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林岱樺,我會如何讓放生規範爭議圓滿落幕?
首先,這次《野生動物保育法》的修法有三大重點,第一是「原住民狩獵議題管理的細緻化」,第二是「野生動物造成農損是否應以天然災害視之並由政府補助」,以及第三為「管制不當放生問題」。
此次引發爭議的立委林岱樺,因為是上個會期的經濟委員會召集人,再加上協商與討論時的不理性舉動,使得這三個議題都被修得荒腔走板,這和她還有幾位相關立委都脫不了干係。
我先談談放生規範的問題,還有林岱樺究竟在跳針什麼勁。希望其它立委在質詢與提案的時候,不要重蹈這麼糟糕離譜的覆轍。
事實上,有關不當放生問題對台灣的生態環境、人民安全與產業的危害之論述,已經非常非常多,若想要瞭解「岱樺之亂」的前情,請先閱讀我先前的五篇文章,分別是:
- 當民進黨不再值得信賴時,生態保育團體該怎麼辦?
- 有沒有任何「小量個別」的放生行為是可以被同意的?
- 管理動物放生問題的實務與挑戰
- 管理不當動物放生行為還需要多少的法律設計與教育宣導?
- 究竟何種動物被釋放在何處會涉及那些法律造成什麼問題?
大家都是現代文明人,若真是有心讓公共事務朝向更細緻合理的方向邁進,就應該要把所有資訊收集清楚,搞懂前因後果,把真正的議題弄清楚了,再來談法規設計與執行面的改善。要不然許許多多的記者、專家學者,還有民間團體負責人寫了一堆分析評論都是在浪費時間,因為有些人就是愛生氣又難教育。
林岱樺在3月3日協商時惡整《野保法》修正草案。原本行政院所提的版本,將針對造成野生動物重大傷亡與環境破壞的動物釋放行為提高罰責,然而這個修正草案在被她惡搞之下,居然被硬抝為「第一次不罰」,且「個人隨喜放生所得到的動物,要由農委會出面收容」。
林岱樺在犯眾怒的情況之下,於3月8日中午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說明會「道歉」。在她的道歉內容中提到:「身為立委,法律的周延性、可行性,以及是否因為惡意棄養和商業行為,而限制了真正的宗教放生?農委會可以祭出罰則,這是最簡單的行政作為;然而,在嚴格納管的同時,是不是該有對於真正宗教放生的配套輔導?包括必要的申請、適當的區域與相對的收容協助。」
看了她與林務局官員的對答與在立法院的說明,我只能說她根本就沒有醒過來,仍然把完全無關的法規與議題混為一談。如果我是林岱樺,我要怎麼讓自己有下台階還能把此事辦得圓滿,讓大家鼓掌呢?以下是我的建議:
一、弄清楚「動物釋放」、「放生」、「護生」、「野放」還有「棄養」之間的差異。
「放生」是一個宗教概念,泛指所有因為不忍被囚禁的動物受苦,而將動物釋放重獲自由的行動。「護生」與放生的些微差異則是護生具有較為主動積極的意義,包含積極促進動物的繁殖、動物的福祉、動物的救傷、棲息地的恢復等。「動物釋放」是一個很中性的概念,泛指把任何動物從囚禁的狀態釋放出去的行為。「野放」指的則是將野生動物釋放回原本的棲地環境中。至於「棄養」則是原本受人類管領之動物,因主人「沒辦法了」、「沒興趣了」而棄置不予照顧的行為。
就《野生動物保育法》適用的動物與事務來說,只涉及野生動物的救傷野放,防止具有入侵性的野生動物被不當放生到野地中而造成生態環境損害,以及因走私沒入或無法回到原產地之野生動物的收容。
但是林岱樺在3月3日的協商中,卻總是把「放生」和「棄養」混為一談,也把相關法規混為一談。她所謂的「養一養無法再養」根本就是《動物保護法》的「飼主責任」議題。這究竟和《野生動物保育法》有什麼關係?即使是《動保法》可管轄之動物,也不應該因為一時無法照顧而把責任丟給政府埋單。有這樣的立法概念,政府還能不倒嗎?
二、弄清楚「野生動物」的定義:林岱樺在協商中舉了兩個很爛的例子來支持自己的觀點。
第一是「吃魚看到保育類的魚要買下來放生」,還有「我就是買了這個,或是無意中人家送我的,但是我想放生,我不能養了」。首先,目前有可能會進到饕客胃中的保育類魚類就是「曲紋唇魚」和「隆頭鸚哥魚」兩種。一般來說,這兩種魚如果會在海產店被看到,都已經掛了,也不可能被野放;就算是看到活體展售好了,那依法律正常程序也應該是馬上報案,讓專業人士處理,又怎麼可能會讓林委員有「花錢買下來再拿去放掉」的可能性?更何況「保育類動物」的野生個體都不能被商業利用,所以林委員舉這樣的例子是很荒唐的。
一般人能見到的活海產都屬於「一般類」,但是一般類水產動物屬於《漁業法》的管轄範圍,就算要放流一般類的水產動物,也應該要遵循漁業署所訂定的「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而這項規範自民國一○○年就生效,許多宗教團體也開始遵守這項規範。雖然這項規範是否應該使用事前申請制,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但絕對不如林岱樺所言「政策宣導不足」。
如果林委員有什麼寵物養一養不養了,那正如林務局長所言,她應該要找人代養,而不是把動物丟給公家單位善後。而這是《動物保護法》中有關「飼主責任」的部份。但是現在不是在修《野保法》嗎?林岱樺為什麼要跳針亂舉例子來砸自己的腳?
