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山分局之亂:高層「震怒」後,仍不見光的警界黑暗面
今年4月發生兩起深具反差諷刺性的警方違法執法事件:在中壢分局「很蠢」事件中,一名音樂老師質疑盤查合法性,在被激怒情況之下脫口「很蠢」,警員便以「侮辱公務員罪」為理由逮捕該名音樂老師「捍衛警察尊嚴」(關於該案的執法爭議請見拙文〈中壢分局「很蠢」之爭:談警察盤查發動要件與妨害公務罪)。
然而,幾乎同時間,警界傳出一則引燃輿論怒火的醜聞——松山分局黑衣人事件,報載該分局一名教官酒後在外與人口角衝突,導致「黑衣人」闖入中崙派出所毀損電腦螢幕,然而該分局疑似未依法查辦,反而與「黑衣人」握手言和、大合照。
更荒謬的是,派出所一開始對外宣稱因前一天停電,導致監視器沒有錄到影像,其後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局長陳嘉昌改口,稱監視器有錄到影像,但被許姓前派出所長「不小心誤刪」,但因「懷疑其動機」,因此該分局將前所長依疏縱人犯、湮滅證據等罪名移送地檢署偵辦。
以上兩起事件,前者警方在盤查合法性充滿疑慮之下堅持上銬、逮捕音樂老師,宣稱捍衛執法尊嚴;但面對疑似有黑道背景的「黑衣人」時,卻滅證、握手言和,截然不同的「執法標準」,不但引來輿論「欺善怕惡」之譏,更有不少學者、實務工作者對於此等情形提出批判。
除了執法標準與「吃案」疑雲外,警界高層面對此醜聞事件,除了違背常理、不斷改口的說詞外,還有一連串的「震怒」、不同派系的警官透過媒體報導隔空交火、在不顧偵查進度、未徵得檢察官意見下擅自曝光監視器影像,有意無意的引導媒體報導方向,使得媒體與輿論淪為警界高官的官位爭奪戰、政治惡鬥的工具,對於真正的體系文化問題卻顧左右而言他。這一連串「震怒」聲裡的媒體操作也讓人如墜五里霧中,深深擔憂我國警察體系距離「務實改革」越來越遠。
監視器「誤刪」背後的馬屁文化
本案目前在偵查中,因此本文不對黑衣人衝入派出所砸電腦、警局監視器檔案「誤刪」等事件之個人責任以及事實,做過多的分析與揣測,僅就與此有關的警界文化提出評論以及改革芻議。
台北市警局第一時間對於監視器畫面消失的說法是停電,沒多久後又改口稱「誤刪」,然而只要有擔任過正副所長、分隊長或隊長以上主管職的警官一定都知道,在「通常」的情況下,駐地監視器內容如果要「誤刪」,要經過好幾道程序——輸入使用者、密碼、確認、再次確認等——如果一個警察單位的檔案可以隨便刪除的話,那麼這個單位的管理與確認機制應該要好好檢討了。正是因為上述的說法太過荒謬,警界內部人都看不下去,於是沒多久後,警局便將所長與副所長移送檢方,由台北地檢署偵辦。
究竟所長是出於什麼樣的動機刪除這些檔案,這是北檢檢察官應該調查的,在偵查結果公布之前,我們也無從揣測。值得探討的是,為什麼警方可以在短短的幾天內一再改口,臉不紅、氣不喘地對著媒體與社會大眾說出「停電」、「複製時誤刪」、「不小心格式化刪除」等顯然違背常理的謊言?這恐怕要從警政高層長期以來的公關文化來觀察。
