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台灣不接受一國兩制?它跟聯邦制有什麼不同?
(※ 原文發表於「菜市場政治學」,授權轉載。)
2019年的第一週,兩岸關係真是好不熱鬧。先是蔡總統的元旦文告喊出了「四個必須」,以及因應中國介入台灣政治與社會發展的「三道防護網」1,然後是習近平發表的告台灣同胞書,強調九二共識內涵是「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要積極尋求「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的台灣方案。而蔡總統則明確地回應台灣拒絕一國兩制方案,並提出三項理由:中國民主體制的欠缺與不足,人權紀錄不佳,以及,中國從未放棄武力犯台。蔡總統聲稱,拒絕一國兩制是台灣共識。
關於一國兩制以及九二共識,後續仍有非常多的討論,也有網友或各地外館自發性改圖和翻譯等,在社群媒體上的效應非常活絡,國際媒體的討論以及後續各種公開信呼籲也有很多。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隱約有一種宣傳方式是開始將一國兩制和「聯邦制」劃上等號,有人講說聯邦制就是「一國多制」,並且提倡台灣應該接受這樣的方案。
事實上,一國兩制這個名詞已經提出了快要40年了,但想必還是有很多人不太了解它的內涵是什麼,正如同九二共識每次選舉都被拿來當成主要的攻防重點,但先前研究卻發現有超多人根本都搞錯了意思。這正是一個好機會讓我們來認識一下什麼是聯邦制,以及一國兩制到底是什麼意思。
聯邦制:美國是典型
首先來看的是聯邦制。美國是典型的聯邦制國家,各州(State)共同組成一個主權國家,由憲法決定中央政府(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如何進行分權,並各自享有獨立的權力。換句話說,各州之間以及聯邦政府其實是平等關係,或者可以說是一種夥伴的關係。
以美國來說,憲法明訂聯邦政府享有國防、外交、宣戰、媾和、締約、移民、幣制、關稅、國際貿易等權力,其他未列舉的權力則保留給各州。聯邦法律及條約均為國家最高法律,各邦法律不得與之牴觸。2隨著時間發展,美國聯邦政府發展出許多和州政府合作的方式,例如他們會制定出一些由聯邦提供經費、州政府實施的法律和項目,主要包括教育、社會福利、住房補貼及營養、國土安全、交通和緊急行動等。不過大體而言,各州政府和聯邦政府之間仍是平等的關係。
另外,有一些聯邦制的國家是聯邦政府的權力較大,例如巴西、墨西哥、阿根廷;有些則是讓聯邦政府的角色限縮到最小。目前全球大約有27個聯邦制國家。
在民意代表以及立法權方面,美國聯邦的國會有參議院和眾議院兩院,各有一些獨自享有的權限(例如眾院可以提稅收相關法案和提出彈劾官員;參院有批准條約之權,還有同意總統各項人事任命案之權),但兩者也是平等的關係,大部份的法案都是必須兩院都通過才能送總統簽署。
參院的議員是各州兩位,大小州都一樣;眾院則是依照人口比例決定議席。這樣的設計就是讓小州的人民可以在參院享有更高比例的代表權,但大州也可以因人口較多而在眾院有更多代表權利,這種設計提供大小懸殊的各州,留在聯邦體制內的誘因。3
相對於聯邦制的國家組成方式是「單一制」,也就是像台灣現行體制一樣,有一個中央政府存在,然後各地會有地方政府,彼此之間是有清楚的上下分層關係。
一國兩制:始於西藏,設計給台灣,港澳作為實驗場
一國兩制是鄧小平所提出的兩岸問題解決方案。1981年,時任中共全國人大委員長的葉劍英在《葉九條》當中提到:
統一後的台灣可保留軍隊,作為特別行政區,享有特別自治權;台灣社會、經濟制度、生活方式與同其他外國的經濟、文化關係不變;私人財產、房屋、土地、企業所有權、合法繼承權和外國投資不受侵犯;台灣政界領袖可擔任全國性政治機構領導,參與國家管理;台灣地方財政有困難時,可由中央政府酌予補助。
時任總統的蔣經國拒絕了這樣的提議,主要原因之一是中共不可能信守承諾。
從性質上來看,一國兩制其實就是一種給予某地高度「自治權」的方案,而其最早的例子是西藏。北京政權與達賴喇嘛領導的西藏政府於1951年簽訂了《和平解放西藏十七條協定》,由中央政府主導外交與國防,然後由達賴政府管理西藏內部事務,這樣的案例被鄧小平拿來和英國推銷與談判要用在香港的一國兩制。不過,簽完協定後,接下來發生的事情很多人都知道了,1959年解放軍全面接管西藏,達賴流亡印度至今。(謎之音:那到底為什麼還可以拿來推銷……)
後來,一國兩制被用在香港和澳門。1984年時,中共與英國共同簽署了《中英聯合聲明》,重申兩地回歸後將會實施一國兩制原則,讓港澳保留資本主義的經濟和社會政治制度、金融體系、法律體系,同時也立法保證「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不過,在2014年,也就是香港回歸的17週年時,中共提出了《「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白皮書,裡面提到:
