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沒軍法,就像太監穿西裝」——韓國瑜為何無知? | 邱顯智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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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沒軍法,就像太監穿西裝」——韓國瑜為何無知?

韓國瑜日前與美國退休大使艾江山會面,提及「國軍沒軍法,就像太監穿西裝」。我國真的沒有軍法嗎? 圖/路透社
韓國瑜日前與美國退休大使艾江山會面,提及「國軍沒軍法,就像太監穿西裝」。我國真的沒有軍法嗎? 圖/路透社

近日,高雄市長韓國瑜訪美與會美國退休大使艾江山,艾江山在會面中關切台灣國防預算議題,認為台灣所投入的國防預算太低。而韓國瑜則認為,「若沒有軍法,國防預算再高也沒用」,指出這如同「太監穿西裝」。韓市長更進一步反問,「一個軍隊沒軍法,未來一旦發生戰爭,軍人把槍一丟,告訴長官,爸爸會找律師打官司,這部隊有什麼戰力?」

然而,韓市長批評國軍沒有軍法、就像「太監穿西裝」的說法,其實是毫無理據的發言,也嚴重混淆視聽,令人遺憾。

台灣到底有沒有軍法?

首先,台灣有《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並非沒有軍法。2013年洪仲丘案爆發後的修法,是將軍事審判制度限縮範圍,改為「戰時」才適用,平時(非戰時),由司法管轄,但實體法上的《陸海空軍刑法》依然適用。所以,韓市長所謂「台灣沒軍法」的說法,完全是對我國國軍現狀的嚴重誤解。

其次,韓市長的說法,也可以明顯看到,他對過去幾十年來,許多人辛苦推動的軍法改革,顯然是知之甚少,甚至是一無知悉。

軍法審判造成的傷痕,可謂血跡斑斑,除了過去白色恐怖、戒嚴時期的軍法案件,解嚴後,也導致諸如江國慶案錯殺的遺憾。

在2013年修法前,我國軍法審判制度乃是以行政體系的國防部來斷人生死,如果我們進一步觀察軍事審判制度,我們可以知道,這種誤判誤殺會發生,絕對不是個案,而是這套制度就是導致誤判的最關鍵因素。

從法國大革命以來,法官獨立、檢審分立就是訴訟法上的基本原則,職掌檢察系統的法務部,也自然必須與法院系統分開,讓檢察官與法官分立並互相制衡。這種制度比起過去包公問案式的訴訟制度,對被告的保障要好的多,自然也可以減少在法官一人專斷下所發生的誤判、誤殺。

然而,我們的軍事審判制度卻非常復古地保留了中國古代及歐洲中世紀的審判模式,有軍事檢察官、軍事審判官,但是他們隸屬同一個上司:國防部軍法司。

這樣的結果導致在行政體系(國防部)下,竟然可以擁有軍事審判官,這是法官嗎?假設國防部長下令要被告死,在軍令如山、上命下從的軍事體系下,身為一個校級或尉級軍官的軍事審判官,也不敢令其生。法官獨立性在此制度下蕩然無存,怎麼可能不發生誤判呢?

2013年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因過度操練引發死亡,公民團體集結上街要求政府與軍方對軍中冤案檢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2013年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因過度操練引發死亡,公民團體集結上街要求政府與軍方對軍中冤案檢討。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行政體系,不應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

現今民主憲政國家,我們實在找不出有那一個像這樣的制度,即便在我國憲法下,這種制度也絕無可能有存在的空間。

依據憲法第8條的規定,拘束人身自由之處分都只能保留給法院裁決——即法官保留原則。因此,大法官於1980年做出釋字第166號解釋,表明警察官署並無拘束人身自由的裁決權,應由法院為之;1990年,釋字第251號解釋再度重申本旨,因此也使得《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根據目前社維法之規定,就算拘留一天也必須送法官裁決。

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也表明,《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擁有羈押權違憲,只有法官有權決定是否羈押被告,檢警應於24小時內,將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人民移送法院提審。

因此,行政體系下,不管是警察、檢察官,依據憲法及大法官解釋之意旨,均沒有拘束人身自由的權力。荒謬的是,同樣是屬於行政體系的國防部,居然可以擁有判人生死、剝奪生命、自由的權力?如果國防部軍法司的法官可以判人生死,那麼與普通法院法官通過一樣的考試、一樣的訓練所的法務部檢察官們,為甚麼連擁有一天的羈押權都不行?

不管是依據我國憲法或大法官相關解釋,行政體系剝奪人民自由已無合憲空間,遑論生命!也因此大法官釋字第436號解釋,明白要求軍事審判制度必須審檢分立、法官獨立,絕非審檢一家親,通通置於國防部掌管之下。

德法經驗:軍刑法案件由普通法院審理

在參考外國法制上,德國並無軍事審判制度,所有犯軍刑法案件均由普通法院的軍事法庭審理。而在法國,對阿兵哥的人權保障自拿破崙以來就非常周到,全法國只有一個軍事法庭,負責審理法國軍人在外國之犯罪,其餘均由普通法院審理。

歐洲人權法院對軍中人權的保障更為周到,在1995年的The UK v.Findlay這個案子裡更明白指出,英國國防部對Findlay這個阿兵哥所為懲罰處分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之規定,即受處分人最低限度受公平聽審的權利。

該案中Findlay受處分之聽證程序所組成人員,均由Findlay的長官所指派,「從一個理性的人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聽證構造並沒有獨立於部隊指揮」,也因此導致英國通過軍隊訓練法修正案(the Armed Forces Discipline Act 2000),將懲罰處分之程序獨立於部隊之外,對於禁閉處分,部隊須於48小時內將受處分人送交法院裁決。因此,軍方連禁閉處分都必須受法院審查。

你首先是個公民 其次才是士兵

由上述德國、法國軍事審判制度及歐洲人權法院案例可知,我國法治國的無漏洞法律保障在軍事審判這裡,著實的破了一個大洞,這也是導致江國慶案的決定性因素。

士兵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不表示軍方可以任意槍斃他的生命、拘束他的人身自由或其他自由權。在此,不禁讓人想起拿破崙於200年前的名言:

在法國只有一種正義,你首先是一個公民,其次才是一個士兵。

世界最偉大的將領之一、橫掃歐洲的拿破崙了解,只有徹底關心士兵人權的人,才是真正的英雄;只有貫徹軍中人權的國家,才值得士兵犧牲生命,為其奮戰。

這正是2013年修法的理由。有強大的國防,才有安全的台灣,但強大的國防,絕對是建立在,徹底保障每一個軍人弟兄的人權之上,這點,韓市長真的錯得離譜。

(本文授權轉載自作者Facebook,經鳴人堂編修後刊登。)

士兵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不表示軍方可以任意槍斃他的生命。 圖/取自總統府 flickr
士兵只是穿著制服的公民,不表示軍方可以任意槍斃他的生命。 圖/取自總統府 flic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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