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幫忙」借名登記?詐騙案件之難:藏在「人頭」背後的集團
台灣的人頭文化極度盛行,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碰過或看過以下情形,例如:把申辦的帳戶借給親友用?把申辦的門號借給親友用?去幫親友開設的公司擔任名義負責人?幫親友購買的土地擔任借名登記的登記名義人?用自己的證件去幫親友租車?用自己的名義幫親友買車?這些情形在台灣社會其實都十分常見,台灣人習於擔任人頭的心態,或許就是造成人頭文化盛行的原因。
上述舉例多半都只是「幫忙」親友而已,但就因為這種「幫忙」的狀況盛行,且無法可管,甚至連最高法院都還承認借名登記,所以各式各樣的詐騙,就開始利用人頭文化,讓這些人從幫助親友變成幫助陌生人犯罪。
追查詐騙的困難之處:人頭帳號與帳戶
在實務上,我們可以看到通常是利用人頭手機門號、人頭帳戶,或擔任人頭公司負責人,而上述狀況,其實都是造成檢警在追查詐騙案件時的瓶頸,往往只能抓到擔任人頭的人,而無法再往上追查到罪魁禍首。
就人頭門號而言,無非就是一個人去申辦數個門號,然後以一個門號幾百元的代價出售給專收人頭門號的人,而這個收人頭門號的人再把這些買到的門號賣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取得這些門號後,就可以在其架設的機房使用,用以進行一般常見的各式電話詐騙。
另一方面,詐騙集團也會利用這些人頭門號來註冊網路帳號,例如:購買遊戲點數、拍賣網站等用途的帳號。比方說,在註冊了遊戲點數帳戶後,誘騙被害人購買遊戲點數卡,並交付相關序號和密碼,待取得上述資料後,再儲值到這些遊戲點數帳戶,然後把這些點數轉出到可以使用的平台或出售予他人。而以人頭門號註冊拍賣網站的情形來說,則會進行假拍賣,誘使被害人下標匯款後,卻不出貨來詐騙。
再來提到人頭帳戶的情形,過往常見的有專門的收簿集團(收購帳戶的集團)在購買人頭帳戶,這些帳戶的申登人會以每個帳戶幾千元的代價出售予收簿集團。收簿集團在取得這些存摺後,則會將存摺的帳號交予電信機房((打電話進行詐騙的人),讓電信機房撥打電話進行詐騙,使被害人把款項匯入這些人頭帳戶。
另一方面,收簿集團也會將這些存摺、提款卡交給車手(實際到ATM提款的人),讓車手能即時把詐騙得來的款項提領出來,再將領出的款項上繳收水(向車手取款的人)。
新型態的「人頭帳戶」詐騙手法
近期人頭帳戶的利用方式除了收購以外,又有新變化,第一種是以應徵工作為由,告訴人頭帳戶的持有者,工作內容就是提供帳戶給公司使用,例如日前新聞報導,詐騙集團在社群網站上刊登廣告,以提供一個帳戶起薪一萬、月領三萬為誘因,使民眾上當,將自己的存摺以及提款卡寄給詐騙集團,,最後這些人頭帳戶的提供者都沒拿到錢,還可能因此吃上官司。
第二種是以金融貸款代辦公司要幫客戶申辦貸款為由,聲稱客戶帳戶金流進出較少,要求客戶提供帳戶,由公司以存入款項再領出的方式來「美化帳戶」,而這種方式除了提供存摺、提款卡以外,更進一步變成只要提供帳號讓詐騙集團詐得之款項匯入後,再請客戶去提領並交予所謂公司人員,與過往由詐騙集團的「車手」提領大不相同。
第三種則是假以身處國外的「醫生」、「軍人」等職業身分,利用感情詐騙國內女性,將錢財騙光後,再要求這些女性提供帳戶,表示有退休金、投資保證金等款項需要幫忙收款,等入帳後再提領出交給其指定之人,而這些款項實際都是詐騙款項。
上述的例子可以看得出,詐騙集團利用各種科技設備、網路帳號、人頭門號和帳戶甚至虛擬貨幣帳戶來進行詐騙,手法每隔幾個月到半年就翻新一次。而在與詐騙集團鬥法之際,最令檢警吃盡苦頭的就是這些「人頭」所造成的斷點,導致很難抓到更上層的主謀。
一個詐騙案件基本上都是從被害人報案開始,而從被害人的指述中,最先抓到的就是最容易也最早被看見的人頭帳戶、人頭門號申登人;並且被害人在進行警詢筆錄時,能夠提供的就是被用來詐騙的電話號碼(找得到的手機通聯紀錄)以及匯款的帳戶(找得到的匯款紀錄,因此檢警第一時間可以找到就是這兩個人頭。
但通常這兩個人頭根本不認識使用他們帳戶以及門號的人,更沒有實際聯絡方式,而交付的時間、地點也講不清楚,就算說清楚時間地點,也已經是幾個月之後的事了,監視器畫面早就被覆蓋。因此,檢警根本就無法再向上追查究竟是「誰」收了存摺和門號,更不用說再往上查到詐騙機房和金主。
就算檢警幸運找到了收人頭門號和帳戶的人,通常也只是受指示來收取,跟主謀之間也沒有實際接觸,而這個人的薪資又是透過別的人頭帳戶匯款,他交付、收到帳戶、門號的方式也可能只是用寄送、放在指定地點,與主謀從未見面,所以無法繼續追查。
徹底禁止「人頭」才是根本之道
綜上說明,我們可以發現,詐騙集團組織分工精細,而且很會製造人與人之間的斷點(詐騙集團倒是很會避免製造人與人的連結),使得追查極度困難。另外,人頭帳戶、人頭虛擬帳戶、人頭遊戲點數帳戶、人頭虛擬貨幣帳戶之間金流的不斷轉移,也是製造金流的斷點,增加追查金流的困難,讓被害款項無從追回。
以上最大的問題就是「人頭」問題,不解決這個問題,我們永遠只抓得到人頭,卻抓不到幕後黑手,而且被害款項也無法追回。因此,當檢警和法院努力在處罰這些人頭,試圖扼止這種人頭帳戶、門號的提供行為時,還是有自詡為人權團體的單位,不斷以有色眼光去質疑檢警對人頭的偵辦、法院對人頭的處罰,令司法人員相當氣餒。
事實上,與其質疑人頭究竟有無幫助詐欺的故意?有無幫助洗錢的故意?甚至質疑檢警和法院違反無罪推定;我認為徹底的解決方法應該是——完全立法禁止這些人頭帳戶、門號的提供行為,不管任何理由都不得提供自己申辦的門號、帳戶予他人使用(或者至少禁止提供三親等外之人使用),否則即應處罰,以此方式徹底禁絕人頭帳戶和門號的泛濫狀況,才是正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