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的高度自治權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權,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務管理權。高度自治權的限度在於中央授予多少權力,香港特別行政區就享有多少權力。
換句話說,所有的最終決定權都在中共的手中,這和聯邦制當中,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平等關係、以及一切以憲法為依歸是完全不一樣的。
在選舉權方面,中國的選舉叫做「民主集中制」,一般的政治職位人們可以選「村委會」和「地方議會」,不過,候選人都要事先經過一個代表會挑選過(簡單來說就是選舉層級非常低,而且完全沒有自由參政權。只有集中,沒有真正的民主)。香港人可以選特首和立法會的議員,不過,中共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4年8月31日作出了三項決定,限制香港特首的選舉方式:只有「提名委員會」可以提名,參選人必須經過半數委員的提名,然後,最多只能選出2至3位候選人。
換句話說,中共可以確保所有的候選人都是跟中國共產黨的立場接近,而這也是為什麼香港近年來不斷地有各種爭取普選的集體行動出現。而且,在香港如果要參選公職,也需要事先經過審查,如果有發表過贊同香港自決或獨立的言論,就會被宣告DQ(disqualified,即「取消資格」),例如2018年香港社運人士朱凱迪和劉小麗,都是因為過去發表過支持香港自決的言論被視為牴觸《基本法》而被宣告禁止參選。至於,什麼是港獨、什麼是合法,當然是由中共說得算。
2017年6月30日,英國將香港主權移交給中國20週年的前夕,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宣稱《中英聯合聲明》只是一份歷史文件,不具有任何現實意義。事實上,這個聲明是經由中國與英國雙方簽署以及批准,同時也向聯合國登記在案,它是一個標準的「國際條約」。即使如此白紙黑字、具有國際法效力的國際條約,中共都可以視之為無物(不得不反觀一下所謂的「九二共識」,那可是連白紙黑字都沒有的),無怪乎在鄧小平提出一國兩制做為統一方案的時候,當時的中華民國政府就以中國不可能守信用為由,拒絕了這樣的提議。
小結
若我們以聯邦制的內涵和一國兩制來比較,就能發現很大的差異。聯邦制底下的各州之間是平等的地位,依照憲法來組成一個聯邦政府,各州人民選出的國會議員一同決定聯邦法律,各州的法律不得牴觸聯邦法律。如果聯邦與州政府之間有紛爭時,會依司法循徑來解決,尤其是聯邦最高法院可以解決憲政層次的爭議。法院的人事案要經過國會的同意,但獨立行使職權。行政、立法、司法,政府的三大部門是互相監督與制衡的關係。
舉例來說,最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就判決《歐巴馬健保法案》敗訴,主要理由之一是違反地方自治權。這種事情在中國可能發生嗎?不可能,因為黨領導法治。
然而,一國兩制下的台灣和中國雙方,完全不可能是平等的地位,所有的事情以及權力的大小,都是由中共說得算。在中國,所有的機關,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或者是各級法院,都要服從黨的指揮,而且這是明文規定的事情。各地的人們更不可能會有平等的代表權與立法權。
簡單來說,各種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權利,中共說不給的,台灣就不會有,「兩制」其實只是個字面上的美麗謊言,實際上就只有中共決定的那「一制」。一旦我們像西藏那樣子,簽署了協議然後用一國兩制的方式統一,台灣失去的不會只有外交和國防權力,還將失去所有政治制度和重大政策的最終決定權。
然而,一國兩制在這40年來,一直都是中共提供給台灣的選項,或許我們也可以說,現在愈來愈不被香港人和澳門人所接受一國兩制的狀況,其實可能是兩岸統一的「最好狀況」。想想看,任何其他的統一方案,例如以三民主義統一全中國、在中國建立新的民主共和國之類,可能性都是微乎其微,如果現在要跟中共談統一,那麼起始點就只有接近中共提出的條件和方式而已。而重點是,中共隨時都會翻臉不認帳。
台灣自從1990年代進行民主化以來,已經成為了穩定與鞏固的民主自由國度,台灣的民意也形成了「反統一」這樣的共識。而這也就是為什麼我們的總統大聲地向中國以及向國際宣告:台灣會全力捍衛民主制度與價值,台灣人不接受一國兩制。
- 四個必須:中國必須正視中華民國台灣存在的事實、必須尊重2300萬人民對自由民主的堅持、必須以和平對等的方式處理雙方歧異、必須是政府跟政府所授權的公權力機構坐下來談。三道防護網:民生安全防護網、資訊安全防護網,及民主防護網。
- 美國總統可以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去創造或終結一些法令或政策,有時候會被批評說是一種違法的擴權。然而,他們的行政命令往往也需要被法院檢視是否違背憲法。
- 有趣的是,美國絕大多數的州,在處理州立法權方面也都是以兩院制來運作,各州有自己的參議院和眾議院。只有內布拉斯加州是一院制的立法機關。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