我國警察公關單位長期以來除了透過「小編」進行各種誇大與洗白的宣傳、推出「按讚記嘉獎」的浮濫獎勵機制以提高點閱率外,更常與媒體相互為用,警方將本應偵查不公開的案件內容透漏給媒體,而媒體也適時提供警方「大外宣」的廣告:媒體為了套交情,利用傳媒的力量替警方做宣傳,更離譜的是,在警方違法或出現醜聞時,給予美化包裝,把黑的說成白的,愚弄大眾,拋棄了身為第四權應有的社會責任。這種互利共生的「警媒關係」,早已是警界與媒體界公開的秘密1。
正因為警政高層長期以來習慣操弄媒體,而民眾也傻傻地將媒體的虛偽或誇大報導信以為真,滑著手機、敲著鍵盤跟著高潮,警方更把這種指鹿為馬的公關操作手法視為理所當然,直到這起黑衣人事件的醜聞發生,仍然想要如法炮製對媒體說謊,不料,夜路走多了終於遇到鬼,吹牛過頭牛皮終於吹破。
更嚴重的問題是「警界文化」:長官的指令時常欠缺法源依據,也與偵查學理不符合,下達指令時不透明,動輒用「暗示」的方式要求超越法律行事。靠著官場文化的淫威,想升官的人無所不用其極的「揣摩上意」拍馬屁,為了官運亨通,不把「程序正義」當成一回事,一旦被檢方或外部人發現違法而查辦、告發時,內部倒是異常的「團結」,不分是非的「互挺」。在這樣惡性循環的醬缸文化之下,有心依法好好辦案的好警察便逐漸磨滅熱情;懂得揣摩上意遊走法律邊緣甚至偷偷摸摸違法之徒,反而官運亨通。
一旦東窗事發時,警界高層便會揮出「次元切割刀」,斷腕求生,反正所有的指令都是不透明的暗示,也沒有任何證據可以明確指向高層——違法是升官的終南捷徑,這條捷徑面對的是可能被切割的風險,也可以說,我國警界升官之路,淪為一條賭徒之路,走得越來越歪斜、越來越扭曲。在偷雞摸狗、欺上瞞下時,不但不是捍衛警察尊嚴,反而是將守護法治國的警察榮耀踐踏於腳下。
當然,討論體制文化,不是為個人行為開脫,因為體制文化不是公務員犯罪的理由。我們都知道公務人員應該具備守法的良知,然而,身為法治國家的公民,是不是應該在這些事件中,思考體制文化所造成的違法誘因,並予以防範呢?而我們的內政部、警政署等官員們,該做的事情又何止「震怒」而已?
在這起事件中,警政高層一再說謊、互打口水戰,但始終沒有提出有建樹的改革方案,背後隱約透露的是深不見底的池水,如果我們只是招來輕輕的春風,吹皺一池春水,那麼底下藏汙納垢的黑暗面,在風平浪靜之後,仍然不會見光。
「掃黑」、「達成率」績效大戲背後,其實是一句「惹不起」
諷刺的是,警政高層長期以來在媒體前作秀製造各種公關形象:「掃黑」、「查槍」,風風火火洩漏密錄器畫面上演「愛與鐵血」的戲碼,或是透過媒體展示一整排的「毒品」與「槍枝」畫面、攻堅影片、甚至違禁物品的製造過程,讓人疑惑這些圖片或影片的目的是法治教育還是引誘犯罪。
只要有偵查實務經驗的人都知道,每年的「掃黑」、「查槍」專案期間,警方推出大量少年、輟學、無業的年輕人作為祭品,連少數人酒後衝動的打架滋事,都被當成組織案件「鐵腕」查辦,「治平專案」宛如成為警方績效大賽的集點遊戲2,在大眾眼前轟轟烈烈的傾情上映。
而民眾不知道程序的合法性、不知道「偵查不公開原則」的意義、也不知道這些宛如八點檔大戲的新聞案件背後,證據是否足夠起訴,卻集體在電影化的新聞和粉專中以為那是正義的化身。
但又有多少人知道,真正的黑道勢力遊走在政商白道之間的關係呢?
