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2019十大民主法治事件(上):法治觀念的變革
甫獲金球獎的漫畫改編電影《小丑》,其中有個情節是這樣的:當同處於底層的人們看到小丑殺害上層階級,心中壓抑的能量彷彿被釋放了。這種想要與他人平等,又渴望勝過他人的微妙心態,使得各方人們迅速凝聚,並以小丑形象作為外包裝,用「正義」為號召,堂而皇之地走上街頭,想要推翻秩序與公權力。
國內外有許多評論擔心《小丑》這部電影,可能會引發相似際遇之人的感同身受,進而帶動模仿效應,破壞社會秩序,連當時部分首映的外國戲院也都戒備森嚴。這樣的共感論不無道理,劇情多少會觸動我們生命經驗的共鳴,但更應注意的是,別忽略了《小丑》這部電影主要想傳達的訊息:
民主法治,是否能承接所有有需要的人?
如果我們錯看這件事,只把電影扣上破壞公安責任的大帽子,只想著對抗所謂的「壞人」,卻不進一步打造任何有利於將來的制度,那這是否表示,我們又走回「不解決問題,只解決被問題困住的人」的老路?
隨著「小丑」的人格升起,主角亞瑟翩然起舞的姿態,令人不禁思考:如果問題本身沒有徹底改善,是否等同於默許不義改用不同形式,在大城市裡繼續蔓延?而我們該如何阻止類似電影裡的悲劇在現實中發生?
以下,本文將針對2019年十個民主法治的重大事件,並分成三大面向——法治觀念的變革、民主浪潮的反思、權利保障的突破——來爬疏相關背景與爭點討論,藉以展望2020年。
肉圓爸家暴事件:私刑正義到底制裁了誰?
2019年1月14日,新北市蘆洲區發生虐打妻兒案件。一名42歲林姓男子因小孩幫忙買的肉圓沒有加辣,而對小孩施暴,妻子阻止也被勒喉拖行。虐打影片於網上瘋傳而引起民眾憤怒,更有人邊在林男家門外煮辣椒鍋直播,聲稱「一次請你(施暴者)吃個夠」。如此行徑與口耳相傳,引發民眾聚眾示威包圍林男住所,甚至要脅私刑制裁。
艾力・賀佛爾(Eric Hoffer)曾在《狂熱份子:群眾運動聖經》中描述類似現象:在所有團結的催化劑中,最容易理解的就是「仇恨」。仇恨可以把人從他的「自我」快速捲走,使他忘記自己的幸福和前途,不去妒忌他人也不會只顧自己,而變成一顆匿名的粒子,渴望與同類匯聚,形成一個發光發熱的群體。
然而,我們既選擇了法治社會,選擇了安穩秩序優先,就表示選擇了相互忍讓與磨合的社會。除非對方當下造成你的具體侵害,且有即時排除的迫切需求,否則我們早已把制裁權讓渡給第三方的公權力,該依照固定的法律標準執行。如果人們不信任法律,認為法律保障不了自己就號召私刑,這種作為無疑如西方俗諺所言:在倒掉骯髒的洗澡水的同時,一併把嬰兒給一起倒掉了。
因此,我們若真心希望不要再有下一個家暴,何不將力氣用在認識現行法律是否足以支持弱勢遠離壓迫?無論是單純發文表示對既有制度的不滿、出錢出力聲援相關友善團體,或進一步草擬未來改善的策略,並將其轉化成法律語言,試著串聯組織與修法機關對話,都是我們在盛怒的「制裁」外,更明智的選項。
太陽花國賠案:結論不服,理由不論?
針對太陽花學運期間,群眾佔領行政院引發警方清場,過程中涉嫌執法過當的國家賠償爭議,2019年10月30日,台灣地方法院作出有利受傷民眾的判決,命國家應賠償14名學運參與者111萬餘元,引發許多公眾人物熱烈評論。
媒體報導,新北市長侯友宜受質詢時強調「要支持警察在第一線執法,政治不要干預司法」,議長蔣根煌也插話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沒法度啦」,侯友宜聞言則哈哈笑了幾聲,表示「議長已經發聲了」。
前警大教授葉毓蘭則批評:法官從未檢視警察依法執勤的正當行為,沒有檢視警察被攻擊或激怒的前因後果,尋找對警察有利證據。雖然金額不多,員警看到當然會難過,感到「為誰辛苦為誰忙」,基層灰心喪志,不想再積極執法,主動排除可預見的危害,「跑法院很辛苦,沒必要給自己惹麻煩!」
上述評論,似就本次判決表示反對,而弔詭的是,從字裡行間來看,有多少人在批判之前詳閱判決甚或新聞稿?又有多少意見實際針對判決理由逐一反駁?抑或只要判決不符合發言者期待,就能逕自幫判決漆上一個喜歡的顏色?
