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Too浪潮中的「假法律真恫嚇」:談律師角色的專業與倫理

聯合新聞網 吳忻穎
藝名「大牙」之藝人於6月27日在臉書張貼文章,指控當時藝名「黑人」的節目主持人在...

近來從國內政壇開始掀起#MeToo浪潮,該社會運動1於政壇一路延燒至學術、媒體、文化、演藝、社運界等,在各該公眾領域投下不少震撼彈,這場「實名分享」個人生命經驗、以媒體做為申訴途徑的「法律體制外」社會運動,也令國人反思父權架構下的性別議題。

在演藝圈,藝名「大牙」之藝人於6月27日在臉書張貼文章,指控當時藝名「黑人」的節目主持人在11年前對自己「性騷擾」,並表示「也許這時候不說,就永遠被困在11年前那個晚上了」、「謝謝這波Me too願意站出來的人們給我勇氣」。翌日「黑人」旋即在社群網路上以「限時動態」發布以律師事務所及律師名義、蓋有律師印章的「律師聲明稿」,內容分為三點,略以:

一、指控「大牙」指訴不實,「黑人」陳建州及其配偶范姓藝人共同對「大牙」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命於臉書刊登道歉啟事」;二、請求賠償一千萬元,將捐作「婦女保護」、「犯罪被害人保護」等公益用;三、「提醒」社會大眾及媒體,宣稱依照「最高法院法律見解」(然而判決字號、案例前提事實均不明),貿然「轉發」網路訊息,也要負擔侵權行為責任。

以上三點內容,由於「道歉啟事」的訴之聲明與新進憲法法院判決有違,顯然違憲、請求賠償金額顯然不符合一般民事訴訟經驗「行情價」,反而比較像恫嚇意味的公關操作,引發法律圈熱議,更有媒體以「律師界一致差評」入標,報導該聲明稿在訴訟實務上的錯誤問題。

聲明稿第三點的內容,更是有濃厚的恫嚇大眾意味,其以(字號與內容均不詳的)最高法院見解為名,而警告「轉發」貼文之公眾,顯然試圖製造寒蟬效應來壓制這一波#MeToo浪潮,這通律師搖身一變成為公關的「假法律真恫嚇」,卻反而引來輿論的反彈。旋即有其他藝人發文指控過去同樣遭到「黑人」性侵未遂的經驗,並直言「現在決定說出來的原因只有一個,就是我不想讓大牙只有一個人」。這等「律師聲明」的後續發展,儼然成為幾日前「林昭亮事件2翻版。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

針對「黑人」所委任律師的律師聲明稿第一點,我國憲法法庭已經在去年以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第1項明確指出:「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

從上內文來看,說更仔細些,我國各級法院民事庭「不」得再判決命被告道歉,包含過去常見的「登報道歉」、網路時代在社群媒體上的「公開貼文道歉」等。依照該憲法法庭判決的理由,「強制公開道歉」對於人民消極不表意的「言論自由」造成過度干預,且嚴重侵害人民的「思想自由」,損及道歉者之內在思想、良心及人性尊嚴。因此,這種「回復名譽」的手段違憲。

憲法法庭也提出了其他可行的侵害較小手段,例如在合理範圍內於媒體刊登「勝訴啟事」、一部或全部「判決書內容」,但是無論如何,就是不得要求侵權行為人「道歉」。

在以上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下,我國各級法院當然不能作出違憲判決,因此,「黑人」律師聲明第一項,顯然違憲而於法不合,在「法律訴訟實務」的角度來看,可以說是明顯「錯誤」的聲明。換句話說,在民事訴訟上如若提出這等違憲的訴之聲明,此部分注定導致「敗訴」的結果,此堪稱法律系大一學生就懂的「入門常識」,當然,在實務上,律師有可能因未更新法律知識而犯錯,但是讓當事人將明顯錯誤的聲明放在網路上明詔大號「自曝其短」的,就令人意外了。

另一方面,就算不談法律理論,只從「公關」的角度來看,乍看之下或許能夠達到恫嚇不懂法律的圈外人的效果,然而在資訊快速傳播的網路世代,「黑人」能夠請得起律師,大眾自然也能就教律師,而輕易的戳破沒有法律基礎、淪為「虛張聲勢」的律師聲明。

法庭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當律師專業遇上「公關策略」時?法律專業倫理難題

至於該律師聲明的第二點與第三點,則顯然公關、恫嚇意味遠勝於「法律」。因為該聲明第二點「捐款」與民事訴訟無關,對於訴訟結果也不會產生影響,類如此等「我是大善人」的形象聲明,根本不需要由律師來撰寫。3

而第三點並未點出具體的最高法院判決案號,無從自該律師聲明所主張的「最高法院見解」具體內容、前提事實與本案情況作比較與分析。舉凡學過法學方法論的法律系大學生應該都知道,參考判決先例的前提在於,必須區分本案事實與過去判決先例背景事實之相同/似或相異之處,並考量社會發展、價值變遷等因素,以決定是否為相同之情況而符合援用判決先例之前提、又或者背景事實不同或已過時而不應援用。4

