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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洪仲丘案:軍審法大修正,真能為國軍人權帶來曙光嗎?

2013年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因過度操練引發死亡,公民團體集結上街要求政府與軍方對軍中冤案檢討。洪案後,軍中人權改革開始受到重視,在國軍素質與人權改革之間該如何維持平衡? 攝影/記者曾學仁
2013年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因過度操練引發死亡,公民團體集結上街要求政府與軍方對軍中冤案檢討。洪案後,軍中人權改革開始受到重視,在國軍素質與人權改革之間該如何維持平衡? 攝影/記者曾學仁

2013年7月3日,陸軍義務役下士洪仲丘在不適合出勤的高溫日,在禁閉室執行操練,造成中暑致多重併發症,送醫搶救宣告不治。媒體揭露此事後,軍中同袍爆料,洪曾因表達對軍中管理的意見,引起資深長官不滿,藉他攜帶3C產品進入軍營遭懲罰的機會,故意對身體狀況不佳,且依規定不用關禁閉的洪仲丘,依職權強迫實行禁閉室「悔過」處分,終致意外。

隨著媒體深入報導,社會輿論除了討論軍中管理以及軍中人權問題,對於國防部的調查報告,以及軍事檢察署偵辦的結果,也產生諸多不信任,尤以事發時禁閉室監視器斷續的「黑畫面」,讓人質疑是否證據已遭軍中人士銷毀。

對政府處理洪仲丘案的不滿,使公民團體集結起來,「白衫軍運動」將近10萬人的參與,迫使政府迅速回應,除了承諾設立專責的委員會進行軍中冤案檢討,也在同年8月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使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並分階段移交現由軍檢、軍院負責之人犯及案件。

軍事審判法屬國家刑罰權,軍人也該享有訴訟權

為何需要修正「軍事審判法」?這就得提到不同於一般司法制度的「軍事審判制度」了。

軍人肩負保家衛國的任務,職務特殊且有階級服從的內部管理性質,因而獨立出一套「軍事審判制度」,藉由熟悉軍中管理的人士,依軍事審判法處理軍人的犯罪追訴及審判事宜。

在此次修正前,軍事審判法曾被大法官判定部分條文違憲。大法官釋字436號針對「軍事審判制度」,提出應該要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確保憲法體制內司法權的完整行使。畢竟,軍事審判制度也是屬於國家刑罰權之一,既然憲法保障了人民有受公正審判的訴訟權,軍人作為人民自然也享有保障。

配合釋字做了修正的軍審法,納入許多一般刑事訴訟制度的原則,例如「檢審分立」,各自獨立的軍事檢察署及軍事法院;軍事法官認事用法、本於心證而裁判、受到無罪推定(軍事審判法第116條)等基本原則所拘束,確保獨立審判機關與程序。

體制上,憲法明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刑事訴訟審判最終審,因此軍事審判制度最終審可上訴至最高法院,確保軍人權利侵害的救濟管道。

釋憲後,軍審法還是有問題?

經過大法官解釋後修正的條文,為什麼又被人說問題百出呢?

首先,軍事審判制度形式上雖已「檢審分立」,但二者的主管機關同為「行政權」轄下的國防部(參照軍事審判法第15條至第18條、第49條),上層干預審判影響公正性的可能性還是很高。1

再者,負責偵查與審判的檢察官與法官皆由軍人來擔任,而講究階級高低與服從上級軍令的軍人,是否能夠秉持「客觀公正」、「就事論法」,不無疑問。2

像洪仲丘案,軍檢最終的調查結果,將事件的緣由歸因於洪仲丘個人滋生事端而引發,偵查也傾向於快速使事件落幕,面對質疑讓外界有「官官相護」之嫌。

總結來看,不能避免受到上層的指揮干涉,法官自身也難脫軍階與環境的影響,這樣的審判制度真的能保障得了軍人嗎?

軍審法大修正,國軍人權的改革之始

因此,洪仲丘案便成為改革軍審法的契機,「軍事審判制度」的使用範圍大大限縮,原本只要是軍人身分都必須適用,但今日修法後,僅限於「戰時,具軍人身分者」,才須使用軍事審判制度審理。

平時(也就是「非戰時」)的軍人犯罪,變成跟一般人一樣,採用一般刑事審判制度審理,以排除上級、軍階影響的不公正,為軍人權益帶來更透明且實質的保障。而各法院也將成立軍事專業法庭,並安排法官進修陸海空軍刑法相關課程,加強職能訓練,兼顧維護軍紀與國防實需。

法律修正後,已判刑或仍在訴訟中的案件,皆移交到一般司法制度下,進行後續程序。除此之外,2015年4月,立法院三讀通過《陸海空軍懲罰法修正案》,廢除「禁閉」及官兵的「檢束」(取消休假),並對於不同階級增列了降級、降階、減薪等懲罰。

更重要的修正是,往後國軍人員對於懲處不滿,得向法院提出訴願、行政訴訟,比起軍隊以往僅有單一申訴管道,多了一個較透明且獨立的窗口。

洪案後,對於軍中人權的改革確實可見曙光,但法律終究非萬能解方,為了避免類似洪案的事件再度發生,懲罰制度矯枉過正,是否有利於軍中紀律與士氣整頓?軍中人權與國軍素質要如何兼顧,都得靠上位者的智慧才能解決。

洪案後,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使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避免再次發生「官官相護」的疑慮。 攝影/記者曾學仁
洪案後,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軍事審判法部分條文,使現役軍人於「非戰時」犯罪,回歸一般司法機關追訴、審理,避免再次發生「官官相護」的疑慮。 攝影/記者曾學仁

  • 我國一般的司法制度分立,「檢」由行政權的法務部所管轄,「審」由司法權的司法院所管轄,兩權分立,才能避免國家意志可同時控制對個人的犯罪追訴(檢方)與定罪(法院),使得公正審判無法實現。這原則在大法官釋字第86號,處理地方法院跟高等法院不應隸屬行政院司法行政部(即今日的法務部)時已宣示過。
  • 國防部針對軍法官的任用,曾表示任用管道已對外徵才,能保有一定獨立性。但參照大法官釋字第 704號可發現,此管道任用的審判官,在服役期滿後要志願續任,須先經過上級考核通過,人事權握於上級長官和人事部門手上,縱使軍事審判法形式上設有軍法官的保障規定(軍事審判法第12條、第14條),又如何能期待軍事法官現實上可以實踐憲法第80條的獨立審判原則呢?(參考資料:法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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