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冠大樓115條人命,最重五年刑責,是輕判還是法條限制?
台南永康區維冠大樓於2016年2月6日凌晨,因地震而倒塌,造成115人死亡、96人受傷、289人無家可歸的重大意外。而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於2016年4月7日台南地檢署偵結,依業務過失致死起訴負責人林明輝、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結構部結構技師鄭東旭等5人。
經過7個月審理,台南地方法院在2016年11月25日下午5時宣判,認為維冠倒塌的起因,不是天災或不可抗力,而是建案結構分析與設計、建築設計圖繪製、建築施工、監造、監工過程中偷工減料所造成。全依業務過失致死罪最高刑度,各判決5年有期徒刑,同時各併科新台幣9萬元。
另外,除了上述五位已受判決之人,其他涉案的相關人員,經檢察官調查,認為其所涉案罪嫌不足,已用行政簽結的方式處分。本文接著所探討的爭議之處,也是針對這五位被告的判決結果來進行討論。
檢察官起訴五人「業務過失致死」
從臺南地檢署偵辦維冠金龍大樓倒塌相關案件偵結新聞稿中,我們可以看見,檢察官經調查後,列出了詳盡的起訴原因。簡而言之,負責人林明輝為節省繪圖費用及營造成本,指示設計部經理洪仙汗偷工減料,並增加樓版面積,造成建築物無法維持矩型構架倒塌。
同時,結構技師鄭東旭,明知結構分析與設計應注意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與相關建築法令規定,卻未計入柱、梁重量之結果,導致大幅降低建築物所能抵抗之地震力。而建築師鄭進貴、張魁寶,也未對相關建築圖說及結構計算書加以審核,使維冠公司得據以申請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使用執照獲准。
因此,林明輝等5人有上述之明顯疏失,導致「維冠金龍大樓」耐震強度、韌性不足而快速倒塌,建築物無法維持完整結構而崩毀,使住戶受困其中,最終導致嚴重傷亡。
偷工減料造成房子倒塌,是「故意」還是「過失」?
民眾可能會有疑惑,認為本案中死傷慘重,為什麼檢察官只以「業務過失致死」起訴,而不以「殺人罪」起訴呢?這裏要與各位說明的是,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首先,要有主觀殺人的故意,其次,客觀上也有殺人的行為。
我們以這兩個前提來檢視維冠大樓倒塌一案在建造房屋時,偷工減料,即可能預見房子在未來可能會倒塌,而人員死傷可能會相當慘重那麼,維冠建商難道沒有任何致人於死的故意嗎?
「針對可能發生的事,卻忽略它發生的可能」是否就是「故意」呢?刑法上,有區分為「有認識的過失」和「未必故意」。以「偷工減料造成房子倒塌,而使人員傷亡」為例,有認識的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於倒塌會造成人員傷亡的事實,雖然覺得可能會倒塌,但「相信」倒塌「不會發生」在自己的房子上,就不能算是故意而以過失論。未必故意指的是行為人對於倒塌會造成人員傷亡的事實,可以預見房屋倒塌造成人員身亡的事時會發生,但覺得就算發生也沒差,就會以故意論。
本案中,法官若有覺得有「未必故意」的情形,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檢察官的起訴法條,也許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但這屬於法官的裁量及職權,另外,由於內心的真意難以判斷,也是在審理中值得討論與注意的。
再來,民眾或許也會想問:115條人命,為何僅判一罪呢?為什麼不能判115個業務過失致死呢?此為我國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之概念,是指行為人實施一個行為,遭成數次不法,而成立數罪,採從重處分。因此,本案中的被告5人,是「蓋了一棟品質不佳的大樓」﹐造成多數人死亡及受傷,「蓋一棟大樓」就是條文中所謂的一個行為;而造成多數人死傷的不法,就是以最重刑罰業務過失致死來處斷。
借照、結構計算、核照之公務員,皆行政簽結
除了上述五人外,我們也來看看本案行政簽結的部分。
在本案中,林明輝借用甲級營造廠商大信工程公司的名義擔任承造人,實際上由維冠建設公司自行興建,故大信公司並未參與建造,且該公司負責人均已死亡,大信公司也已經解散,故難認他們有追究刑責的必要。而關於負責「維冠金龍大樓」之土壤鑽探及結構計算事宜的大合鑽探技術顧問有限公司,僅鄭東旭需負計算錯誤之責任,尚查無證據可認定有其他員工涉有刑事責任。
至於維冠公司員工部分,設計部之員工,對於系爭建案建築圖說之繪製,性質上應均僅係林明輝、洪仙汗所指揮之工具,並無任何決策或參與決策之權限。而維冠公司於1993年2月至7月間,在建造該大樓時,並未設置工地主任,因此,倒塌相關之一至四樓的施工責任問題,工地現場沒有特定人員應負責任。
而有許多民眾認為,當時審查維冠大樓建案,核發建築執照的公務人員也應該要負責,檢察官亦對此展開調查,主要為「公文書登載不實」、「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業務過失致死」。針對公文書登載不實,並無任何證據足以證明公務員有何登載不實之情事,且因為經過23年,其追訴權時效也已完成。
另外,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及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當時各縣市工務局對於建照審查,僅看有無建築師簽證;本件固有諸多偷工減料情形,但是需以精密方法鑑定才能發現,用肉眼無法發現,而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實難以歸責。所以,也同樣認定無過失責任可言。
只判五年,是否太輕?
本案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業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起訴維冠建商林明輝等人,依據刑法第276條,業務過失致死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之罰金。也就是說,依照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嫌,法定最重的刑度,就是「五年」有期徒刑。
依據「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行為是依法律定罪處刑;沒有法律明文規定的,就不得定罪處刑。這是國家施予刑罰權的準則,也是法院依法裁判的根據,同時,也正是民主法治的基本精神。因此,法院僅能依照法律條文判刑,而5年有期徒刑已是業務過失致死的最高刑罰了。
另外,關於法定罰金3000元,法條所指的幣值是當初設立刑法時的銀元,經過時代變遷,幣值轉換,依據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規定,其所定數額為法定罰金的30倍,因此,法院諭知的9萬元,也已經是最高的金額了。
本案法院在判決後,也發出新聞稿指出「審酌本案情節,已依法量處業務過失致死罪之法定最重刑,雖亦認眾多被害人及家屬身心巨創,即便量處上述法定最重之刑,猶嫌不足。但法院裁判的範圍,僅能在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內為之。」
由於業務過失的法條,規範的對象是各行各業從事業務之人,例如醫生治療病人、大貨車司機開車等,都是執行業務範圍內。當初立法時,可能也並未預見,業務過失會導致死傷如此慘重的結果。
如果民眾覺得這樣的懲處,無法達到警惕之效,《法操》也希望能聚集人民的聲音,督促立法機關修改相關規範,或者考慮提高刑度的可能。否則,在法院的立場,是無法自行任意添加刑罰的,不然即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而非法治之國家。
同時,《法操》也要呼籲民眾,有許多重大案件,民眾在關心之餘,也應該先了解,法官是執法者,只能依法審判,不能徇私枉法,也無法無限上綱。司法改革,不只從法院著手,民眾也可以透過關心司法案件,對相關議題提出倡議,促進修法,讓公平正義能夠實質落實於社會的每一個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