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貴智/徐自強案二十一年——真相遠在天涯,死刑近在咫尺
我們總認為死刑不會發生在我們身上,我們相信包青天的故事在當代一直持續上演:那些窮兇惡極的惡徒,因為犯下的是駭人聽聞的滔天大罪,經過包公不辭辛勞地搜集證據、明察秋毫地破解兇手的偽裝,最後「鐵證如山、罪證確鑿」,虎頭鍘終於在窮凶惡徒身上落下,正義總能獲得實現。
但徐自強案很不尋常。他被判處死刑,但是從頭到尾沒有任何客觀的、直接的、科學的物證來證明他殺人;從頭到尾,只因為有兩個人說他是共犯,雖然有不在場證明,但不知為何法院不願採信,然後就被判了死刑。
民國84年9月1日,被害人黃春樹出門送小孩上學後回家稍作休息,然後悠悠步出大直的住家,卻再也沒回來。第二天清晨4時,家屬接到電話:「你兒子在我們手中,準備七千萬元來換人。不可以報警。」之後慘遭撕票。
歹徒黃春棋透過公共電話要被害人的妻子搭火車交付贖款,卻不知警察早已佈下天羅地網,在發話處部署警力,隨即一擁而上,制伏歹徒黃春棋。黃春棋落網後,向警方表示:提議作案的是陳憶隆,3人共駛一部偷來的贓車綁架黃春樹,並一同將被害人帶到汐止山區殺害。出面取贖的車輛則是徐自強出面向租車公司承租的。
陳憶隆隨後落網,他則向警方表示:主謀是黃春棋的哥哥黃銘泉,他們四個人(黃黃陳徐)開兩台車,一起在大直抓走黃春樹後,他和黃銘泉分別開走一台車,徐自強中途先行下車,返回現場擦拭指紋然後回家。下午一起在徐自強租屋處討論事宜。
兩人的說法顯然有矛盾之處,不過黃春棋和陳憶隆後來又反反覆覆地修正說詞,最終兩人講的版本差異不大。
無法說服法官的不在場證明
徐自強岳母說,案發當天(民國84年9月1日)的早上8點,徐自強像往常一樣,到檳榔攤和她交接顧攤的工作。後來她吩咐徐自強,到郵局替她提領兩萬元的現金,徐自強早上10點47分領錢的畫面被郵局監視攝影機錄了下來,甚至在領完錢後在郵局匯款給花旗銀行還房貸,這當然有郵局的文件紀錄可資証明。
而在徐自強媽媽的美容院打工的洪小姐則說,他當天徐自強家吃午餐,不僅看到徐自強的車子停在他家門口,更看到他陪當天剛上一年級放學回來的小孩玩,後來大家還一起吃了午飯。下午兩點鐘和四點鐘左右,她也都曾看到徐自強待在家中。下午徐自強還在桃園市租了一台車,有租車公司的紀錄為證。
不過法官認為,擄走黃春樹的時間是8點,經過實地駕駛測試,徐自強可以從桃園開車到大直協助綁票,然後在10點半以前順利回到桃園領錢,因此領錢畫面不能證明徐自強在案發時不在場。儘管按照陳憶隆的敘述「徐自強沒有交通工具」,徐自強如何在車子都被開走的情況下,在一小時內從大直返回桃園龜山,法官卻沒有在判決書中說明。
至於洪小姐的說詞,法官認為無法證明徐自強沒有參與擄人,因此歷審法官都認為沒有傳洪小姐出庭的必要,卻又在忽視這項說詞的情況下,直接認定徐自強當天下午跟其他人瓜分財物、討論如何勒取贖款。
前後反覆不一反而獲得信賴
陳憶隆一開始說「開一段路後,徐自強下車回去擦指紋」,後來改成是「黃銘泉叫徐自強下車擦指紋」,並且因為徐自強沒有交通工具,所以擦完就自己趕快回去。黃春棋則在一開始說「徐自強有一起上山殺人」,在檢察官拿出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後,黃春棋一愣,只回答我不知道,一週後則改稱「徐自強並沒上車」,黃銘泉告訴他「徐自強有事要先走不用等他」,之後又稱「我不知道我哥哥(黃銘泉)叫他下車的用意」,最後改成「黃銘泉要徐自強回被害人停車處擦指紋」
除此之外,陳憶隆也在偵訊時說,他們犯案有準備手套,是徐自強在西藥房買的。那麼既然有準備手套,為何還需要去擦指紋?如果徐自強真的涉案,有哪個犯人會在作案後還回到犯案現場,只為了擦指紋?更何況是在沒有交通工具能供他快速逃離現場的情況下?
