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刺警一審無罪:勿因不理解而恐懼,因恐懼而污名精神疾病
今年4月30日,「鐵路刺警案」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判決主文為被告「無罪,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扣案之紅柄嫁接刀壹沒收之。」
許多民眾在新聞以「無罪」以及各類聳動的標題、政治人物各類「天地不容」等不問法律、只問天地的撩動情緒言說下,沒有細究判決理由,在網路上開始發表各類鍵盤評論。例如:「得精神病真好,可以到處犯罪!」「精神科醫生真好騙!」「無良醫生!無良判決!」「為什麼要放任這些怪物在路上亂跑!」「精神病患不吃藥真可惡!」「精神病患就應該要關起來!」
除了司空見慣把司法當沙包打的行徑外,民粹的情緒甚至將精神疾患者貼上污名標籤,連同司法精神鑑定以及進行鑑定的醫師也被攻擊。司法精神醫學,是法學與精神醫學交會的領域,這門學問的論述必須建立在堅強的法學理論、實務經驗,以及精神醫學的臨床與實證經驗之上,而不是建立在鍵盤的空想之上。
被污名化的疾病與司法精神醫學
本案宣判後,許多對於精神疾病存有誤解而不明就裡的聲浪認為:「精神病患真好,到處犯罪殺人放火還可以被恐龍法官判無罪。」這樣的言論,不但昧於醫學常識,更是長期以來精神疾患蒙上「不名譽」陰影的原因。必須說明的是,精神疾病分為非常多種,也有不同的輕重症狀,就算是有嚴重病症的妄想型思覺失調患者,在實務經驗上,會犯罪的比例很低。
不久前一位編劇與我聯繫,提及她想要訪談承辦過兇殺案的檢察官,但承辦過兇殺案(此指「故意殺人」之案件類型)的檢察官,好像沒有那麼多。其實很多經歷將近10年的檢察官,相驗上百甚至數百件屍體,但也沒辦過兇殺案,因為台灣沒有媒體渲染的那麼可怕。而兇殺案中,情殺、債務糾紛、一時氣憤、長期結怨等才是常見的,精神疾患殺人的案例,事實上沒有大家想的那麼多。
但思覺失調患者的殺人案件,每每成為媒體報導焦點,因為聳動、人們覺得可怕,因為動機可能不是「常人」所能理解,所以大家才會恐慌。但是,人類不能理解的東西太多了,因為不理解而恐懼,就將精神疾患者與他們的家人貼標籤,公平嗎?
此外,由於司法精神鑑定涉及病患隱私,所以不是公開程序,法院判決所引用的內容,因具有大量精神醫學的專業名詞,民眾不容易了解、也無意願了解該門專業,就在以訛傳訛中對於司法精神鑑定存有誤解。
刑法第19條第1、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依照該條修正理由,就責任能力之認定,係參考德國立法模式,採取「生理學」與「心理學」混合之立法模式,兼顧行為的「知」(認識)與「意」(決定)之雙重因素 ,並根據「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與「是非辨別能力或依辨別而行為之能力」進行兩階段判斷。
其中,第一階段「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判斷,係從生物學或精神醫學觀點(包含外因性與內因性精神疾病),判斷有無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此階段由於需要精神醫學之專業,實務上通常仍是委諸精神醫學專家予以鑑定,這就是所謂的「司法精神鑑定」。1
而目前我國實務上,司法精神鑑定的程序,不是行政院長不負責任發言的「一名醫師鑑定」,而是由醫師、心理師、社工師組成鑑定團隊。凱旋醫院成人精神科醫師劉潤謙便投書說明:「精神科的鑑定醫師,就相當於法院所委派的專家證人,任務就是根據客觀的證物及專業的判斷,讓法官明白案發當時發生什麼?被告處於何種狀態?以利法官審判。」
面對民眾排山倒海而來的誤解,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於5月2日聯合聲明說明司法精神鑑定的倫理:
依據司法精神醫學專業倫理,接受法院囑託鑑定之專家,必須具備足夠良好之專業能力,根據所受囑託事項之內容規劃鑑定之流程,戮力從事誠實公正之鑑定,首重協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實踐司法正義,而非考量鑑定結果是否符合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訴訟外人士之期待。
