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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珞亦/兒童隱私是父母給予的恩典,還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

若小孩對特定事件有理解能力,基本上便具有行為能力,享有「基本權」保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若小孩對特定事件有理解能力,基本上便具有行為能力,享有「基本權」保障。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前陣子前,一則親子育兒的貼文 ,在臉書上捲起一股輿論熱潮。

事情起源自知名粉專「我是兩個孩子的媽」的原版「Eliza Tseng 之愛嬌聊天室」,在討論孩子與家長間因隱私權問題所產生的衝突時,一句「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是福利,是恩典」的發話引發熱議,而這樣「隱私來自給予」的觀點,涉及了親職教育與兒童主體性的討論,本文將以《憲法》的角度來探討,到底兒童的隱私權是福利、是恩典,還是基本權的保障。

Eliza原文指出:

有法律規定小孩必須擁有自己的房間嗎?或是父母必須給小孩隱私?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是福利,是恩典。是因為爸爸愛你,所以樂意主動給你,你們不可以反過來拿這個對爸爸發脾氣,you don’t take it for granted!

而本文重點不在於討論道德或是教育上的是非對錯,而是就法論法討論事件中所涉及的三件事:

  1. 有隱私權這個東西嗎?
  2. 那有隱私權能幹嘛?
  3. 到底小孩有沒有隱私權?

如果沒有隱私權,或是兒童沒有隱私權,或是隱私權真的是爸爸媽媽給的,那她說的就對,確實「恩典」。但反過來,如果兒童有這樣的權利,並且不是家長給予的,那所謂的「福利」「恩典」顯然是不對的。同時,這位母親也必須了解,尊重孩子的隱私權是她的義務。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權?

首先,我們必須確認,「隱私權」到底是不是一個權利?

憲法第二章,號稱基本權專章,在於規定基本權,因此基本權是從憲法而來,條號自第7條到第22條,細看之下,也許讀者會納悶,「找不到任何一條規定是有關隱私權的啊」?

但若再細看第22條,會發現該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白話一點,就是如果有其他的基本權利沒寫在前面,那就可以在這條被創造出來,成為基本權。

問題來了,誰可以創造基本權?答案就是我們的大法官,透過每一號大法官釋字可以創造出基本權。如在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大法官說過:

雖然隱私權沒有被寫進憲法條文裡面,但是因為是作為一個人非常重要的要素,並且避免被別人侵犯你的資料自主,所以「隱私權」應是我們憲法第22條的保障範圍!

承上所述,隱私權是憲法中的基本權利應無疑義。那麼,基本權利到底可以幹嘛?隱私權又能幹麻?

隱私權能幹嘛?

「隱私權」是「基本權」的一種,在討論隱私權可以做甚麼之前,不妨先討論基本權可以幹嘛。

所謂「基本權」,就是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一開始之所以會發展出這樣的概念,目的是為了「對抗國家」。

也就是說,基本權的發展概念,其目的是為了「防禦」國家侵害我的權利。例如我有錢,國家不可以亂拿走,除非符合公益的情況底下,才可以拿走,好比說「課稅」。可是隨著概念的發展,人們發現不只是「國家」,「私人」也可能會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所以基本權又衍伸一個功能,叫做「保護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國家要透過制度的設計,用以保護人民,例如「偷竊罪」就是國家型塑制度,保護人民免於「其他」人民侵犯「財產權」的一個例子。

然而,一旦碰到人民和人民之間基本權碰撞的問題,像是明星被跟拍,他主張他有他的「隱私權」,但新聞媒體也得以主張「新聞自由」,面對兩者權利衝突,如何處理,原則上是要在個案中調配,看看在個案當中,誰的基本權較為重要,才會比較合理。

以在凱道集會遊行為例,這是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基本權,但必然會影響一般行人行經凱道的權利,這是憲法第22條的「一般行動自由」,因此我們就要看在這件事誰的權利比較重要,集會遊行必然會影響一般行動自由,如果要求不影響一般人的集會遊行,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再者,如果不能走這條路,應有別條路可走,因此集會遊行或許在一般狀況下,其權利會大於一般行動自由。

因此,人民有隱私權,國家若要限制隱私權,就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如之前頒發國民身分證需要按壓指紋,大法官認為不符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所以宣告該條文違憲。

如果是「人民」侵害「人民」,刑法則是會有「妨害秘密罪」等條文來保護人民。

總而言之,基本權的意義在於保護你的權利,讓你可以合理享受它。所以有隱私權,每個人就可以透過國家型塑的制度,來免於國家或他人對你隱私的侵犯。

看回Eliza貼文的案例,若隱私權存在,或許我們該問的是,幼童因為年紀小,有很多事情還不懂,那麼他們究竟可不可以主張自己的基本權呢?

