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界反對刪除侮辱公署罪,法務部和高檢署批判不得?
2021年12月28日,立法院院會三讀刪除長期以來充滿違憲爭議1且備受社運界批評的《刑法》第140條第2項之侮辱公署罪。對此修法變革,有媒體報導指出「警界不認同:挑釁政府機關無法可罰」,甚至主張民眾在網路上辱罵政府機關的行為必須以刑罰處罰,才能「維護公權力」。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統計侮辱公務員、侮辱公署案件,2019年送辦767件、2020年758件、2021年至11月止共送辦502件,並強調「被害人多是警察」,試圖透過這些數字來營造我國人民挑釁公權力的假象,然而,卻未說明這些警方移送的案件中,有多少是濫行移送而未達到起訴門檻經檢方不起訴、又有多少被法院認定不成立妨害公務而判決無罪者?
在一個民主國家,人民對於政府機關施政作為有不滿或不同意見,進而提出憤怒的抨擊,實屬常態。民眾在對於現狀不滿的情緒下,透過網路批評並痛罵政府機關,到底對於公務會有什麼妨害?「公權力」的維護,究竟應該由政府機關透過自行反省與改革來獲得人民信賴,還是依靠刑罰壓制不同意見者?在過去幾年來,我國檢警偵辦的「侮辱公署」案件,有多少是出於政治目的而針對社運與反對意見者的批判言論?以下筆者以自身長達一年來發表批判法務部與檢察體系的經驗,來談談刑事局口中「送辦」的大量「侮辱公署」案件中,存在什麼樣可怖的真相。
「割雞用牛刀」——濫用偵查資源的言論審查
筆者於檢察官任內時,曾於2016年至2017年間投入「檢察改革」(下稱檢改)的活動,並對於檢察體系內的問題提出針砭,期待能夠進行體系內改革,長期閱覽《鳴人堂》專欄的讀者,應該可以發現筆者不論在檢察官任內、或是因失望而退出檢改、乃至離職後,仍不斷對於檢察、警察體系的問題提出批判,包含「檢仔聊齋」系列以及去年著作《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
2019年以來我國發生許多事件,與法務部的怠惰不作為有關,包含防疫期間法制面蒼白的不作為、精神疾患犯罪欠缺偵查中鑑定經費、欠缺橫向資源聯繫、檢察機關欠缺偵查動能等問題;在警政體系扭曲的績效問題之改革方面,不但遭遇警政高層的反改革,高等檢察署(下稱高檢署)更在其中扮演糾纏難解的角色。2020年4月2日,筆者在撰寫相關評論文章並編纂上述書籍時,於社群網路預告將在著作中指出「法務部為何是廢物部」等言論。
臺北地檢署(下稱北檢)旋即於2020年4底至5月初間分他案(109年度他字第5345號),指派該署「主任檢察官」親自指揮「刑事局」開始針對本人於該年度2至8月間批判法務部、高檢署的言論進行監察,並以不知是法務部與高檢署內之何人提告之「妨害名譽」(告訴乃論之罪)案由於法務部一審系統與傳票包裝該案。
於2020年10月起,北檢與刑事局在明知本人長年旅居國外,且在全球秋冬疫情升溫之際,由北檢主任檢察官指揮刑事局偵查員「親自登門送傳票」,然而,不知是否該偵查員欠缺第一線實務經驗,所張貼之寄存送達通知書不但沒有機關戳章而看起來很「不正常」,且程序不合法,刑事局並透過社群網路向旅居於國外的本人發送看起來還是很像詐騙的陌生訊息:「你家裡有收到台北地檢發的傳票嗎」。
此間,筆者曾收到司法體系中資深前輩的善意提醒:「批判政府部門、檢察體系要小心」,「妳畢竟離職了,沒有檢察官的保護傘」,「有些妳想像不到的卑劣手段」。而前輩口中的卑劣手段,便是長達一年來,北檢幾乎照四季不斷發送案由錯誤記載為「妨害名譽」的傳票,使得家人不堪其擾。
在這一年疫情期間,北檢捨《制定傳染病流行疫情嚴重期間司法程序特別條例》之「遠距訊問」而不為,多次透過偵查員親送傳票、掛號送達、電聯國內聯絡人要求陳報「回國日期」(總計共撰寫四次陳報狀)等方式,非要本人飛行萬里回台灣隔離,這樣的程序與動機並不尋常。直到2021年底,就在立法院即將修法刪除侮辱公署罪之前,北檢仍不忘繼續騷擾本人的家人,在明知我國嚴格的防疫隔離政策下,於11月底發出傳票,訂了12月中下旬到庭的「不可能任務」。
更特別的是,該件案件並非如北檢對媒體所宣稱的「被動」收刑事局移送,事實是由北檢指派主任檢察官親自指揮刑事局從持續監察言論與發表文章長達半年的「指揮案件」。只要稍有司法實務經驗者都應該知道,檢方的「指揮案件」,通常是針對重罪、矚目或複雜的集團、組織犯罪,以筆者經驗而言,除政治性的大型陳抗事件而須由檢察官進駐指揮所的案件以外,罕見「妨害公務」此等輕罪案件由檢察官指揮者。究竟是什麼樣的言論,堪比太陽花的千軍萬馬,能夠讓檢方高層如此重視?
