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苡智/中天換照給不給?關鍵在公共資源有無濫用
自2013年起,一般民眾的駕照行照已經無須定期更換了,新聞台竟然還有「換照」這回事?雖然除了換照二字以外,概念上幾乎沒有可以類比之處,但仍使一般民眾不經意瞥見中天「換照」的標題時,心中打上一個問號:「說好的新聞自由呢?」
第一次開電視台就上手:政府監管SOP介紹
那麼,以下讓我們來模擬經營一家電視台,來了解政府管制電視媒體的圖像、電視台的出生與消亡。
想要經營一家電視台,可不是去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一家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了,更重要的是:取得主管機關的經營許可——也就是經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許可之後,才能夠將節目推播到你我面前。
這裡可以概分三個階段來說明,依序分別為:申設、評鑑、換照。
「申設1」是電視台向NCC申請經營許可,審查通過即取得俗稱的「經營執照」,審查重點依據頻道性質而有所不同。以購物頻道為例,審查會著重於客戶資安防護的需求是否足夠、新頻道與其固有頻道經營方向是否具差異性......等,NCC以此來綜合判斷頻道提供給公眾的服務是否適合、對公眾利益而言是否有其必要。
取得許可開始正式經營以後,在取得執照屆滿三年,也就是「期中」時,緊接著的是「評鑑2」。評鑑內容包括違規次數及情形、財務結構(是不是快破產了)、營運計畫的實踐......等,來確認是否有達成申設時的承諾,或是否偏離當初設定的經營方向。概念上十分類似大學的期中考,但差別在於:期中考無論考得多差,只要不退選都還有期末考可以考,而假如電視台的評鑑結果足夠差的話,主管機關有權力直接撤照。
時光荏苒,若某公司距離取得執照已經五年半了,必須要申請「換照3」才能夠繼續經營,那麼該公司應該準備的,不只包括評鑑後到換照前的資料,也須說明未來想要怎麼經營(在針對「未來」的這一點之上,其實和「申設」並無太大意義上的區別)。
當然如果我們是資優生的話,這一過程相對容易許多,但反過來說,如果紀錄不良,我們不只是要對過去的「小插曲」提出更多的解釋,也需要提出更多的改善計畫、願景擘劃,說服NCC相信我們可以做得更好。
而這次中天新聞台的換照爭議,就是因為該台執照即將屆期,依規定須在屆滿前六個月內,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向NCC提出換照申請。
觀察近期的關台傳言、罕見舉行的聽證會、各方紛紛表態的意見等,其實都出在普遍認為「中天新聞台的立場,和執政黨南轅北轍」的認知上。一方認為,中天製播新聞已逸脫事實查證準則,甚至有刻意誤導閱聽者的嫌疑,其背後財團所引發的國安疑慮也為人詬病。
相反的,該台支持者則認為中天可是公正報導的最後良心,政府此舉扼殺新聞自由與獨裁專制無異,並且質疑NCC獨立機關「不獨立」辦案,是「政治追殺」,是不容人民的表「異」自由。
爭議關鍵,其實在中天是否有善盡使用公共資源的義務
2018年,台塑王家所屬的八大電視台,曾就「八大新聞台」的申設提出申請,卻被駁回。NCC當時表示,駁回的原因包括:規劃跟執行方案不夠具體、經營模式與既有業者無明顯差別,且申請人提出的新聞台董監事名單,大多為台塑公司及其關係企業董監事或高階主管,如何處理涉已事務的疑慮未能明確釐清,因此決定駁回申請。
不難看出,政府對於新聞台的申設,有較一般電視台更高的標準,原因無他,新聞報導對公眾利益的影響深遠。假使任由新聞台淪為財團發聲筒、黨政軍喉舌4——亦即新聞台服務對象從公民社會轉向特定利益團體——也就不免損害大眾的閱聽權益。所以,新聞台不只是要合乎法律規定,也要善用公共資源,合乎大眾利益。
換句話說,電視台既然經過政府許可使用公共資源、為公眾提供服務、享有比普通人更多的權利,也就應負起相對應的義務(例如:電視節目分級5、內容不應妨害兒少身心健康、妨害公序良俗6……等)。針對新聞,更重要的莫過於:新聞報導不得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導致公共利益受損7。
假如有人使用公共資源,卻無法對我們有所助益,或者甚至對我們有害,那麼,請換個更好的人為我們服務。如同民主選舉的道理,立法者代表民意授權給NCC,使其有為公眾利益進行公平、合理分配資源的權力。
新聞自由的打手?看程序規範如何確保機關獨立
法制上,NCC作為一個二級獨立機關,常被外界揶揄、隱射為執政黨打手,用以箝制人民言論、思想。的確,我們不該天真地認為,只要掛上「獨立」,就必然意味NCC所有決定都能絕對中立、超然,畢竟只要是人所創建、運作的制度,都有偏頗的可能。所以到底該如何建構程序,才能避免這些錯誤?
