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紫吟/立院平權如何落實?比婦女保障名額更積極的「群體代表權」

聯合新聞網 沃草烙哲學
圖/沃草烙哲學

去年有宗教團體提案,希望可以透過公投,將得以施行人工流產的懷孕週數由24週降至8週,對此衛福部長陳時中則回應「又不是公投的人要生」,表示限縮懷孕者權利會產生許多問題,尚須溝通。

而後該提案因不符規定遭中選會駁回,但該團體於今年再度提案,希望增列人工流產「六天思考期條款」。提案人雖然沒有懷孕能力,但似乎認為自己比女性更了解「是否要繼續懷孕」時所需的思考時間。

這兩個提案都和懷孕女性的權益相關,是否正如衛福部長所暗示,應讓懷孕者決定更為恰當?本文將從女性主義學者楊(Iris Marion Young)的想法出發,試著探討此問題。

現行制度:婦女保障名額

我國不分區立委目前有婦女保障名額的制度設計,規定各黨當選名單中,女性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這個制度讓台灣成為亞洲女性立委比例較高的國家。本屆立委中,女性佔全體比例41.59%,雖然仍未過半卻也是國內新高。除了增加議事意見多元性之外,婦女保障名額也是為了舒緩傳統上「政治屬於男性」的刻板印象。

然而,婦女保證名額的存在,當然不代表性別平等在台灣已全然落實。在教育方面,根據行政院性平會統計,女性研究生的比例偏低,僅占三成至四成;在薪資方面,根據勞動部,台灣今年的「同酬日」落在2月21日,也就是說依主計總處108年薪資統計初步結果,女性必須比男性多工作52天才能達到同酬;在勞動條件方面,目前有薪產假只有8個星期,遠低於國際勞工組織所建議的至少14星期之規定,顯示出女性的勞動困境。

誰在遭受不平等

婦女保障名額的一個遺憾,在於雖然確實保障了婦女進入立院,但卻不保障立院有具備性別意識的聲音。

在政治人物當中,缺乏性別意識的表現似乎以男性居多,例如張善政批評總統蔡英文「沒生小孩,不懂父母心情」,或是郭台銘諷刺前立委洪慈庸「擔任立委這幾年,都在結婚跟生孩子」(由此也能看出,女性政治人物無論有沒有生小孩,都會成為遭人非議的目標,但男性政治人物則不容易遇到這樣的問題)。

然而,給定父權文化背景,女性當然也可能歧視女性和厭女。例如現任立委蔡壁如就曾在直播中表示,常被指責性別歧視的柯文哲其實是「性平最徹底的」。面對柯文哲屢次發表性別歧視或厭女言論,蔡壁如卻僅認為是柯文哲的習慣,而不應被放大檢視。1

因此,增加一個女性立委,不見得代表增加一個能促進女性權益的立法者。婦女保障名額能賦權(empowerment)於女性,但不保證能進一步將此平等意涵擴及其他層面。

根據楊的分析,當今的壓迫問題不一定來自某個特定強權,而是來自整體社會的日常實踐,故壓迫在此是結構性的,其原因往往和刻板印象、日常習慣和歧視有關,也因此,壓迫不是針對特定個人而是社會上的某些群體,例如父權社會下的女性、異性戀霸權中的性少數,以及種族至上主義下的有色人種。2

既然壓迫是針對整個群體,那麼主要意義在於對個人賦權的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就無法有效解決現存的壓迫問題並促進性別平等。

群體代表權

為了舒緩受壓迫群體的困境,楊提出群體代表權(group representation)這個概念,主張在原有立法群體之外,增設能「代表弱勢族群利益」的群體。以我們討論的案例來說,並非只要是女性就有資格成為女性群體代表,而是需要確實明白其女性群體福祉,並帶有意識地推動和支持各項政策與法案。群體代表權並不是要取代現有的立委選舉制度,而是額外增設群體代表,以彌補原來做決策時容易出現的「性別盲」或「族群盲」等缺陷。

根據楊的主張,這類群體代表權將發揮以下三種功能3

1. 群體獲得集體賦權感

由於獲得代表權的成員都具備相關群體意識,因此將會是一能反映特定群體經驗的組織,因此賦權感可以擴及至社會上同屬此群體的其他人。

根據此概念,身為女性卻未具備良好性別意識的人,將不會獲得此群體代表權而出任立委。4

2. 將有屬於此群體的政策提案(且提案人有義務向其他人說明此提案確實有將群體納入考量)

傳統政策提案多以提案的類型作區分,例如國防、經濟、文化等,卻很少由群體的角度出發。這表面上是一種制度中立,亦即不偏袒特定群體,但若考量社會實際運作上,群體原本就有強弱區分,這樣的中立其實只是假象,因為它實質阻礙了壓迫問題的呈現。

3. 在攸關群體成員直接利益的政策上須有否決權

也就是說,當強勢群體的人提案欲剝奪或限制受壓迫群體成員的福祉時,群體代表權將能有效避免此狀況的發生。在民主國家的多數決制度下,受壓迫群體很容易遭遇多數暴政,例如,由於異性戀是多數,因此性少數的結婚權益若要經過投票才得以確立,就很容易受到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如同前述,壓迫往往和人們的日常習慣有關,因此並不是只有當群體成員屬於少數時才會有受壓迫的問題。例如受限於多數人仍習慣以父權秩序下的邏輯進行思考(有些女性也同樣厭女),使得女性仍屬於受壓迫群體。

根據此概念,前述提案人希望可以增列人工流產「六天思考期條款」的提案,將會因為和女性直接利益相關,而在付諸公投前就被否決,以避免壓迫的產生。

雖然要中止懷孕確實需要審慎評估(但反過來說,選擇繼續懷孕其實也需要),但該提案人認為要由法律規定思考期,實際上是貶抑女性的評估能力,並增加欲中止懷孕者的身心負擔。

如果我們要將此群體代表權的概念落實於制度中,政府可以和目前的相關民間單位合作,成立特定群體的代表處,並由該處成員相互推派以產生代表人員、出任立委。此類群體代表處並不限於女性群體,亦應包含原住民族群和性少數族群等受壓迫群體,而這些群體代表應佔立委中的多少席位,則可視其群體事務多寡程度再行決定。

若我對蔡壁如在性別意識上的說法合理,蔡壁如身為女性,但無法「代表女性權益」。因此,在上述假想的政治規劃裡,蔡壁如依然有區域立委參選權,也可以成為任意政黨的不分區立委(滿足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但可能無法獲得女性群體代表權。

這些代表特定群體的立委有責任向其所代表的群體說明,他們的提案旨在促進群體利益,相較於其他立委,額外擁有特定法案的否決權。

小結

本文試圖比較婦女保障名額與群體代表權,指出受壓迫群體不只需要保障名額,更需要能真正代表其權益的立法者。群體代表權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不只適用於當前女性,也適用於所有受壓迫群體,能幫助我們走向更平等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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