然而,基於黃春棋和陳憶隆的證詞,法院最後認定「民國84年9月1日,黃銘泉、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開著兩部車到大直,在被害人家附近擄走被害人並押上車,徐自強在早上9點時下車擦拭指紋後先返回桃園,在早上10點多時於汐止山區殺害被害人,然後在下午2點多到4點多,於徐自強桃園住處,瓜分從被害人身上取得的財物,並討論向被害人家屬勒贖事宜。」
顯然,前後不一且破綻百出的說詞,雖然沒有合理解釋,但仍然沒讓法官起疑,反而順利地說服法官。
容易推翻的無罪推定原則以及專斷的自由心證主義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法官不是全知的上帝,而是透過拼湊證據認定事實。法院判案講究證據,有幾分證據說幾分話,已經成為國民常識。至於證據如何拼湊,則仰賴法官的自由心證。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論如何拼湊,如果檢察官提出的證據無法積極證明被告從事犯罪行為,或無法反駁能證明被告並未從事犯罪行為的證據,就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我們在前文看到了一些相互衝突的證據。黃春棋和陳憶隆的指控,能夠積極證明徐自強從事犯罪行為;郵局提款錄像以及洪小姐的不在場證明,則能證明徐自強並未從事犯罪行為。但是我們可以發現,對法官而言,證明徐自強犯罪的證據,似乎遠比能夠證明自強未犯罪的證據更具有說服力。即便黃春棋和陳憶隆的指控前後不一,內容也存有許多不合理之處,卻能夠讓法官全盤接受;反之,徐自強的不在場證明即使非常明確,卻被法官自己找理由推翻掉了。
更令人感到毛骨悚然的是,能夠積極證明徐自強犯罪的積極證據,就只有黃春棋和陳憶隆的指控。沒有我們在犯罪影集中熟悉的那些橋段:所謂兇器上採集到的指紋、所謂監視器拍到買兇器的畫面、所謂通聯紀錄,以及所謂現場採集到的毛髮等物證。
徐自強案讓我們看到,即使法律為我們豎起無罪推定原則這道高牆,但是眾口鑠金,它在法官心中便能輕易倒下。
判決:認定事實或是製造事實
事情已經發生,我們無法令時光倒轉;至少現在我們沒有時光機,讓法官回到案發現場看個究竟。因此我們必須接受,法官無法在判決中「重現事實」,而是發揮比神祇更厲害的力量——直接在判決中「製造事實」。
證據就像積木,法官決定哪些證據可以用、哪些不能用,然後利用自由心證原則,一塊一塊堆疊出事實,進而變成一座有罪者的監獄。因此當法官或因偏見、或因接受各種資訊刺激而對被告形成有罪推定,清白的人也可被丟進證據堆疊而成的牢房
法官是人,即使盡力也難以完全克服偏見及直覺對自身認知能力影響。徐自強在演講中曾自述,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就直接咬定他有犯罪,最好趕快認罪。而不是從調查各種有利、不利徐自強的證據開始。
畢竟法官是人,案發後徐自強躲藏一年,駭人聽聞的案發過程、家屬心痛欲絕的哭嚎透過媒體鎮日放送,法律雖然推定徐自強無罪,但是並不是那麼容易做到。隨後在判決中,我們也可以感受到法官似乎是已經推定徐自強有罪,才會盡力推翻有利於徐自強的證據,對不利於徐自強的證據都不假思索的接受。
或許法官製造事實的觀念令人難以下嚥,但我們必須接受,才能開始直視問題核心,讓司法改革往前行,進而預防冤案再度發生。我們必須思考:當人群憤怒,司法體系如何保持冷靜?法官如何不要讓無罪推定這麼容易被推翻?引入陪審團幫法官認定事實是好的選項嗎?錯誤發生後,我們該如何改善再審、非常上訴等非常救濟機制呢?
更重要的事,應該改變對於司法的認知,拋下包青天式的期待,不再想像法官擁有能輕易實現正義的魔法。我們必須認知到真正的正義,不是貓抓老鼠就能交差了事,而是要確保每一次都能抓對老鼠,才不會誤把無辜哈姆太郎捉去了。若能減少司法體系縱放一百的壓力,才有機會減少錯殺一人的危機,才能讓司法體系不再不顧一切地設法堆出一座座禁錮無辜者的監獄。
所幸最後,在第582號解釋中,大法官確認了共同被告之陳述必須在審判中具結,並經過交互詰問才能用以認定犯罪事實,而且不能作為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到2015年更9審,法院才終於拿掉黃春棋以及陳憶隆這兩塊不合法的積木,讓錯誤的監牢垮下,改判徐自強無罪。但是否又有那些沒被判死刑,但是也蒙受相同之冤的人們,沈冤還未昭雪呢?
徐自強案讓我們發現,真相遠在天涯,我們可能永遠找不到它;但是死刑卻近在咫尺,別人的指控能疊起的不只是牢房,更是刑場。
從死刑、無期徒刑到無罪,徐自強走了21年。司法還他清白的餘生,但也把他青春燃燒成灰而被吹散在風中,能否落地化作滋養台灣司法改革的養分,則取決於我們是否願意從中汲取教訓了。
※ 由於徐自強案疑點重重,本文限於篇幅,只探討最具爭議的部分。其餘部分請參考:
- 正義的陰影
- 民間司改會徐自強案專頁
- 獨立特派員410集〈徐自強案二十年〉
- 2015新北市紀錄片獎優選作品〈徐自強的練習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