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鼎棫/華光社區案2.0——大觀社區迫遷再起 | 法律白話文 PLM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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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鼎棫/華光社區案2.0——大觀社區迫遷再起

位於板橋浮洲的大觀社區是早年婦聯會設下的眷村原址,因為當年殘缺的住宅政策,如今社區居民承受著遭國家強制遷離的歷史之傷。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位於板橋浮洲的大觀社區是早年婦聯會設下的眷村原址,因為當年殘缺的住宅政策,如今社區居民承受著遭國家強制遷離的歷史之傷。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一早滑開新聞,進入眼簾的是焦點事件報導:「(4月26日)大觀自救會突襲退輔會,噴漆撒冥紙,要求暫緩一切強拆重啟協商,行動持續一個多小時,首長皆未出面。退輔會斥責自救會影響辦公,要求警方清場,最後警察將自救會及聲援者清出門外,場面相當火爆。而後自救會成員鄭仲皓、聲援者古振輝被送往附近福德派出所,退輔會聲稱將以強制罪、妨害公務罪、侵入住居罪、毀損罪等罪名提告。」

看到熟悉的名字出現,心中不禁有些擔憂,更何況前幾天才去大觀社區探望長期駐點的工作者們。

襁褓時曾經住過眷村,長大工作後也辦過眷村的案子,也曾於專欄發表過華光社區的文章,對眷村一直有份模糊的懷念,如同魔鬼終結者系列中約翰康納在成年後,看到不同T–800終結者(阿諾那款),都會不自覺投射少年時的那份孺慕。

大觀社區的法律問題看似單純——國有地上有群沒有產權的人,政府認為時候到了,就命他拆屋還地——可是國家忽略了,這群居民的形成,是來自早年殘破的住居政策,使得來台軍眷或城鄉移民,到了浮洲沒有適合的歸宿,只能選擇如此產權不明的地方落腳。再者,讓人民享有適足的居住環境,是國家的基本義務,因此當國家主張所有權,運用公權力迫遷的同時,也必須顧及居民是否能被妥善安置。

只可惜,機關的態度是否定的,這就是今天抗爭的起源。

大觀社區的法律問題看似單純——國有地上有群沒有產權的人——可是國家忽略了,這群居民的形成,是來自早年殘破的住居政策。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大觀社區的法律問題看似單純——國有地上有群沒有產權的人——可是國家忽略了,這群居民的形成,是來自早年殘破的住居政策。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話說從頭

(以下歷史脈絡整理自《焦點事件》的報導,〈大觀路社區的故事:聚合〉

故事可以從「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婦聯會)」開始說起。婦聯會為蔣宋美齡在1950年成立,該會宗旨希望能「團結全國婦女以照顧軍眷,使前線將士無後顧之憂,專心抗敵」所以,婦聯會戰後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針對進口貨物課徵「勞軍捐」,藉此在全台各地建造眷村。從1957年到1992年,婦聯會總共在全台建造了176個眷村,共5萬多戶,約佔全台眷村的5分之1。

1957年,回到浮州,婦聯會在大觀社區現址附近,建造了當時台北最大,共600戶的示範眷村「婦聯一村」。

大觀社區位置概況(社區位於紅框處)。 圖/擷取自GOOGLE MAP
大觀社區位置概況(社區位於紅框處)。 圖/擷取自GOOGLE MAP

為了讓眷村居民有方便購買生活物資的地方,婦聯會當年即以共同投資的方式對外招商;在繳交2,500元的投資費用及每個月的60元租金後,任何人都可以在這裡做生意與居住。這類福利中心的設置,吸引了許多戰後來台隻身一人,沒有被分配到眷舍的退伍軍人投入。

不過,婦聯一村的榮景不長,1963年9月,強烈颱風葛樂禮襲台,浮洲的婦聯一村、二村被水患摧毀,婦聯會只好將住戶撤遷到其他眷村,在僅僅6年間,號稱全台北最現代化的眷村就消失了。不過,婦聯會雖然把眷村遷走,卻沒有遷走福利中心的居民,沒有其他地方可去的福利中心居民們,只好在原地重建、修補家園,繼續做生意。

直到1970年代,板橋的工業開始快速發展,吸引全台各地的移民到板橋工作,這個因福利中心所形成的聚落,在一些原居民搬走後,開始有些城鄉移民搬入。不同背景的居民在此共同生活,聚落見證了浮洲都市化的過程。然而到了2008年,行政院退輔會對居民提起拆屋還地訴訟,50年的老社區,即將面臨被剷除的命運。

縱命搬遷,也應予以安置

讓我們翻開規定,瞭解一下國家應予安置的義務,是怎麼來的。

首先,根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本法)第2條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以及第4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再來,第3條更規定:「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理解兩公約法後,我們可以來看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委員會(下稱經社文委員會)的說法。在委員會所提出的第3號一般性意見(對公約規定的法律見解)第10段指出:針對該公約權利之實踐,締約國皆負有核心義務(minimum core obligation)。亦即,應確保每種公約上的權利實踐,至少皆能符合「最低限度之基本生活水準的門檻」。舉例而言,締約國內之個人,其基本住房若受到剝奪,而未能滿足基本生活水準門檻,該國即違反前開核心義務。

