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賣的是專業,不是同情:身心障礙者的街藝人生
近幾年來,我們常在街頭看見街頭藝人表演,他們透過不同演出形式妝點城市的面容,展現一個城市的文化底蘊。街頭賣藝並非現代社會的產物,早期街頭已有走唱賣藝人士透過演出賺取賞金。民國92年台灣街頭藝人發展協會成立,爭取街頭藝人演出空間與並致力推動街頭藝人證照制度。台北市政府在94年頒布「台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辦法」,將街頭藝人管理制度化,後續其他縣市也開始自訂街頭藝人管理辦法。
而近日街頭藝人評選制度引發許多爭議,關於評選機制公平性,表演空間管理等問題已有許多討論,故不在此詳述。本文想聚焦在一群長期被忽視的群體——身心障礙街頭藝人——我們或許曾在街頭看見他們的身影,卻鮮少關注他們的處境。透過一位身障街頭藝人S的視角,帶我們理解身障街頭藝人在現行制度之下的生存樣貌,以及目前所面臨的問題。
才藝養成難速成,街藝謀生大不易
我試著再去找其他工作,但身體上都不是很能負荷。當初因為找不到工作,覺得街頭藝人是一個可能的選擇。
每個人投入街頭表演的動機不盡相同,有人想找尋舞台圓夢,或藉此賺取外快。對於身心障礙者來說,街頭藝人表演不僅是興趣,也可能是他們主要的生計來源。長期以來身心障礙者被主流勞動市場排除,根據勞動部103年身心障礙者勞動狀況調查,身障者勞動參與率僅達19.7%1。
以S來說,她因為疾病關係影響視力,體力也較虛弱,無法負荷長時間的工作。而她喜歡唱歌,街頭藝人表演時間較彈性,在無法找到正職工作狀況下,街頭演出確實是另一種可能的選擇。但街頭演出的收入受到許多因素影響,如天候、地點與人潮狀況,要靠街藝維生有一定的難度。此外,S指出,表演對於身障者的體力也是一大考驗。她進一步說明提到,有些身障者體力不錯,在熱門地點一天演出七八小時可以獲得不錯收入,然而她因為體能狀況,每場表演都得與自己的體力拉鋸,收入很不穩定。
而政府怎麼看待身障街頭藝人呢?事實上公部門也鼓勵身障者報考街頭藝人,根據新北市政府106年統計,新北市街頭藝人組數中具身心障礙者身份約佔全體13%。考量身障者報考比例偏高,市府提供身障者報名費補助。某些縣市勞政單位將街頭藝人納入身障者就業服務項目之一,委託民間單位辦理身障者才藝訓練。
對此,S認為這些課程立意雖好,但大多屬於短期專案,而才藝養成卻非短期間內一蹴可幾的。加上身障者本身的資質差異懸殊,短期才藝訓練嚴格來說只能嘉惠本身已具備才藝基礎的身障者,但要讓完全無基礎者成為專業表演者仍有困難。同時,她也提到身障者才藝養成需要更多時間,以及資源與設備的投入。相較於明眼人能直接看譜,視障者以觸摸來熟悉琴鍵或用記譜方式演奏,需要花費更多時間,然而學習過程往往缺乏足夠的軟硬體資源支持。
近年來,文化部關注身障者文化平權議題,今年全國文化會議中亦有公民提案指出文化平權不僅保障身障者確保平等文化參與的權利,也需要落實身障者藝文教育。藝文教育現場必須認知身障學生的需求並給予適當支持,相關單位必須提供身障藝術家合適的創作空間與展演機會。政府鼓勵身障者報考街頭藝人,卻缺乏政策上的通盤考量。僅將資源挹注在短期才藝訓練課程,忽視長期以來身障者在才藝養成過程所面對的困境。而當身障者考取街頭藝人證照之後,在街頭現場也面對許多困難。
街頭如戰場,表演空間競爭中的弱勢
雖然街頭藝人表演空間已較往年增加,但始終供不應求。目前表演空間管理依各主管單位訂定,採先佔先贏或預先登記制,而較熱門的景點則採當日抽籤制。目前場地使用規則確實對身障街頭藝人造成困擾,如淡水捷運站抽籤制度曾引起許多身障街頭藝人反彈,長途奔波對身障者而言造成極大體力負荷,往往到達現場卻因沒抽中而無法演出,最後才改以代抽方式進行。S體力較虛弱,一個人推著器材奔波相當吃力。一般表演者若沒抽中可以繼續轉往其他地點找機會,但她的體力無法承受再次移動,只能取消演出。有些場地先佔先贏,S一大早就得去佔位置,因為需要看管器材與等待人潮,往往一站就是一整天,對她的體力來說更是一大考驗。
