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議員就轉彎:避免成議會焦點,是警方執法依據?
日前傳出某分局的週報紀錄記載:「議會開議期間,如非屬重大惡性交通違規不予舉發,輕微案件則以勸導代替舉發,並注意執勤服務態度,避免形成議會質詢焦點。」
這種「遇到議員就轉彎」的潛規則,長期以來在警界都是大家「心照不宣的公開秘密」,然而這回卻被白紙黑字赤裸裸地寫在週報裡,引發該分局不少基層員警譁然。有警職人員語帶譏諷地表示:「警察看到議員就轉彎不是機密吧。」亦有認為:「儘管不是機密,但明文寫在紀錄裡,好像變成理所當然的文化?」
警察局到底是誰開的?
關於民意代表的「特殊身分」,在地方行政與對檢警辦案造成的影響,筆者曾為文〈民意代表代表的不是你的民意——從議員之子毆警案談起〉並舉事例與相關報導說明,但此等狀況,並非僅存於大家所以為的「鄉村地區」;縱然是大都會地區,民意代表以各種不公開、不透明方式,對著執法人員指手畫腳、百般羞辱執法尊嚴的狀況,也不惶多讓,而且是以更高明的技巧私下進行著。
日前有警職人員與筆者討論執法法律問題時,提及執法時遇到的困境,除了警政體系長期以來「績效至上」的歪風(參見〈為給交代衝績效,弊端叢生卻怪司法的警政亂象〉、〈戰神走下神壇後:「有績效是老大」的警界歪風幾時休?〉),不當政治力的干預也是嚴重問題。
例如,日前某派出所主管警官「被上級罵到飛起來」,只因為該單位第一線員警沒有「優先處理」某議員「為民服務」的糾紛案件。
還有分局接到某議員「不要開罰單」的關說,然而因派出所接到民眾檢舉交通違規,因此必須依法處理,後來該議員因為對處理結果不滿意,所以把分局長等人叫去辦公室「開導」。
此等問題,在實務上司空見慣,不只「輕微交通違規」,連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地方民意代表都想方設法試圖上下其手,要求警方「放人」,或「不要將已經拘捕的人犯解送地檢署」。筆者過去擔任檢察官時,也因此曾扮演「黑臉」的角色,和警方上演一場「嚇退民意代表」的大戲。
某日凌晨,當時擔任內勤值班檢察官的我,接到某警官來電,表示「有事情要請示」,案件很單純,警方逮捕一名現行犯後,正在分局製作筆錄,這是非常普通的刑事案件調查程序,一般而言也不會有什麼重大法律問題要「請示檢察官」。
問題在於,那位被告是地方仕紳,他的家屬找來了某位非常有勢力的民意代表「關切警方執法程序」,要求警方把「逮捕」解釋為「自動到案」或《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管束」,希望警方直接放人,不要把人犯解送到地檢署。
然而依照警方報告的事實與證據,該案被告確實為現行犯,且第一線派出所員警踐行權利告知後執行逮捕,也發出逮捕通知書,而該案案由依法必須在逮捕後解送地檢署,不能隨便放人。該民意代表與家屬竟然盤據警局不願離開,於是警方主管只好來電「請示檢察官」。
此類荒謬情事也不算陌生,我知道警方打這通電話的目的是什麼,於是叫他們按下擴音,在電話這頭大聲表示:「我剛剛聽過你們的案情報告,這件案件如果你們已經執行逮捕,這個案由是必須解送地檢署的,請你們依法解送,我只認法律不認政治,找哪個民意代表來都沒用!」
電話擴音把我的話傳到警局那頭,民意代表與地方仕紳只能摸摸鼻子離開。
要依法執法,還是遵照民代的「聖旨」?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因此,在解釋上,如果被告符合現行犯的定義,經司法警察「合法逮捕」(而非濫權違法抓人),所犯之罪刑度超過1年有期徒刑、也非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警方執行調查、製作筆錄後,就應該解送地檢署;如果是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或告訴乃論經撤回告訴等情況,才能夠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一般實務上常見的酒駕、竊盜等罪名,都不符合得准予不解送的例外要件,警方一旦依法逮捕,就必須解送地檢署。
再回到本文開頭所舉的某分局週報案例,在不涉及犯罪而純屬行政罰的交通違規事件,是否得以勸導代替舉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所授權由主管機關訂定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已有明文規範,在該條所規範的16款情況下,如果行為人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亦即,如果是法規所規範的「情節輕微」情況,那第一線員警執法時,考慮是否以勸導代替舉發的理由,應該「依法規所規定的標準」,而不是擔心自己的長官升官前程,或是「避免成議會焦點」。
以上的分析都是法律理論,然而實務的運作卻如同該荒誕的週報紀錄所載:「議會開議期間……避免形成議會質詢焦點」,或是民代(為民服務處主任)、鄉紳大亂派出所。這就是理論與實務的差距,也是我國荒腔走板的政治能量正常發揮。
是誰助長民代違法濫權?
身為一個法治國,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依照正當法律程序為之,所有公務人員的執法,都是代表國家行使權力,應該奉行的是實質意義的法律,而不是長官為了個人升官考量而赤裸裸違法、濫權的命令,更不是那些靠著「違法濫權」為民服務而騙到選票的民意代表「聖旨」。
但何以那些腦中只有升官考量的政府官員如此畏懼不通法律、不講道理的民意代表?何以我國民意代表的「為民服務」演變成一齣齣違法濫權、堂而皇之拿預算綁架行政機關的戲碼?何以人民用一張張選票選出的民意代表,卻變成破壞法治國的元兇?何以民意代表的服務處門口變成關說執法的大門?
而這樣的文化,演變到後來,竟然連檢察官依法辦案,民意代表都想要試圖染指,例如「指定相驗時間」、要求檢察官何時到場、「指定程序」、「指揮」檢察官、動輒以官威或醜化司法的報導來脅迫司法人員等(參見〈最難的是人情世故——從相驗案件反思「靠關係」的臺式特色〉)。
更荒謬的是,某些長期以來作威作福的民意代表,遇到具有較高度獨立性的檢察官不吃那套關說文化時,中央民意代表又會找上有預算壓力的法務部,試圖透過法務部來侵害檢察獨立(延伸閱讀〈檢察獨立、檢察事務與檢察行政,傻傻分不清?〉)。
是誰助長這樣荒腔走板的法治國之恥?在一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如果國家政客集體走向瘋狂,人民也難以逃脫政治責任。民意代表長期以來拿著預算、質詢等權力綁架行政機關違法,甚至企圖干預只能依法獨立辦案的司法人員,正是國人長期以來不守法的習性所致。民意代表服務處大門之所以變成關說警方執法大門,也是因為很多國人平時喜歡走旁門左道、鑽後門,欠缺法治素養、不依法行事。
甚至面對司法,也想要依樣畫葫蘆,找議員、找立法委員來干預偵查程序,遇上不接受「人情」關說的司法,打輸官司就高喊「恐龍法官」、「恐龍檢察官」,再來一句「司法迫害」、「司法改革」,完美成就了一個法治國之恥的「人情」文化。
在一個透過一張張選票表達民意的民主社會,政客之所以無恥,是因為人民喜歡他們的無恥。真正無恥的,是欠缺法治素養與思辯能力的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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