這樣看結論批評的態度,無形中也反映部分人們對法律運作所持的態度、對制度內容的理解及其社會角色的認知——法律是當權者的遊戲,誰執政、法院就誰家開的。
在這種法律意識的影響下,裁判的結果,多半被認作是政治權力的產物,是恣意專斷的,是只能無奈接受的。一旦抱持這種想法,就不太可能認同「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想像,也就習慣對裁判結果丟出直覺式的批判。
然而這樣的批判,完全忽略法律的機能:若要避免加害行為,除了事前經由法律規範設定界限(公權力哪些該作,哪些不該作),事後還有法院判其賠償或接受懲罰的機制,以監督公務員們在執行公務時,能好好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也是本次國家賠償的功能——「規範引導」——藉由訴訟,將原告的損害,轉而由失職的公務機關承擔,並透過公務機關趨利避害的預期心理,進而於未來調整自身行為。若不想砸了飯碗,還得賠償大筆金錢,自然會在執勤之際,好好注意是否有過當的情形。
前述那些「法律對我如浮雲」的「熟成意識」既然來自社會長久薰陶,該如何開始反向把人民的認知與法律運作結合在一起,只靠這次的「個案審判」可能不夠,還需長期塑造「討論與監督」的風氣,讓社會大眾逐漸習慣觀察法律不同規範的內涵及功用。
只有真切關心制度運作與不斷提出建議,才能逐步且有效地為我們年輕又脆弱的「法治」,帶來體質上的改變。互相謾罵及藐視法律功能,只會放縱不良施政原地踏步,拉近我們與惡的距離。
年金改革:反射代際正義的認知需求?
紛擾已久的軍公教年金改革案,大法官於2019年8月23日分別公布釋字第781、782與783號解釋,認為年改涉及的《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修正條文大部分合憲,並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等憲法原則。
這個道理是因為,年改系列法規固然變動給付內容,但是並未調降或追繳已領受的年金,它所適用的對象是新法施行後未來的年金給付。這些未來的年金給付本就得依照當時法令核定,由於並未具體發生,所以也就沒有溯及既往的問題。
此外,年金的給付財源如果主要來自「人民提供所形成」(例如說在職提撥),這樣的年金請求權就越受到「財產權」的保障,立法機關設計的空間也就越小。反之,當年金的給付財源越趨向於國家利用預算大量補助,年金請求權就越不受到「財產權」的保障,立法機關設計的自由空間也就越大。而這次被調降的給付內容,如優存利息,其財源多數源自於政府預算,所以調降手段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也就會採取較為寬鬆的標準。
因此,當人口結構老化,領取退除給與人數與年數增加,政府以預算支應退撫舊制退除給與持續增加,加上少子化結果,繳納費用者人數愈少,確實具備因應處理的重要公共利益,且同時設有適度減緩財務規劃衝擊等措施,故相關調降手段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也就沒有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
不過大法官也指出《軍公教退休再任私校職停領退俸》等規定,雖然是為防止出現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的軍公教,若就任或再任受有政府獎補助私立大學專任教師領取薪酬,發生領受雙薪的現象,並為提供年輕人更多工作機會所設。
可是並非所有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的專任教師,都會發生上述從政府實際領受雙薪的問題,因為上開規定並未區分私立大學是否受有政府獎補助,或獎補助金額是否足以支付專任教師薪資等情形。所以,固然像部份反年改人士認為,對公務人員而言,退休就退休,很少人會再到公部門、學校就業,只有這些大法官教授,大多卸任後都會到私立學校任職,質疑如此護航領雙薪,就是量身訂作的解釋。
但大法官進一步指出:若不分青紅皂白,即以防止從政府實際領受雙薪為由,一律停止就任或再任私立大學專任教師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相關分類標準顯然涵蓋過廣,與防止從政府實際領受雙薪的目的之間顯然有具體關聯,這樣的差別待遇確實違反平等原則而違憲。如同學者吳明孝的評論:
回顧年金改革的本質,不是特定群體可以獲得多少金錢給付的分配,而是台灣社會各世代的人民,就整體國家的資源要如何分配與重分配的問題,並矯正和緩和過去黨國威權體制所刻意和遺留的社會矛盾。就我國整體年金制度而言,尚有勞工保險條例之老年給付、國民年金之給付也即刻面臨財務平衡的迫切危機。
換言之,年金制度非常依靠社會團結與世代互助才能永續發展,然而,台灣面對高齡化與少子女化的嚴峻考驗,台灣65歲以上老年人口早已超過14%,正式邁入高齡社會。年輕人一方面面對低薪、高物價的壓力,另一方面還得面對政府將許多的養老重責,丟給個人與家庭去承擔的局面。
政府精算報告也指出,勞保、國保基金預估亦將陸續破產,而政府在軍公教年金改革後,卻尚未宣布如何啟動勞保、國保的年金改革工程,如何讓主要支撐社會運作的勞工階級及其家庭心安?
年輕者會老去,年老者於年輕時對過往年長者亦曾擔負保護的責任,問題是如何經由制度,衡平世代間的給付與責任。於此,代際正義的重點是除了應為後代未雨綢繆,預留生存空間與條件,亦不能加諸後代過重的負擔,讓下一代承擔上一代留下的爛攤子。因此除了年金制度, 當代的消費習慣,像是過度依賴塑膠用品等,都可能造成後代子孫的負擔,必須列入代際正義思考的議題。
而未來的世代之間,除了透過投票或決議機制的改革,確保不同年齡層的參與,並進行代際正義影響評估之外,無論是自發串聯或官方機制,尚須透過更充分多元的對話、更具體的交流,以成為國民彼此攜手向前的基礎。若我們只留下因鬥爭而殘缺破敗的社會,贏得了年金甚或投票那又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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