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分鐘告訴你,為何FIFA是著作權巨人?
延燒月餘的世界盃足球賽於日前風光落幕,2018年決賽由法國隊力退克羅埃西亞,奪下自1998年來的第二座大力神盃。場上話題十足,場邊花絮也不斷,遠在台灣的知名網紅谷阿莫也搭上此波熱潮,但出現在新聞版面的方式則有些令人捏把冷汗。
以「X分鐘系列」聞名的Youtuber谷阿莫,在世界盃賽事期間發佈一則「4分鐘教你假裝有在發落2018世足賽」影音,事後遭愛爾達體育家族貼文指出,谷阿莫此舉,FIFA不會坐視不管,並祝福谷阿莫,且為他祈求保安。
隨著愛爾達的公開貼文聲明與網友紛紛譴責後,雖然原因不明,但谷阿莫也立即將該則「二創」影音下架,或許希望平息風波,但看到這裡讀者可能會覺得,谷阿莫的X分鐘系列也不是第一次了,面對電影題材他呈現出的是有恃無恐的態度,但遇到FIFA卻又速速下架?為什麼為有這麼天差地遠的反應呢?
不是片商不提告,而是……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專屬授權之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得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
換句話說,著作權法在授權內容要求明確,如果沒有講的,法律上就推定為沒有授權。因此,當其後法條說明「專屬授權可以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並以自己名義為訴訟上之行為」,很容易就反推出「非專屬授權人」就無法以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行使權利、為訴訟上之行為。
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31號判決意旨中也提到:
非專屬授權,著作財產權人就同一內容之著作財產權得授權多人,不受限制,並不禁止授權人本身或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同一權利;專屬授權,則係獨佔之許諾,著作財產權人不得再就同一權利內容更授權第三人使用,甚至授權人自己亦不得使用該權利,被授權人依契約之約定,取得行使該著作財產權之獨占權利。
該判決翻譯成白話文就是,專屬授權只有一個被授權人,而非專屬授權就是權利人可以授權給很多人。台灣上映的電影,許多都是外國電影,著作權利人並非台灣的電影代理商,電影代理商只是「被授權人」。 可想而知,這些電影會授權給很多人,因此台灣電影代理商多是「非專屬被授權人」。
目前許多實務判決都指出,非專屬被授權人,於著作權利受侵害時,非專屬被授權人無法提起刑事告訴或侵權訴訟,必須是專屬被授權人、或著作權人本身才可以。因之,非專屬被授權人遇到侵權行為時,並非不想採取動作,只是往往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遇到FIFA就不一樣了
相對而言,FIFA卻是一個非常積極的著作權利人,更以積極維護著作權出名。一方面,世界盃四年才一次,不像電影公司一年可以製作好幾部電影,自然FIFA對世足轉播的權利維護就非常重視。
這樣對著作權利的「積極」與「重視」會到什麼樣的程度呢?就過往經驗來看,FIFA不只針對明顯的侵權行為,連一般「不明顯」的侵權行為,或是有爭議的權利內容,FIFA都一概不放過。
什麼是「有爭議」的侵權內容呢?例如這次的世界盃,在倫敦有一個英格蘭隊的小粉絲,每看到球隊進球,都會開心的在電視機前手舞足蹈,於是小粉絲的媽媽把小粉絲樂不可支的開心神情拍成影片,並放上Twitter,隔日,這則貼文馬上收到FIFA 的下架警告——因為該影片背景出現電視機上的足球比賽畫面。
而什麼又是「有爭議」的權利內容呢?FIFA官網自己寫的「公開觀賞」權(Public Viewing),認為球迷們在公開場合聚在一起共同觀賞球賽,這也是要向FIFA申請才能進行的。由於一個人看自己支持的球隊,跟一群運動迷一起在廣場為球隊加油歡呼的熱血程度有差,所以各地皆有球迷齊聚一堂欣賞運動賽事的文化。但是,原本比賽的內容,是否為「著作權的內容」,就有爭議。畢竟,一群人跑來跑去的踢球、傳球,這能說是「創作」嗎?尤其,為了運動轉播的權利,各國已經付出天價的轉播金,如果連大家聚在一起公開觀賞也要事先申請許可的話,簡直是一頭牛剝好幾層皮。
不過,FIFA的「公開觀賞」權,雖然在官網上寫得很大,但其實並非所有國家都認同。例如瑞士就有提到,該國法院並不承認公開觀賞執照,所以球迷要在公開場合聚眾觀賞,安啦。
因此,大家可以發現,FIFA連「看來不屬於現有著作權內容」的項目,都想爭取更大的控制權,「看來屬於合理使用」的影片背景,都要去主張侵權,那就更不用說其他了。
雖然此次世足冠軍已被法國隊抱走,多日來熬夜看球的球迷們,不管是極度失落或興奮,也將漸漸回歸日常。但谷阿莫所引起的戲謔仿作爭議,長期而言,在網路創作的世界中,仍然是需要關注和討論的議題。
由上可知,如FIFA這樣的著作權利巨人,維權積極不遺餘力;而這廂台灣的電影代理商,也開始爭取權利人的授權,以便能在法庭上具有正當地位、捍衛侵權。世界盃已落幕,但這場著作權戰爭,還沒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