「頂頭上司」法務部和高檢署不容批判?斷章取義的羅織罪名
姑且不論立法院是否刪除「侮辱公署」罪,在除罪化之前,通說與司法實務對於該罪的解釋,向來限縮於「抽象之謾罵」,如果是本於具體事實,例如,針對政府機關施政作為的批評,縱然批判的言論內容苛刻,也不會成立該罪2。這是稍有司法實務經驗者均知道的基本常識。
本人於鳴人堂發表之一系列「檢仔聊齋」文章,均為檢察官任內自身或同僚經歷之所見所聞,而高檢署長期以來不辦案3、該做的事情不善盡職責、不該做的事情倒是不斷找基層地檢署麻煩、想盡辦法透過媒體「刷存在感」,以及檢察體系升官圖上「位高責任輕」等問題4,均為體系內「公開的秘密」,亦為司改國是會議期間不斷被提及與討論批判的客觀事實。
2020年中,高檢署在安居緝毒專案會議裡,就警政署取消聲押率及准押率的績效評分項目表示反對,認為要評比聲押率及准押率才能鼓勵檢察官精緻偵查,對此,引發不少檢察官訕笑例如,「完全看不懂在公三小」「這就是長期不辦案的人講的鬼話」之評論,理由在於,是否羈押的關鍵在於有沒有羈押原因和必要性,以及強制處分庭法官之判斷,和檢警是否精緻偵查無關,因此本人於2020年7月間亦轉貼該會議內容,並評論「久不辦案也不讀書的官癌末期老檢早就忘了,在當官之前,他們先是個人、是檢察官。建議學會當官之前,先學會怎麼好好當個人,以及檢察官的使命」,並進而分享粉絲專頁之評論。
至於法務部部分,本人在2020年2至8月期間撰文之批判,不外乎探討法務部在防疫期間法制面蒼白的不作為5、只顧做秀6;2019年至2020年間精神疾患犯罪頻頻為媒體關注,法務部動輒對媒體作秀發表「天理難容」等情緒勒索發言7,卻無視偵查機關欠缺精神鑑定費用、欠缺與衛生主管機關之精神醫療資源的平行聯繫等事項8,顯然就是主管機關怠惰不作為。而檢察體系中,基層檢察官依法辦案卻無端遭到政治刁難,然而法務部與檢方高層卻畏懼政治勢力而袖手旁觀,令人心寒。
以上撰文並於社群網路公開發言所批判之事項,均為有具體會議記錄、書面證據、時事評論文章、學術論文為據,其中更不乏筆者在體系中浮沉而親身經歷之具體事實。如果行政機關支領納稅人稅金後,幾經改革聲浪之指正,猶無動於衷、尸位素餐,豈非「廢物」?這樣的批判言論,本於筆者出身於民主法治國家之法律確信,深信所有評論均係出於一個民主與法治國家公民的良知,評論可受公評之事,以期許國家能走向更進步的道路,並無侮辱公署或任何公務員、亦無妨害何人名譽,更不構成任何罪名。
面對這些具體問題,如果政府機關要「維護公權力尊嚴」,就應該立刻改正,並進行務實的改革,腳踏實地實踐法治國,以獲得人民信賴。然而,我國法務、檢察與警察高層捨此不為,反而讓檢察官淪為政治打手,指揮警方將反對意見之批判文字斷章取義,糾正批判意見者的「態度」並羅織罪名,如此真能達到「維護政府威信」的目的?