注意,「適足居住權」與「財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官方就財產權的行使也應顧及居住權的保障。曾任聯合國居住權特別報告員的Miloon Kothari先生也在來台審查我國人權現況時指出「即使是公有土地上的舊有違建居民,其居住權也應受到保障。」

「適足居住權」與「財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官方就財產權的行使也應顧及居住權的保障。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適足居住權」與「財產權」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官方就財產權的行使也應顧及居住權的保障。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此外,經社文委員會亦謹慎指出,同公約第2條第1項既規定「盡最大能力」(to the maximum of its available resources)一語,是締約國若終究因缺乏資源,而未能履行核心義務,尚須詳盡說明其已盡力利用可得資源而未果。

基此,我國作為經社文公約的締約國,保障人民「最低限度之基本生活水準」,是刻不容緩的任務,不能在什麼努力都沒有的前提下,即隨口以資源不足、尚未立法等理由作為搪塞的藉口。

那麼,退輔會在要求拆屋還地的同時,是否有依照「適足居住權」的精神,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水準之安置,以滿足最低限度之核心義務?答案恐為否定。

退輔會在要求拆屋還地的同時,是否有依照「適足居住權」的精神,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水準之安置,以滿足最低限度之核心義務?答案恐為否定。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退輔會在要求拆屋還地的同時,是否有依照「適足居住權」的精神,提供符合基本生活水準之安置,以滿足最低限度之核心義務?答案恐為否定。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根據焦點事件的報導,1993年,居民曾希望申購腳下的土地。1995年,退輔會曾於召開「私人使用國有公用土地協調會」後,在會議紀錄中寫道,由於居民所居住的土地是附近榮民之家沒有使用的範圍,所以只要居民可以提出1970年以前的水電、居住證明,依照國有財產局規定,理論上申購土地是沒有問題的。

只是在居民提交了文件後,相關官員因更換頻繁,沒有善盡職責,也就沒有繼續辦理居民申購業務,這一拖又是數年過去。而依據國有財產署的《各機關經管國有公用被占用不動產處理原則》,縱在最近修正後,僅有少數得領取社福給付的居民,有獲取安置之資格。

總之,退輔會僅片面搪塞「其已窮盡一切安置、協商、補償」,且對於拆除收回的公益,至今支吾其詞,提不出拆除的急迫性,只能看到他急忙透過「民事訴訟」索討土地,未能在決定拆遷前,與居民對等協商出一套合理的搬遷計畫,提供基本住房環境予以安置。

也因此,大觀社區自救會認為,倒不如協商一個適當的價錢,讓所有人都能在保有生活回憶的前提下,用原地續住做為安置手段,這也是這次抗爭的主軸──「原地續住」。

退輔會僅片面搪塞「其已窮盡一切安置、協商、補償」,大觀社區自救因此主張不如協商一個適當的價錢,用原地續住做為安置手段。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退輔會僅片面搪塞「其已窮盡一切安置、協商、補償」,大觀社區自救因此主張不如協商一個適當的價錢,用原地續住做為安置手段。 圖/取自大觀事件自救會

未來何去何從

當日至抗議現場探班,時至下午五點多,本差不多要先行離去,鄰長戚本忠先生隨即請大家留步;外面下著細雨,大哥穿著雨衣,從機車前座置物處,扛起一大袋便當放在桌上…原來是鄰長的母親特別囑咐買了便當請前來聲援的夥伴吃,慰勞大家的關心。真是羞愧又感動,還沒幫到什麼就收了人家的照顧。

自救會成員鄭仲皓曾批評,退輔會表面上承諾「不會強拆大觀社區」,另一方面則是私下發包工程,並持續要求居民點交,大玩兩面手法;而現在雙方尚未達成協議,居民也還有協商意願,退輔會應暫停拆除作業,並與居民重新開啟協商。自救會表示,若退輔會仍執意強拆,自救會會持續抗爭,不會善罷甘休。

現在能做的,除了到場或提供訴訟意見外,就是保持聲援,讓政治人物們能投鼠忌器,害怕失望的選民不再投票給他,進而願意伸出援手;可是,面臨今年6月的拆除最後期限,這樣的緊迫還是非常令人擔心的!

徐重仁說,年輕人好好做老闆會看到,那麼人若只想好好過生活,老天是否會看見呢?

當晚步出社區,拍下這張照片時,我是這麼想的。

在不影響公益的前提下,大觀社區居民只是想能原地續住。
 圖/作者自攝
在不影響公益的前提下,大觀社區居民只是想能原地續住。 圖/作者自攝

 


     

  • 作者王鼎棫,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公法組),東吳大學及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講師,「法律白話文運動」編輯群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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