身障街頭藝人表演場所也較一般街頭藝人受限,使用輪椅的街頭藝人需要考慮演出空間是否設有無障礙設施,S雖然行動方便,然身體狀況易受天候影響而無法在戶外演出,這些考量限縮了身障街頭藝人在表演場地上的選擇。
S認為,身障街頭藝人在場地競爭中相對弱勢,相關單位應該考量身障街頭藝人的需求,將無障礙場地優先保留給行動不便的街頭藝人,也能夠保留一定比例的表演空間給身障表演者。「比例原則」或許是在目前場地有限之下的暫時性作法,但長遠來看,相關單位應該開發更多演出空間,並同時改善演公共空間的無障礙設施,提供街頭藝人足夠的演出場所與生活保障。
賣專業不賣同情,身障街頭藝人的社會烙印
我們不是賣同情,賣同情就跟乞丐差不多了,假設你唱的不好,人家會因為你看不見就給錢嗎?你就是個藝人,只是把表演現場拉到街頭,這個表演是可以拿上舞台的。
S在訪談中提到,公部門與社會大眾對身障街頭藝人的態度傾向。首先,以公部門來說,就評選制度而言,多數縣市評選標準並無針對身心障礙應試者進行調整,只有少數縣市針對身障應試者提供不同的評量標準。如台中市為例,評選標準包括「技藝性」、「創意性」、「適切性」及「互動性」四項,身心障礙者在「互動性」項目得以免評。評選標準調整看似對身障者友善,卻也預設了身障者能力較一般人受限,在街頭演出時無法與觀眾互動。S認為街頭藝人是一門專業,評選標準不該因為身心障礙身份而有所調整——身障街頭藝人需要的不是評選標準上的差別待遇,而是在街頭表演時能提供身障表演者足夠的資源支持。
除了制度上的差異,身障街頭藝人必須面對觀眾投射在他們身上的憐憫與同情。英國障礙研究學者Barnes探討主流媒體對於身障者的文化表述,指出身障者常常被描繪成脆弱無能而亟需被保護的對象2。
就以S所面對的狀況而言,她提到多數觀眾並不會認為一般街頭藝人需要幫助,只是純粹欣賞表演。然而,也有一部份觀眾對於她看不見存有預設立場,容易貼上標籤認為她需要幫助。如常有觀眾看她一個人演出很辛苦想幫忙搬器材或買餐點,甚至有觀眾堅持護送她回家,一路跟蹤。這些舉動雖然出自好意,但卻對S造成極大精神壓力。除了觀眾干擾之外,視障表演者演出時也得承擔許多風險:視力上的限制讓宵小有機可趁,S便曾聽聞視障街頭藝人的打賞箱被偷走,自己在表演時也遇過財務失竊的狀況。
身障者除了被認為是需要被保護的弱者,也常被描繪成所謂的「超級障礙者」(Supper-Cripple)3。那些對於一般人無足為奇的成就,在身障者身上就容易被視為不凡,例如對於口足畫家或視障歌手的過度稱讚極微此一思維的體現。這背後的思維是仍將身障者視為有缺陷的弱者,認為他們必須努力克服缺陷以符合主流社會所認定的標準。
如同某些單位協助身障街頭藝人推廣並協助拓展工作機會,其立意雖好,但文宣上仍不斷強調身障街頭藝人如何克服自身障礙來完成演出。身障街頭藝人的努力確實值得稱許,但不在於他們如何努力克服自身「缺陷」,而是對於專業演出所投注的心血。如此的描繪方式不僅弱化了身障者的能力,過度強調個人的努力,也容易讓我們忽視現行制度是否存有缺失而疏於檢視。
從與S的訪談中,我們可以得知無論是政府在政策上的回應、或是觀眾對身障街頭藝人表露的態度,皆反映出社會大眾仍然將他們視為需要協助的弱者。然而,身障街頭藝人所需的,僅僅只是對其專業演出的尊重與回饋,而不是同情眼光。「我賣的是專業,不是同情」,或許這才是身障者的街藝心聲。
- 根據103年「人力資源調查統計結果」顯示,身心障礙者勞動參與率僅有19.7%,遠低於全國平均勞動猜參與率58.6 %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勞動部統計資料。
- Barnes C. (1993)Disabling Imagery and the Media
- 同註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