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拉雅族的未竟之路:憲法判決後,待解決的原住民政策不正義
有關西拉雅族原住民身分案,憲法法庭日前作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其意旨有三:
(一) 包含確認《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台灣的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
(二) 除《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循的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其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三)《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的定義性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未及於其他台灣原住民族,致其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所保障,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三年內修正或另定特別法。
簡要言之,此項宣判由憲法確認了西拉雅族的原住民族身分,基於現有的《原住民身分法》違憲,相關機關應於三年內修正或另訂特別法。
行政機關長期的推託
此釋憲案的宣判,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看似大勝,不過,後續的修法或是另訂特別法程序中,更重要的是行政機關是否願意一改過去的推託態度。我們必須要清楚理解行政機關長期以來的態度,均就1980年的《山胞身分認定標準》,以及2001年的《原住民身分法》的規定回應無法讓平埔族群恢復身分。
除此,行政機關亦依據1990年9月16日,由行政院函請立法院審議之《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立法說明第4點,原住民族是指台灣光復前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生」或「高砂族」者,以此認定立法說明已將登記為「熟」、「平」者排除在外,所以台灣光復前,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熟」、「平」,且目前並無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依原住民身分法認定為「平地原住民」。
換句話說,行政機關訴求《憲法》中的原住民族自是不包含西拉雅在內的平埔族群。行政機關指出平埔族群不得認定為「平地原住民」乃依據《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2001年1月1日《原住民身分法》施行後,該法第2條明文「認定」平地原住民,是以當年登記有案為準。而所謂登記有案者,指在1956、1957、1959及1963年辦理登記期間,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登記有案,取得平地原住民身分者。
甚至行政機關也長期以一紙行政解釋函(內政部81年3月4日台[81]內民字第8174921號函)指稱:「戶口調查簿種族欄登記為『熟』。應係指清代所稱之『熟蕃』或『平埔蕃』,早已漢化,且居住在平地行政區域與非山胞生活、語言幾無二致,自非『山胞身分認定標準』適用範圍。」推托平埔族群身分訴求。
法律是假議題,政治才是癥結
除此,我們也必須回歸本釋憲案的言詞辯論爭點題綱,檢視依據憲法釋憲的判決意旨。行政機關應該要理解,既然已經確認了《憲法》中的原住民族包含西拉雅族等南島語族群,原住民身分法違憲,上述以行政命令認定「戶口調查簿登記為『熟』者,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自應由行政單位立即將此行政命令解除,由「熟」註記者依法登記為「平地原住民」,再依據族群別認定標準模式取得西拉雅等族群別身分。
很清楚的是,西拉雅族訴求恢復族群身分乃依據國際法源的合法性與合理性進行權利伸張,我們也必須重申平埔議題的「法律」是假議題,「政治」才是真正癥結。雖經由憲法法庭確認原住民族身分的同時,前路尚未明朗。但是,至少可以確認轉型正義既為目前國家政策之主張,行政機關不得任意以登記時期限制原生性的自然主權。在法令的解釋上,扭曲《憲法》制定時的時空背景,無視當代國際人權法上的人格權與平等權之行使與保障。
更進一步說,在釋憲後的相關行政作為,必須建立在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政策應該也包括的「族群/性別/階級」等不同面向解構性「關係修復」之思考,立即解除不得登記為原住民的行政命令,同時以此轉型正義思維進行158項法條的全盤性檢視,同步思考針對本國原住民族之絕對保障,亦即原住民族間的絕對權利不得進行差別待遇政策,以及過渡時期的優惠待遇之評估調整。
當西拉雅族被承認為《憲法》上的「原住民族」之後,這些轉型正義與修復正義的政策落實,都是我們應該多方努力的未竟之事了!在此呼籲行政機關以落實2016年蔡英文總統代替國家進行的道歉事項與承諾之高度,釐清「歷史不正義」的真相,以「轉型正義」 思維路徑來進行修復式正義與歷史創傷所扭曲的族群關係,以及連帶的認同與認定。
同時,我們也應該檢視原住民族政策中的不正義,藉此積極督促行政機關依循轉型正義的政策思維來處理歷史不正義政策所遺留的問題;包括經由特定機制與作為,面對政治支配、經濟剝奪、社會歧視、以及文化流失等進行修復與政策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