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和解的契機與重要意涵 | 謝若蘭 | 鳴人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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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領域劃設辦法」和解的契機與重要意涵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自賴清德院長上任後,行政院陷入勞基法修法爭議,有關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劃設辦法》議題並沒有受到主流媒體關注,雖然「凱道部落」的族人還在,卻也沒有持續引發政府與族人間更進一步的討論。

不過,28日召開行政院原基法推動會第七次會議(簡稱原推會)是賴清德院長上任後第一次擔任會議主席召開會議,也因此,在會議中,幾位委員發言,希望能夠把握機會論述清楚,試圖藉由會議的高度來溝通,為持續近一年的傳統領域劃設爭議,帶向可行的修補方向。

以現階段處理爭議的方式,有諸多人建議可直接修改劃設辦法第3條第2款「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相關定義文字,也就是將定義與劃設範圍脫鉤處理。具體來說,就是將原條文修改成:「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指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並具有自然主權意涵之空間領域,惟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範圍限於公有土地。」

此修改方向完全符合今年3月20日,蔡英文總統在原住民族歷史正義與轉型正義委員會(簡稱原轉會)中與各族代表達成的六點共識結論:「政府承認傳統領域的完整性,並會帶領主流社會尊重此歷史事實;不過在法制作業上,會分階段一步一步推動」。

再者,絕大多數的族人,其實都理解應務實的先處理公有土地、再處理私有土地的分階段推動步驟。不過,由於現有劃設辦法定義傳統領域「只是公有土地」、又看不到行政部門提出具體承諾、期程,難免讓族人產生疑慮。因此,如果能在劃設辦法的定義中突顯「傳統領域的完整性」並強調「分階段推動」,則大部分疑慮將可以被消除。

坦然而言,許多族人的確會因為擔心本法沒有上路而無法劃設傳統領域,尤其是山地原住民的傳統領域幾乎全是公有土地的情形下,形成了原民會所認為的「大家都同意這個劃設辦法」的民意基礎。但是我們必須要強調,微幅調整劃設辦法中對傳統領域的定義,並不會改變此辦法只劃設公有土地的定位,也不會有法律授權不足的問題。同時,由於劃設程序都沒有更動,並不會影響到現在已經開始劃設的部落的權益,而目前所有已經申請劃設的計畫都能繼續推動。

賴清德院長曾於11月8日下午前往捷運台大醫院站一號出口探視還在「凱道部落」的族人們。面對修改「傳統領域劃設辦法」的訴求,賴院長首次明確地表示,「傳統領域完整劃設」和「公、私有地的諮商同意權強度做出區隔」兩件事是綁在一起的,因為要說服私有地所有權人,包含財團、為數眾多的小地主、原住民小地主等,讓他們不用擔心失去私有財產權的保障,才能不致引起過多的社會衝突下,順利劃設私有地。換言之,賴院長所帶領的行政院,目前的態度似乎是認為只有同步調整諮商同意權的行使範圍或強度,才有辦法修改劃設辦法,把私有地一併納入傳統領域;這樣的思維,至少尚有溝通的空間。

相較於基於道歉後的承諾所組成的總統府原轉會,原推會至少是行政院中正式通過設置辦法的重要原住民族事務的「側翼」,原推會委員應依據設置辦法所賦於的任務來執行辦法中規範的「有關民族自治、民族教育、語言文化、衛生福利、就業、經濟建設、自然資源、傳統領域土地等事項之規劃、審議、協調及推動」、「本法相關法規擬訂之協調及監督」、「其他本法相關事務之協調及推動」職權。

因此,呼籲各相關部會必須要積極跨部會溝通,一起消除劃設辦法的相關爭議,並重新建立政府與原民社群的信賴關係。我們想要說服賴清德院長正視問題癥結,做出修改劃設辦法的裁示,或是至少開啟了後續可能的討論機會與平台,包含思考依據原推會設置辦法第六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依召集人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針對特定議題進行研究、規劃」,組成專案小組來集思廣益研擬可能的作法。

如此一來,後續才有空間繼續討論原基法的修法、或是山海法的立法;也才能繼公有土地傳統領域的劃設之後,進一步面對私有土地傳統領域的複雜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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