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也是「奇蹟的女兒」(下):身心障礙工廠女工的雙重歧視 | 郭惠瑜 | 鳴人堂
親愛的網友:
為確保您享有最佳的瀏覽體驗,建議您提升您的 IE 瀏覽器至最新版本,感謝您的配合。

我們也是「奇蹟的女兒」(下):身心障礙工廠女工的雙重歧視

〈我們也是「奇蹟的女兒」〉上篇,筆者就70年代台灣製造業發展如何形塑小兒麻痺女性的就業經驗進行簡單的說明。本系列文下篇,筆者將進一步探究身障女工進入工廠後,她們在工作現場所遭遇的處境。

先說結論,據這群受訪女工指出,她們當時在一個講求效率、速度、產能且嚴苛的工作環境中,遭受了許多不平等的對待與歧視。這些受迫經驗與不公際遇,讓我們重新重視台灣身心障礙女性所遭遇的就業困境,且應提出積極的應對作為。

身心障礙女工的「雙重歧視」

多位受訪女工均提到工廠內部薪資不平等的情況,薪資結構隱含性別差異,如男性工人的職位通常為較高的技術性工作,薪資也優於生產線的女工。

舉例來說,受訪者美足(化名)提到她在鐘錶組裝工廠上班,男性員工擔任機芯的組裝,需要具備高專業知識與技術,而女性多屬作業員,薪水也較低。而在性別結構的影響外,雇主對於身障女工的計薪方式也採差別待遇。

當時工廠多半以論件計酬方式計薪,惟少數工廠採用月薪制。論件計酬依據個人產能來決定收入,女工做多少就賺多少。一位受訪者明玉提到,即便有些工廠採月薪制,雇主仍假設身心障礙女工產能較低,產值可能不及月薪給付水準,只能採用論件計酬的方式計薪。換句話說,平平都是女工,但因為自己是身障者,所以硬是從月薪制變成論件計酬制:

我一個小兒麻痺的朋友說她是計件的,明明大家在一起工作,老闆會說因為你不方便,所以給你計件,計件對我們來說當然比較不好啊。

另一位受訪者美玲在絲花(按:以布料製成的假花)組裝工廠上班,因為在部分作業上需要其他同事的協助,雇主也以此為由壓低她的薪水。

當時環境很不方便,我們沒辦法坐這麼高的椅子,你上下不方便,搬東西我也沒辦法,比如說要包裝,也需要別人幫我們把東西拿過來,對我們這種不方便的,老闆都不採用比較多,不然就是把你薪水壓低低的,那你要不要做?為了要養活自己,我們一定要做啊,不然怎麼辦。

不論是美足或美玲,他們的勞動經驗均顯示身障女工因其性別與障礙的雙重弱勢身份,使其薪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剝奪。而對僱主而言,身障女工只是一種「補充性」的勞動力,只用以彌補當時生產線對女工人力的龐大需求而已。

雖然雇主看似提供了工作機會給身障女工,但雇主也會就每個工人可以帶來的產值加以精算,障礙女工往往被認為無法達到一定的產值,能達到的產值可能還需要付出其他勞動力來協助,這些「額外」產生的成本,就假以壓低薪資或是論件計酬方式來處理。

究其實,雖然這些身障女性進入了職場,但面對嚴苛的勞動條件與不公平的薪資待遇是無力反擊的,只能以「有工作就不錯了」的心態,持續咬牙苦撐。

另一種「職業傷害」?充滿障礙的工作環境

有多位受訪者提到,她們任職的工廠與員工宿舍皆缺乏無障礙設施設備。以當年來說,職員宿舍多半沒有電梯,房內為了容納更多工人人數,床型也以上下舖為主,其他像是廁所與浴室等空間更遑論有無障礙設備,這些身障女工只能自行想辦法因應。

受訪者阿玉表示,她當年的工作環境上上下下都需走樓梯,她必須拄著拐杖吃力的爬上爬下,這些經年累月的身體勞動,在她邁入中老年後,手部功能因為過度使用而提早退化。造成小兒麻痺症患者老化的因素很多,像阿玉這樣的案例,來自早年缺乏無障礙礙環境導致肢體過度使用,確實是造成肢體功能減損的原因之一。

除了加工出口區的工廠之外,70年代後,因為家庭即工廠的政策,鄉村區域出現了許多家庭代工廠,相較一般商業大樓可能設有電梯,這些中小型以居家為單位的小型工廠,建築物本身很可能是一般的住家,不太可能設置電梯,對身障女工的移動又是一大阻礙。

這些阻礙是否直接或間接導致職災?一般來說,職業災害是指工作者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發生意外,或是因工作場所的建物、環境等勞動條件危害員工,造成疾病、傷害或死亡。那麼,缺乏無障礙設施設備的職場環境,造成身心障礙者身體長期性之損傷,是否也算是另種職業傷害呢?

事實上,職場缺乏無障礙環境對一般員工未必會產生影響,但對身障員工來說,為了因應障礙環境而過度勞動所產生的身體傷害,在他們老年階段必須負擔更多醫療照顧成本與忍受生活上的不便,這些都是可預期的未來。

這樣的結果,是長期以來我們慣以生物醫療觀點理解身障者的生理功能限制所致,然而這些女性的經驗說明了個人的生理失能未必為身體疾病所導致,而是環境缺失所造成。這更凸顯了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性不僅在於提升身心障礙者的行動能力,更是確保其不再受到「二次損傷」。1

正視身心障礙女性的就業困境

除上述小兒麻痺女性在工廠所經歷的薪資不公與環境障礙等問題,受訪者也提到她們有別於其他職場所遭受到的歧視經驗。

受訪者阿玉指出,她當年在某司擔任電話總機服務,當公司裁併時,身障員工往往成為優先資遣的對象。即便阿玉的工作無須直接接觸客戶,最後雇主仍以身心障礙員工「破壞公司門面」為由將其解僱。

身障女性的「外貌」較身障男性更容易受到主流社會的標準檢視,尤其當前產業型態以服務業為主,許多行業需要直接與顧客接觸,然而,那些潛藏在台灣社會中對身心障礙者隱而不顯的外貌歧視,是否更可能成為一個無須多言的「潛規則」,成為障礙者的求職阻礙?

