合併審理及合併審判、憲法訴訟判決書應記載的事項、刪除刑事判決以外的違憲判決不可以再執行的限制等。看似不再掛一漏萬,但卻看到潛藏法律條文字裡行間的人民權利保障漏洞。

罐頭式的不受理卻漏了程序正義

首先,就目前改制成憲法法院後,不受理的裁定已經多達一千四百件以上(截至9月底),而隨手查閱不受理的裁定,幾乎都是例稿、罐頭式的文字,諸如「核聲請意旨所陳,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如何之牴觸憲法,核屬未表明聲請裁判理由之情形,與憲法訴訟法上揭規定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大法官某種程度是享有憲選案權,決定哪些案件要真的走上憲法法庭,哪些案件自始就排除在外,這是避免憲法訴訟成為第四審下不得不然的制度。

對照基層的「小法官」面對各種當事人顯無理由的主張跟答辯,都要想辦法擠盡腦汁說明,這箇中差異不待言說。不過回到在判斷當事人聲請是否顯無理由時,所謂的「具體敘明」與否?

這法律概念有滿滿的模糊空間,如果認為不夠具體敘明,至少給聲請人一個在程序上的補正機會並不為過,尤其「補正」這個動作在訴訟程序法制中隨處可見,可以理解成一種對訴訟參與者的照料,這樣的修法對照大法官不斷強調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顯得格外諷刺。

圖為憲法法庭。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違憲的判決還能執行,惡法亦法的窠臼

另外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修正條文第53條——將刑事判決以外的其他判決,如果被認定違憲,也可以再度執行。大法官所為的憲法判決,自然是依循憲法最高性原則所為的判決,總歸來說,不僅是法律必須合憲,適用法律的結果也必須合憲,這也是開啟裁判憲法訴訟的契機跟初衷。一旦大法官認定有確定裁判已經違憲了,卻還可以繼續執行,豈不是對憲法最高性狠狠打了一巴掌?

尤其在修法理由中提到,判決確定後會面臨該如何執行的問題,如果該判決所適用的法規違憲即立即失效,可能會導致本來確定的判決執行到一半或到底要不要執行,因此在不同的判決種類要有不同對待,而不該齊頭式的否認確定判決的執行力。

判決執行下去常常得面臨難以回復的局面,也不是各種狀況都能夠以金錢補償的方式處理。在合憲誡命的要求下,還能有不同對待的空間實在匪夷所思,況且執行了違憲判決後,難道就不會衍生後續國家補償或賠償的問題?某種程度反而又落回「惡法亦法」的窠臼,你的違憲不是你的違憲!

法官有大小才是真心話

小法官羨慕大法官的事情有很多很多,例如近日又看到大法官宣布判決要延展,對小法官而言,也可以延展宣判期日,但馬上管考單就會記上一筆,更不用說每個月的未結案件報表、遲延案件等一堆行政管制手段;又如憲法法庭當事人的書狀可是白紙黑字有一定格式的要求(《憲法訴訟書狀規則》),如果不照法定格式撰寫書狀就可以不收,但實務的小法官卻要看當事人各種手寫字跡、甚至還有毛筆墨寶的書狀,這些小法官只能義無反顧全盤接受。

尤其每每觀看憲法訴訟的法庭直播,兩造當事人都是彬彬有禮,對於坐在上面的大法官必恭必敬,但實務的小法官們面對多少不理性的當事人,卻還得笑臉以對,否則可能會讓自己不是送評鑑、就是走在評鑑的路上,司法幾乎變成服務業。而對於每天更多案件的各種訴訟法,開啟修法往往牛步,只能不斷共體時艱。看到大法官的《憲法訴訟法》說修正就能修正,體制內的剝奪感怎麼不會油然而生。

只是憲法訴訟作為引領法治國前進不可或缺的一大動力,健全法制自然有其必要,但修法方向或許可以多一點宏觀視野,而不是變相成為人民權利保障的絆腳石。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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