鬧事、恐嚇都無罪,醫療暴力零容忍只是玩笑話?
近期三軍總醫院發生一起令人髮指的醫療暴力行為,僅僅因為醫師不願意配合家屬開立巴氏量表,就被家屬暴力相向。此舉不但讓醫界心寒,更讓全體民眾看了憤怒不已,齊聲譴責。
雖然為遏止醫療暴力行為,我國增訂《醫療法》第106條相關規定:「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以下簡稱妨礙醫療罪),但根據福部調查,醫療暴力案件不起訴高達七成。況且就算起訴,部分法官對於強暴、脅迫或是恐嚇的認定,又異常嚴格,以致於產生許多無罪判決。難道所謂保護醫療人員的《醫療法》,只是一隻紙老虎嗎?
「妨害醫療」認定標準過高
根據媒體訪問高檢署表示,「醫療法所規範的醫療暴力,其構成要件要有『妨害醫療行為』才有適用,多數案件可能只是發生在急診室或診間外,當事人儘管對醫護人有肢體或言語上的攻擊、脅迫,但當下並未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只會構成《刑法》傷害或公然侮辱等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才有多數案件因當事人未提出告訴,且不適用《醫療法》而獲不起訴。
根據高檢署的解釋,認為「妨害醫療罪」除非醫療人員「當下正在執行」醫療行為,否則並不適用,所以如果醫師剛剛看完一個病患,還沒叫下一個,中途被毆打,這就不算「妨害醫療」?如此高標準,難怪都不起訴。
此外,我搜尋相關判決,認為法官對於針對醫療人員的「強暴、脅迫及恐嚇」認定標準過高,以下以兩例無罪判決為例:
被告因要前往急診室探視友人,認為護理師未積極協助,即大聲謾罵:「你們都不幫忙,態度很差,難怪會被打」及「就是有你們這種服務,才會被打」,同時揮舞雙手,不斷靠近被害人。但法官卻以當下被害人並未露出恐懼的神態及被害人並未叫警衛,認為被害人並無受到威脅,判被告無罪。
被告喝酒後於於急診室鬧事,要求護理師協助他大便,並且不斷大聲咆嘯、謾罵護理師,甚至有出手打到護理師,但法官卻認為,被告是因為酒後雙手無力,所以不小心揮到護理師,而且「黑衣天使死光光」、「醫生也死光光」並未造成被害人心生恐懼及感到威脅等理由,判被告無罪。
綜合以上判決,我建議所有醫療人員除醫療專業外,需上演員培訓班,如何在被威脅安全當下要表演出「非常害怕」及「倍感威脅」的樣態,否則就不算是「妨害醫療」。這種可笑又嚴苛的認定標準,簡直就是把醫療人員的尊嚴壓在地上磨擦,根本就是「恐龍判決」。
醫療暴力影響的不只是醫療人員
醫療暴力,所影響者並不只有醫師本人,今天一個醫師就算是於非治療期間被攻擊導致其無法執行業務,接下來的時間,他尚未完成治療的病患該由誰接手?本來預定手術的病患又該如何是好?
這種情形在醫療不足的偏鄉,更為嚴重,以我過去於澎湖服務為例,因醫療資源缺乏,整個澎湖,同時僅會有一位心臟科醫師值勤,如果突然被打傷了,接下來幾天心肌梗塞需做導管的病患怎麼辦?如果打傷的是神經外科醫師,那車禍或是腦出血需緊急開顱手術的病患,豈不是只能等死?難道他現在沒有開刀,打了他以後就不會影響其他人嗎?病患因此死了誰負責?施暴者算是過失殺人嗎?
醫療暴力之所以需要比一般暴力行為更慎重對待,就是因為醫療暴力影響範圍甚廣,就算發生暴力當下該醫師並非正在執行醫療業務當下,也可能會使許多病患間接受到極為嚴重的影響甚至喪命。
醫療有其突發性及不可預期性,醫療人員於上班或值勤期間,隨時都有可能有病患需要他幫忙。因此,對醫療人員的傷害(生理或心理),其實也就是間的傷害其他病人。
高檢署及部分法官嚴格限縮「妨害醫療罪」的適用,讓施暴者有恃無恐,反正只要等你工作告一段落再來打你,又或是醫療人員故作鎮定,未露出恐懼的表情,也會認定為無罪,而且一般傷害罪頂多幾個月易科罰金,根本不痛不癢。
一次次對於施暴者的不起訴或是無罪判決,不但讓醫療人員心寒,更是一種羞辱,最後讓許多醫學生「趨吉避凶」,不願意選擇風險較高的科別,讓已經搖搖欲墜的急重症醫療更為雪上加霜。
因此,我提出三點主張,第一、醫療人員於上班或是執行勤務期間,均應認定為執行醫療業務,只要對其施暴,都可適用「妨害醫療罪」。第二、立法院應修正《醫療法》,擴大「妨害醫療罪」的適用,只要因為醫療行為所衍伸的暴力行為,均可適用之。第三、任何可能妨礙醫療的行為,都可能造成其他病人重大傷害,應該被嚴格禁止,不應該拘泥於「強暴、脅迫、恐嚇」等嚴苛的法律認定。不要讓「醫療暴力零容忍」這句口號,成了一個笑話。