在這起松山黑衣人事件中,涉案警官們一連串不斷改口、撲朔迷離的發言,讓我想起過去擔任檢察官期間承辦一件槍砲案件所發生的「插曲」:我發現槍手背後似乎有組織或黑道勢力,於是找來承辦分局主管警官等人討論跨轄追查組織勢力的可能性,但我「挑錯時間」了,當時並非警方掃黑專案期間,分局對追查組織犯罪興趣缺缺;這樣也就罷了,某位警官還告訴我「挑錯對象」了:「檢座,不要追了,那個對象吼,妳和我都惹不起。」當下把我氣得七竅生煙。3
容我提醒各位,被某警官「勸阻辦案」的我,當時的身分是檢察官,所以還有當面糾正該警官錯誤觀念的機會。如果是有心辦案卻「不慎犯了權力利益大忌」被迫吃案的承辦員警、或是其他目睹長官要求吃案的旁觀基層員警呢?
至於什麼樣的對象,是警官口中「惹不起」的對象,松山分局前分局長對媒體的發言便特別具有啟發性。他在被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接受媒體訪問時,便公然表示:「我相信很多曾經擔任刑事高階警官的人,誰敢說他不認識幫派大哥?」門外漢可能會疑惑:幫派大哥不是警方應該查辦的對象嗎?為什麼他能夠如此堂而皇之地說出這種話?千萬不要疑惑,這位警官只是不小心吞下「誠實豆沙包」,而講出了警界內部生態的秘密罷了。
那個對象吼,妳和我都惹不起。
——《扭曲的正義》第150頁
刑事出身的分局長……認識各大幫派帶頭的、領導階層是司空見慣。
我和○○幫幫主確實認識,而且熟。
刑事高階警官誰敢說他不認識幫派大哥?——松山分局前分局長的發言
踐踏「警察尊嚴」的,是無視法治國的體系文化
除了「誤刪監視器檔案」之謎、「警官認識黑道大哥司空見慣」等笑話外,台北市警局長不願意將手機交給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調查,而眼巴巴的將手機交給檢察官,甚至在北檢開起記者會,向媒體表示:「身為警察的一份子,不要去為難刑事局……檢察官比較有公信力,願意將手機交給地檢署。」說到激動之處,還拉高分貝:「讓你們去評論,自有公斷。」言中深意,一時之間也蔚為奇談。
我們都知道,警政高層以及警方出身的立委,長期以來在國會不遺餘力的高喊「警察尊嚴」、「廢除調度司法警察條例」,甚至還要爭當「偵查主體」,然而,如果他們自己涉案時,又是什麼樣的態度呢?現任台北市警局長、曾任警政署副署長的這位警官,已經為各位做了很好的暗示。而真正踐踏「警察尊嚴」的,正是與政治權勢曖昧不清、違背客觀義務而不依法定程序處事的體系文化。
更有趣的是,這位局長不願意將手機提交給警政署,反而急吼吼的送交給檢察官,出言「檢察官比較有公信力」後沒多久,就在沒有知會檢方公開影片內容與範圍的情況之下,擅自向媒體公開本應偵查不公開的三段「關鍵96秒影片」,赤裸裸的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10條第4項「偵查輔助機關對於已繫屬偵查機關之案件,偵查中有發布新聞之必要者,應事先徵詢偵查機關意見」白紙黑字的規定,還理直氣壯地向媒體表示:「記者會上所播放的第三段監視影像,其實並未向檢察官報告要公開,但自己認為要負責任才公開。」
然而,警政署、北市警局乃至當事派出所這一干警官,這半個月來不願正視體系文化問題並務實改革,反而不斷說謊甚至淪為口水戰、無視案件偵查進度,在未知會檢方的情況下任意公開影片,這些言行真的是身為警官應有的「負責任」表現嗎?
警察大學的校徽中,「誠」字大大的放在正中央,在升官途中迷失的警官們可還記得?
- 關於警媒關係的問題,請見拙作《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九章「失控的第四權——包著虛假糖衣的毒」(第218頁以下)。
- 進一步的論述,參見〈掃黑掃到誰?「治平專案」淪警方集點遊戲〉。
- 詳情參見拙作《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149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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