對此,從申設、評鑑到換照,這些決定都必須經過由不同專業領域的外部專家、學者所組成的諮詢會議(俗稱小委員會)討論,並作成處理建議後8,再送往NCC委員會進行討論,作成最終決議(實務上鮮少與小委員會為相反判斷)。而NCC的委員組成一樣包含傳播、法律、電信等不同專業背景。因此,在決定權人的組成上,有外部獨立專家的事前介入,並且盡可能容納不同專業角度的想法,以期達到最公正的處理。
事後的救濟部分,若人民對NCC的處分不服,立法者特別規定人民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9,而不需要經過其他程序。
就此,立法者已就NCC的獨立性,提供一定事前與事後的確保,因此針對目前對NCC的質疑,有如敗訴的人常常認為法官不中立、司法不正義一般,在更多的有效論證尚未提出之前,我們應實際地檢討程序規範,待確實發現有更顯然的、確定的「不獨立」漏洞之後,再來質疑NCC是否為新聞打手。
新聞自由的發揮 vs. 公共資源濫用防止
讓我們回到多數目光的焦點:中天的新聞自由是否被過度打壓?固然,「政府不得恣意干預新聞的內容」,不過細心的讀者應該馬上可以發現到,剛剛我們才提過新聞製播須符合事實查證原則,所以這句話應該調整為更細緻的敘述:「新聞台報導『事實』,天經地義,無論是有利或不利政府,在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不得隨便加以干預。」
因此,相信讀者應該也可意識到,本次爭議核心正是在中天對於公共媒體資源的使用,是否符合觀眾的基本利益,而非僅指向其政治立場、觀點的選擇。
當然我們可以說,判斷的權力應該交由商業機制決定,由公權力擔綱這個角色,有其專斷、獨裁的風險存在。但不可否認的是,立法者隨時可以進行修法,並在現行制度下,也有司法權可以事後審查NCC的處分;對此,應把換照的決定權託付何者,這是立法政策層次的問題,應尊重具有民主正當性的立法者好好選擇。
隨著YouTube、社群平台等自媒體興起後,新聞媒體面臨時代嚴厲的挑戰,其概念與精神也正在轉變,純然的中立、客觀也許只能存於想像中。有立場、有觀點、有態度已經漸趨成為常態,光是「挑選」「事實」進行報導的行為本身(太平洋彼端的美國大選已為我們完美演繹),即含有價值判斷在內,所以即使有特定立場也非萬惡之首。
重點在於,新聞台應有的自律機制是否喪失其功能?擁有使用公共資源的權能,其行為是否符合公眾利益?才是本次換照與否所應思考的問題。
當然,依法正確進行評鑑、換照的審查,本是主管機關的法定權責,而只因本案對象是中天新聞台,才不由分說地先貼上所謂「政治審查」的標籤。破除之道,當在主管機關以一致標準看待不同個案,公民也需要為自己所期望的新聞品質,理性監督主管機關的決定。
簡而言之,無論電視台是什麼立場、政治傾向,都要符合我們授權其使用公共資源,來為多數民眾提供服務的目的與法定標準。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條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5條(俗稱黨政軍條款)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8條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2項、同條第3項第4款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0條
- 《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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