此外,小兒麻痺女性如同其他一般女性員工,一旦懷孕也需透過職務調整的方式支持其工作與生育的權利。但不同於一般女性,小兒麻痺女性懷孕過程可能會改變慣有的行動方式,如原本可以拿拐杖走路,但孕程中因為胎兒重量以及安全考量而需要坐輪椅。此時若工作環境不利於輪椅進出,這位女性身障員工只能選擇在孕期間冒險使用拐杖,或無奈的選擇離職。

又如同一般職業婦女,這些小兒麻痺女性多半也是主要家庭照顧者,兼負家庭照顧與經濟收入的雙重角色。有些女性為了照顧孩子放棄全職工作,轉作家庭代工或開設彩劵行,看似獲取更多掌控時間的自主性,但自營生意也意味她們必須承擔更多的職業風險,收入也相對不穩定。

1980年代開始,政府始關注到身心障礙者的就業困境。1981年的《殘障福利法》立法通過,首度引進「定額進用制度」,規定公私立機關必須依據人數規模僱用特定比例的身心障礙者,確保身障者的就業機會。

也約末在同時期,《就業服務法》與《職業訓練法》陸續通過,成為身心障礙者就業支持服務發展的重要基礎。此外,為實施「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台灣於2014年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而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27條「工作與就業」則明確指出,締約國必須承認身心障礙者享有與其他人平等之工作權利,包括提供一個開放、融合與無障礙之勞動市場及工作環境,身心障礙者有自由選擇與接受謀生工作機會之權利。

儘管我們有了這些法律作為保障的制度,但隨著相關法規的建制與障礙權利意識的提升,台灣身心障礙女性的就業困境就真的獲得改善了嗎?

身心障礙者就業政策中的性別盲

根據勞動部2016年的統計,身心障礙者的勞動參與率為20.41%,遠低同年度台灣整體勞動勞參率58.75%。而以身心障礙群體內部比較,身心障礙男性的勞動參與率為25.27%,身心障礙女性只達身障男性一半約14.11%。身障男性的平均月薪資約2.7萬,高於身障女性的2.2萬。

在此需特別說明的是,筆者研究對象所描繪的工作經驗發生在經濟起飛的70年代,或許難以當時狀況推測目前台灣身障女性的就業困境。但令人質疑的是,為什麼在歷經了數十年之後,身心障礙女性仍然面對嚴峻的就業環境,持續面對就業率低、薪資低等困境?台灣近二十年來經濟生產模式已有劇烈轉變,製造業退場與服務業興起,而知識經濟的發展,網路科技的進步,這些轉變對於身心障礙女性的勞動參與產生了什麼影響?究竟提供了更多機會,還是製造了更多排除?

另一方面,國內身心障礙就業政策是否嘗試打破其長期存在的性別盲,政策制定者能否進一步認知性別差異對於身心障礙女性職涯歷程與就業選擇產生了影響?當身心障礙女性進入職場之後,性別角色又如何型塑她的工作經驗?缺乏性別敏感度的身心障礙就業服務,不僅無法改善身障者的就業困境,更可能系統性的排除身障女性。

例如,我們應檢視目前身心障礙職訓服務是否仍隱含性別區隔,持有性別偏見的制度設計很可能把身心障礙女性導向一個低薪、低技術的職業結構。再者,就業服務設計是否認知身心障礙女性如同其他女性一樣,身兼家庭照顧者與擔負家庭經濟的角色,就業服務如何透協助她們取得雙重角色間的平衡?

直言之,性別觀點在現行的身心障礙服務體系中極度缺乏,目前身心障礙的福利服務系統始終將身心障礙者「去性化」,身障女性往往被是為「依賴者」,而忽視她們也可能是家庭中的主要照顧者

小結

在〈我們也是「奇蹟的女兒」〉系列文中,筆者希望透過70年代小兒麻痺工廠女工的就業經驗,讓讀者一窺台灣錢淹腳目的經濟起飛背後,是這些女工/障礙女工以自己的青春、身體與健康所換來的「台灣奇蹟」。她們都是奇蹟的女兒。

即使她們的經驗無法代表所有台灣身心障礙女性的就業困境,所處的時代背景也與現今社會環境有所差異,但這些身障女工的勞動處境則凸顯出其雙重弱勢的身份——作為一個女性,一個身心障礙者——在就業環境中所被迫面對的多重壓迫。

故此,筆者建議相關政策的制定者,在身心障礙就業的議題上,需以更具結構性的觀點與具性別的敏感度來面對。畢竟政策引導意識形態,而意識形態又形塑人們觀看的方式,而我們要的到底是一種無意識的壓迫?還是真正看見、理解身障女性真實的人生處境呢?或許答案沒那麼複雜。

  • Seekins, T., Clay, J. and Ravesloot, C. 1994. A descriptive study of secondary conditions reported by a population of adults with physical disabilities served by three independent living centers in a rural state. Journal of Rehabilitation. 60(2), pp.47-52.

留言區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