⋯⋯訴諸輿論公審,對於法官或鑑定醫師施加莫大之壓力,若造成法院裁判或精神鑑定結果取決於輿論之聲量,無法堅持刑事實體與程序之正義,亦非台灣司法之福。
「沒有病識感」是症狀,不是罪惡
除此,也有意見大肆撻伐欠缺病識感的思覺失調患者,甚至有執業律師在不瞭解精神疾患下,將刑法第19條第3項望文生義,表示這類型病患不服藥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所以不能阻卻罪責。這些片面的發言,再度加深民眾對司法精神醫學的誤解。
在法律解釋上,刑法第19條第3項一般稱為「原因自由行為」,在實務上通常是知道或可得而知喝酒、致幻藥劑(如毒品)會導致自陷喪失或嚴重減損辨識與控制能力,仍然喝酒喝到爛醉或吸毒吸到失控。但「沒有病識感」的精神疾患,本質上是一種疾病,疾病是無從自行招致的。
我過去執行監護處分的實務經驗是,有些病情嚴重,也被司法精神鑑定與判決認定有要執行監護處分的患者,往往自認沒病、更當面痛罵執行檢察官、書記官、醫生與護理師、甚至寫信到地檢署「陳情」堅持沒病要求出院,但執法者也只能依法執行、每個月去看他們,和醫生一起說服他們建立病識感,身為執法人員也只能任他們訾罵莫可奈何。因為這就是他們的病癥,要交由專業的醫生去幫助他們。
在精神醫學上,缺乏病識感是思覺失調患者的核心症狀,這不只是精神醫學相關文獻與期刊所指出的症狀,更是衛福部與諸多醫院身心科網站的基本衛教常識(例如臺大醫院醫學精神部著、衛生福利部出版《常見的精神症狀》、門諾醫院〈淺談思覺失調症〉)民眾只需在網路使用搜索引擎搜尋便可找到這些知識。
在這件「鐵路刺警案」判決引起的一連串風波後,也有許多精神科醫生發表白話文的衛教說明以闢謠,例如嘉南療養院李俊宏主任便在臉書上以白話解釋腦科學與影像醫學相關的研究結果,說明個案的VMPFC(ventro-medial prefrontal cortex)的神經連結性(neural connectivity)與病識感相關:
思覺失調症沒有病識感,就如同高血壓血壓會高,糖尿病血糖會高一樣,是這個疾病的病理現象。而思覺失調症基於缺乏病識感而不願意服藥,就跟失智症患者因為記憶力不佳難以規則服藥一樣,是這個疾病的「症狀」。
此外,科學有其極限,醫學也是。我過去執行監護處分的醫院視察時,發現有些病患抗拒服藥,或是服藥的成效有限。醫生也強調,按時服藥只能減少發病機會,並非只要按時服藥一定不會發病;這也是很多家屬疑惑的地方,明明都有按時吃藥,怎麼還是發病?這就是現今醫學的極限。
在無從預料不接受治療的風險下,加上其不符合《精神衛生法》強制治療的要件(或雖符合要件但沒有被國家發現而以《精神衛生法》強制治療),精神病患不治療,在法律評價本質上跟其他病患不接受治療沒有什麼兩樣。
其實不只有精神疾病,很多疾病末期也會影響大腦出現妄想;難道因為他們的病癥,就帶有「原罪」嗎?
社會安全網,誰的責任?
還記得那部讓觀劇者落淚的《我們與惡的距離》嗎?當時的大家一邊看戲一邊掉淚,彷彿人心都有柔軟的一面,但當真實的案例在社會上發生,大家的態度又是什麼?
社會安全網的漏洞,責任不是在醫生個人、法官個人、檢察官個人、被害人或被告家屬,而是在政府,特別是主管國民身心健康的衛福部、主管檢察行政業務(偵查中鑑定與執行費用)的法務部、負責警方人力調度與裝備的內政部警政署、負責審查預算以及修正法律的立法院。
在我看來,儘管專家學者、第一線實務工作者不斷呼籲,這些部門面對沒有鎂光燈的議題時,總是處於裝聾作啞、互踢皮球的不負責狀態,每每發生問題時,政客相互為用媒體,透過各種話術來轉移政治責任。
面對精神病患被污名化的反智民粹,如果沒有堅強的學理與面對精神疾患個案豐富的實務經驗,一旦淪於人云亦云,將使人們把精神疾患者的病症、欠缺病識感、拒絕治療等誤認為罪惡淵藪,卻無視執政者的昏庸、國家精神衛生領域的資源貧瘠、病患自主決定權與社會安全網等深度議題。
在主管機關不負責任、人民在被撩動的情緒下讓政客得以脫身的台灣現況下,很多問題,被表淺化、粗糙化,導致永遠無解。
社會把精神疾患污名化的結果便是,這個疾病只能生存在陰暗、羞愧、諱莫如深的角落中,問題也永遠無法解決。我無奈,也很遺憾。
- 進一步說明,參見:吳忻穎、林晉佑(2020),〈責任能力調查與監護處分執行現況之探討〉,矯政期刊第9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