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少年虞犯?「犯罪預防」只是最低標準
民進黨立委李麗芬於本月(3月)4日於Facebook上貼文表示,《少年事件處理法》一直以來的爭議,就是少年虞犯的存廢問題。包括《兒童權利公約》第10號一般性意見書、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準則等國際人權文書,均認為「虞犯」行為是一種「身分罪」,應該廢除。同時,她也指出「司法院的修正版本,雖然已經比過去進步,但條文僅限縮虞犯事由及增列虞犯性的考量,顯然還是無法與國際人權接軌。」
此外,李麗芬並表示,對於行為偏差的少年,應先由行政部門提供輔導、服務與協助,避免少年進一步觸法的「行政先行」的想法,認為負責輔導的單位,應由各縣市警察局轄下的少年輔導委員會(下稱少輔會)擔任,畢竟少輔會現在的工作就是預防少年犯罪及輔導虞犯,但礙於是任務編組,無法有效發揮。因此,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中,除了廢除虞犯,也將少輔會法制化為少年輔導中心,明定由少年輔導中心負責輔導少年不良行為。
司法流言終結者團隊認為,立委的構想很好,也是為國家兒少的付出,唯獨有些疑慮與想法,想與立委以及民眾來溝通並交換意見。
少輔會的功能與定位
依據內政部於民國66年頒訂的《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要點》第1點來看,何謂「為輔導少年從善向上」呢?從反面解釋的意思就是將少輔會的定位框限在輔導「作惡的少年」。
我們進一步來看,該設置要點認為需要被「輔導從善向上」的少年,並且應被輔導的事項有哪些?依照該設置要點第4點:
少年輔導委員會之輔導事項,以左列各款為範圍:
- 少年經常逃學、逃家在外遊蕩事項。
- 少年失學、失業或不務正業事項。
- 少年反抗家庭、學校及社會秩序事項。
- 少年參加不良幫派組織有滋事之虞事項。
- 少年孤苦無依,無家可歸在外流浪事項。
- 少年身心健康缺陷或患傳染病之治療事項。
從上開規範我們可以發現,有這些跡象的少年,我們都能說是「走偏」的孩子,然而「走偏就是壞孩子嗎?」用從善向上這四個字,明顯可以看出當年頒訂的最低標準,就只是基於維持治安上的意義——你不要犯罪就好!
其實從全國各地的少輔會組織設置更可以佐證,除了新北市、臺北市以外,其他全國各縣市基本上都設置在各地警察局底下,臺北市也只是設置在教育局軍訓室,但是下設的少輔組仍然在各地派出所,而新北市則是設置在市政府底下由市長主持,並且由教育、社政等擔任幹事,唯一可惜的是總幹事是警察局局長。
其實從一個組織的設置,可以明顯看出設置目的是出於「犯罪預防」這種最低標準,而不是改善少年處遇環境。如果只是預防犯罪,而不是改善少年的環境,如此真能降低他(再次)墜落的風險嗎?
減少控制,學會照顧
本團隊認為,每一個走偏的少年,都有他背後需要改善的原因,可能是來自於家庭、社會、學校、同儕之間的問題所衍生而成,因此就「少年輔導」這件事,不該只是「犯罪預防」,而更應進一步「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也正是民國86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後的宗旨。
民國86年,《少年事件處理法》大幅度翻修,現任台大教授李茂生教授為該次修法貢獻甚鉅,更為揭示少年法制特別立法之精神,故新增第1條「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特制定本法。」這與「從善向上」相比,顯然更加重視少年的處遇環境,犯罪預防採取的是「被動」式的,但對於少年,應該是更往前跨一步才是。
也基於此思想,本團隊樂見立委願意將少輔會法制化改為少年輔導中心,然而有疑慮之處在於,是否適合繼續放置在各地方警察局之下?
首先面對的質疑便是,警政的「績效萬能」制度所帶來的影響,如果將少年輔導與警政績效掛鉤,後果如何?殊難想像,畢竟在大人的世界裡,都有員警為了績效而栽贓嫁禍、養案、偽造文書,那麼面對少年事件,警政是否能夠把持得住?亦或是為了績效會故意放著等少年出事?這些都有疑慮。(延伸閱讀:〈「斬手行動」無視程序正義,台灣想走回警察國家老路?〉)
本團隊認為,警察作為預防犯罪的角色,固然應該需要參與少年輔導,但不應該是主角,而是與教育、社政、衛福等等單位一同成為眾多的配角之一。
我們認為,應將少年輔導中心設置在縣市政府底下,一個獨立的單位,由教育、社政、衛生、警政等單位一同進駐,將每位少年視為獨立的個案,進一步認識、瞭解與確認每位少年的需求為何。而教育局可以藉此整合地方流浪教師,對於缺少學習的少年,給予他教育上的輔導。同時,社政單位整合地方資源,警政則在必要時給予相關犯罪防治的教育及宣導,衛生單位給予相關衛教資源與教育,這才是達到「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啊!
關於少年虞犯廢除的問題,少年虞犯無論放由行政或司法處置,政府乃至社會投注多少資源才是重點。想要改制的立法者,應先檢視有無兒少社福機構預算遭任意刪減,或是在立法層次能夠提供多少協助,改制後的行政機關更需說明規劃運用多少資源及專業人力於其中。
另外,如果廢除虞犯之後,行政單位是否真的能接住這些少年?每位少年都是社會寶貴的資產,也都是社會的未來與希望,在確保行政資源足以承接住之前,是否適宜為了符合兒少公約而廢除虞犯?這樣的廢除是不是會因此漏接更多的少年?對於少年的處遇是否真有幫助?
最後,本團隊樂見立委持續關注兒少議題,並提出改革方向,惟以上的資訊,請立委及社會大眾反思,該怎麼做才是對少年最好的保障?什麼才是對少年的成長有所幫助?
切記,在處理兒少的議題上,應該抱持著尊重兒童及少年主體性的觀念,拋棄「我是為你好」這種「阿嬤覺得金孫太瘦」的想法。畢竟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我們都該學會「如何照顧,而非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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