違反刑事訴訟法規範的傳喚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明文規定「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在該罪名未經立法院刪除前,姑不論針對政策、體系弊端等具體事實進行評論,依照向來實務見解,就算「尖酸刻薄」也不會成立犯罪;如果檢警真要大動干戈的對於批判意見者進行「侮辱公署」的言論審查,也必須先完整閱覽反對意見的言論全文脈絡,以判斷是針對特定事實為意見評論、或單純的抽象侮辱性言詞。
申言之,承辦(主任)檢察官與刑事局員警必須先將所有專欄文章、《扭曲的正義》前後文閱讀完畢(而非斷章取義擷取部分文字),並調查所評論之事件是否均為真實,調查方式包含調閱法務部與高檢署公文與相關卷宗,以證人身分傳喚法務部與高檢署官員訊問文章中所批判之各該事實是否為真,此外,如案由為北檢他案與偵案傳票所載之「妨害名譽」,因該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可見文章批判之機關或機關內之官員為告訴人,則在傳喚被告之前,應先傳喚機關首長或提告之官員,訊問批判意見所述內容是否屬實。如屬實,為何不積極改革、改變體系弊端?並判斷該等主管機關之不作為是否與「廢物」無異。
北檢檢察官並應調查,在司改國是會議期間,大量基層檢察官發表興革意見,法務部與高檢署是否有確切務實改革?在改革期間,為何還透過媒體運作向媒體「喊苦」,表示「司法改革浪潮,苦到高檢署檢察官」,但報導中所抱怨之事極其荒謬,例如:抱怨「開會便當吃不完」(但有便當吃,此乃檢察體系高層之特殊待遇,實則基層檢察官、書記官等職員深夜通宵達旦的辦案,卻還不見得有便當吃),並透過各種政治運作、刁難與鬥爭來阻撓改革9?
所謂「侮辱公署」罪的調查重點,在於發表言論者的言論內容;因此,依照刑事訴訟法之規範,檢警應先調查完上開事項後,最後才能傳喚被告。但事實上,檢方也很清楚,對於不同意見者,就算窮盡「洪荒之力」訊問一百次、一千次,也不可能得到自白,縱然自白,也不可能到達起訴門檻。因此,這種傳喚,對於懂法律的人而言,無異是虛張聲勢的自取其辱。
對於深諳偵查程序、寫書狀根本不需要成本的筆者而言,檢警採用的此種「行傳喚之名,行騷擾之實」固然是徒勞,但對於不瞭解法律規範、可能必須耗費大量金錢聘請律師的門外漢,是否可能在膽怯之下從此閉嘴,而不敢再批判時政,進而形成寒蟬效應?縱然對於國家機關的改善有滿腔熱血的殷殷期待,但又有多少人,能因為批判性的發言而付出數萬元甚至十數萬元的律師費,來面對檢警機關的騷擾呢?而這,正是近年來「侮辱公署」罪遭到政府高層以明示或暗示的手法,透過政治綁架檢察與警察機關,達到箝制言論自由的手法。
打壓異見,是維護執政尊嚴,或自取其辱?
這起案件,可能也是首揭新聞報導中,刑事局所宣稱的「送辦」的「侮辱公署」案件分母之一,由於被批判的公署,是北檢「行政上的」頭頂上司——高檢署與法務部——讓該署高度重視,在司法案件量負荷過重、基層檢察官人人喊過勞的情況下,猶指派主任檢察官指揮刑事局的高規格層級嚴陣以待,一年傳喚多次,令人懷疑檢察機關的負擔是否真有「過勞」問題。
更讓人感到不寒而慄的是,如果這是刑事局所謂「數百起」移送案件之一,那麼,還有多少反對意見者,也遭遇到這樣的對待?而刑事局為直屬警政署層級之刑事警察機關,理應從事重大案件的偵查活動,但我們國家卻耗費這樣層級的警力與警政資源,在網路上對於人民批判政府的意見進行監控,那麼,真正攸關治安的重大、組織案件之偵辦,還有多少資源?能否做到真正的「精緻偵查」?
在警察體系中,許多警察被高層逼迫績效,最後鋌而走險甚至誤入歧途,而經起訴判刑10;但卻有些刑警,不需要在第一線進行真正的犯罪偵查活動,只需與檢方高層「配合」、相互為用,打著檢察官指揮的名義,坐在冷氣房裡上網進行言論審查,這樣的體系文化,豈不諷刺?警政高層如今跳出來反對「侮辱公署罪」的除罪化,究竟是為了捍衛其口口聲聲的「國家威信」,或是害怕喪失淪為「東廠」的績效來源?
