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潔/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女性「生育自主權」的危機
作為人類生育唯一管道的母體,被迫承載孕育下一代責任的女性,在爭取生育的自主權上必然格外艱辛。
生育的自主權可以從積極和消極方面來討論,積極的層面例如使用新興的人工生殖技術來協助生育、有條件開放代孕的可能;消極的層面則包括終止妊娠的自主、使用藥物或醫療進行人工流產。當代雖然科學和醫學發達快速,但對生育的自主權而言,利弊均有之。
利者比如新的檢驗技術可以早期發現胎兒的異常,讓母親得以早做決定,又比如改善過往的人工流產手術、使之更為安全低風險,以及RU486等口服墮胎藥的發明,讓早期人工流產可藉由藥物而不需進行入侵性的手術即可達成,均有助於生育自主權的行使。
生育自主權的危機
但科技發達對生育自主權造成的負面影響亦有之,當過往產檢技術未進步時,並無所謂3D或4D影像,陰道超音波和聽診儀器的發達,也使得外界得以更早就聽到胎兒的心跳。與1970年代相較,胎兒在母體內被觀測的可能性提高太多,胎兒的「人化」會造成母親要行使人工流產的更大壓力,也提高反墮胎團體不斷試圖限縮生育自主權的正當化誘因。生育自主權在科技時代,首先就面臨許多正向與負面的拉鋸。
生育的自主權所面臨的第二個挑戰,是對民主制度具殺傷力的民粹主義的興起。民粹主義往往一分為二,凡菁英者皆不可取,凡己身才有「人民的代表性」,強調直接民主,對問題往往簡化並提出各種煽動性、荒謬、歧視的主張或語言,貶抑多元主義、排他且打壓公民權益,傷害民主社會追求文化多元和公共理性(可參見〈民粹主義——民主的現代迷航〉一文)。這樣的潮流滲透於各種壓迫女性的父權高壓行動中,結合保守勢力,對女權保護造成反挫與壓制。
以台灣而言,最典型的就是於2019年和2020年兩度叩關公投的「八週法案」以及「限縮人工流產要件」提案。前者主張「胚胎/胎兒即屬人」、「人工流產等於殺人」,要求修改《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只要八週以上的人工流產行為均應受墮胎罪處罰;後者則是在前者被中選會駁回之後,再度捲土重來,主張我國《優生保健法》應增訂強制諮商制度,並加上六日思考期間,若未符合這些要件,應為墮胎罪處罰範圍。
雖然上開這些主張,在許多女性主義、法學專家與醫療專業者的努力下,最後均未付諸公投,但是其訴求「少子化應珍惜生命」、「胎兒也有活下來的權利」、「你的子宮不是你的子宮」等口號,極具煽動力,尤其在結合宗教與保守勢力後,有選舉操作、獲得某些選民支持的利多,未來依然有可能結合其他訴求再度被提出,造成我國女性生育自主權的重大威脅。
美國婦女面臨空前危機
無獨有偶,美國婦女生育的自主權也面臨空前危機。美國雖然早在1970年即有Roe v. Wade, 410 U.S. 113(1973)的聯邦最高法院判決,後又經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505 U.S. 833(1992)的調整,確立了幾個標準:
第一、以胎兒脫離母體得否存活,作為州政府介入人工流產行為時點和手段的區分標準。在胎兒脫離母體得以存活時,則州政府的管制具有保護潛在的人民的正當化基礎,此時除非有醫療上的必要性,州政府可以限制或禁止人工流產。反之,在胎兒脫離母體尚無法存活之前,州政府雖可基於母胎之健康和胎兒之發展來做一些規範,但不得對母親造成不當負擔(undue burden)。
第二、所謂不當負擔的標準和操作,指的是:當州法規對懷孕婦女進行人工流產的限制造成不當負擔時,州政府必須證明此種管制具有重大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始得為之;但如果非屬不當負擔,則州政府僅需證明該管制措施具有合理關連性(rational basis)。至於何謂不當負擔,必須由法院來審酌規範的目的、手段、所保護的主要利益和造成的影響等因素作為判斷。
這樣的標準看似提供了婦女人工流產權益的保護,但近年來的發展卻讓人權學者大為憂心。因為反墮胎團體已經深刻認知到:要直接挑戰生育自主權的合憲性,難度極高,於是轉而「以地方包圍中央」,推展所謂的TRAP LAWS(the targeted regulation of abortion providers),也就是針對提供人工流產的醫療院所給予各種限制,來增加婦女實施人工流產的困難度,藉以達到實質上架空生育自主權的目的。
被架空的生育自主權
這些TRAP LAWS五花八門,例如要求服藥墮胎的女性必須在醫師的監督下才能為之,由於兩次服藥時間可能間隔24到48小時,如此便增加了醫院和婦女的時間和費用等成本;又比如立法提高人工流產手術和診所的軟體硬體標準,走廊、空間、人員的證照、附近醫院要願意收治人工流產的轉診住院的病患;甚至有要求人工流產的診所不得在公家、學校或住宅區一定距離內。
雖然美國聯邦法院在今年的June Medical Services, LLC v. Russo一案中,重申2016年在Whole Woman's Health v. Hellerstedt 136 S.Ct. 2292(2016)中的結論,認為州法要求實施人工流產的診所,需在30英里內有其他州政府委辦的醫院願意收治轉診病患、給予住院特許權(admission privilege),已經造成了懷孕婦女的不當負擔,屬於違憲。然而類此規範層出不窮,導致從2011年到2016年間,因為這些不斷增加的困難度,得實施人工流產的診所總計被迫關閉達162間之多。
整個密蘇里州在2019年,竟僅剩下一間可提供人工流產的醫療診所,加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女權鬥士金斯伯格大法官,在今年9月不幸逝世,保守派大法官人數在法院中取得壓倒性的勝利,美國婦女的生育自主權如今面臨的艱難處境,可想而知。
小結
少子化造成勞動力銳減、高齡化社會提早來臨,但是生育意願的低落無法以限制生育自主權來達成,性別友善環境、給予婦女更多支持,才是提高生育率的唯一方法。如果國家未能理解女性生育養育之艱辛,竟放任父權壓迫結合民粹操作,只會造成女性生育意願更加低落的反效果。
我國雖然有《優生保健法》作為墮胎罪的阻卻違法事由,但各種勢力虎視耽耽,從未曾稍減意圖限縮甚至禁止人工流產的可能。如果女性未能挺身捍衛自己的權益,美國目前法律與現實落差的困境,就是我們未來可能的命運。
未來這一兩年,將會是生育自主權面臨重大轉折的時刻,願人權的守護者一起來關注,因為所有已經得到的權利,如不好好保護,要流失恐怕也是轉眼瞬間。
(原文授權轉載自「思想坦克Voicettank」,原標題為〈生育自主權的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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