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讓行政的怠惰,摧毀孩子的童年——談少事法修正「兒童去刑化」

聯合新聞網 司法流言終結者
圖/路透社

5月20日,民進黨立委李麗芬發文指出,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完成《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修正草案一讀,同日司法院也發布新聞稿整理大綱重點,媒體則於隔日相繼報導此次少事法將大幅修正的新聞。

此次一讀審查完成的少事法修正草案,有三大重點突破:

  1. 行政先行:
    以「曝險少年」的概念取代「虞犯」,從七款大幅限縮成三款曝險少年的行為態樣,並且明定優先由少年輔導委員會負責整合所有行政資源,以提供相對應的輔導與協助。

  2. 少年觀護所鑑別制度之落實:
    明定少年觀護所人員應具有少年保護學識、經驗,於收容少年期間,應對少年進行身心評估及行為觀察,提供鑑別報告,以供少年法院、處遇執行機構參考。

  3. 兒童去刑化:
    未滿12歲的觸法兒童回歸教育、社福等行政體系協助,不再適用少事法,以免兒童過早進入司法系統遭受創傷。

然而,經過媒體的重點摘要式報導,網路民眾只看到一個關鍵字——「兒童去刑化」——更因此產生許多誤解,誤以為國家就此完全放手。因此有網友留言批評「黑幫不就正好大量吸收12歲以下小孩作為工具人」「以後廟會都是國小學生了」「以後找兒童去殺人」云云。

對此,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首先肯認李麗芬、尤美女、周春米、段宜康、洪慈庸、劉世芳、管碧玲、鍾孔炤、吳玉琴、鄭運鵬等多位立委跨黨派關注兒童及少年議題,亦肯認司法院有此決心大幅翻修從民國86年(1997年)後就未大幅更動、檢討的《少年事件處理法》,本團隊也將以本文,與各位讀者探討此次修法的兩大重點。

兒童去刑化:不是司法放手不管,而是要行政機關扛起責任

為了避免失焦,先與讀者框限,「兒童」及「少年」的定義,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條「本法稱少年者,謂12歲以上18歲未滿之人。」而這邊所指的兒童,乃是第85-1條所述,7歲以上未滿12歲之人。

兒童權利公約》第40條第3項第1款規定,締約國應規定無觸犯刑事能力之最低年齡。這時應該又會有網友質疑,我國又不被承認,何來締約國?但是在民國103年(2014年),我國為落實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因此制定了《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公約國內法化。

這次的少事法修正草案,將原先第85-1條規定,未滿12歲的「兒童」適用少年事件處理程序進入到司法體系一條直接刪除。原條文的規定,看起來好像只要把小朋友送進司法體系就能解決問題,小朋友就會乖,但事實不是如此。

無論是7歲以下,還是12歲以下,甚至是18歲以下,之所以觸法,皆脫離不了家庭、學校、社區的關係。7至12歲仍是讀國小的年紀,是個需要保護及教育的年紀,若兒童觸法就丟到法院,真的能夠解決問題?還是在製造問題?

如上所述,兒童觸法,脫離不了家庭、學校、社區。尤以家庭為重,如果我們只顧著把孩子丟到法院,但卻絲毫不改善他所接觸的環境,那麼我們如何期待兒童順利返家?

此外,12歲以下的兒童,心智都尚在成長階段,貿然將他送入少年觀護所及少年輔育院這些「大孩子」所處的「社會小型縮影」的世界,對一個兒童來說,對他心智造成的衝擊會是什麼?我們在他腦海中所建構的世界觀又將會是什麼?真的適合讓兒童那麼早進入到有人戲稱「犯罪培養皿」的環境之中嗎?

當初會選擇讓12歲以下兒童也進到司法體系的主要原因之一,除了因當時處於威權時代的上對下關係,國家不曾思索如何教育兒少,而是施行隔離處理,另方面也是因為行政機關不願意承接這些「麻煩事」。

行政機關認為,凡是觸法,無論幾歲,就不關我行政機關的事情,更別說時至今日我國的行政機關,仍然抱持著觸法兒少就沒有享受兒童福權法資格等諸如此類的想法。12歲以下的兒童最需要的就是教育、社政等行政資源的介入,協助改善兒童生活的環境,是行政機關推卸不了的職責。

不到12歲就走偏,代表他的原生家庭出了問題才導致他誤入歧途,如果有人讓他有最起碼的溫飽和情感支持,也許孩子就不至於越走越歪到無法回頭。這樣的好心人我們通稱為「貴人」,但貴人可遇不可求,飽經社會洗禮的大人們早就學會冷眼旁觀,所以更需要行政資源、社福體系介入。

以德國為例,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少年法院僅處理14歲以上未成年人及剛成年人之犯罪行為(未處理觸法兒童、虞犯行為)。14歲以下兒少如有觸法,雖為違法行為,但因欠缺有責性,仍不得啟動國家刑罰權;且依德國社會法第八編、少年扶助法(第27條至第35條)、少年保護法之規範,係屬社會福利系統應介入之問題。

因此,這次的修法將少事法第85-1條刪除,是迫使行政機關必須扛起接住觸法兒童這個本來就應該承擔的責任。唯有行政機關積極的介入輔導、教育、家庭,我們才能夠期待每一個兒童都能擁有他該有的童年。

行政先行:行政資源優先介入,司法做最後的一道防漏網

此次修法的第二重點為建立行政先行制度。前面提到本次修法將過去犯罪之虞的「虞犯」,改成曝露在風險中之少年的「曝險少年」,並且框限定義在以下三款:

  1. 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2. 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3. 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針對觸犯刑法的少年,仍然直接交由少年法院處理;而這些曝險少年,則應由各地方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介入,並應結合福利、教育、心理、醫療、衛生、戶政、警政、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及其他相關資源,對少年施以適當期間之輔導。

輔導期間,少年輔導委員會如經評估應由少年法院處理,始能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輔導相關紀錄及有關資料,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並持續進行相關輔導,而不是丟給法院就沒事。

另外,少年輔導委員會應由具備社會工作、心理、教育、家庭教育或其他相關專業之人員所組成,而非由現行的各地方警察局專責,這也是本團隊在〈廢除少年虞犯?「犯罪預防」只是最低標準〉〈廢墟少年何處去:如何保障少年健全自我成長?〉〈廢墟少年:高風險家庭少年的一場生存之戰〉等文章中一再呼籲之事。

本團隊欣然樂見司法院及立委諸公偕手關注兒童及少年之處遇,同時對於法務部部長及矯正署署長,願意重啟已中斷多年的少年觀護所內的鑑別制度,感到欣慰。這些都值得鼓勵,我們也期待,社會大眾拋棄舊有「別人的孩子死不完」「教育孩子是他家的事」的思想,共同關注這個社會提供了什麼樣的環境與資源,讓每一個兒少都能夠穩定地成長。

冀望社會大眾與媒體,放下政治的對立,共同監督司法與行政機關,別讓行政機關的怠惰,摧毀孩子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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