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狂想曲:司法官替代役之芻議
據報載,司改國是會議拋出一個「兼職法官」(論件計酬的part-time法官)想法,此消息一出立刻震動司法圈(之所以沒有震到司法圈外,咸信是因為與此同時,各界均聚焦於同性婚姻的憲法法庭世紀論戰),論者有認為此舉將嚴重侵害法官的公平正義形象,由沾染世俗的法律人(例如律師)來擔任兼職法官,更會讓嚴肅的法庭公理論辯淪為純粹商業計算的鬥技場;亦有論者認為,此舉方能一舉扭轉法官被認為不食人間煙火的半神形象,增進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然而,以筆者區區十數載的司法體驗,突然有天外飛來一筆的劃時代想法,乃不揣紕漏,希能就教於方家,以收拋磚引玉之效。也就是說,兼職法官用語多有不雅,能否以開發新型替代役的方式解決此一爭議?也就是「司法官替代役」,此一制度應可收立竿見影之效。質言之,司法官替代役完全不佔法官缺(司法院過關),也不須考試任用,無憲法80條以下終身職的問題(考試院過關),實務上類似的制度(司法替代役)早就運作已久(可行性過關)。試從以下數點分析之。
▎就憲政體制而言
從司法院角度觀之,「司法官替代役」屬於補充人員性質,不會佔到實際的法官缺,又可解決法官既有人力不足的問題,應有值得研究此一役別可行性之空間。
從考試院角度觀之,「司法官替代役」不屬正式公務人員(至多算是約聘雇性質),銓敘、考績上沒有正式人員的繁瑣,又可直接適用既有的約聘僱法制,故考試院應也不至於大力反對此一役別。
從行政院角度觀之,雖然預算編列上稍微吃一點虧(畢竟,替代役屬於行政權作用下的一環),然而「司法官替代役」可以視司法案件量的多寡而彈性調整需用名額,役男篩選上也只要要求法律系畢業,或是修過20個以上教育部所承認的法律學分即可,如此一來「司法官替代役」的晉用人員多元化,役男又年輕有熱情,想必能夠焚膏繼晷地解決大量的輕微案件。
更重要的是,配合國防部即將恢復的役男徵兵制及延長役期,「司法官替代役」的需用人員將源源不絕而來,且短暫一兩年服役期滿後即回歸民間,防止任期過久容易引起人民對役男判案不公的疑慮。
▎就立法體例而言
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之規定,替代役之類別區分為「一般替代役」(包含警察役、消防役、社會役、環保役、醫療役、教育服務役、農業服務役及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役別)、「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三大類。而目前我國替代役實務上,「司法替代役」的役別,已行之有年,司法院並早於民國90年即已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司法院替代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故關於要如何使「司法官替代役」融入既有司法體制運作,想來司法院暨各機關早已具備相當豐富的經驗。
▎就晉用人員而言
與律師「兼職法官」性質相似者,依目前體制而言可能與之類比的有:律師兼任仲裁人、律師兼任調解委員等。然而,有論者認為由律師兼任法官,可能會導致「審辯不分」、「審辯一家親」的情形。此種疑慮,或有其道理存在。
然而,無論如何,「司法官替代役」制度一出,絕對沒有上述疑義存在。道理很簡單:司法官替代役不需要專斷處理複雜繁瑣案件,可獨任處理簡易或小額案件,或協助處理複雜繁瑣案件,累積實務經驗;而因替代役男依法屬於廣義公務員,故仍具公務人員之性質,既有法制對役男的法律責任早已有相當完善的規定。至於重大或矚目案件,當然仍以由憲法保障之嚴格意義下的法官處理為宜。
▎就前瞻性而言
事實上,筆者提出這樣的想法,最終想要處理的,乃是憲法上「人民」所應盡之服兵役義務問題(憲法第20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兵役法目前僅規定「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使「女子」在服兵役的國民義務上,竟然缺乏法律依據,此誠非廣大志願投筆從戎女性之福。
這個疑惑,在司法院釋字490號解釋剛做成時,已在筆者心中縈繞已久;而「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等制度,甚至前陣子長照制度討論時論者提出「長照替代役」的想法,更讓筆者認為,基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縱使女性不被認為適合服兵役(戰鬥役),女性應無不能服替代役的堅強法理上依據1。
若再搭配「司法官替代役」的制度能夠申請轉任司法官等類似的配套措施,或可讓司法官的晉用管道更為多元,則更無不許女性依此管道成為司法官之理。換句話說,女性也可以申請服司法官替代役後,依任職表現再申請轉任司法官。如此一來,在服兵役這點上,或許能夠達到真正的性別平權也未可知。
以上想法,或許會被認為難登大雅之堂,但筆者想要反問的是:若此法不可行,其他更好的方法是?
- 我這個論點常被女性反擊道:「女生要生小孩子耶。」然而,女性應對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權,可自行決定是否懷孕生子,但在現制底下,台灣男性原則上並無拒絕服兵役的一般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