三、林岱樺可以舉的例子是什麼?
事實上在2016年7月27日於林委員辦公室的座談中,僧醫會的釋慧明法師舉出幾個可以討論的案例,在此向各位說明:
(1)有一個歐巴桑經常在南投鄉間購買野生動物,然後再送給特有生物研究保育中心照養。這聽起來像是一個感人的故事,她所購買的動物中還有保育類的穿山甲。就一般人的瞭解來說,如果看到有小販兜售野生動物,應該在第一時間通知當地警方與保育/農業/動保單位,讓這樣的商業行為消失,確保不會再有動物受害。但是該名歐巴桑選擇「金錢交易」,把動物買下來,形成「購買保育類動物活體」的事實。
雖然她買下來的用意是把動物送到特生中心照料,但是就動物福利與生態保育觀點來說,這樣的善心反而促成盜獵者「有利可圖」的心態,而使更多動物因此受害。該名歐巴桑因為「慈悲心」又不願意供出「販售者」,所以她就只好接受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懲罰。
在這個案例中可以討論的部份是,如何扭轉這類「看似慈悲其實會害死更多動物」的行為?以及「執法技術上如何細緻化,而不要傷害到存有知識落差的民眾」?如果林委員真的有心協助宗教團體與個人的行善,那麼就應該要提升宗教團體進入現代社會的知識水平,而不是任由宗教團體活在工業革命之前,然後要現代國家體制和納稅人付出代價。
(2)有宗教團體指出,他們在路邊看到巴西龜在馬路上,怕車碾壓喪命,因此想要救牠,卻又不知道放到那裏去;他們也經常在鄉間看到有人在路邊賣「環頸雉」,卻不知道買了要放到那裏去。這類案例才真是應該討論的,也就是「如何處理已經野化的外來入侵種或雜交種」?
巴西龜是一個嚴重的入侵種,如果稍具有常識的人,可能會把烏龜拿到封閉性的人工水池中飼養,一方面避免牠們影響台灣生態,二方面也保護了牠的性命。但若是環頸雉呢?若非專家是很難判斷是台灣原生種或是雜交個體,這時後應該做的仍然是通知主管單位處理,讓這樣的販賣行為消失,而不是花錢買下來,再丟給政府單位處理。
如果人人都能有這樣的認知,就能確保野生動物受到較好的待遇,而不是花錢買下來,養大了捕捉與販賣者的胃口,然後再把這個負擔丟給政府單位。
四、林岱樺可以做的是什麼?
的確,如果不是對法規體系與動物種類非常清楚的人,是很難瞭解「遇到什麼動物應該找那個單位,適用什麼法,會造成什麼環境衝擊」。然而自2016年4月至今,林委員應該有足夠的時間理解與「放生」相關的所有法律、政策,與議題關係。如果我是林委員,我不會提出這種「隨喜放生政府埋單」的政策,而會提出以下的政策與法規建議,讓涉及動物野放與放生的個人與團體隨著現代社會成長,為環境、教育、產業與社會人心的祥和盡一份心力:
- 支持農委會林務局建全各地「野生動物收容與救傷中心」的體制、設備、人力、與教育研究功能。此事已經行之有年,根本不需要再在野保法中重覆說明;
- 支持所有跨部會的外來入侵種從關口管制到國內管理的政策,如此一來,宗教團體與個人的善心就比較不容易動輒得咎;
- 鼓勵宗教團體在合乎動保法、畜牧法、漁業法、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與環保法規的前提下,健全護生園區的經營管理,協助經濟動物的救傷、老年安養與照護工作,切莫成為動物防疫或動物福利管理上的黑洞;
- 促進保育、動保與各相關宗教團體對談與教育,從消極的放生個體(卻影響群體),到積極的護生所有動物與環境。這也是積極發揮宗教良善本質的最佳作為,而不是以個人的需求為影響鉅大的不當行為說項;
- 此外,林委員也可以要求各相關單位積極合作,降低動物被不當運輸、不當圈養、不當捕捉、不當販賣、不當宰殺,還有不當引入的可能。如此一來出家人就不會沒事出門看到這個也要買,看到那個也要買。買都買不完非常辛苦;
- 自我學習。建議林委員應當要以身作責,若農委會有任何活動辦理,一定要積極參與,否則農委會從以前到現在,從中央的漁業署、林務局、畜牧處、林務局、特生中心到地方政府辦了那麼多教育活動,卻被委員說成「教育宣導不力」這是非常令人傷心的。
林委員非常年輕,又是「立法院孫燕姿」,如此年輕有幹勁可以好好發揮其長才。請千萬不要因為野生動物保育法議題,減損了委員在其它議題上的努力。請加油。
3月3日林岱樺主持修正草案協商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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