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狩獵入罪?——王光祿案的非常上訴怎麼走?

台東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lum),於2013年8月為了年邁母親,持獵槍捕獵野生保育動物山羊、山羌肉,於2015年11月遭判3年半定讞。判決內容引發各界討論,質疑司法歧視原住民族。最後,檢方最後決定暫緩執行,檢察總長也提起非常上訴。

本案非常上訴於2016年11月29日開庭「調查」,創下我國司法史上非常上訴開庭首例。非常上訴是什麼?為什麼本案件這麼特別?就讓《法操》帶大家了解,「非常上訴」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吧。

特殊救濟程序:「非常上訴」與「再審」

雙方當事人對法院所為的判決有異議時,可以透過「上訴」或「抗告」的方式救濟。但基於法安定性和司法資源有限性的考量,救濟不可能毫無限制,所以,當判決確定後,即發生「既判力」的效果。「既判力」指的是,雙方當事人都不能夠再對同一個訴訟提起爭執。那麼,如果確定判決出錯了怎麼辦?為了使錯誤得以糾正,刑事訴訟程序設有特殊的救濟管道,即「非常上訴」與「再審」。

非常上訴,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案件的審判有違背法令的情形,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就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我國非常上訴採行書面審理原則(刑事訴訟法第444條),不經言詞辯論。

而關於證據調查部分,僅得以原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作為判決基礎,例外法院可以針對「非常上訴理由」,進行調查。例如:有無當然違背法令之情形(刑事訴訟法第379條各款)、免訴事實之有無、對於確定之事實適用法律是否適當等。最高法院可以依據非常上訴有、無理由,分別為撤銷原判決違背法令的部分或駁回非常上訴。

撤銷原判決出現以下三種情形:

原判決違背法令法院判決效力
原則且對被告沒有不利撤銷原判決違背法令的部分撤銷效力「不及於」被告
例外對被告不利者撤銷原判決,就該案件另行判決另行判決效力「及於」被告
危害被告審級利益(刑訴第447第2項) 撤銷原判決,由原審法院依判決前的程序重新審判更為審判結果「及於」被告

關於另一個特殊救濟管道「再審」,可參考【法操小教室】再審與更審一文內的詳細介紹。以下為非常上訴與再審簡單的比較表格。

 
非常上訴
再審
聲請權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1. 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2. 受判決人
  3.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4. 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聲請理由原判決違背法令

新事實、新證據

原判決基礎有虛偽、誣告情形

審理對象
確定判決
管轄法院最高法院原判決法院,例外第二審法院(刑訴第426條)
聲請程式非常上訴書敘明理由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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