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傷人拒賠償:私法正義前,莫忘《強制執行法》
近日,有民眾於「爆料公社」貼文指出,台中市王姓男子4年前駕車,在西屯區福康路撞上步行的黃姓女子,被依過失傷害判刑4個月,民事部分則須賠償對方51萬多元,傷者姑姑指控,姪女至今仍有腦血管疾病後遺症,但肇事者至今仍分毫未賠,並貼出姪女母親下跪求賠償的畫面。貼文一出,引發網友氣憤,更高舉私法正義,王男停在住家附近的座車遭人蛋洗。
對此事件,王男解釋是因為雙方喬不攏分期款項,又弄丟了對方聯絡方式,但鄉民對於此說法並不買單。
然而,本件黃女家屬只能被動等待王男賠償嗎?或是有其他方法可以督促王男賠償?難道我國法律上沒有任何管道嗎?今天司法流言終結者來為各位介紹一部,你我或許有朝一日會用上的法律:《強制執行法》。
強制執行法是什麼?
《強制執行法》是一部透過國家強制力的方式,使債務人清償債務,債權人得以實現債權的法律。簡單舉例而言,例如甲欠乙10萬元,甲就是債務人,乙就是債權人,乙得以在符合《強制執行法》的規定下,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使甲償還10萬元債務,實現債權。而哪些東西可以成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的名義?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依下列執行名義為之:
- 確定之終局判決。
-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回到黃女這件案件,事件發生於104年,民事賠償部分於106年3月判決確定,那麼根據上述條款,確定之終局判決可作為聲請強制執行名義,因此黃女家屬並非無法可施,是可以拿著確定判決,依照《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1項向法院具狀聲請強制執行,並依照同法第6條第1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另外,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9、20條規定,法院得命債權人查報,或者依職權向稅捐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之人,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受調查者不得拒絕,法院更可以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財產狀況。
倘若債務人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命債務人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執行債務,債務人如果未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所謂的管收,就是將債務人送交管收所,根據《強制執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履行債務之義務,不因債務人或依本法得管收之人被管收而免除」,另外依照第24條規定,管收期限可長達3個月,可延長一次,而所謂管收,就是把你抓去管收所裡看管,用看守所理解差不多就是這個意思。
管收到底有沒有效?這疑問應該是許多民眾的疑問,最常使用到管收大絕招的就是國稅局,雖然其法律依據是《行政執行法》,但仍然可以參考〈管收日子難過 欠稅人多選擇還錢換自由〉、〈欠稅人想耍賴 國稅局祭管收絕招對付〉;管收究竟有效無效?參考上面兩則新聞,你覺得呢?
專業問題,專業解決
必須提醒的是,聲請強制執行也有時效性問題,就本件黃女家屬得以「已確定判決」為聲請強制執行名義為例,依據《民法》第137條第3項規定,有5年的時效,因此黃女家屬得在111年3月前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許多民眾對於訴訟程序及自身權益有諸多不了解之處,往往採用凡事問臉書等方法,然而網路資訊不一定完全正確,更別說到「爆料公社」貼文爆料,往往帶來的也只是所謂的私法正義。
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呼籲,有相關的訴訟程序或自身權益疑慮,可前往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詢問,也有一些民間團體舉辦相關的免費法律諮詢活動,甚至可以到律師事務所詢問專業人士,可別讓自身權益睡著。
畢竟,有些事,交給專業的來,也才能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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