在本案情況下,張貼「#MeToo」指控文章者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藝人,且為當事人自身的「具名控訴」,並有媒體報導「依照大牙文章中的時間點按圖索驥,翻出YouTube上一段香港節目的預告片段,和大牙指控的那天,正好吻合」,更有不少「藍勾勾」的知名人士留言相挺,在這樣的前提背景下,選擇相信名人控訴而轉發貼文的大眾,在我國「現行司法實務見解」下,真的必須一起負擔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嗎?如若如此,恐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當代社會脈絡與生活經驗的法律價值有違。該律師聲明所謂的「最高法院見解」,莫非是訴訟上實務上時不時出現的笑話:虛構的「裝腔作勢」、或是「曲解甚至超譯最高法院判決理由」5

更令人百思不解的是,本件#MeToo文章所指控的內容,均為針對「黑人」的控訴,為何律師聲明稿將范姓藝人(「黑人」的配偶)同列為聲明當事人、共同原告,「提醒」社會大眾侵權?響應#MeToo的民眾,對於范姓藝人的權利有何侵害?除了多增加一個「原告」,以壯大恫嚇公眾「噤聲」的聲勢外,在法律上實在想不出任何理由。

律師的專業以及應該提供的服務是「法律」,不是「公關公司」,更不是任由當事人牽著鼻子走,把律師名義與印章作為橡皮圖章或遮醜的包裝紙。依照《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應精研「法令」,充實「法律專業知識」以提昇其「法律服務」品質,更「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而必須兼顧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公共利益」(第5、7條);其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時,更應努力充實承辦該案所必要之「法律知識」,並應將法律意見坦誠告知委任人,不得故意曲解法令或為欺罔之告知,致誤導委任人為不正確之期待或判斷(第27、28條);猶有甚者,一旦律師發現「當事人採取法律行動、提出防禦、或在訴訟中為主張之目的僅在恐嚇或惡意損害他人」時,「理論上」就不能接受委任、(已委任者)應終止委任(第34條第1款)。

這種「假法律真恫嚇」的聲明稿若是公關公司所發,或許尚可理解(儘管在策略上可能有反效果),但如果以「律師」名義,取代公關公司,誤導大眾法律價值觀念,恐怕並不符合律師專業應有的公益性質與形象,而且可能正如目前媒體報導、社群網路的「風向」所呈現的,引發律師圈以及輿論的「差評」,造成公眾對於律師職業的負面印象。

誠然,在面對某些「個人特質」特殊、強硬的當事人時,律師費盡力氣也很難說服當事人接受專業的法律意見,而且可能當事人會要求律師進行不合法、不合理的主張——這等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溝通的難題,便是法律專業與倫理的挑戰,也是律師執業「尊嚴」與「麵包」的兩難,這也是過去我在實務訓練時,曾有前輩語重心長提醒「愛惜羽毛」的語重心長之處。

面對當事人的「案源」與「委任費」等經濟利益,那條尊嚴底線便可能不自覺地鬆動,然而,如果說為了錢,讓自己的職業專業名聲受到踐踏,甚至成為圈內各大律師粉專的「笑柄」,到底值不值得?與其說是律師倫理,更不如說是個人價值選擇。

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MeToo運動困境的解方?「法律途徑」不是萬靈丹

事實上,#MeToo作為社會運動,其自歐美興起之初所採取的路徑便不是「法律途徑」,因為性犯罪本身具有密室犯罪的隱晦姓與舉證不易的特性,加上社會上的權力不對等、制度闕漏,擔心「體制背叛」等種種心理因素,使得問題不再只是「加害者—被害人」之間的個人問題。對被害人而言,其還必須面對體制/社會的壓迫感,在犯罪學、立法政策與司法實務上,被害人「說不出的傷痛」始終都是理論上要重視、但是在實務上卻困難重重的難題。

因此,該社會運動的路線,便是提倡勇敢具名、透過媒體而「站出來」、「說出來」,途徑為揭開疤痕的傷痛,透過公開談論與傾聽,來提高人們對性犯罪、權力與性別等議題的重視。從這樣的社會運動路線來看,其複雜性已經超過「法律」、「司法」的層次,而是整個社會價值的重新論辯與對話。

如果清楚認識到社會運動的脈絡以及外國經驗,我們也就必須認識到,「法律途徑」不是萬靈丹。如果動輒把「律師」推出來當成「公關」,而律師在「麵包」考量下沒有謹慎了解(或刻意視而不見)個案當事人的「狀況」,而草率地發出強硬的律師函,甚至法律見解錯誤、漏洞百出,那麼,生命經驗中曾經有類似創傷、過去不敢開口的人們,便很有可能產生集體「共情」的情緒,使得律師聲明反而為輿論之火添柴加油,更導致人民對於「法律制度」—「法律人」的誤解與仇視。

然而實際上,民主國家的「法律制度」,是透過衡量社會大眾利益後做出的社會規範,隨著社會價值的變遷,法律也可能隨之修改。法律不可能滿足每個個人的最大利益——因為其必須考量「他人」利益而為衡平決斷。面對社運浪潮與價值辯論,把「法律」當成萬靈丹、動輒要「司法」背書(最後司法可能「公親變事主」,變成群眾仇恨目標),無異於緣木而求魚。

示意圖。 圖/歐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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