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存摺就算「詐欺幫助犯」?來自法界的兩種觀點 | 司法流言終結者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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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存摺就算「詐欺幫助犯」?來自法界的兩種觀點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彰化縣政府警察局日前在臉書PO出案件判決截圖,並指出詐騙集團拐騙存摺與提供存摺者,從經濟層面來看,不但賺不到出租帳戶的1萬元,還要支付刑事罰金9萬元,為反詐騙宣導。

但這篇立意良善的貼文,判決截圖卻有那麼一點點小問題,可能是警局一時疏忽,沒注意到判決主文記載了「緩刑貳年」的內容,所以那件案件的受判決人(被告),實際上並不需支付9萬元。

不過小小的失誤,不影響反詐騙的用意,這次司法流言終結者就來說明「緩刑」是什麼?同時試著淺析「提供存摺等於詐欺幫助犯嗎」等相關疑義。

緩刑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74條規定,如果法院判決被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在有特定的法定情形之下(例如未曾因故意犯罪遭判處有期徒刑),認為暫不執行較為適當,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而所謂緩刑,也就是有條件的暫緩執行所受判決之刑罰,為何是說「有條件」呢?因為刑法第75、75-1條有規定,如果達成一定條件,緩刑將會被撤銷,就得執行原本被暫緩執行的刑罰,該關的去關,該罰錢的罰錢。

如果緩刑期滿未被撤銷,那麼根據刑法第76條的規定,則「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是「視為執行完畢」,而是「失去效力」,也就是不用再執行原本的刑罰。

回到這次彰化縣警察局所舉的案例,該被告受有「緩刑貳年」之宣告,意即只要被告經過兩年期間,沒有被撤銷緩刑,則原本宣告有期徒刑三個月的刑罰,就失去效力,更不會有易科罰金九萬的問題,但這絕對不是說可以再犯罪。

什麼是幫助犯?為什麼提供帳戶算幫助詐欺?

社會新聞與政府反詐騙宣導中最常看見的,就是宣導不要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否則可能成立刑法339條詐欺幫助犯,那麼什麼是幫助犯?

刑法第30條前段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舉詐騙集團為例,詐騙集團往往需要大量的「人頭帳戶」,才能夠誘使他人受騙並將錢匯入指定人頭帳戶,如果沒有人頭帳戶,詐騙集團很難成功詐取財物,畢竟如果是將錢放在固定的地點「自取」,這樣風險太高(雖然政府宣導好多年,還是有人受騙)。而人頭帳戶恰巧就是詐騙集團用來使被害人將錢交付的手段之一,於是「提供帳戶」可能就會符合所謂的「幫助他人實行犯罪」,也就是可能構成幫助犯。

兩派見解?提供就算,還是可預見才算?

看到這裡,一定會有人反駁「我自己也是詐騙集團的受害者」聲稱自己的存摺也是遭騙走的,也曾有大學生因為一直以來沒有與銀行接觸過,都是家人辦理,自己只負責拿著提款卡到ATM領零用錢花用,於是一直誤以為所有銀行的業務都歸中央銀行統籌管理。於是,當某次網購遭詐後,先是照著詐騙集團指示將錢全部轉出後,又聽信詐騙集團聲稱「因交易異常,帳戶都遭鎖住」要求將三家銀行的存摺、提款卡通通寄回中央銀行統一辦理解鎖,因而成為詐欺幫助犯的被告。

在社會上也有一些人,可能為了生計或一時之需必須借錢,但銀行過不了、地下錢莊利息太高,於是當有人提出「拿存摺、提款卡抵押就能借款」時,可能就會拿著存摺、提款卡去借款。

對於這類案件,法界也因此針對「提供存摺、提款卡予他人」這樣的行為,是否當然的構成詐欺幫助犯衍生出兩種見解。

第一種見解認為,當今政府時常在宣導,依照社會通常之觀念以及擁有正常智識之人,應該都能清楚、明白、理解存摺、提款卡的重要性,甚至應該都能夠預期將存摺與提款卡交付他人可能的風險。因此,這一派認為凡是將存摺與提款卡交付他人,致使詐騙集團能夠利用該帳戶當作詐騙的工具,帳戶持有人就構成詐欺幫助犯。

第二種見解則認為,的確政府常常在宣導,但也不得不承認再怎麼樣的宣導,總會有訊息到不了的角落,更甚者有些人是為生活所必要(例如有詐騙集團藉工作名義而要求交付),或者是誤信親友、相信親友絕對不會是詐騙集團成員,自然難以預期親友會將帳戶再轉交給他人,並被詐騙集團取得且利用。

是以,該見解認為提供存摺、提款卡給他人,究竟是否構成詐欺幫助犯?不能單單認為「有交付」就構成,還必須就交付帳戶人是否有明知是詐騙集團仍為交付?或者是有對於帳戶流向有足夠預期會流落詐騙集團之手的可能。

銀行開戶權益書有相關記載嗎?

開戶時,你看過相關的權益說明書嗎?相信很多人應該都不知道其實權益說明書裡有提醒客戶妥善保管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相關的記載,司法流言終結者搜集了幾家銀行的權益說明書內容,在此與讀者分享。

  1. 國泰世華銀行
    綜合約定書(109年6月版)第3頁,第一章重要告知事項:第壹節客戶須知第2、3、5項;第4頁;第二章存款業務約定事項-第一節共同約定事項第9項。
  2. 元大銀行
    帳戶往來暨相關服務總約定書(109年2月版)第1頁,重要客戶權益提醒第一條;防範詐騙宣導、提醒事項第2條;第2頁,帳戶往來重要內容說明書第5條;第5頁,第壹節共同服務第4條。
  3. 華南銀行
    開戶總約定書(108年11月版)第1頁,第壹節通則第5條。

反詐騙小結

之所以要一而再再而三提醒妥善保管存摺與提款卡,也是因為這些被交出去的存摺與提款卡,多數都流落到詐騙集團手中,成為詐取他人財務的工具之一,倘若一旦留下人頭帳戶的記錄,將來與銀行往來可能也會有些阻礙。

換個角度來看,每當詐騙集團取得一個人頭帳戶,大概就有人將損失數十萬元,保管好帳戶,也可以說是為這社會盡上一份心。

司法流言終結者提醒讀者,凡是接到疑似詐騙電話,請先掛斷電話求證,而牽扯到「存摺、提款卡」的陌生人,除了銀行臨櫃的行員,八成就是有詐(家長保管小孩存摺例外,但家長也不可以把小孩存摺交出去啊)。

至於詐騙集團有哪些常用詐騙手法?可參酌前文〈面對詐騙,你真的聰明嗎?評法普書《說真的,你很好騙》〉所介紹的由檢察官所著出版,以及Youtuber「這群人TGOP」製作的「詐騙電話的各種狀況」短片,以有趣的方式宣導反詐騙。

別鐵齒,詐騙手法無處不在。而詐騙集團不要你聰明,只要你「自以為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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