筆者曾經在檢察體系浮沉三年九個月,昔日在體系中,曾對檢察獨立以及客觀中立性深信不疑11,並相信檢察官應該能夠抗拒法務部的不當指令,儘管現實中存有升官圖上的無奈,但至少應該守住檢察官作為「法律守門員」(Gesetzeswächter)的界線,因此,輾轉得知此案荒謬的分案始末時,感到萬分錯愕且難以接受,因為昔日在體系中對外高喊的「司法官」屬性遭到踐踏。
在將這個事件的事實全貌公開之前,筆者其實也再三猶豫,因為在我看來,會打擊檢察尊嚴的,並不是反對意見者對於檢方高層的批判,而是檢察官淪為政治打手、違反法律規定濫行偵查而騷擾反對意見者,筆者也擔憂揭露事實反遭有心人移花接木的作為攻擊檢察官公正獨立性的工具,因此拒絕媒體的探詢。然仔細思忖後,認為身為一個民主法治國家的公民,有義務告訴所有納稅人,我們國家機關確實存在濫用偵查資源、違反律規定之「必要性」而騷擾異議者的事實。只有將包著毒藥的糖衣揭開,清除毒藥,才能還給偵查體系一個乾淨無毒的空間。
至於警政署、刑事局假借「維護國家威信」之名而透過媒體發表反對廢除侮辱公署罪的說法,恐怕不過是為日後再也沒有一年數百件、輕輕鬆鬆取得的績效感到難過罷了。事實上,讓國家威信掃地的,不是民眾因為憤怒而在網路上的幾個字眼,而是警察機關淪為東廠而踐踏民主國家的墮落。
- 對此議題在法律界有諸多論文討論,較為白話的投書可參見郭奕賢,〈「潑漆案」判決結果戕害言論自由,訓政時期立下的「侮辱公署罪」根本違憲〉;另過去不論是執政黨或在野黨均有質疑意見,參見報導:〈質疑侮辱公署罪違憲 吳濬彥潑漆行政院被判刑將上訴〉;〈立法院明初審 藍委提案廢止侮辱公署罪〉。因此該充滿違憲爭議之刑法規定也於2021年12月28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刪除。
- 詳見〈「焚書是焚人的前戲」——行經納粹焚書紀念碑,反思我國執法現況〉:「民眾真的「侮辱公署」,還是公署找民眾麻煩?」
- 在本人提出針砭之前,亦不乏有論者於檢改活動期間提出類似見解,參見姜長志(2017),〈「檢察一體」不是小綿羊軍頭們的遮陽傘〉:「在現狀下,原本充滿戰力、具有強大偵查能量的檢察官,長期被圈鎖在高檢署裡看卷澆花、照抄告訴人再議狀、陪高院法官開庭,一待就是十餘年,直至退休。當年叱吒風雲的查案高手、虎狼之師,如今卻被關在這座開心農場裡,過著閒雲野鶴般生活,逐漸成了一隻隻乖馴、食草的小綿羊,這才是『檢察一體』所遭遇到最嚴重的崩解危機,更是國家人才資源的嚴重浪費。」
- 相關論述,參見《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五章 要升官,首先要忘記信念〉。
- 2020年4月間,對於法務部在防疫法制中缺席而提出批評意見者眾,亦有不少檢察官對於法務部提出針砭意見,例如;姚崇略,〈法務部不應在防疫作戰中缺席〉;姜長志,〈武漢肺炎防疫大戰:那些被我們遺忘在清朝末年的法律部隊〉。
- 2020年5月,筆者撰寫〈檢仔聊齋(十):防疫刷存在?被權力宰制的檢察指令與偵查作為〉批評檢方的作秀指令,以及「紅人升官」的文化,批判對象包含法務部與檢方高層,以及北檢,據了解,該文可能惹得以上機關「長官不開心」。
- 不過筆者並非開天闢地第一個批評法務部長該發言之人,該發言更早之前便遭到同黨籍之立法委員在國會質詢時批評,參見2020年5月6日新聞〈稱殺警案「天理難容」 法務部長蔡清祥遭糾正〉:「由於法務部長蔡清祥日前曾經用『天理不容』、『天理難容』等成語形容該案處置,也讓綠委覺得不妥。民進黨立委鄭運鵬今天在質詢時,就要求蔡清祥以後再面對類似案件時,應只使用『還會上訴』等不帶情緒性的中性字眼說明即可,如果用『天理難容』等說法形容,難免會引發外界質疑『既然有天理、那還要法理嗎』,鄭運鵬認為,這不是現代法治社會應有的態度。」
- 參見〈鐵路刺警一審無罪:勿因不理解而恐懼,因恐懼而污名精神疾病〉;更進一步論述參見吳忻穎、林晉佑,〈責任能力調查與監護處分執行現況之探討〉,矯政期刊,9卷1期,2020年1月。
- 參見〈檢仔聊齋(十三):進一步退兩步?檢察體系改革的「復辟」勢力〉,此篇文章發表於2020年8月,本文與轉貼臉書之評論貼文,可能也是激怒檢方高層而被認定為「侮辱高檢署」的背景事件之一。
- 參見《扭曲的正義:檢察官面對的殘酷真相,走向崩潰的檢警與媒體》,第174頁以下之「騙票案」;另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8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中,法院亦批評警方扭曲之績效制度、仿效「長官紅人」同流合污之體系結構問題。
- 參見〈檢察獨立、檢察事務與檢察行政──傻傻分不清?〉,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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