小孩有沒有隱私權?

要回答「小孩」有沒有隱私權」的問題前,我們首先要看「誰」可以有享受基本權?再來看個案中的小孩是否符合「那個誰」的規定。

依據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易言之,只要你是人,且有中華民國國籍,你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就享有中華民國憲法的基本權保障。

進一步的問題是,兒童是「人」,假使也為中華民國人民,他就可以如「成人」般主張基本權嗎?此問題可以有無「行為能力」來看:到底「幾歲」才有資格主張基本權的行使?

以發展行為能力最成熟的《民法》來看,我們都知道民法把人拆成三個階段,分別是「無行為能力者(未滿7歲)」、「限制行為能力者(7歲以上20歲以下)」以及「完全行為能力者(20歲以上)」,在民法上的意義都會有所不同。

假如你是成年人,在民法下,你當然享有一切的權利和義務,但如果你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考量到你可能沒有「能力」完成義務,有些交易就必須經過家長同意才會有效,因此於「權利」上予以限縮。在法律上,我們稱這樣的概念為「行為能力」。

那憲法呢?憲法有像民法一樣的規定嗎?憲法有,憲法有針對選舉年齡作為「行為能力」的設定,但是只有針對選舉,也就是基本權中的「參政權」,至於其他的「基本權」都沒有規定

所以要和民法一樣的規定嗎?這樣好像又太粗糙,畢竟民法是「法律」,總不能拿「法律」去規範「憲法」吧?再者,憲法和民法又不太一樣,憲法作為最原始的概念,應該是要讓人民盡可能的使用基本權,不像民法如此具體,就可以做更細緻的規定。

因此,大多學者認為,應該要以各種不同基本權的類型,搭配「理解能力」加以判斷。如「生存權」就不應該以有無「理解能力」來判斷,畢竟不論你幾歲都不應該被剝奪生命;但如果是「集會遊行」,或許用「理解能力」來判斷就會比較恰當。因此若兒童對特定事件有理解能力,基本上便具有行為能力,享有「基本權」保障。

因此我們統整一下,憲法確有隱私權的存在,隱私權可以拿來保護自己,而且只要你有「理解能力」,就可以有憲法的「行為能力」。

看回本案,貼文所述的小孩似乎對於房間的使用範圍,明確清楚且主張自己擁有隱私,應為基本權主體,所以Eliza聲稱的「隱私權是父母給的恩典」,完全大錯特錯。因為隱私是權利,是憲法所賦予,不是因為爸爸愛你、給你,更不是福利、也非恩典。

父母難道不能對兒童的「基本權」限制?

當然,父母在孩子即便有「理解能力」下,因為尚未完全社會化,確實可以對他施以管教行為,而在此過程中,對孩子的基本權利進行限制在所難免。例如不能太晚回家,就是一種「一般行動自由」的限制,只要是「合理」,都是可以接受的。

本文並不評價Eliza在這件事上的管教是否合理,但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這位母親對待孩子的「主體性」建構顯然有誤,也就是將「隱私權是爸爸給的」的觀念正當化,而這樣的觀念所產生的效果則不可不慎。

如果我們加以延伸,孩子的「生存權」必定是媽媽懷孕後所生出來的,所以難道我們就可以解讀孩子的「生存權」是爸媽賦予的?如果是爸媽賦予的,所以爸媽想要拿回我的「生存權」難道也是可以接受的?

最後,民法裡面確實有對於隱私權作為規範的條文,例如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也就是說,無論如何都不可以「任意」的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就算是父母管教,也不可以不法;所以適當管教行為,是尊重的,但總不能兒女上國中後洗澡,父母隨時打開廁所的門,然後跟妳說:「我想看就可以看,因為隱私權是我給你的恩典!」

再加上同條第3項規定: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白話一點就是如果有人偷看你小孩的洗澡,「妳自己(除了妳小孩之外)」也可以告他請求賠償。但如果妳不承認妳的小孩子有隱私權,妳要如何使用這條?如果妳不承認你小孩有隱私權,那別人如果侵害之,妳又要怎麼告別人呢?

必須強調的是,每個人都是基本權主體,可以有合理的限制,但不該將基本權從主體上抽離。人不是工具,小孩亦非;人作為人,應該是「存在先於本質」,而不是被支配的客體。

     

  • 文:劉珞亦,東吳法律系畢業,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喜歡觀察政治和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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